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续藏第 56 册 No. 0922 摩诃止观义例科


  No. 922

  止观义例科

  止观义例

  天台沙门 湛然 述第一所传部别例第二所依正教例第三文义消释例第四大章总别例第五心境释疑例第六解行相资例第七喻疑显正例(有题云破迷者。请改)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总指一部以为圆顿佛乘正行之大体也。

  大意文初虽有数处三止观结。但泛尔借名结义。非谓即为三种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广。故用三一收束结撮。

  应知部内意唯在顿。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顿。

  以略冠广。不可差殊。

  又示处中云圆顿文者。如玉泉寺所记。

  下文虽有四教八教。思议不思议。相待绝待。皆为显于圆顿一实。

  故大车文中以思议相待等而为仆从。实相妙理以为车体。无漏妙观以为白牛。自余诸法皆庄严具。

  故知此部更无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散引诸文。该乎一代。

  文体正意唯归二经。一依法华本迹显实。二依涅槃扶律显常。以此二经同醍醐故。

  所以释名论待论绝。乃至偏圆文中具引莲华三喻释名。

  显体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实相为行正体也。

  况诸境十乘皆以大车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总称叹云。积劫勤求。道场证得。身子三请。法譬三说。正在兹乎。

  是知四种三昧皆依实相。实相是安乐之法。四缘是安乐之行。证实相已。所获依报名为大果。

  起教只是为令众生开示悟入。

  旨归只是归于三轨妙法秘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华。此即法华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虽依法华咸归一实。末代根钝。若无扶助。则正行倾覆。正助相添方能远运。

  佛化尚以涅槃为寿。况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说常以显实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华意显圆常。即二经齐等。

  ○第三文义消释例者

  又更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消释体势。初又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详究文相。初为十例。

  一者引证通局。如引法华部唯一实。文叙昔教以为所开。故部中之文有权有实。若局证一实则唯引一实文。若通证方便则兼引昔义。如引法华证渐不定。所引四味文之与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类。谓引教证观等。如引华严先照高山。净名始坐佛树。大经从牛出乳。法华以异方便等。以证三止观义。故知教观。渐等名同其义永异。彼文判教。今以类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义。谓借权名申于实义。如引方等斥夺之名。申今开权绝待之义。引余三时类此可知。于彼即是兼但对等。于今即成开废会等。

  四者借喻转譬。如猪揩金山等。论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间物类而已。随义转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诸经或时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烧。以形以性。若体若用。地水风等为喻亦然。是故不应局文为定。

  五者傍引辨异。如诸文用毗昙.成实若证渐初及偏小等。则但名义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阴之王数同时异时等。但为辨异非借名义。

  六者开总出别。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义含开合。义遍诸门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华权实本迹。般若加说共不共等。方等弹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两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违本宗。略辨异同不在委细。不以名似将为义同。是故所引粗尔存略。

  九者借名略义。如摄法中及识药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状。若更委释太成繁广。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义。如教证二道本在别教今则通用。乃分两意约证约说。准望三观立三止等。

  二者详究文相亦为十例。

  一者随相开合。如三观四教四悉五味谛缘度等。一家立义文相皆然。宽广无穷。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行随证。随自随他。无不通用。然须结撮勿使浮滥。若不尔者。徴文靡托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则浅深有则。演义理则纵广无涯。示一心则卷权归实。泛从被物则开实出权。立行仪则以智为道。荡相者则纤毫不遗。存诸教则因果历然。显一理则始终无二。

  二者结示处所及立本文意。如例余阴入在破遍文末。竖破法遍有六处示妙。妙境中明说教大体。发心中则约圆斥遍。安心中义开三种。道品中不出念处。通塞中元治能执。次位中劝修五悔。安忍无著但在进功。若搜得宗源则诸文可识。大纲既整网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为显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识浅深。如识次位正为简滥旁为通经。又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为旁。意虽旁正文不可废。

  四者文偏意圆。如以三止观结于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诸境十乘纵横偏小等。三种止观皆缘实相等。

  五者广略有无。如发心中显数则广而文相略。后十法中文相则广而显数略。修大行中事仪则广而十法略。修正观中十法则广而事仪略。后三大章。大意中有广解中无。十种境界。正观中有四三昧无。虽互略无义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浅深竖破法遍。文虽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浅阶深。竖破元为显于不二。或随竖次入何障于理。自浅阶深妙观斯在。

  七者待绝前后。若约教相必先待后绝。若论道理待绝俱时。

  八者破会不同。若依化仪必先破次会。如先斥小后方会圆。故方等.般若广破偏小。次至法华方会入实。约人约行破会同时。如照权了实。照权名破了实名会。是故今文为显理故。不同玄文专在判教。凡有释义破必居先。故今偏圆借彼释名。次第则别。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别十章。引证破古问答料简等多为生解。若十法总别。十境互发。十禅离合。十境发相。专在于行。是故先识。方可造修。

  十者举例从略。如道品摄法假中空例破余阴。余使余品以例初品。相续相待以例因成。则细寻广意以申余文。历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观。但于阴入委识根由。余九待发方可设观。故九境中但分别境。境下十观不细委分。但随境转照非关广说。

  次消释体势。又更为二。一文体势。二义体势。初文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法喻广略。若法略喻广则展法文与喻相称。不专守略法以拥喻文。或法广喻略。则攒法对喻。或开喻对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议境等。或法别喻总。如以大车喻于十法。则开彼总喻以对十法。若以善画胜堂为喻。不须开对。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总。如以虚空喻于法界。若法喻俱别。则随文对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无。随宜设用存没适时。

  三者开合自他。凡列章门。有对自开合。如五略对十广。有对他开合。如以十广对五重玄义。有相摄开合。如开上合下。有义立开合。如摄法等开六开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义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缩多少适时。后数必使至十。从义则赊促随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余部广存。重展成繁。或广文非要。若消释者。须委的处所撮略指示。若传写者。有阙须填。

  五者破立存没。如破古师及邪僻。其义坏已不须更存。纵存其名不用其义。或小有不当则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为成一家不思议理。为逗一代不思议化等。

  六者长短不同。若大小法相问答研核。法喻对当章门开合。则随文消释无俟远求。如不思议境等及破法遍。必观历初后寻求中间。或结长就短。或演短令长。是故皆须远腾文势方可碎释。碎释文显。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畅。令一家行门归趣有在。或总别二释则以总冠别。别释义长则掣别归总。

