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No. 730-A 序

  夫戒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净无量之染业能立无量之梵行故。若无戒德。则染心何以皎洁。梵行何以克成。故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然持戒之心要唯二辙。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则自唐迄今代有人弘。作持则数百余载寂无提举。余自乙亥春。纳戒润州。恒侍先老人。辅化诸方。每以作持扣请。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愿维绝纽。藏内有昙无德部删补随机羯磨。乃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备。诚为典型。但以久湮。卒难力振。俟汝异日为众阐扬。於戏谆谆师训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栖山。念顾命之难违。感慈恩之当报。焚膏继晷。穷律部之奥微。率众躬行。阐羯磨之洪范。是制必遵。于非即革。但羯磨藏本。有纲目。列而法不全。复有文句。古而义不显。因怜初学临卷罔措。故余依律广其事法。释其隐微。题云毗尼作持续释。使诸展卷成坏了然。所冀同志诸仁知止作明是非。临事称量。应为当为。共沐戒海而尽浣凡心。俱践道阶而绍继圣种。又岂例图炫虚谈空盈卷轴哉。

  时
康熙乙巳岁前安居日毗尼后学滇南读体识于金陵宝华山之观西轩

  毗尼作持续释 凡例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办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说行者。斯则名为正法住世。又曰。不诵白羯磨者。终身不得离依止。是知比丘要务莫先于此。宜勉攻持。羯磨诸法始缘随事渐制。后因结集类分揵度。虽敛用讨文浩。若不精彻非过难逭。上古诸大律师匡维正法严净毗尼者。咸皆从广采略。恒诵不遗。今藏中昙无德部有三集。其二未融诸部。法仪欠备。唯南山宣祖撰集删补随机羯磨四卷。于对首心念会取他宗僧法羯磨。具如本部。施法应事。随机准义。加仪便用。有异于二。故今特绍行持。详稽原卷。前列纲目百八十四法。合复略六十有五。既云补集。缺意为何。及至文中。赘曰纵舒撰次。非学不知。徒废时功。未办前事。故阙而不载。必临机秉御。大钞详委。嗟夫大钞世没。觅访绝闻。是故研穷广部。校雠作持。应准目续法者上标一续字。应依律释义者上标一释字。应显过出非者上标一非字。应附证及便行者上标一附字。若无续释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书顶格。余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别新续。傥读怀疑。请阅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据。别集戒相。题曰毗尼止持会集。若彼应秉白羯磨者。咸示于作持中详明。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内原题如旧。外权更云毗尼作持续释。以便简讨。宗绍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后效。故(体)躬操二十余年。稿成不速刊行者。为令依学练知见闻坚信。今已信乐钦行故尔。寿梓流布。将来藉此以报佛恩。用酬师德。若受具已一往不知。由失所传。学而不行。其过何辞。设未受具者。窥阅律部。理当诫诃。如谓律法。先知而后受具。此则以毒饮人。宁不慎欤。

