卍续藏第 88 册 No. 1660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No. 1660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上
后汉
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缣纨赎愆。诏以英奉黄老浮屠。令还赎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楚王英传。英少时好游侠。交通宾客。晚节更喜黄老学。为浮屠斋戒祭祀。永平八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英遣郎中令奉黄缣白纨三十匹。诣国相曰。托在蕃辅。过恶累积。欢喜大恩。奉送缣帛。以赎愆罪。国相以闻。诏报曰。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洁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因以班示诸国中傅。英后遂大交通方士。作金龟玉鹤刻文字。以为符瑞。十三年男子燕广告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逆谋事。下案验。有司奏。英招聚奸猾。造作图谶。擅相官秩。置诸侯王公将军二千石。大逆不道。请诛之。帝以亲亲不忍。乃废英徙丹阳泾县。
桓帝延熹九年。襄楷以宫中立浮屠老子祠。上书切谏。不听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论赞。帝饰芳林而考濯龙之宫。设华盖以祠浮图老子 按襄楷传。延熹九年。楷上书曰。臣闻宫中立黄老浮屠之祠。此道清虚。贵尚无为。好生恶杀。省欲去奢。今陛下嗜欲不去。杀罚过理。既乖其道。岂获其祚哉。或言。老子入彝翟。为浮屠。浮屠不三宿桑下。不欲久生恩爱。精之至也。天神遗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盻之。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今陛下淫女艳妇。极天下之丽。甘肥饮美。殚天下之味。奈何欲如黄老乎。书上。即召诣尚书问状。尚书请下司𨽻正楷罪法。收送洛阳狱。帝不诛。犹司寇论刑 按西域传。桓帝好神。数祀浮图老子。百姓稍有奉者。后遂转盛。
梁
高祖普通 年。诏庾承先。学通老释。勒州县时加敦遣 按梁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庾诜传。普通中。诏曰。庾承先。学通黄老。该涉释教。并不竞不营。安兹枯槁。可以镇躁敦俗。承先可中书侍郎。勒州县时加敦遣。庶能屈志。方冀盐梅 按庾承先传。承先字子通。颖川鄢陵人也。元经释典。靡不该悉。九流七略。咸所精练。郡辟功曹不就。
陈
宣帝太建十四年。后主即位。诏僧尼道士。不依经律者。并皆禁绝 按陈书后主本纪。太建十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诏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妖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北魏
太祖好黄老。兼崇佛法 按魏书太祖本纪。不载 按释老志。太祖平中山。经略燕赵。所迳郡国。佛寺见诸沙门道士。皆致精敬。禁军旅无有所犯。帝好黄老。颇览佛经。但天下初定。戒车屡动。庶事草创。未建图宇招延僧众。然时时旁求焉。
太宗遵太祖之业。亦好黄老佛法 按魏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释老志。太宗践位。遵太祖之业。亦好黄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图像。仍令沙门。敷导民俗。
世祖太平真君五年。禁私养沙门师巫 按魏书世祖本纪。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诏曰。愚民无识信惑妖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明相宣告。咸使闻知。
北齐
显祖天保六年。敕道士为沙门 按北齐书显祖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天保六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学者。论难于前。遂敕道士。皆剃发为沙门。有不从者。杀四人。乃奉命。
北周
高祖天和三年。帝御大德殿。集沙门道土。讲礼记 按周书高祖本纪。天和三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寮及沙门道士等。亲讲礼记。
天和四年。春二月戊辰。帝御大德殿。集百寮道士沙门等。讨论释老义 按周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沉重传。重天和中。复于紫极殿。讲三教义。朝士儒生桑门道士至者。二千余人。
建德二年。帝升座辨释三教 按周书高祖本纪。建德二年。冬十二月癸巳。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
建德三年。初断佛道二教 按周书高祖本纪。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初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六月戊午。诏曰。至道弘深。混成无际。体包空有。理极幽元。但岐路既分。派源逾远。淳离朴散。形气斯乖。遂使三墨八儒。朱紫交竞。九流七略。异说相腾。道隐小成。其来旧矣。不有会归。争驱靡息。今可立通道观。圣哲微言。先贤典训。金科玉篆。秘迹元文。所以济养黎元。扶成教义者。并宜弘阐。一以贯之。俾夫玩培塿者。识嵩岱之崇崛。守碛砾者。悟渤澥之泓澄。不亦可乎 按佛祖统纪。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帝集僧道宣旨曰。六经儒教。于世为宜。真佛无像。空崇塔庙。愚人信顺。徒竭珍财。凡是经像。宜从除毁。父母恩重。沙门不敬。斯为悖逆之甚。国法岂容。并令反俗用崇孝养。时慧远法师。出众抗答曰。若以形像无情事之。无福国家。七庙岂是有情。帝曰。佛经外国之法。故当废之。七庙上世所立。朕亦不以为然将同废之矣。师曰。若以外国之法。非此所用。仲尼所说。出自鲁国秦晋之地。亦应不行。七庙若废。则五经无用。三教同废。何以治国。帝曰。鲁与秦晋。封域虽殊。莫非一王之化。师曰。若秦鲁同一王化。震旦天竺。同在阎浮轮王一化。何不同遵。帝与师往复数至十二。帝不能屈。三年五月。帝欲偏废释教。令道士张宾饬诡辞。以挫释子。法师知元。抗酬精壮。帝意宾不能制。即震天威以垂难辞。左右叱元听制。元安详应对。陈义甚高。陪位大臣。莫不钦叹。独帝不说。明日下诏。并罢释道二教。悉毁经像。沙门道士。并令还俗。时国境僧道反服者。二百余万。
宣帝大象元年。初复佛像及天尊像 按周书宣帝本纪。大像元年。冬十月壬戌。帝幸道会苑大醮。以高祖武皇帝配醮讫。论议于行殿。是岁初复佛像及天尊像。至是帝与二像。俱南面而坐。大陈杂戏。令京城士民纵观 按佛法金汤编。宣帝大成元年。先是沙门道林。以学业进见。与武帝议论二十日。酬酢七十番。武帝不能屈。遂许以复教。会武帝殂。至是道林。申请尤力。帝许之。遂下诏曰。先帝惑于异论。以释道为无益。故废而不行。然大教所系。讵宜罢黜。于是兴复二教(按。是年改大成。为大象)。
大象二年。静帝即位。复行佛道二教 按周书静帝本纪。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台。六月庚申。复行佛道二教。旧沙门道士。精诚自守者。简令入道 按续文献通考。刘氏曰。此杨坚意也。坚将有他志。以是求福。
隋
高祖开皇二十年。诏盗毁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论。沙门道士坏佛及天尊者。以恶逆论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二十年。十二月辛巳。诏曰。佛法深妙。道教虚融。咸降大慈。济度群品。凡任含识。皆蒙覆护。所以雕铸灵相。图写真形。率土瞻仰。用申诚敬。敢有毁坏偷盗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论。沙门坏佛像。道士坏天尊。以恶逆论。