  七者法喻隐显。若法隐喻显则求喻意以消法。若法显喻隐则求法意以消喻。喻望于合显隐例然。是则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问答迷解。若迷问而不迷答则求答意以设问。若迷答而不迷问则研问文以成答。或问从答生。或孤然释妨。或因答作并。或从答设难。或答顺于问。或答违于问。或答杜于问。或答开问端。

  九者举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语势兼含。应以教定之。使六文一类。若谛若缘诸法皆尔。

  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体以立义宗。或名偏意圆从体以定。

  二者义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部体本意。凡欲释义先思部类。如法华玄。虽诸义之下皆立观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义出诸教上。则教正观旁。托事兴观义立观心。教中则以权实本迹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简于权。并以世界尘数以简于迹。若本迹交杂教味疏遗。无以显于待绝二妙。余味余部以类求之则可知矣。若今止观。纵用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观。则观正教旁。为显实理旁通诸教。复为生信旁引诸经。

  二者观教同异。既约法华应须八教。教虽有八。顿等四教是佛化仪。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观观则有四。渐既异别更加不定。故观则有六。开权显实会藏等三。渐及不定元知圆极。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随教虽复若八若四。本意唯为成一佛乘。

  三者观门准则。随机逗物虽立四门。教法体度无生为首。若消法相为成行解。斥夺比决上下交映。皆悉结撮归于一乘。

  四者会异考同。若一切异名皆入一实。名为通会。如会随入悉止观异名等。名为别会。通别二会摄法罄尽。则一家义势摄法无穷。乃至法门亦具通别二会之意。又如破遍度入名为通会。当教当门名为别会。言考同者。如大小经论凡所立名。部帙虽殊名相不别。岂为名同令法一概。必以理简而使甄分。如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岂此三名体同宗极。故云不可寻通名而求别体。故用相简之。是以考同出异会异令同。若异若同同入一极。

  五者以一例诸。如教证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着一念思议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议。后明不可思议等。部内唯有一文说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处处文义通彻昭然。

  六者名义通局。如置毒譬。经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变。五味唯喻一代五时浓淡虽殊皆从牛出。今文从义处处遍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时或部。不可壅义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则有两种醍醐杀人。若用五味则有两种乳不等。

  七者开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文意应多应少。皆使遍在一代教门。一一皆令有名有义。无得辄尔无义立名。

  八者束散前后。凡诸宽文文中无结。或障文势若逐意便。或前结而后开。或前散而后束。所以释者先须捡括语意宽急。所诣归宗。使观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权实。行有亲疏。亲正疏旁。废权入实。理无种种行有浅深。说理则泯彼阶差。谈行必积功方达。以理融行。以行综理。诸位无滥方可免失。岂可尚深偏求一句。况以二十五法而为前导。十乘十境以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润导达交络莹饰。一体二手更互揩摩。

  然义解者非消文时。欲出文意必须出没开合。先令妙境周圆依境立愿。愿行相称正助无阙不失次位。是则可以斥偏邪。可以进圆行。可以显异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时。先钩锁文势一道竖进。次洮炼前后以显行相。以一观境冠于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诸行。以一安心遍该始末。破遍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细门。以一道品调停阴入。正助只是助开前四。次位通为上之七门。以除滥过。安忍.离爱上八功能。入初住时转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劳生起。说行说理未足可师。何者。越次则伤文。专文则损理。

  十者教观折摄。教折摄者。若权若实适时而用。或摄权折实。或叹实折权。理事因果四门四悉。随教随机约人约部。若密若显若现若当。为熟为种。逆化顺化。不出一折一摄意也。

  观折摄者。观一境。历一心。或折为无常。或融为理性。宜治乐厌。止观智断。苦乐纵夺顺逆体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摄二意。

  故此教观折摄二者。以理观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条略知大概。余不尽者准此可知。

  ○第四大章总别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离合同异立意等别。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准分别中十门不同。具如大意。与九而辨同异。

  初释大意。既云五略。对下即是广略二门。

  若尔亦可释名已去更开十章。

  如法华玄释十妙文。

  今此为对旨归。非广非略文势便故。故以大意共为十章。

  禅门亦尔。

  若欲开者则开显体出眼智教相。则中间八章自离为十。

  如五重玄义亦是合于中八而为五章。合摄法入体相中。义当显体。合方便正观果报共为一宗起教。义当于用偏圆。义当判教。彼为释经。此为成观。故有少别尔。

  今存十数。故离五为八。更加初后则数整足。

  十境离合者。

  互发正意只有九双。亦为成十数故。加三障四魔一双。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为成十数故具示尔。故下章安问云。法若尘沙。境何定十。

  今于十内若更合者。二乘菩萨但合为一方便境。则但有九。若以烦恼入于六蔽习因相中。则但有八。若以烦恼及业并阴入境为三道境。则但有七。或依前八复以慢入烦恼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见慢入世禅摄。则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阴入摄。则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以发不发相对。则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观为言。则但有一。

  开合虽尔。今明发相。气类不同是故为十。

  以阴对九。阴非发得是故别立。二乘菩萨虽同方便。发心异故。烦恼起重。习因轻微。展转互通故名为道。此诸发得三皆现起。慢与烦恼滥别禅中。未必一向发见。病虽是阴阴不必病。病虽有障非业相现。病虽有魔已属魔境。二及三四发相颇分。况但为一最为通漫。是故随相必须开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竖该罗十观具足。今探文意总为五释。一者总释。二者别释。三者横竖四句释。四者附文来意法相释。五者与他所立永异释。

  总别二释。横竖四句。具如记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为竖。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为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随义别释。

  今搜文意览略知广。虽有小小多少不同。今于十法各例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为示极理异后乘故。三为欲开显思议境故。四为利根者开悟理故。五为下九法作所依故。

  发心五者。一为解理者仍须愿故。二为明发心摄法遍故。三为欲辨异诸遍小故。四为明中根发方悟故。五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为明有愿仍须行故。二为辨中根难安故。三为示法同随人异故。四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为示开总出别安故。