  毗尼作持续释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释原序
 篇目 释本题 释人题
 ○集法缘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单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对首法(三十一) 众法对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对首心念法(七)
  众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缘)
  一称量前事 二法起托处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约界
  五应法和合
卷第二
  六简集是非 七说欲清净(一明与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说欲法) 八正陈本意
  九问事端绪 十答所成法
 中明众多人法 后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义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对首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众法对首(具七非并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卷第三
 ○诸界结解篇第二
 僧界结解法第一
  结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结同法利界法 结同法别利界法 结法别利同界
  法)
  结戒场法(解戒场法 结有戒场大界法)
  结三小界法(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
  自恣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 解说戒堂法)
 结解衣界法第二
  结摄衣界法 解摄衣界法
 结解食界法第三
  结摄食界法 解净地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库藏法
卷第四
 ○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与度人法
 度沙弥法 与剃发法
 授十戒法 受戒体法
卷第五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缘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诸根具足 三身器清净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对(一结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数满足 四界内尽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资缘具足 七佛法时中)
  三发心乞戒 四心境相应
  五事成究竟(初明请师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间缘 四出众问法 五
  白召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和尚问法 八正问法)
 二正授戒体法 次说随相法
 授四依法
卷第六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请依止师法 与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众授戒法
 授沙弥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学戒法 与学戒法
 次说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众法 与畜众法
 正授戒前具八缘
  一明请和尚 二□□□□
  三差教师法 四教师出众问法
  五唤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白和尚法 八对众问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请羯磨师法 乞授戒法
 戒师和尚问答 正问遮难法
 正授戒体法 次受戒相
 次说四依法
卷第七
 ○衣药受净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会法
 受僧伽黎法 受缦衣法
 舍衣法 尼受余二衣法
 心念受舍衣法 受尼师坛法
 受钵多罗法 受药法
 受时药法 药无七过
 授有三种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观 受非时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尽形寿药法
 衣说净法 请施主法
 正说净法 心念说净法
 金粟净法
卷第八
 ○诸说戒法篇第五
 僧说戒法 说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颂 次明
 戒序并总结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识罪忏白法
 僧同犯疑罪发露白法 尼差人请教授法
 教诫尼法 差教授尼师法
 告清净法 疑罪发露法
 说戒座上忆罪露法 略说戒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
 增说戒法 与狂痴法并解
 解狂痴法 对首说戒法
 心念说戒法
卷第九
 ○诸众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对首安居法
 后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结便成法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讫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对首受日法
 命梵二难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难法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对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舍功德衣法
卷第十
 ○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三时现前得施法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五时僧得施法
 六非时僧得施法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二分法十种
  三同活共财法 四负债法
  五明嘱授 六分物时
  七断轻重物 八量德赏物
  九分轻物法 十得受衣法
卷第十一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忏海法
  忏波罗夷法 忏僧伽婆尸沙法
  忏偷兰遮法
 续初忏波罗夷法
  犯波罗夷覆藏者与灭摈法
 续二忏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说戒时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满已白僧停法
  与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满停法 与出罪法
  与坏覆藏者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坏覆藏及坏摩那埵本日治法
  与不坏覆藏坏六夜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及坏六夜出罪法
  犯僧残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比丘尼法
卷第十二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对僧乞忏法 请忏悔主
  和白法 正忏悔法
  对四比丘忏法 对一比丘忏法
 忏波逸提法 前忏舍堕
 僧中忏法
  初明舍财 中明舍心
  舍罪法
 乞忏悔法
  请忏悔主法
 和白法
  正舍罪法
 还衣法
  初即座转付法 后明即座直付法
 对四人已下对首法 对一人舍堕法
 舍衣法
 明忏罪法
  先忏从生罪 忏悔二根本小罪法
 忏根本罪法 忏后堕法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 忏突吉罗法
 正明忏仪 舍罪法
 误作忏法 余语法
 触恼法 差说粗罪法
 护钵法
  初明与钵法 次明行钵法
  正明护钵法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解学家羯磨法
卷第十三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
  解不礼法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恶性法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
 谏随举比丘尼法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嗔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 谏习近居士子法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法 解覆钵法
 呵责法并解
  解诃责法
 摈出法并解
  谏摈谤法 解摈法
 依止法并解
  解依止法
卷第十四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差人忏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见举法并解
  解不见举法
 不忏法并解
  解不忏悔罪举法
 不舍法并解
  解不舍法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
 ○杂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数 第二念知食处
  第三念知受戒时夏数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
  第五念念食同别 第六念身强羸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法 白非时入聚法
 作余食法 呵责弟子法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卷第十五
 ○杂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谏作犯法 谏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络囊乞羯磨文
 僧与老病比丘畜杖络囊羯磨法
 十诵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诵律受残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讫羯磨文
 差人行筹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卧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续释目次(终)

  No. 730-B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原序

  释此原序分三。初明如来出世说法制戒之由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今初

  原夫大雄御㝢。岂惟拯拔一人。

  释 原夫二字乃推原发语之辞。大雄者赞佛。顿超三界。圆满二严。居天中天。为圣中圣。故以大雄称之。御者人王临极为曰御极。㝢者天地四方为之㝢也。今借其义。谓如来应质娑婆。统御三千大千世界。本为普度诸有。咸脱轮回。导引群迷。共登觉果。岂惟拯拔一人。出现于世。拯谓拯救沉溺。拔谓拔除邪见。此彰化利之广也。

