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续藏第 53 册 No. 0859 因明入正理论直解
No. 859
因明入正理论直解
古吴蕅益释 智旭 述
△解分为二。初解题。二解文。解题为三。初正解论题。二出论主。三出译师。今初。
因明入正理论
因明二字。是能入。正理二字。是所入。因者。诸法所以然之故。乃三支比量中之一支。三支。谓宗因喻也。宗非因不显。喻非因不立。因最有力。故标因明。因既明。则能立能破。能破。则邪无不摧。能立。则正无不显。摧邪。则遍计之我法俱破。显正。则依圆之真俗并立。真俗二种正理。由因明而得入。故名因明入正理也。论者。辩明判决之谓。而有二种。若疏决经文。名为释论。若依经立义。名为宗论。今是宗论也。
△二出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商羯罗主。未见的翻。或云即天主也。菩萨如常释。
△三出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法师行迹。载慈恩传。翻梵成华。名之曰译。
△二解文为三。初以颂摄要。二别释八门。三以颂总结。初中二。初颂八门二益。二明摄诸要义。今初。
能立与能破 及似惟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惟自悟
一真能立。二真能破。三似能立。四似能破。此四门令他得悟。总名他益。五真现量。六真比量。七似现量。八似比量。此四门令自得悟。总名自益。故曰八门二益也。此是一论纲宗。下文自释。不必繁解。若欲预知。略陈梗概。真能立。谓三支无过。可以显正。开悟他人。真能破。谓出他过失。可以摧邪。开晓问者。似能立。谓虽欲申量。三支带过。不足晓他。似能破。谓虽欲斥他。妄出彼过。彼实无过。真现量。谓无分别智。了法自相。真比量。谓藉相观义。有正智生。似现量。谓有分别智。于义异转。似比量。谓虚妄分别。不能正解。问曰。真立真破。可以悟他。似立似破。云何悟他。真现真比。可以自悟。似现似比。云何自悟。答曰。四真是药。四似是病。若不知病。便不识药。是故八门一一须辨。是则能立。能破。真现。真比。皆号因明。自悟。悟他。皆名为入。四似及所破。是邪。所立所观所显。即正理也。
△二明摄诸要义。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谓此八门二益。不惟摄此一论。即已总摄诸论要义。盖论义虽多。建章总不出破立二门。会理总不出权实二智。利益总不出自他二悟故也。
△二别释八门为七。初真能立门。二似能立门。三真现量真比量二门。四似现量门。五似比量门。六真能破门。七似能破门。问曰。此释八门。何故与颂中次第不同。答曰。颂约二益以列八门。是取文便。此释八门。意在随文入观以成自利利他二益。何者。由真能立。以生正解。由似能立。以防谬解。解成入证。得真现量及真比量。即是根本后得二智也。由证二智。方知似现似比之伪。是故真得二智。方能破立令他得悟。若似现似比有所言说。但成似破似立而已。可不慎哉。初真能立门三。初标。二释。三结。今初。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谓此门中宗因喻多种语言。名为能立。何以故。由此宗因喻多种语言。则能开示诸有问者所未了之义故。
△二释又三。初释宗。二释因。三释喻。今初。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谓此真能立门三支之中所言宗者。即是前陈极成有法以为宗依。后陈极成能别以为宗体。及自意许差别性故。故名为宗。以要言之。但随其自意乐为所成立性。即名为宗。譬如有人。成立声是无常。举一例诸。凡所成立若不违理。即是真能立宗也。声之一字。即前陈有法。无常二字。即后陈宗体。或指明论声无常。或指余声论无常。或总指一切声皆无常。口虽不言。心有所指。即意许差别性也。言极成者。谓道理决定成就。无有互不相许之过。言有法者。不同龟毛兔角但是名字。言能别者。正是宗体。为显前陈有法宗依。是所别故。断常二见。俱是外道所计。今云无常。以破常见。其实非常亦复非断。即小乘之正印。大乘之初门。故举此一宗。略显能立。然三界依正。总皆无常。今独举声者。以声尘初生即灭。不容稍停。尤易显于无常义故。若知声是无常。便可例知一切无常。既皆无常。亦决无我。岂非显二空之要诀耶。又明论及声显论。皆计声常。故对彼立声是无常。
△二释因三。初总标三相。二别释二品。三结成因性。今初。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因者。所由也。所以也。譬如凡所作性。定属无常。故用所作性三字为所由所以之因。成立无常之宗而为其果也。只此一因。对于宗喻。便有三相。一者须要遍是宗及有法之性。如所作性三字。望于声之有法。无常之宗。决定皆有所作性义。故名遍是宗法性。举一例诸。凡所出因。不得与宗法相违也。二者于同品喻中。须是定有之性。如瓶等无常。名同品喻。定有所作性义也。三者于异品喻中。须是遍无之性。如虚空等非是无常。名异品喻。周遍推求。决无所作性义也。
△二别释二品。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言同品者。谓与所立宗法均平齐等之义品也。如立无常为宗。而瓶等无常。是名同喻。言异品者。谓于是异喻处。无自所立无常之宗。是名异喻。所谓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若有是常句。遣无常宗。见非所作句。遣所作因。如虚空等句。番瓶等喻。故上文云异品遍无性也。龙树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但与同品相违或异而已。
△三结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谓假如此立声是无常宗中。或云所作性故以为其因。或云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为其因。则遍是宗及有法之性。亦是同品定有性。亦是异品遍无性。是故得为无常宗及同喻异喻家之因也。文中举二因者。所作性因。以对明论。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对声显论。