  破法遍五者。一为辨此门遍用慧故。二随用一门横竖遍故。三为初心者依教门故。四示初心者依无生故。五三谛圆融破方遍故。此中五意。后之三意别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后。

  通塞五者。一为示检校非一节故。二为示横竖通仍塞故。三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为示宝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经文过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为示须用道品调故。二为示调停异偏小故。三为示念处是阴境故。四为示道品摄诸行故。五为示品后必有门故。

  正助五者。一为重蔽者必须助故。二为示事度能治蔽故。三为示助道摄法遍故。四为示正助合行相故。五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为示妙位使不滥故。二为示妙位德难思故。三为示慕果令思齐故。四为增上慢知非圣故。五为逗众生宜乐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内外障须安忍故。二为斥鄙夫擅师位故。三为示行者内外术故。四为示先贤安忍轨故。五为令䇿进相似位故。

  离爱五者。一为令离于顶堕位故。二为示大小乘顶堕别故。三为示似爱非真爱故。四为示功用异偏小故。五为令䇿进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并以初文而为正意。下四并是文中兼具。若预了此五则对文可识。

  次明所立异于诸家及今学者。读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顺圆融。若不了之修习无分。于中又二。先总。次别。

  所言总者。略列十条。一须知乘体无发无到。二须知乘体通因通果。三须知圆乘具于十法。四须知大车唯喻十法。五须知诸法皆具十乘。六须知诸教门门具十。七须知开显唯妙十法。八须知简体与具度别。九须知观心立十法义。十须知白牛异黑牛故。

  所言别者。于一一法各具四意。纵有一两似前附文。为欲辨异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于无情境立佛乘故。若无佛乘。佛法身体为遍不遍。亦不应云。佛法身体同于无情及以不同。是故应云。法名不觉。佛名为觉。佛即是法。法即是众。岂可条然。

  二众生性德具三因故。若无三因。则缘了始有无常。如何无常而立常果。大经破外用别教意。非此所论。

  三依正二报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识。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知心体即常寂光。寂光诸土无二无别。遮那之身与土相称。法与报应一体无差。

  四佛本不断性恶法故。性恶若断。普现色身从何而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动而动遍应身土。具如观音玄文及第五记。

  发心四者。

  一发心先思所托之境。如十种发心各四解不同。乃至当分跨节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总冠别。一一行愿从兹而立。故知无作四谛只一念心。为依此境遍于多念。

  三于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萨依斯起誓。

  四圆发仍须遍立遍破。离能着已。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圆顿止观据行仍开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会不足。

  二一念止观须了能所定慧谛境。诸行宛然所以离总出别。别皆有总。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权在于极果。初后不二。其教徒施。

  四凡师为他仍须问彼。同设一位未见益方。纵转弄好异。尚新而已。随顺己见何关适他。受者非机。语见增长。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观既薄矛盾遂滋。今家辨师先分凡圣。六根净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真应。问他设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须固执终朝守株。

  破遍四者。

  一初无生心横竖虽遍。复须后位六即竖穷。若横若竖无不即理。横门一一无不具竖及非横竖。

  二须知他门他门理等。

  三度入他门诸法无差。若用一门诸门融入。况涅槃释义。佛藏示相。棱伽释成。地持对教。咸随法相度入诸门。又以一念心该冠两门。高广大车不动而运。

  四入住应遍方名假偏及以真遍。尔前虽观圆融三谛。但是自行观行相似。约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虽圆未名破遍。住后尚须节节离爱。方能令净余位无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观在一心中。仍了开权诸法无外。节节检校能着之心。无检无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观仍须善达通中之塞。塞中苦集无明蔽等无非法界。成于无作谛缘度也。

  三初心宝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须了能破转为所破。谓贼为将此喻可知。若不尔者不见说观。然成或过。乃成菩萨旃陀罗也。

  道品四者。

  一为示闻观大小俱须。讲者唯约小位辨之。尚失小乘相生相摄。况复余耶。大乘观者大小俱弃。将何以为所行之轨。

  二须用诸品展转调停。诸家纵修唯云念处。后品何妨而不用之。

  三圆道品后明三空门。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道至无门可入。

  四与一切行名异体同。具如摄法文中广明。

  正助四者。

  一圆顿仍须助开三脱。近代修者得语为证。是故不论助治开门。

  二别教教道仍名为事。乃至用圆犹名理助。助成理发案位胜进。

  三虽用三教而为助治。仍须委用对转兼具。他无一番况复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条。成道转法轮入涅槃等。俱须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终不二仍须六即。弘教修观咸须委知。方免初住称为妙觉。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华之文便为无用。

  三约阴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时五悔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将何以为圆行之始。

  安忍四者。

  一虽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违顺。他不辨此。牵破观心不入六根。良由于此。

  二事理虽即。须知此位烦恼全在。岂以粗心暂时小息。便计此相而为果头。若叹为果头惭不敢受。若降为凡下仍复鄙之。二楹中间无所名也。是故当知。初品检量他己无分。

  三内外违顺俱安忍。故须明识能忍所忍。

  四以三术自安令入后位。

  离爱四者。一三界爱断仍受爱名。二此顶堕名不同退堕。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后复须入位。

  ○第五心境释疑例者

  略为二十番。

  问。第一卷弘誓中云对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对。

  答。如前分别其义已显。

  若欲更论。各有所以。一者约理。心佛无殊。虽对虽起奚尝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体达。若起若对不出法界。三者称理。理既法界。起对称理无非法界。

  今此文中义通三种。意在前二。故云起对。复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观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问。十界四运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观察。

  答。起已未起。虽即不专。的在一境。然须形于正起之心。则知已起为属何界。望前为已。望后为未。是故已未望于欲正而得修观。

  问。起已望前。心相可识。未起望后。有后可望则名欲起。何名未起。

  答。对于后境。知心未起名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别。

  观此一运。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虽观十界四运。亡界亡运。唯观三千即空即中。无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赖缘之假。无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为中。

  故借喻云。诸色心现时。如金银隐起。金处异名生。与金无前后。亦如官路土。私人掘为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谓像生。后时官欲行。还将像填路。像本不生灭。路亦无新故。