唐
唐置崇元署寺观监。掌寺观僧尼道士女冠之政 按唐书百官志。崇元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道士女冠僧尼。见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又)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元学博士一人。学生百人。隋以署𨽻鸿胪。又有道场元坛。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观监。上元二年。置漆园监寻废。
高祖武德 年。幸国学。命僧道。讲金刚经及老子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大唐新语。高祖尝幸国学。命徐文远。讲孝经。僧惠乘讲金刚经。道士刘进嘉讲老子。诏剑德明与之辩论。于是诘难锋起。三人皆屈。高祖曰。儒元佛义。各有宗旨。刘徐等并当今杰才。德明一举而蔽之。可谓达学矣。赐帛五十匹。
武德九年。废浮屠老子法。寻复之 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九年。四月辛巳。废浮屠老子道。六月庚申。息浮屠老子法 按旧唐书高祖本纪。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堪清净。诏曰。释迦阐教。清净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欲。所以弘宣胜业。修植善根。开导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忏身心。舍诸染着。衣服饮食。咸资四辈。自觉王迁谢。像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䇿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典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每罹宪网。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譬兹稂莠有秽嘉苗类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蓝之地。本日净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来。多立寺舍。不求闲旷之境。惟趋喧杂之方。缮采崎岖。栋宇殊拓。错舛隐匿。诱纳奸邪。或有接延𢌅邸。邻近屠酤。埃尘满室。膻腥盈道。徒长轻慢之心。有亏崇敬之义。且老氏垂化。本实冲虚。养志无为。遗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谓元门。驱驰世务。又乖宗旨。朕膺期驭宇。兴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护持。欲使玉石区分。薰莸有辨。长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练行守戒律者。并令大寺观居住。给衣食勿令乏短。其有不能精进戒行者。有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梓。所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事。悉宜停断。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余悉罢之。事竟不行。
太宗贞观五年诏。僧道致拜父母 按唐书太宗本记。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高宗龙朔二年诏。释老致拜君亲。以令狐德芬议。复诏不拜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龙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僧尼等。并尽礼致拜其父母 按佛法金汤编。令狐德芬。武德初为秘书丞。高宗龙朔二年。诏释老。致拜君亲。敕群臣议之。德芬时为司成馆大司成。议曰。窃以。释老二教。慈敬弘深。有国因循遂开崇尚既久。其法须从其道切为拜伏。理恐未通。何者。削发异冠带之仪。持钵岂樽俎之礼。申恩方祈定慧。无劳拜跪严亲。报德有冀真如。何必屈膝慈后。山林既往。非无廊庙之宾。朝野裁殊。理宜高尚其事。今使责以名教有亏其旨。臣等愚昧。请从不拜为宜。时众议请拜者。三百余人。请不拜者。五百余人。六月八日。诏曰。朕商榷群议。沉研幽赜。然箕颍之风。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后不宜拜跪。
干封元年。诏兖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一所。各度七人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干封元年正月。兖州界置紫云仙鹤万岁观。封峦非烟重轮三寺天下诸州置观寺一所 按续文献通考。兖州置观寺各三所。各度七人。天下州一观一寺。各度七人。
中宗嗣圣八年。(即大后天授二年)夏四月。令释教在道法之上。僧尼处道士女冠之前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神龙元年。正月丙子。诸州置寺观一所。以中兴为名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云云)。
神龙二年。僧会范道士史崇元等。授官封公。诏释道齐班并集。永为定式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神龙二年。二月丙申。僧会范道士史崇元等。十余人。授官封公。以赏造圣善寺功也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七月。诏曰。初太宗以老子为皇宗。升于释氏之上。至则天朝。复在释氏之下。今此已往。遂为定式。令齐班并。集。
睿宗景云二年。诏遇法事僧尼。与道士女冠。齐行进集 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睿宗本纪。景云二年。夏四月癸未。诏以释典元宗。理均迹异。拯人化俗。教别功齐。自今每缘法事。集会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齐行进集。时天下滥度僧尼。道士女冠并依旧。
元宗开元二年。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开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直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按以上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六年。诏天下寺观。各度十七人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元二十六年正月。诏道释二门。皆为圣教。其天下寺观。大小各度十七人。简用灼然。有经业戒行。为乡里所推。仍先取用年高者。
开元二十七年。诏寺观转读经典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观。每一斋日。宜转读经典。惩恶劝善。以阐文教天宝三载。敕铸天尊及佛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三载。夏四月。敕天下州郡。取官物。铸金铜天尊及佛各一躯。送开元观开元寺。
天宝四载。法师神邕。与道士吴筠。面论邪正。以邕胜筠。命为僧统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天宝四载。召中岳道士吴筠入见。问以道要。对曰。深于道者。无如老子五千文。复问神仙冶炼之法。对曰。此野人事。积岁月以求之。非人主所宜留意。时内侍高方士素事佛。毁于上前。遂辞还茅山。筠以见斥造论以毁释氏。浙西观察使陈少游。请法师神邕决之。邕约面论邪正。旗鼓才临。筠竟败北。邕遂着翻邪论。以攻余党。少游闻于朝。命邕为僧统。