△三释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先双标。次各释。先释同法者。若于是喻处显示因之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之因。见彼无常之宗。则以譬如瓶等而为同喻。瓶亦所作。瓶亦无常。故名为同法也。次释异法又二。先正释。次拣非。先正释异法者。若于是喻处。说所立宗法决定是无。所出因性亦遍非有。乃名异法。谓若是常。则无所立无常宗法。见非所作。则遍非有所作性因。如虚空等。则无瓶等可为同喻。故名为异法也。次复拣非。谓此中所言常者。但为表示非无常耳。不是立常为宗以与无常相对也。此中所言非所作者。但为表示无所作耳。不是立非所作为因以与所作相对也。譬如有决非有。所以说名非有耳。岂可谓更有一个非有以与有相对哉。此正显示但借虚空常非所作为异喻。以表无常正宗。决不立虚空为常宗也。若计虚空定有定常。即是外道故。已上真能立门初标二释竟。
△三结。
已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惟此三分。说名能立。
前已广释三支。今更结撮总示。谓上文已说宗因喻之多种语言。以此开悟他时。说名能立。且如若说声无常者。即是立宗之言。若说所作性故因者。即遍是宗法性之言。若合云凡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即是随同品之言。若云设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即是远离无常宗及所作因之言。惟此宗因喻三分。说名能立也。是中异品但名是远离言者。正显秪是遮遣同法耳。非许更立常宗及非所作因也。问曰。随同品言中。何故先云若是所作。次云见彼无常。远离言中。何故。先云若是其常。次云见非所作。答曰。但可云一切所作性皆是无常。不可云一切无常皆是所作性。此合之所以必先因而后宗也。但可云若是常者定非所作。不可云非所作者定是常。此离之所以必先宗而后因也。初真能立门竟。
△二似能立门二。初正释。二结过。初中三。初释似宗。二释似因。三释似喻。初又三。初标列九过。二别释九过。三总结九过。今初。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非真能立)。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下文自释。不必更解。但出大意。现量。谓无分别智所知。比量。谓正分别智所知。自教。谓不论大乘小乘内宗外宗。各有自己所禀之教。世间。谓世人依于世谛共所许事。自语。谓自所立法。已上五种随一相违。便非真能立宗者也。能别。谓后陈宗体。所别。谓前陈有法。俱。谓宗及有法。已上二种随一不成。便不可立。况俱不成。岂能立哉。相符。谓与敌家更无二趣。既已相符。何劳别立。所以亦名似宗。非真能立也。
△二别释九过。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耳识闻声。是现量境。以声是耳识相分。耳识正闻声时。不带名言。无分别故。若于声是有法而立非所闻宗。则违现量道理矣。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瓶虽现有。决归无常。此乃正分别智之所比知。若于瓶等有法而立常宗。则违比量所知道理矣。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胜论师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就第二德句中。有二十四种。今声乃二十四中之一也。即彼自教。亦谓声属德句所摄。惟所作性。体非常住。假如彼复立声为常。则与自教相违矣。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兔因望月而怀妊。人之顶骨是不净。此皆世人所知。今若说母兔之怀小兔。非因望月而有。又或说人之顶骨是净。以是众生身分故。喻如螺贝。则与世间相违矣。当知众生分故之因。犹如螺贝之喻。皆可成立不净之宗。不可成立净宗也。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我身者。乃名我母。石女不能生儿。设言母是石女。则与自语相违矣。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指后陈宗体。如此中灭坏二字是也。声本刹那灭坏。但数论师。决不许声灭坏。故对彼立灭坏宗。名不极成。以彼决不肯信受故也。若欲破数论师计声是实者。应云。声是有法。决定无实宗。因云。三事合成故。同喻如军林等。破计常亦尔。具如唯识初卷中说。三事。即数论所计萨埵剌阇答摩以为能成。二十三法以为所成。而声即彼所计二十三法之一也。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所别。指前陈有法。如此中我字是也。佛弟子决不许立我以为有法。故对此说我是思。名不极成。以佛弟子。决知无我故也。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胜论计我为实句义摄。由德句中觉。乐。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之九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由我与和合句作因缘。和合句令九德与我和合起于智相。故举和合及所起智以显我体。然佛弟子不许实我。则彼立我以为所别。便不极成。佛弟子不许和合句为实有。则彼立和合因缘以为能别。亦不极成。故云俱不极成也。此和合因缘。是胜论外道妄计心外实法。乃邪因缘。非正教中十二因缘。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声是所闻。人皆知之。彼此既已相符。何劳立量对辩。故论本云。若如其声。两义同许。俱不须说。盖义有违反。方须立量。今既相符。不须更说。不应说而说。即是多事。故成过也。二别释九过竟。