  四。问。外无情色不与心俱。如何复能具足三德。而云三德遍一切处。

  答。何但外色不与心俱。内身亦如草木瓦砾。

  若论具德不独向心。由心变故谓内心外色。心非内外。故色无内外而内而外。随其心净则佛土净。随佛土净则智慧净。色心净故诸法净。诸法净故色心净。何得独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遍中以识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无非大车。

  五。问。今现见青黄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答。言青等执情所见。言法界者从理而说。何得将情以难于理。今所观者违情观理。不可更令违理顺情。

  又青等是世谛。法界是真谛。又青等是世谛少分。法界是三谛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见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见全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诸法。一谛三谛亦复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难于法界。

  故弃盖中云。色非味非离。凡夫自味。二乘自离。色体本来。法界常住。

  六。问。发菩提心求于极果。果地自然能应一切。何须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从大悲起。

  答。若无大悲熏于法性。理藏性法无由得开。藏若不开。尚无初住何况极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后时则无能利之法。

  问。若尔。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为首。

  答。通涂次第理境居初。若发心中大悲为首。

  七。问。安心初云本来寂灭为修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灭。寂即是止。灭即是观。此约理性。若云体妄即是法性。法性无起。达妄本空。空亦无灭。此约修观说。亦是修性合说故。

  八。问。总安心中止观圆修下别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总冠别。

  答。所云偏者非永别也。止是观家之止。观是止家之观。体同用别。暂适行宜。故知即总俱时而异。随用故分。顺理故合。若其离成三谛次第之别。此则止观不可俱时。具如诸教分别相状。若圆安者。如总安初云。不动止只是不动智。不动智只是不动止。以此同体而冠于别。故无二也。

  九。问。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诸。为唯法性无复其诸。若都无者。现见诸法。复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众生久劫。但着诸法。不信法性。破昔计故。约对治说。令于诸法纯见法性。若见法性。即见法性纯是诸法。是诸法性本无名字。约破立说名性名法。

  十。问。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观察如何立观。

  答。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

  修观次第必先内心。

  内心若净。以此净心历一切法任运㳷合。又亦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

  故占察经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实相观理。唯识历事。

  事理不二观道稍开。能了此者可与论道。

  十一。问。安心中云。体其实不起。灭妄谓起灭。为当只除妄谓。犹存起灭为体。妄谓令无起灭。

  答。此亦无别。须善其意。若单论理非起非性。若约果德则性不妨起。若约众生唯起迷性。若圣鉴凡即起只是性。今从反迷归悟以说。令离起归性。见非起性。仍恐迷者离起求性。故令体起其实不起。起既不起灭亦无灭。

  十二。问。既云一心止观。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约根约行回转相资。总遍而论有六十四行者。何必尽具诸数。又论其体性。只是约于法性寂照自在堪用。故尔许尔。

  十三。问。即此文中。或云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运四性推检。何者为要。

  答。夫观心法有事有理。从理唯达法性更不余涂。从事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十四。问。法华玄文境能照智。虽引诚证理亦难明。

  答。顺方便教。理不可会。

  若从极说于理易融。以心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心体俱遍。心心相照于理甚明。

  故不可思议境初云。不可思议境即是观。

  以是得为四句分别。

  境照于境。境照于智。智照于境。智照于智。

  照者方照非说可穷。照者应说非照可了。说者方说非照可穷。说者应照非说可了。

  是故不同世谓顽境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为所照。所照既尔能照亦然。不可率尔。

  十五。问。破法遍中云。须先用无生为首者。门后料简云何复云无生是智无灭是断。智则是观断则是止。应无生门唯观无止。

  答。破遍门意从事偏说。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尽净之。具如记中广分别说。

  十六。问。禅境初十二因缘观不思议境初云。不同世人取着一念能具三千。为唯此中。诸境皆然。

  答。一切皆尔。

  十七。问。若尔应当取着心中不具三千。

  答。此准用观观境而说。

  取着之心本是诸法。照此着心缘生虚假。假中三千自体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议圆妙三谛。

  譬如空华。华与空体无一无别。此空不当华之与空。对华说空空无名字。

  以此细推诸法皆尔。

  十八。问。十二因缘妙境文中束为三道以对三德。苦身质阂。那对法身。

  答。此约理说。的相翻对。以身对身故作此说。实论三体更无前后。且论无始苦轮无际。与业烦恼不并不别。况今文中约于一念十界百界以论因缘。约此因缘以论三道。约此三道以论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德并无前后。性德三因无时不具。岂更问质阂等耶。

  十九。问。有人问云。此土真诠禀承有绪。虽教科开广而本味仍存。寻求宗源自可会本。何须复立一心三观。四运推检溷我清流。

  答。浚流本清。挠之未浊。

  真源体净。混也讵妨。设使印度一圣来仪。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故东阳大士位居等觉。尚以三观四运而为心要。

  故独自诗云。独自精。其实离声名。三观一心融万品。荆棘丛林何处生。

  独自作。问我心中何所著。推捡四运并无生。千端万累何能缚。

  况复三观本宗缨络。

  补处大士金口亲承。

  故知一家教门远禀佛经。复与大士宛如符契。

  况所用义旨。以法华为宗骨。以智论为指南。以大经为扶疏。以大品为观法。引诸经以增信。引诸论以助成。

  观心为经。诸法为纬。织成部帙。不与他同。

  问。大师口决纯为治病。为复更有余心要耶。

  答。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师尝教诫言。实心系实境。实缘次第生。实实迭相注。自然入实理。

  释曰。心若系境。境必系心。心境相系名为实缘。复由后心心心相续。心心相系名迭相注。即是心注于境。境注于境。境注于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刹那无间。自然从于观行相似以入分证。故云入实。

  第六行解相资例者

  如分别中总以十义分别十章。于中且约自行化他。则前八自行。于中去果论因则果报为果。非今正意。前七为因正明修相。于七因中。前五生解后二为行。

  分别文中虽以起教取譬于自。起教化他义当于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虽有行及果报等文。但是示行及果报等令知始末。非谓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须二十五法以为方便。十乘十境以为正修。

  所以者何。若无十境乘则无体。若无十法名坏驴车。

  故知必须五章以生妙解。于生解中。大意则略解始终自他因果则文略而意宽。次四专在名体则文理俱广。

  故以广解导于行始。使二十五法随教甄分。会开废粗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废。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则但释十法名宗次第于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犹广者。为钝根者仍恐不晓观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观委论。又恐繁文。故于阴入具释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诸文不无旁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显示境相不同。行之种也。