肃宗上元二年。诏讲论二教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上元二年四月。诏于兴善寺。设高座。讲论元教。七月于景龙观。设高座。讲论二教。
宝应二年八月。诏寺观不许亵渎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时聚会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代宗广德元年。制伪度僧尼道士女冠。并与正度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大历八年。敕度僧尼道士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大历八年正月。敕天下寺观。僧尼道士。不满七人者。宜度满七人。三七以上者。更度一人。二七以下者。度三人。
大历十四年。德宗即位。敕不得奏置寺观及度人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帝即位。六月。敕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观及度人。
德宗贞元九年六月。诏定国忌日。寺观齐僧道人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贞元十二年。命沙门道士与儒官。讨论三教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十二年四月庚辰。上降诞日。命沙门道士。加文儒官。讨论三教。大悦。
宪宗元和二年。诏僧尼道士。𨽻左右街功德使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二年辛酉。诏僧尼道士。全隶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复关奏。
元和十年。诏停寺观开讲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元和十年五月。诏京城寺观开讲。宜准兴元敕处分诸畿县。宜勒停其观察使节度州。每三长斋月。任一寺一观置讲。余州悉停。恶其聚众。且虑变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诏以术人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穆宗本纪。元和十五年。正月丙午。帝即位。上始御延英对宰臣诏曰。山人柳泌。轻怀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贵欲疑众。自知虚诞。仍更逃遁。僧大通。医方不精。药术皆妄。既延祸。衅俱是奸邪。国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弃。付京兆府。决杖处死。
敬宗宝历元年。会沙门道士四百人。给赐有差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敬宗宝历元年八月。幸蓬莱殿。会沙门道士。共四百人。赐食兼给茶绢。有差。
宝历二年。文宗流僧惟贞道士赵归真于岭南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八日。枢密使王守澄。中尉梁守谦。迎上于江邸。甲辰僧惟贞齐贤正简道士赵归真。并配流岭南。乙巳即位。庚申诏。妖妄僧惟贞。道士赵归真等。或假于卜筮。或托以医方。疑众挟邪。已从流窜。其情非奸恶。迹涉诖误者。一切不问。
文宗太和元年。诏秘书监白居易。同沙门义休。道士杨弘元等。入麟德殿。问难三教同异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三教论。衡太和元年十月。皇帝降诞日。奉敕召入麟德殿内道场。对御三教谈论。略录大端。不可具载。第一座秘书监赐紫金鱼袋白居易。安国寺赐紫引驾沙门义休。太清宫赐紫道士杨弘元。序云。中大夫守秘书监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臣白居易言。谈论之先。多陈三教。赞扬演说。以启谈端。伏料圣心。饱知此义。伏计圣听。饫闻此谈。臣故略而不言。唯序庆诞赞休明而已。圣唐御区宇二百年。皇帝承祖宗十四叶。太和初岁。良月上旬。天人合应之期。元圣庆诞之日。虽古者有祥虹流月瑞电绕枢。彼皆琐微。不足引谕。伏惟。皇帝陛下。臣妾四裔父母。万姓恭勤。以修己慈俭以养人。戎夏乂安。朝野无事。特降明诏。式会嘉辰。开达四聪。阐扬三教。儒臣居易。学浅才微。谬列禁筵。会登讲座。天颜咫尺。陨越于前。窃以。释门义休法师。明大小乘。通内外学。灵山岭岫。苦海津梁。于大众中。能狮子吼。所谓彼上人者。难为酬对。然臣稽先王典籍。假陛下威灵。发问既来。敢不响答。(僧问)。义休法师所问。毛诗称六义。论语列四科。何者为四科。何者为六义。其名与数。请为备陈者。(对)。孔门之徒三千。其贤者列为四科。毛诗之篇三百。其要者分为六义。六义者。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此六义之数也。四科者。一曰德行。二曰言语。三曰政事。四曰文学。此四科之目也。在四科内。列十哲名。德行科。则有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科。则有宰我子贡。政事科。则有冉有季路。文学科。则有子游子夏。此十哲之名也。四科六义之名数。今已区别。四科六义之旨义。今合辨明。请以法师本教。佛法中比方。即言下晓然可见。何者。即如毛诗有六义。亦犹佛法之义例。有十二部分也。佛经千万卷。其义例不出十二部中。毛诗三百篇。其旨要亦不出六义内。故以六义。可比十二部经。又如孔门之有四科。亦犹释门之有六度。六度者。六波罗蜜。六波罗蜜者。即檀波罗蜜。尸波罗蜜。羼提波罗蜜毗。梨耶波罗蜜。禅定波罗蜜。般若波罗蜜。以唐言译之。即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是也。故以四科可比六度。又如仲尼之有十哲。亦犹如来之有十大弟子。即迦叶。阿难。须菩提。舍利弗。迦旃延。目乾连。阿那律。优波离。罗睺罗是也。故以十哲。可比十大弟子。夫儒门释教。虽名数则有异同。约义立宗。彼此亦无差别。所谓同出而异名。殊途而同归者也。所对若此。以为何如。更有所疑。请以重难。(难)。法师所难。十哲四科。先标德行。然则曾参至孝。孝者百行之先。何故曾参。独不列于四科者。(对)。曾参不列四科者。非为德行才业。不及诸人也。盖系于一时之事耳。请为终始言之。昔者仲尼。有圣人之德。无圣人之位。栖栖应聘七十余国。与时竟不偶。知道终不行。感凤泣麟。慨然有吾已矣夫之叹然后。自卫反鲁。删诗书。定礼乐。修春秋。立一王之法。为万代之教。其次则叙十哲论四科。以垂示将来。当此之时。颜闵游夏之徒。适在左右前后。目击指顾。列入四科。亦一时也。孝经云。仲尼居曾子侍。此言仲尼闲居之时。曾参则多侍从。曾参至孝。不忍一日离其亲。及仲尼旅游历聘。自卫反鲁之时。曾参或归养于家。不从门人之列。伦拟之际。偶独见遗。由此明之。非曾参德行才业。不及诸门人也。所以不列四科者。盖一时之阙耳。因一时之阙。为万代之疑。从此辨之。又可无疑矣。(僧问)。儒书奥义。既已讨论。释典微言。亦宜发问。(问)。维摩经不可思议品中云。芥子纳须弥。须弥至大至高。芥子至微至小。岂可芥子之内。入得须弥山乎。假如入得。云何得见。假如却出。云何得知。其义难明。请言要旨。(僧答不录难)法师所云。芥子纳须弥。是诸佛菩萨。解脱神通之力所致也。敢问诸佛菩萨。以何因录。证此解脱。修何智力。得此神通。必有所因。愿闻其说。(僧答不录问道士)儒典佛经讨论既毕。请回余论。移问道门。臣居易言。我太和皇帝。祖元元之教。挹清净之风。儒素缁黄。鼎足列座。若不讲论元义。将何启迪皇情。道门杨弘元法师。道心精微。真学奥秘。为仙列上首。与儒争衡。居易窃览道经。粗知元理。欲有所问。冀垂发蒙。(问)。黄庭经中。有养气存神。长生久视之道。常闻此语。未究其由。其义如何。请陈大略。(道士答不录难)法师所答。养气存神。长生久视之大略。则闻命矣。敢问。黄者何义。庭者何物。气养何气。神存何神。谁为此经。谁得此道。将明事验。幸为指陈。(道士答不录。道士问)法师所问。孝经云。敬一人。则千万人悦。其义如何者。(对)。谨案孝经。广要道章云。敬者。礼之本也。