△三总结九过。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多言。指上九种似宗之语言也。遣。违也。前五相违过。是遣诸法自相门故。后三不极成及相符极成过。是不容成故。立此九种似宗。总不生智果故。所以不名真能立也。遣诸法自相门者。如说声非所闻。即此非所闻言。便与声之自相相违。如言瓶常。即此常言。便与瓶之自相相违。如立声为常。亦与声之自相相违。如说怀兔非月有。亦与兔之自相相违。如说人顶骨净。即此净言。便与顶骨自相相违。如说母是石女。即此石女之言。便与我母自相相违也。不容成者。三种不极成。则敌家不许。故不容成。相符极成。则无可诤辩。故不须妄立。亦不容成也。立无果者。由真能立。令人生于正智。名为有果。今似能立。则正智不生。故无果也。
△二明似因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四种不成。六种不定。四种相违。皆名似因。非真能立之因也。
△二别释三。初释不成。二释不定。三释相违。初中二。初列名。二释相。今初。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二释相。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此先释四不成中之前二种也。设立量云。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是眼所见性故。则宾主两皆不许。故名两俱不成也。设立量云。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以对明论。则可成矣。倘以对声显论。则宾家不许。故名随一不成也。言明论者。有人偏执五明论中之声论是常。谓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唯识论中。则以许能诠故破之。谓余声亦能诠表。既非常住。声论能诠。与余声同。何独常住。今以所作性故破之亦得。盖声论既是所作。决定无常故也。言声显论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待外缘显发。方有诠表。故名为声显论。唯识论中。则以待众缘故破之。谓既待众缘。喻如瓶衣。定非常住。今若对彼立所作性故之因。彼将反破斥曰。声是所显。岂是所作。则宾家不许。犯随一不成矣。故若对声显论。须云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即与唯识论中待众缘故义同。然设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而对明论。则明论不许。亦犯随一不成。所以上文真能立中连举二因。其意在此。不可不知。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此释第三不成也。见理未确。妄有所说。名为犹豫。譬如远见雾起。其实非烟。疑惑是烟。遂为成立大种和合火有之宗而有所说云。远处火起是有法。火与大种和合为宗。因云以见烟故。是则犹豫不确之因。何能成立于宗法也。大种。即指薪炭等有质碍物。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此释第四不成也。空非心外实法。原不可计定有定无。然有外道计空定有。复有外道计空定无。今以计定有之因。对彼计定无之论。故名所依不成也。计定有者曰。虚空是有法。定有为宗。因云德所依故。谓万物皆依空生。皆依空住也。计定无者破曰。以无物故。名为虚空。虚空非有。云何可依。则彼德所依故之因不成矣。初释不成有四竟。
△二释不定二。初列名。二释相。今初。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二释相。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谓假如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量性故。则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名为不定过也。今当反问之曰。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亦同瓶之无常耶。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亦同空是其常耶。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谓假如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闻性故。则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是故亦名不定过也。若喻如空。空何所闻而显常。若喻如瓶。瓶何所闻而显无常。若除空与瓶之常无常外。余同品喻更非有故。是则便成犹豫之因。此所闻性。既非犹空之常。又非犹瓶之无常。毕竟其犹何等耶。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谓假如立量云。声是有法。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因云无常性故。此无常性之因。于同品止一分转。于异品却遍转。是故亦名不定过也。盖此中既以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则当以电空等喻为其同品。