  一一起于十乘观法。行之雨也。一一转成不思议境。行之牙也。一一发心。行之干也。一一安心。行之叶也。一一破遍乃至正助。行之华也。一一次位以至离爱。行之果也。

  若无六事道树不端。

  次第虽尔。若从人说。上根即于境种而生于果。故文云直闻是言病即除愈。为中下根更须后法。是故文云。至长者所为合众药。

  又于十乘。一一复须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议寂照止观。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广破古旧问答释疑。文之肤也。

  又释名等四文。兼于肤义兼于肉意即骨也。意下所诣即是髓也。

  若无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读者行者须知缓急。无得谬指。偏言僻意。令行不周。

  修行之来岂过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满教他。他机我应。感应斯息。自他同归灭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摄无不尽。

  ○第七喻疑显正例者

  此所学宗同禀一师。文理相承终无异解。忽遇僻者因问异答。事不获已而徴喻之。

  问。顿教有几种。

  答。有渐顿及顿顿。

  喻曰。夫讲贯之法先观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异。求异会释仍须体同。顿顿之名经论不出。一家著述诸部所无。若名体俱无。修行何托。若以顿顿是圆如圆圆等。此义可尔。既分二顿。渐顿为圆。更加顿顿。为何所拟。

  问。此二位者断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渐顿者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顿顿者初住已前圆伏五住。登住已去圆破五住。

  喻曰。初住已前四住先除。引证属圆处处皆尔。故圆教四念处云。如冶铁作器本为成器非为除垢。粗垢先除非关渐次。顿顿既云登住圆破。即显住前五住全在。当知此义非别非圆。圆则初住唯破无明。不应入住五住俱断。别须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尘沙。登地方破一品无明。故知非别。离二别立无教可凭。

  问。二顿修成。其相何别。

  答。渐顿观者空观先成。顿顿观者三观俱证。

  喻曰。此甚违背一家教文。既云渐圆是四教中圆。应依六即判此圆位。则不应云空观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观行三观。六根即是相似三观。初住已去分证三观。如何乃云空观先成。又复不识见思先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顿顿既云三观俱证。为是何位。若在初住与渐顿何别。若在住前都无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俱断。诸教无文方成邪说。

  问。据何得知有二种顿。

  答。准玄文。八教谓渐.顿.秘密.不定。渐又四。谓藏.通.别.圆。此四兼前名为八教。渐中既有最后一圆。渐外又复更立一顿。故知前圆但是渐圆。别立一顿即是顿顿。频将此义以难他人。他无对者唯我独知。

  喻曰。依此所判则有多妨。

  一者不识教名之妨。别立一顿。乃是华严最初顿部。佛初成道未游诸会。不从渐来直说于大。大部在初故名为顿。部仍兼别。不得妙名。岂以兼别之经翻为顿顿。法华独显却号渐圆。

  二者不识渐开之妨。言渐开者。准法华玄。华严顿后别为小机。不动不降施于渐教。渐教之初先说三藏。三藏教后弹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开出。故玄文中自鹿苑来至般若会皆名为渐。岂此渐中有于圆教便名渐圆。又玄第十渐顿判教。自华严来至般若会皆有渐顿。华严圆教与方等.般若中圆。圆既不殊亦应并名为顿顿。何独华严。若方等.般若中圆名渐圆者。则华严圆教亦名渐顿。何关余部。

  三者不识教体之妨。若渐开出四。如开拳为指。唯指无拳。合四为渐。如合指为拳。唯拳无指。存渐则教唯有四。没渐则教唯有七。俱存必一边无体。立八则体惬名宽。

  四者抑挫法华之妨。近代判教多以华严为根本法轮。以法华为枝末法轮。唯天台大师。灵鹫亲承。大苏妙悟。自着章疏。以十义比之。迹门尚殊。本门永异。故玄文中凡诸解释。皆先约教判则三粗一妙。次约味判则四粗一妙。如何以粗称为顿顿。以妙翻作渐圆。

  五者不识顿名之妨。若从行为名。圆只是顿。是故旧题圆顿止观。若从味立称。则顿异于圆。故判初味云高山顿说。若将判味兼带之顿。以斥判教独显之圆。一何误哉。一何误哉。

  六者违拒本宗之妨。本师赞为独妙。学者毁为渐圆。抑实扬权有何利益。

  七者违文背义之妨。经云已说今说当说。而于其中法华第一。华严至般若名已说。无量义经名今说。大般涅槃经名当说。依彼所判则已说第一。何关法华。

  如此独知闻者掩耳。

  问。从渐开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开出四已仍有一渐。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误。彼既不知渐从鹿苑以至般若。将何别立一渐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来。约时名渐。终不辄判四教中圆名为渐圆。岂判法华劣于乳教。

  问。法华经部为是何顿。

  知非顿顿。

  喻曰。此师非但不识顿渐之名。亦乃不晓结文之意。玄文释前四味教竟。次以渐等结释法华。云非顿.渐.秘密.不定。初云今法华是显露非秘密。是定非不定。结非秘密不定。秘密不定通前四时。次云是渐顿非渐渐。结非前顿后渐教。

  言渐顿者。约前四时渐中有顿顿中有渐。今法华经迹门圆说与渐顿中其义不殊。但异渐中渐耳。

  言渐渐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顿中之渐即是别教。与渐中渐其义不殊。故不须简顿中之顿同渐中之顿亦同法华。是故顿教不须别简。

  故玄后文。今法华迹门与诸经有同有异。本门与诸经一向异。

  同者谓诸部中圆。异者谓诸部中兼于三教。

  不见此意。望声释义。便谓法华但是渐顿非顿顿也。

  文中只云非是渐渐。何曾复云不是顿顿。

  问。复何得知法华是渐顿。华严是顿顿。

  答。据法华中诸声闻人从于小来。经历诸味至法华会方始开顿。故知法华是渐顿也。华严居初不经诸味。故是顿顿。

  喻曰。今法华经圆极顿足。此从于法不从于人。不应声闻从于渐来。即依声闻判经为渐。

  况复声闻不过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开权显实。又有菩萨开显。何独声闻。如云。菩萨闻是法。疑网皆已除等。