敬其君则臣悦。敬一人则千万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众。此之谓要道也。夫敬者。谓忠敬尽礼之义也。悦者。为悦惮欢心之义也。要道者。谓施少报多。简要之义也。如此之义明白。各见于经文。其间别有所疑。即请更难。(难)。法师所难云。凡敬一人。则合一人悦。敬二人。则合二人悦。何故敬一人。而千万人悦。又问。所悦者何义。所敬者何人。(对)。孝经所云。一人者。谓帝王也。王者无二。故曰一人。非谓臣下众庶中之一人也。若臣下敬一人。则一人悦。敬二人。则二人悦。若敬君上。虽一人。则千万人悦。何以明之。设如人有尽忠于国。尽敬于君。天下见之。何人不悦。岂止千万人乎。设如有人不忠于国。不敬于君。天下见之。何人不怒。亦岂止千万人乎。然敬即礼也。礼即敬也。故传云。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如此则岂独空悦乎。亦将事而养之也。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如此则岂独空不悦乎。亦将逐而诛之也。由此而言。则敬不敬之义。悦不悦之理。了然可见。复何疑哉。(退)臣伏惟。三教谈论。承前旧例。朝臣因对扬之。次多自叙。不能及平生志业。臣素无志业。又乏才能。恐烦圣聪。不敢自叙。谨退。
太和二年。帝诞节。召法师知元与道士。于麟德殿论道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太和七年。降诞日。僧道讲论于麟德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太和七年。冬十月壬辰。上降诞日。僧徒道士。讲论于麟德殿。翌日御延英。上谓宰臣曰。降诞日设斋起自近远朕缘相承已久。未可便革。虽置斋会。惟对王源中等暂入殿。至僧道讲论。都不临听。宰相路随等奏诞日斋会。诚资景福。本非中国教法臣伏见。开元十七年张说源乾曜请以诞日。为千秋节。内外宴乐。以庆昌期。颇为得礼。上深然之。宰臣因请十月十日。为庆成节上诞日也。从之。
开成三年。诏僧道。于麟德殿谈论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成三年。敕僧道于麟德殿谈论。法师知元。辨捷精壮。道流不能屈。帝色不平。放还桑梓。
武宗会昌五年。以道士赵归真等言。大毁佛寺。复僧尼为民 按唐书武宗本纪。会昌五年八月壬午。大毁佛寺。复僧尼为民 按旧唐书武宗本纪。会昌五年。道士赵归真。特承恩礼。遂举罗浮道士邓元起。有长年之术。帝遣中使迎之。由是与衡山道士刘元靖。及归真胶固。排毁释氏。而拆寺之请行焉。
会昌六年。宣宗即位。以道士刘元靖等。排毁释氏诛之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宣宗本纪。会昌六年三月。帝即位。五月诛道士刘元靖等十二人。以其说惑武宗。排毁释氏故也。
后唐
废帝清泰二年。诏立释道诸科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清泰二年。功德使奏。每年诞节。诸州府奏荐僧道。其僧尼欲立讲论科。讲经科。表目科。文章应制科。特念科。禅刹声赞科。道士女冠。经法科。讲论科。文章应制科。表日科。声赞科焚修科。以试其能否从之。
后晋
高祖天福五年二月。天和节。道释赐紫衣师号者。凡九十二人。
天福六年二月。天和节。道释赐紫衣师号者。凡百三十有四 按以上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俱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后周
世宗显德五年六月。内出御衣六百余事。钱四十万。罗縠百匹。分赐两阶僧道。令增修寺观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辽
太祖神册三年。诏建佛寺道观 按辽史太祖本纪。神册三年。五月乙亥。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
神册四年。命皇后皇太子。分谒寺观 按辽史太祖本纪。神册四年。秋八月丁酉。谒孔子庙。命皇后皇太子。分谒寺观。
宋
宋立祠部鸿胪寺。掌道释宫观寺院之政 按宋史职官志。祠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又)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乡一人。丞主簿各一人。乡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太祖开宝三年。十月甲午。诏开封府。禁止士庶之家丧葬。不得用僧道威仪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云云)。
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敕僧道并隶功德使。禁习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习天文地理 按佛祖统纪。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间杂副职。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并𨽻功德使。出家求度。䇿试经业。关祠部给牒。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万人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国朝会要(云云)。
太平兴国四年。五月戊子。尽括僧道。𨽻西京寺观官吏。及高赀户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二年。诏国忌日。宰相以下。诣寺观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诏释道岁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试经业。
景德四年。诏京城鬻酒肉者。并去寺观。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于僧道者。许人紏告。重论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禅行庆。诏天下寺观各度一人。朝觐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诏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听用赎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纪。俱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车驾诣寺观。计百拜以上。请令近臣分拜。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国朝会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岁上元车驾诣寺观。三十余处。百拜已上。望自今诸殿令近臣分拜。上谓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尝懈怠。卿等欲申裁减。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释童行 按佛祖统纪。天禧三年八月。恭谢圣祖。大赦天下。节文云。虚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应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系帐童行。并与普度。尚书右丞林特提举祠部文牒。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诏于天安殿建道场。答谢天地。大会沙门道士。万三千八十六人。上亲以银药大钱面赐之 按续文献通考。天禧中。大会道释。于天安殿。凡万三千余人。又尝建斋醮。亲临赐以银药大钱。