然此无常性之因。于电等则有。而于空等则无。是同品止一分转矣。又此非勤勇无间所发宗。当以瓶等喻为其异品。然此无常性之因。于彼瓶等却是遍有。是异品却遍转矣。上正破竟。此因下。破转计。谓设使此无常性之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今试问曰。为如瓶等无常性故。成彼声是勤勇无间所发耶。为如电等无常性故。成彼声非勤勇无间所发耶。则于同品仍止一分转。而为不定过矣。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谓假如立量云声是有法。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宗。因云无常性故。此无常性之因。于同品上虽能遍转。于异品上仍一分转。不能不转。是故亦名不定过也。盖勤勇无间所发宗。必以瓶等为同品。今其无常性之因。于此瓶等遍有。是谓同品遍转。固无过矣。但勤勇无间所发宗。必以电空等为异品。今此无常性之因。于彼一分电等仍复是有。唯于一分空等方得是无。岂非异品仅能一分不转。尚有一分转乎。言是故如前亦为不定者。谓设使转计此无常性。以电以瓶而为同品。则当难曰。为如电等无常性故。成彼声非勤勇无间所发耶。为如瓶等无常性故。成彼声是勤勇无间所发耶。则仍于同品亦止一分转而为不定过矣。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乐音洛)。
俱品一分转。谓于同品异品各一分转一分不转也。上明真能立因。须是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定有即遍转义。遍无即不转义。今同品仅一分转。则非定有。异品亦一分转。则非遍无也。谓假如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无质碍故。此无质碍之因。于同品喻仅一分转。不能遍转。于异品喻仍一分转。不能遍无。是故亦名不定过也。盖此中常宗必将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喻。今此无质碍性之因。于虚空等则有。于极微等则无。是同品仅一分转矣。又此常宗。必将以瓶乐等为异品喻。今此无质碍性之因。于乐等仍有。于瓶等乃无。是异品仍一分转矣。上正破竟。是故下。破转计。谓此无质碍性之因。设使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今试问曰。为如空无质碍。证声是常耶。为如乐无质碍。却证声是无常耶。则于同品亦仍止一分转。而为不定过矣。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无常之宗。虽以所作性为因。然不可说声非所闻性。则不能破妄计常者而立无常。计常之宗。虽以所闻性为因。然不可说声非所作。则不能破无常正说而立常宗。故虽决定相违。而皆犹豫不定也。问曰。如何方可破彼计常而立无常。答曰。应翻彼量云。声性是有法。决定无常宗。因云许所闻故。同喻如声尘。或云。所闻声是有法。决定无常宗。因云许是所闻故。同喻如所见色。二释不定有六境。
△三释相违二。初列名。二释相。今初。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法自相。即宗体之言陈。法差别。即宗体之意许。有法自相。即宗依之言陈。有法差别。即宗依之意许也。
△二释相。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劝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常即法之自相也。若以所作性为因。或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此二因者。惟于异品无常宗中则有。是故与常宗自相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外道以计我为宗。而我有二义。一者神我。不生不灭。即是真常之体。二者我身。积聚四大所成。有生有灭。即是神我之所受用。彼谓譬如积聚卧具等物。必为身用。则积聚四大以为眼等之身。亦必为神我所用。若无神我。何须四大积聚之身。譬如若无四大积聚之身。何须卧具等物。故立量云。眼等是有法。必为他神我所用宗。因云眼等是积聚性故。同喻如积聚卧具必为身之所用也。此中他之一字。即彼所计宗体。名之为法。然约眼等。则以神我为他。若约卧具。则又以眼等之积聚身为他。是一他字法上。而有二种差别之不同矣。今故破曰。此积聚性之因。假如能成立眼等必为神我之他所用。如是亦能成立彼自所立法中差别相违之义而为积聚之他所用。何以故。现见诸卧具等。但为积聚他之所受用故。既积聚卧具。但为积聚他用。则积聚身。又岂必为神我用哉。盖设使果有神我。而神我既不须卧具。又何须身。又积聚卧具。既但为积聚身用。则积聚身。亦但当为积聚他用。若神我亦是积聚。故名为他。则是无常。亦非真我。若神我非是积聚。则不当用积聚眼等。以积聚身。乃须受用积聚物故。是中所立法三字。即指外道所立必为他用宗体。彼欲以积聚性之因。成立神我之他而为能用。今即以彼积聚性之因。却成立积聚之他而为能用。则神我不攻自破。故名法差别相违也。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胜论立六句义。一实句。谓地等九种。二德句。谓色等二十四种。三业句。谓取等五种。四大有句。谓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盖计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也。五同异句。谓由此句故。令诸法各有同异。如地望地。有其同义。地望水等。有其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亦然。妄计此同异句亦别有自性也。六和合句。