  又下文云。无数诸佛子。闻世尊分别。说得法利者。大喜充遍身。又有显本如。分别功德品中三千微尘数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尘数初发菩提心。况下方踊现并妙音东来。严王诸营从文殊所教化。

  如是诸众何曾历四味。

  应当从此方。判经为顿顿。

  况复法师品。现在若灭后。若有闻一句。皆与授佛记。

  华严经众虽不游渐。有二义故不及法华。一带别。二覆本。岂阙二义便称顿顿。具二义者称为渐耶。

  问。亦有菩萨法华闻顿。而独从声闻判耶。

  答。据多分说。

  喻曰。如前所引。应以八界及闻一句为多。而反以声闻为多者。非但玄理不会。亦乃读文未熟。

  应知声闻钝根菩萨。法华经前机缘未熟。不堪闻顿。更以方等.般若调治。方堪来至法华闻顿。是故应判此法华经是开渐显顿。故名渐顿。

  人不见之。谓非顿顿。

  问。据何得知渐圆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长别苦轮。既云别苦。知是渐顿。如引法华六根清净。云肉眼等。知是顿顿。

  喻曰。此一家义。前后皆引仁王以证法华。法华云。无漏意根。仁王云。长别三界。两经皆是四住先落。且于界内得无漏名。有漏业除故云长别。当知二处文义本同。如何分擗以证两顿。

  问。三种止观中圆顿止观。是何顿耶。

  答。是渐顿。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观。以通者腾空喻于圆顿。至第七卷识通塞中。中即三观破于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顿顿。文云。别则略指三门。大意在一顿。又三止观竟又云。今依经更明圆顿。又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约三止观结数。次又约一心止观结数。又第一结发心文。先三止观结。次云又以一止观结。此等皆是三止观外别一顿顿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证似有所凭。子细推求都无所据。何以故。以违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经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置。说止观时未有此序。如何预将正文破之。

  又三观本传南岳。如何弟子反破师宗。乃成逆路伽耶论。又南岳禀承慧文.龙树。既破师法。观心论中何须更云归命祖师。

  况两处神通其义各别。序中以顿行者譬通者履空。空无浅深。履者阶降。空喻顿理。履譬行仪。行虽阶差仍名圆渐。理无深浅不当偏圆。第七卷中以步马神通喻横别三观。神通即是别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观破横别之中。

  如何不见近文远破未生之序。

  次依经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证三文竟。更依华严以证圆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于此。

  如何见一更字。便于三外立顿顿名。若引华严即名顿顿者。玄第十卷亦引华严.方等.般若圆证于顿。华严既其非是渐圆。方等.般若宁非顿顿。

  言别则略指三门。大意在一顿者。彼料简文问略明三种止观。略与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问云何同异。答中分于通别二意。通则略指。只是大意。别则略与大异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种。大意但在三中之一。故文云渐与不定置而不论。

  人不见之。便于三外别立顿顿。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观结数。次以一心结数。次第义当于别。一心义当于圆。此圆还同初总安心为结数。故义开三别。次还依本以结一心。

  不见此意。异说便生。

  言发心文末一止观结者。大意五章文相宽总。是故皆以止观结之。或时唯用一止观结。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复唯用三止观结。如随自意文末。或时俱用三一结之。如前所引。复阙无结文。如常行等三种三昧。

  又若俱用三一结者。只是通别不同。何者。一种结云发菩提心。即是观。邪僻心息即是止。当知三种无不发心邪僻心息。又三种结者亦是通义。以通三故是故结之。始从三藏终至圆顿。皆悉有于渐.顿.不定。具如第三偏圆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别。三种是通。此第一文不历四教一一三结。总以四教共为三结。以三对一。三复为别。

  人不见之。便以又以之言凭兹别立。深不可也。

  问。两种顿位同异云何。

  答。住前则别。登住则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须准教。及以古师一家立位唯分四别。一期教迹因果显著。有始有终莫过此四。三藏则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则三乘共位及名别义通。别.圆并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断伏不同。圆依法华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诸部咸然。辄不曾闻两顿之位。已如前破。

  问。何故分别立二顿耶。

  答。由根利钝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禀一圆家教法。不见二顿而分两根。处处文中但云。华严兼于利钝。利则圆教。钝则别人。或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钝。是则教教部部无不皆然。来至法华同入一实。无容开会同一根性仍称为钝。覆权隐迹有钝有利而名为利。深不可也。

  问。方等中四渐中开四。两四中圆为何同异。

  答。但是四教中圆皆是渐圆。

  喻曰。此师不识渐教之义。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渐中之一。谓言渐教与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为渐。若知不别。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华会前四教中圆皆名渐圆。法华开权独显一圆。何故仍立渐圆之称。若尔。但识四教从渐之言。不了法华开废等意。因兹暗立渐顿之言。

  问。涅槃中圆复何差别。

  答。亦是渐圆。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终至涅槃一概渐圆。玄文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华异昔。引昔通谩尚乃破之。此师禀受山门。翻更不如光宅。应云。涅槃虽四前三知圆。方等虽四三不入实。渐中开四不殊方等。诸文盛说何足复疑。依彼所论。涅槃圆伊便成无用。复有一行乃是徒设。

  问。涅槃四教俱入圆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闻涅槃入实之言。不晓捃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岂闻初后俱无中间宁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为其说常。破云。汝外道中因虽是常而果无常。我佛法中因是无常而果是常。乃至陈如色常。受想行识常。余诸外道大意皆尔。如何谬判以为无常。易见之文尚谬。况复难见耶。

  问。止观第一卷后多种譬文。如迦陵频伽声。捣万种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药等。为喻何顿。

  答。并是渐顿。何以故。犹在㲉中。万种须捣。须待诸水入于大海。合诸药为阿伽陀。故是渐顿。若不出㲉。诸水是海。不捣万种。不合为药。任运自具方是顿顿。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晓喻旨。二者违于自言。

  不晓喻者。夫言喻者但约少分。故大经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脱。如雪山类象。岂可求其尾牙。举扇喻月。岂可求其光挂。况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诸法。取现见者以之为喻。未入海诸水不具。未捣为丸众气不足。自余诸鸟㲉中不鸣。余药虽合治病不遍。故用此等以为顿喻。如何破喻而为渐圆。养子不肖。过而难他。喻即其事也。