仁宗天圣元年。二月壬戌。减诸节斋醀道场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罢创修寺观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罢创修寺观。帝始亲政。裁抑侥幸。中外大悦。
宝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时入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七年。诏太皇太后本命岁正月一日。京师及天下州军。各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宫观寺院。开建道场七昼夜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赦书节文应天下名德。僧道为众师法。未有谥号者。仰所属勘会以闻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诏释为道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钦宗靖康元年。诏道君圣节。就道观行香。乾龙节仍就佛寺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靖康元年。诏曰。此自大观初圣节行香。许就道观。今后道君圣节。仍就道观。若乾龙节。仍就佛寺建道场。一月一依祖宗旧法。其道士官阶。并与追毁。
高宗绍兴三年。诏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绫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三年二月。庐山道法师。申劄都省。称崇观之后。道士叨冒资品林灵素王冲道辈。视两府者甚众。遂令道士。冒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视官已行追毁。而国忌行香。寺院会聚。犹敢傲然居上。其蔑视国法。有若此者。今欲复还祖宗旧制。僧史略具载。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寻送礼部。取到太常寺状。称因革礼。乾德元年。宣德门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检照嘉祐编敕。并绍兴新书。并以僧道立文为次。其政和条。内道僧观寺。及道士位在僧上。并已删去不行。寻蒙朝旨。依条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遍符。诸路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并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旧以黄纸印。造伪为者多。户部朱异始奏。令僧道用敕绫牒。
绍兴十一年。陈桷等请释道之封。依旧降敕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一年。太常卿陈桷等。请释道封大师塔额。乞依旧降敕从之。
绍兴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状争序位。敕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三年。临安府道正刘若谦。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称别得指挥。僧正善达。陈状乞检准。绍兴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师。乞复祖宗旧法。继蒙朝旨。批下依条改正。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以僧在上。告示刘若谦。取知委状。后有妄词。以违制论。
绍兴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纳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道法师。致书于省部曰。大法东播。千有余岁。其间污隆随时。暂厄终奋。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绍兴中年。僧道征免丁钱。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国四其民士农工商也。僧道旧籍仕版。而得与儒分鼎立之势。非有经国理民之异。以其祖大圣人。而垂化为善故耳。至若天灾流行。雨旸不时。命其徒以祷之。则天地应鬼神顺。抑古今耳目。所常闻见者也。夫苟为国家御灾。而来福祥亦宜。稍异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赋赋且数倍。今天下民丁之赋。多止缗钱三百。或土瘠民劳。而得类免者为僧。反不获齿于齐民。以其不耕不蚕。而衣食于世也。夫耕而食。蚕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蚕也(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观绝产以赡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复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赐制置司。度牒四百备振济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场文用佛老语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统纪。乾道四年九月。上谓礼部尚书李焘曰。科举之文。不可用佛老语。若自修之山林。于道无害。倘用之科。场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内观堂。赐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淳熙二年。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二年三月。驾幸上竺。炷香礼敬大士。诏建护国金光明道场。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淳熙七年。召雪窦禅师。入见。与论三教同异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七年。召明州雪窦宝印禅师。入见。上问曰。三教圣人。本同此理。师曰。譬如虚空。初无南北。上曰。但所立门户异耳。故孔子以中庸设教。师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间。华严有云。不坏世间相。而成出世间法。上曰。今时学者。祇观文字。不识夫子心。师曰。非独今之学者。当时颜子为具体。祇说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如有所立卓尔。亦未足以识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以此而观。当时弟子。尚不识夫子心。况今人乎。张商英有云。唯吾学佛。然后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见。上又问曰。老庄之教何如。师曰。可比佛门中。小乘人耳。小乘厌身如桎梏。弃智如杂毒。化火焚身。入无为界。正如庄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为吾有身。大乘人则不然。度众生尽。方证菩提。正如伊尹。所谓予天民之先觉者也。将以斯道。觉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泽。若己推而内之沟中也。上大说。即日诏住径山。