谓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业也。今先就彼妄计立量。然后出过。先立量云。假如说大有性是有法。非实非德非业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同异性。次出过云。此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之因。假如能成立彼遮于实等而云非实非德非业是大有性。如是亦能立遮大有性而云非实非德非业即亦非大有性。何以故。有实德业者。既决定非实德业。则实德业有者。亦决定非大有性。俱决定故。应申量云。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既非实非德非业。应亦非大有性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实德业。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此因。即指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之因也。前宗有法差别。指前文言陈虽但明大有句是有。意许则计实句德句业句皆有也。缘性。即因也。谓假如即此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之因。即于前非实非德非业之宗。其有法差别上。并可作有实句有德句有业句之因。然亦便能成立异此相违。而作非有实句非有德句非有业句之因。何以故。如以此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之因。而遮大有句非德非实非业。于大有句外决定别有实德业句。亦即以此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之因。而成大有句外决定非有实句德句业句。俱决定故。是中外量云。实德业是有法。离大有性外决定别有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同异性。申违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离大有性外决定非有宗。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喻如大有性。三释相违有四竟。已上明似因竟。
△三明似喻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二别释。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能立。即因也。所立。即宗也。假如说言。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无质碍故。合云。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之喻。于宗法常性。纵许是有。而于因法之无质碍。则便是无。何以故。以诸极微。亦是质碍性故。是则喻与因违。故名能立法不成也。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亦以声常为宗。无质碍故为因。而喻如觉。然一切觉。虽于因法之无质碍则有。而于宗法之常住性则无。何以故。以一切觉皆无常故。是则喻与宗违。故名所立法不成也。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俱不成。谓于所成宗法及能成因皆有不成过也此复二种。一者有喻。而喻与宗因相违。故俱不成。二者非有喻。喻既非有。不足以成宗因。故俱不成。先释有喻。若言声常。无质碍故。同喻如瓶。瓶虽是有。而性无常。复有质碍。故俱不成也。次释非有。若说声常。无质碍故。喻如虚空。此对有空论说则可。设对非有空论。则空既无矣。何得论常无常碍无碍哉。故亦俱不成也。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能立。即因。指见所作性也。所立。即宗。指无常性也。理应合云。诸所作性皆是无常。同喻如瓶。方能显义。今既无合。则义不显。故亦为过也。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亦有无常而非所作者。故亦成过。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此总结似同法喻有五种也。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凡立异喻。本为反显同法。故欲以无常反显常宗。质碍反显无质碍因。须立异喻。乃可反显同喻。且如立声常者。或复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则此异喻。于其所立常宗不遣。以彼外道本立极微是常。而今反以极微为异喻。是宗反成无常。不足显常宗矣。故此异喻微尘。唯于无质碍因则无。而于常宗仍有。是于因成异喻。于宗不成异喻。名为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谓若立声常者。或说异喻如业。此则但遣所立常宗。不遣能立无质碍因。以彼说诸业无质碍故。是则于宗成异喻。于因不成异喻。名为能立不遣也。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住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谓若无虚空论立声常者。或说异喻如虚空。以对有虚空论。则彼虚空二字。不能遣常住宗。亦不能遣无质碍因。一总不成异喻。故名俱不遣也。何以故。以彼有虚空论。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谓彼立常宗者。但云异喻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而不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等。则离遣之旨不显。故名不离。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若约无常宗同喻。正应合云。诸质碍者。见彼无常。喻如瓶等。今约立常宗异喻。故应离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方不颠倒。如或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则名倒离。盖合必先因而后宗。离必先宗而后因。语脉应尔。决不可乱。乱则非真能立也。已上第二似能立门中初正释竟。