  二违自言者。自立大意以为顿顿。此等喻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为渐圆。

  问。第一卷中实非父子两谓路人。此喻何等。

  答。实非骨肉是前两教。两谓路人是后两教。

  喻曰。此深不见文中喻意。文以界内界外各有一理。理各两教以为能诠。并用四谛以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两谓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两谓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纡回。此谓道谛智解不同。故使灭谛即离亦别。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为父子。若离解者。苦集异理如父子为路人。当知实非骨肉两谓路人。但约拙教一离义尔。亦阙分判界内外。是何等拙。而便跨节以为四教。具如止观记中释。

  问。渐之与别为同为异。

  答。此二不同。渐则开四。别不开四。

  喻曰。既其不识渐教开四。徒与别教辨异何益。

  今言渐别皆应开四者。两文不同。渐教开四已如前说。别开四者具如别教四弘之中。结四谛境皆历四教。但须委知开四所以。然于别人。自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内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则次第竖入。化他则随缘横被。被机虽横。行终成竖。自行虽竖。遍学成横。如初入空偏用析体以破见思。仍是偏用一门自行。若至十行为利他故。方始遍习析体八门及以无量无作八门。尔时所习乃得名横。是则是他四教义足。

  读文不委义理轻疏。而便谬判别不开四。

  问。商略之文为是何处。

  答。挹流寻源已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晓新旧文意。二者商略谬判祖承。

  初不晓文意者。旧文十章。前五是序。后五是正。故旧本初云。窃念述闻共为十章。商略等五名为窃念。己之私窃念兴序故。开章等五名为述闻。述已亲从法会闻故。再治改者良以窃念不应连接述闻为十。故废商略五章之名。章名虽废仍存其文。述闻五章次第虽在。亦没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为引证之例。首加止观等字用为通序。则以挹流等文用拟别序。人不见之。便为乱说。空张旧本商略以消别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复彰祖承之后。甚不可也。

  问。挹流已下正当旧本祖承之文。如何将为商略文耶。

  答。正是商略有师无师。故云商略。

  喻曰。旧释商略云略述佛经粗彰圆意。故云商略。即引华严了达贤首闻圆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为商略有师无师。既将祖承以为商略。祖承傥更指后弁差。从始至终重重妄说。

  问。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报。此之三法。顿及顿顿起观何殊。

  答。顿顿随观即具诸法。渐顿心具。余二则无。

  喻曰。据此答文。却用渐圆为顿顿。

  何者。四教中圆。奚尝不云三处具法。故四念处圆文中云。非但唯识。亦乃唯色唯声唯触。

  三处具法正是四教末后之圆。

  今谬判为顿顿文者。验知诸判但用胸襟。

  又渐圆既知心具诸法。诸法遍摄。岂隔色耶。

  色摄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谬判唯心具耶。

  若别教人。初心色心并不具法。何独色耶。

  渐顿回互教门杂矣。教门既杂。依教修观冥如夜游。

  问。此二种观。初心何别。

  答。顿顿观者。初发心时三谛俱观。渐顿观者。先观中道离于二边。二观先成。见思前破。后证中道。三谛方同。

  喻曰。虽指文中三处五处以立顿顿。既无正义。约观判位亦无正文。大师唯引诸经明位以证四教。不见引证四教之外别立一顿。况彼诸处顿顿之文。尽是四教最后之圆。彼以此圆判为渐圆。云初发心者先观中道。一切教法都无此文。别则先观二边方乃见思先落。岂有但观中道先破见思。圆别不成都无所据。

  问。一心三观与三观一心。二文何别。

  答。一心三观即是假。三观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若论顿顿一中具三。喻曰。本论三观须有所以。此是佛法大体。又是一家要门。凡用其名须得指实。既用此三格一切法。应晓三意方尽其门。

  一者对境成观。如观一心为不思议境及破法遍等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义立。如门非门非门非不门权实非权非实等是。

  此三观一心一心三观。都非此之三观意。

  只是翻对破彼纵横观。纵观唯约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纵义。故云一心三观破竖通塞。横观唯得各别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横文。故云三观一心破彼横通塞。

  人不见此。便加双非以对三观。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马。中即三故破通神。

  彼师乃云。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

  步马元是单空单假。何须更以空假破之。

  破于横别步马神通。正用圆教一中具三。

  何故别云若论顿顿一中具三。此是违文谬说。令迷文者信之。亦是立观违文。令误观者辄受。

  问。相待绝待有何同异。

  答。顿顿是绝待。渐顿是相待。

  喻曰。误之甚矣。依此所判。则应相待绝待俱非顿顿。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华具有二义。谓相待绝待。

  若尔。何处别有顿顿绝耶。

  又依彼所判。则唯华严是绝。法华纯待。若知法华具有二义。复以待绝分为二顿。当知此判自语相违。据斯以论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并须非渐唯顿。判为相待。又判为渐。此复一重自语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诸教为渐为粗。方今法华是顿是妙。顿居渐后。兼所破说。对渐明顿。故云渐顿。人不见之。徒分待绝以对二经。

  又亦不识绝待之意。绝于所待名绝待者方是妙顿。彼乃离顿。待别立绝。名何为顿顿。

  问。此法华之文具足二待。岂可离文判属二涂。

  答。会竟无二。未会则别。

  喻曰。此师非但迷于玄文待绝之名。亦乃不达法华开会之意。一代教法会在法华。彼判法华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称为会经。若以法华会入华严。实无开显之说。若尔两俱未会。应别立一经以会斯二。若以观会。会则无文。

  今家所判以法华之绝绝彼华严。当知华报未绝明矣。又何但未绝。亦乃无待。以兼别故独显不成。尚非相待绝何所寄。

  会竟无二还归法华。何故判之云非顿顿。

  问。法华之文岂有不会。

  答。对前称待。应无别理。

  喻曰。若据此答。定判法华唯有相待。虽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于能对之妙。纵使法华但有相待。终成不晓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诸粗。前谓华严。若望彼所判还负己宗。华严既粗顿顿何在。法华咸妙顿顿不疑。相待既然绝待可判。