淳熙十四年。八月辛未。赐度牒一百道备振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燕翼贻谋录。僧道度牒每岁试补刊印板。用纸摹印。新法既行。献议者。立价出卖。每牒一纸。为价百三十干。然犹岁立为定额。不得过数。熙宁元年七月。始出卖于民间。初岁不过三四千人。至元丰六年。限以万数。而夔州转运司。增价至三百干。以次减。为百九十干。建中靖国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观四年。岁卖三万余纸。新旧积压。民间折价。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滥。住卖三年。仍追在京民间者毁抹。诸路民间闻之。一时争折价急售。至二十干。一纸而富家停榻。渐增至百余贯。有司以闻。遂诏已降度牒。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六年。又诏改用绫纸。依将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逾百万数。遂诏住给五年。继更兵火。废格不行。南渡以后。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为百干。淳熙初。增至三百干。又增为五百干。又增为七百干。然朝廷谨重爱惜。不轻出卖。往往持钱。入行都多方经营。而后得之。后又着为停榻之令。许容人增百干兴贩。又增作八百干。近岁给降转多。州郡至灭价以求售矣。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上
卍续藏第 88 册 No. 1660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长老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获奸细叛亡。率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来自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元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敕道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遣王祐于西川等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中统三年。以星变。敕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钩铃。丁亥敕圣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于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余人作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赐天师张与棣。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制宝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方殷。罢诸不急营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帝令议拟以闻。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轮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徴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徴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 按李孟传。孟字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光禄大夫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劝惩。何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雪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之。罢僧道官。天下称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圭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圭传。泰定元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自古圣君。惟诚于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徼福于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五百有余。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诣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请僧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慕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弊。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己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验。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修举。余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徴。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着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
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杨倬等。以民饥。清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吴全节。修醮事于京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宗资冥福。命帝师率群僧。作佛事七日。于大天源延圣寺。道士建醮于玉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输己粟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余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徴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二十六万余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彩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牕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余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鬼神。御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劄付僧录司。道士劄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士。贪着自养殖贷。