△二结过。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二似能立门竟。
△三真现量真比量二门为三。初总标。二别释。三总结。今初。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惟有现比二量。
△二别释。
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现者。显现分明也。量者。度量楷定也。无分别者。分别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随念分别。三计度分别。今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名之为现。但有自性分别。名之为量。自性分别。即无分别。非谓如土木金石也。圆觉经云。譬如眼光。晓了前境。其光圆满。得无憎爱。夫晓了前境。即是自性分别。即是正智。得无憎爱。即无随念计度。即无分别也。统论现量所摄。则根本智证真如理。正名现量。第八识之见分缘三种性境。亦名现量。前五识及同时意识缘现在境。亦名现量。定中独头意识缘禅定境。亦名现量。如此心王在现量时。所有相应心所亦皆同名现量。又一切心王心所之自证分缘于见分。亦名现量。证自证分与自证分更互相缘。亦皆通名现量。故此现量正智。虽复昏迷倒惑毛道异生。未尝不具。但日用不知耳。今且就前五识及同时意识以辨其相。故云。若有正智。于色声香味触法之义。离于名言习气种子所有虚妄随念计度二种分别。各于自相分境现现别转。故名现量。言色等义者。六尘本是六识自所变相。非心外法。无性。无生。不属名言也。言现现别转者。谓见分显现了别。相分显现转变。但是依他起性。不堕遍计执情。故得名现量也。唯识论问云。色等外境。分明见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答云。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古人曰。见色闻声。止可一度。又有颂曰。彩云端里仙人现。手把红罗扇遮面。急须着眼看仙人。莫看仙人手中扇。旨哉言乎。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
相有三种。即因中三相离十四过也。因见烟故。了知有火。以譬因见所作。知法无常。虽未现证。而于所观境义不谬。故名比量。题称因明。正由于此。惟禀正教人。第六识与正解等诸心所相应者有之。
△三总结。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言此现比二量之中。即现量无分别正智。及比量所生有分别正智。名之为果。以现量是证相故。以比量虽未现证。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四似现量门。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世人现见瓶衣等种种假物。妄谓亦是现量。其实皆由分别而生。以彼有分别智。于色等义不得自相。但是于义异转。与上所云现现别转者不侔。故名似现量也。
△五似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谓若以带十四过之似因智而为先导。所起虚妄分别诸似义智。不能正解。故名似比量也。似因十四过中随犯一过。则所生智不解正义。非正智矣。
△六真能破门。
复次若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此明真能破者。可以破彼似能立也。若能显示似能立者所有过失。说名能破。谓彼初似能立者。有种种缺减过性。或犯立宗九过性。或犯四不成因性。或犯六不定因性。或犯四相违因性。及犯同喻异喻十种过性。今为显示此言以开晓于问者。故名能破。
△七似能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此明似能破者。不可以破真能立也。若其语言。不能实显能立之过。名似能破。谓于圆满真能立者。而反妄言显示其缺减性。或于无过宗。而反言其有过。或于成就四。因反言其不成。或于决定因。而反言其不定。或于不相违因。而反言其相违。或于无过喻。而反言其有过。如是言说。皆名为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既无过。不应妄破。故结诫云且止斯事也。大文二别释八门竟。
△三以颂总结。
已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余处
初入佛法。即须以此少少句义而辩邪正。故为始立方隅。譬如航海。须指南车。乃识方隅。如是初游佛法海者。须此因明。可辩邪正也。真能立真现量真比量。名为理。似能立似现量似比量。名非理。非理则可破。理则不可破。一切论藏。不过辩此理与非理。故云妙辩于余处也。然则不学因明。无以入正理之门。不穷教海。无以尽因明之妙。欲人守其约以博学。会其博而归约也。
因明入正理论直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