  问。修观之法准义用文。既同法华应依会义。因何对昔而分二涂。又以法华为不会。乃将华严为绝待。

  答。修观不同于教。是故观二教一。

  喻曰。凡修观者必依于教。若观二教一其理不成。法华既融。只应还依融义修观。其虚立二观谬以绝为华严。会义既归法华。顿顿之名徒设。况教一观二。一观无文。又与立宗全成乖互。本立华严为顿顿。顿顿却归于法华。顿义既归于法华。言判为渐者谬矣。

  问。观本依教。无教如何立观。

  答。根别。

  喻曰。此乃临急之说。不思前后相违。观既随根。根本顺教。有根无教同于本迷。若以顿顿为华严。则渐圆无教。若以法华为渐教。则顿顿无文。

  问曰。云何名为顿顿观相。

  答。前即后故名空。后即前故名假。前后不二名中。

  喻曰。后即是前。何异前即是后。徒于不二前后。谬立空假之名。实未能知三观相状。

  又自说云。顿顿如法华。六根清净位但云六根清净。不云先断见思。故知是顿顿渐圆。如仁王十信菩萨位既云长别苦海。即是先除见思故云渐顿。

  喻曰。自言相违不可穷尽。初以法华为渐顿。今以法华为顿顿。况复不知山门诸部并将仁王以证法华。法华云无漏意根。仁王云长别苦海。无漏与别苦。但有因果之殊。不见义同。从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顿。当知五略正明顿顿。释名已去并是渐顿。

  喻曰。大意与下文但是广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别中将大意对八章。十义分别广略。即其一焉。岂有略顿而广渐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开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解为顿顿。以行为渐圆。依解起行行既违解。此乃目视东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于顿顿。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唯在于渐圆。何故复有一心止观及中即三观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顿顿。何故发心四谛四弘十种发心皆列四教。下文属渐破亦同前。

  文既相违。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两观。初心修观太难分别。须自入观方乃得知。

  喻曰。如破遍初。初入无生咸须依教。况大章生解以导行初。

  既云分别太难。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观无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观。何异闇证增上鼠即鸟空。而宣入证之言。令他生于圣想。忽令领纳说实。坠于过人。实得说尚招愆。违想故当重衅。

  又若实得。为何位次。若假名。与他何异。若五品位。便同大师。

  予实不裁。证者自了。愿不欺圣。无违自心。

  又云。依顶法师十二部经观心之文修观必得。

  喻曰。夫三观者。义唯三种。

  一者从行。唯于万境观一心。万境唯殊妙观理等。如观阴等即其意也。

  二约法相。如约四谛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为圆观。

  三托事相。如王舍耆阇名从事立。借事为观以导执情。即如方等普贤其例可识。

  故十二部观寄事立名。虽有三观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岂此一句能申观门。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烦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两句以为顿顿。义同顽境。体心踏心十卷之文便成无用。兼出大师虚构之愆。

  问。渐圆观但中。中是实相不。

  答。非即实相。体是但中。

  喻曰。实相与但中体同名异。实即俱实权即俱权。若约教释文但中在别。修观次第仍居后心。四教中圆一切诸文。并皆初心圆修三观。

  彼将此观属顿顿人。别为圆人立但中观。遍寻诸部都无此文。

  唯烦恼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调伏。不住不调伏。初心修中成双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华。苦哉苦哉。不可救济。

  问。初心修中既非实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实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实相。若非实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实相。若是实相即是从初常观涅槃。如何乃云非是实相云是涅槃。

  若从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别二种菩萨偏是一往通涂而说。若别论者。通教菩萨至第七地。恐堕涅槃如三恶道。别教初心但名真谛。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观唯在于顿。言非实相是涅槃者。无教可凭。

  问。岂有但中名为初心观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己言。须无即无须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见少判但中涅槃。

  问。如其必有二种顿者。大师何不分明显说。

  答。如大意在一顿等。即其文也。又顶法师涅槃疏释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断或即是渐顿。不断或者即是顿顿。

  喻曰。大意一顿。已如前破。

  彼引涅槃疏亲共对。捡全无此文。

  应是续后谬思。便将想心证义。文所不载故使再捡无文。

  又大师诸文文所不载。何须更引章安之文。况复再捡全无。何劳苦据。

  况复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圆。

  又数数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顿。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顿初心非一向异。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喻曰。无将此异质窍他人。不许渐圆即是顿顿。理穷无据同异混和。

  问。一色一香无非中道。是何观相。

  答。是渐顿。非顿顿。

  喻曰。此师已执初心修观。但闻中道便谓渐圆。而不晓于言偏理圆。故大意云。勿守语害圆诬罔圣意。故经论名数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备。大师以备具释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语相违亦如前破。

  问。初心起观。若舍二边但观中道。何异通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见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胜不言。言既无归不言胜说。凡修观者须立解心。解心未成辄立此观。言究理极以至无言。

  又云。据文须分两种顿异。初心修观实难分别。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观则有二。此中复云文虽分两两观难分。据兹又成文二观一。前后违反不可复论。故知学宗不得辄尔。此时犹可旷累多生。仍使未来不逢善友。

  问。别教地前为登地。双亡双照方便。其义如何。

  答。地前双亡。登地双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观门失绪。亦乃文义参差。既云地前以为初地亡照方便。当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双照地前双亡。具如止观第三卷中。此是读文未周。不须别破。

  问。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别修。

  答。顶法师误。应云四三昧是别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师自误。推失与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摄一切行故曰通。反以为别。念佛通收诸行不遍。乃是通中之一。故名为别。反名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贤十圣住果报者。此兼两教。圆教三贤。别教十圣。

  喻曰。言果报者是实报土。既生果报即是圆教四位之人。此师但见是贤圣之名。便分以为别圆两教贤圣之称乃借别名圆。俱生实报即是正明圆位。若言别教贤圣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属别者。圆四十位俱破无明。因何乃分十地属别人。又约证道地即是住。何须分别。纵存教道。则十地以含两教亦无分义。

  问。彼问人曰声问经渐名渐圆者。八界发心不从渐来。从此应判以为何教。

  答。顿顿人也。

  喻曰。难已如前。何不从于八界尘数为判顿顿而名渐圆。

  自此已前略明观失。教失不论。

  归命诸贤圣。愿舍是非心。为树涅槃因。非欲贬量失。

  止观义例(终)(以唐本摸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