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于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分天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创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徴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徴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斋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遇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会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十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院察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创。寺观会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绝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设斋醮。给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买炷香。诣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迩者。恭遇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将欲表扬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大臣及百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则敬承道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于各衙门。敛会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自失其守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于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则当劝去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民廉济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扬于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祝寿。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请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上曰。佛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涝相。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观许。二人敕。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人。令巡抚南直𨽻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罪者。请同常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覆奏。从之着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陕。令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给度之。十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山陕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乃方士俱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敕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汉人。习学番教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往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僧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及撰真人诰命。既而皆罢之 按明通纪。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于朝阳门外。既而罢之。时大学士刘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饿死台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祸。观诸往事。可为明鉴。我祖宗相传治天下。以尧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异端。蠹财惑众。何关于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训天下垂后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诰命及封号。健等复言。窃惟。异端不可信。诰命不当与。夫诰命朝廷所以奖贤励能。虽卿士大臣。必待秩满考最。乃得颁给。况祖宗庙号。不过十六字。亲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谥号一二字。此辈何贤何能。封号至十八字。流布朝野。传闻后世。皆曰朝廷所给。与儒臣所撰拟也。天下后世。其谓之何。疏入有旨俱报罢。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创庵院寺观。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创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问治罪寺观拆毁入官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杨廷和郑一鹏等言。暂停斋醮 按明通记。嘉靖二年三月。杨廷和等。疏请斥远僧道。停罢斋醮。九卿乔宇等。各疏谏止。上曰。览卿等言。具见忠爱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纪。嘉靖二年。闰四月。停斋祀。初太监崔文。以祷祀诱帝。大学士廷和力谏。不听台谏言之。俱不报。给事中郑一鹏上言。臣巡光禄见。正德十六年五月。以来宫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迩者。祷祀繁兴。制用渐广。干清坤宁诸宫。各建斋醮。西天西番汉经。诸厂亦各有之。至于五花宫。干清宫。西暖阁。坤宁宫。东次阁。亦有之。或连日夜。或间日一举。或一日再举。经筵俱虚设。而无所用矣。伤太平之业。失天下之望。莫此为甚。臣谓。挟此术者。必皆魏彬张锐之余党。曩以欺先帝。使生民涂炭。海内虚耗。先帝已误。陛下岂容再误。陛下亟诛之远之可也。臣放金钱一醮蔬腐之费。至万有八千。其余不知几十万也。以月计之。不知几百万也。今天灾时变。月无虚日。京师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饿死者。州县则徴发繁扰。仍以饥馑。穷者转为盗贼。良者糜于兵刃。边境之民。日夜望风。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为今之民怨耶乐耶。忍敛民怨。不忍伤佞幸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谏。不忍违寺僧之请。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愿。改西天厂。为宝训厂。以贮祖宗御制诸书。西番厂为古训厂。以贮五经子史诸书。汉经厂为听纳厂。以贮诸臣奏疏。选内臣谨畏者。司其管钥。陛下经筵之暇。游息其中则寿。何以不若尧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时饥馑。斋祀暂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发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室土地。尽数入官。
嘉靖八年。禁妇女出入寺观。及多蓄行童 按明会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问拟。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额设定数。每名纳银十两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部。在外于各布政司。直𨽻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两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凡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 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僧道。由户部咨礼部。填给度牒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终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填给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每名量减银四两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元年。敕五城御史驱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着本等冠服者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访拏治罪。
万历十三年。定僧道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及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民人梦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年万历 年。敕禁私建寺观。僧道果戒行无碍。始准给牒。其不守清规者。令还俗务农 按春明财余录。宗伯沈鲤。拆毁寺观。疏看得户部尚书王遴条议。要将近日私创寺观庵院。尽数拆毁。僧道者四十以下。无度牒者。尽数骗逐归农。流寓者。递归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户。白莲罗道等会惑众糜列者。悉从重惩治。一节为照。异端之术。足以惑世诬民。苟非礼教素明。未有不蛊。于福田利益之说偷。在昔已然。其风犹未甚也。迩来游手游食之辈。布满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宫。星棋布。而无知之。民约会进香建帜号佛者。日充斥于道涂。岂直民财糜费上亏惟正之供。且风俗渐偷。酿成地方之祸。臣等目击兹獘。方欲申饬。今尚书王遴条奏。及此深得移风易俗。足国裕民至计相应酌议题请恭候命下移咨两京都察院转行五城内外。及天下司府州县地方大小寺观庵院。除系古刹。及奉有钦依建置。照旧存留。听其焚修外。若系近日私创庵院。招集僧尼。渎祀不经者。悉行拆毁入官。以后再不许新立增置。违者。依律问遣。僧道曾经给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旧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经给度牒者。查果戒行无碍。始准查照见行事例申送纳给度牒。如不行给度牒削剃不守清规。与流寓游食之徒。一并驱逐。原籍务农。当差一切白莲罗道。募缘僧道。及约会烧香。头戴甲马。口称佛号。等项愚民。在内听缉事衙门。在外着巡逻员役。严加禁捕。务得会首倡率之人。依律枷号治罪。知情故纵者。罪亦如之。勿视虚文。务臻实效。然臣等犹有过计焉。夫礼者。禁于未然。易为力。而已然者。难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议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斋醮施舍。愈昌愈炽。俾异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岂尽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于彼。而欲禁之。于此犹聚膻而驱蝇。增薪而止沸也。其将能乎今。宜于禁令之外。仍以礼教堤防之乞敕各抚按严督各该守令毋专以簿书期会为急。而以移风易俗为要。申明圣谕。劝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农桑衣食之恒业。晓以惠迪从逆之实理。丧葬必依家礼。有擅作佛事者必罚。祈年必于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经既正。邪慝渐消。行之既久。果于风化有裨。不为俗吏。吏部开着上考脱有奉行未至。亦宜罚治。以示创惩。庶几教化与法制并行。民风与世道咸赖矣。奉神宗旨。各处寺观庵院。除古刹及敕建有名的。照旧存留。其余私创无名。黩祀不经的。两京着五城御史。在外抚按官。严行稽查应改应毁。酌量区处。具奏余依拟。
皇清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释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与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于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随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录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士混处。及闲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隐者。一体重治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僧道官补授。顺治四年。题准在京僧道录司。由礼部考取。移咨吏部补授。各府州县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选保举。报部转咨吏部授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住持。焚修该部。刊刻度牒印。发各布政司。及顺天府。查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四两。给度牒一张。各州县于年终申解该司。汇解户部。仍报礼部查考。其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缴。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
谕僧道俱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确查呈报司府。申呈礼部。照数给发 凡道场禁。例顺治八年。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遵
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劄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𨽻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庙。则占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着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