  大教膺期。总归为显一理。

  释 大教者。五时说法三百余会为曰一大时教。膺者当也。期者从旦至旦复其时也。然虽五时设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当其时宜而为说法。至于一期佛事将终。演妙法华则无二三。总收权小。并归大乘。为显一实相理。令诸众生悟入佛知见。故方称如来出世之本致尔。此明说法之妙也。

  但由群生着欲。欲本所谓我心。故能随其所怀。开示止心之法。

  释 此申明开权之义也。如来不即说一佛乘而等济之。必先以权教摄化者。但由群生迷真已久。痴无正智。贪欲深着。难语大法。谛审贪欲之本。所谓第六意识妄执我故。我执有二。一俱生我。谓凡夫于色受想行识五蕴法中。强立主宰。妄执为我。与身俱生。名曰俱生我执。二分别我。谓于计我法中。分别我能行善行恶等事而起执着。名曰分别我执。因执二我引生烦恼。作种种业。系缚生死。不能解脱。唯佛智知之。观诸众生种性乐欲。故能随其所怀而开示止心之法也。

  然则心为生欲之本。灭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于定发。发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须尊重于戒。

  释 此明断证非戒无托也。止者止息情虑。澄静昏烦。元即本也。谓第六识心既为生欲之本。若灭贪欲。必止息此心。澄静情烦。以空慧观照。了知五蕴无我。俱生分别不执则十使顿除。永断欲本。证无我理。名曰生空观(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现起。定力弘大。非净戒之功莫能发生。是故特须尊重于戒也。

  故经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

  释 此引华严经为证明。特尊于戒也。无上菩提四字乃华梵双举。梵语具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阿耨多罗翻云无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提翻云觉。无上是理。正等觉是智。正谓正中。即一切种智寂灭相。等谓平等。即行类相貌如实知故。然此极果理智非亚位所获。唯佛与佛乃能证知。今以引证此者。谓非独人天乐报权乘取果。功唯在戒。即诸佛如来圆满万行所证无上菩提亦以戒为本因。凡诸真修行者。应当一心奉持净戒。而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别。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性戒。真如不变本无染净。真如随缘修证不无。所谓已知法性无染污。随顺修行尸罗波罗蜜。是称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声闻乘一心持戒者是别解脱戒。凭师秉受。识相护体。少有染污。即千圣制。若心不专一。精穷律学。则名相茫然。持犯焉晓。贪欲之念易兴。我执之妄难除。纵有禅定智慧。非净戒所发真无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经为证。复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严持身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辙。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诵戒羯磨。尽形不离依止。

  释 此乃推功于戒也。要谓宗要。辙是车轮所辗之迹。若依第六识心起三毒烦恼。则成染根本。是生死因。若依之修三无漏学。则成净根本。是出世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论。宗要唯二。犹车两轮合辙。方能任载至远。偏则难免折轴之忧。持戒止作并行。庶几尘劳迥脱。昧则反招违破之苦。今人受戒欲净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者。止谓禁止身口不造诸恶。则四分戒本最为详备。名标五篇。类分六聚。随业心轻重。定犯相开遮。乃比丘净身树德之首务也。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者。作谓作办。事法不越。毗尼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约法量度。僧数众多。一人总收羯磨。以结大科。更无有余。是比丘施造成济之秘术也。然斯止作。已往贤圣奉持而早获无漏。未来僧伽依修而必绍圣种。舍此通途。则入道无由。故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结证显宗有据。故律云。若不诵戒谓不攻习其止持。若不羯磨谓不精练其作持。二持罔谙。佛诃哑羊。故制尽生形寿不得离于依止。唯听人为己师。而不听己师于人也。

  ○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

  自慧月西隐法水东流。时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则二部五部之殊。中则十八五百之别。末则众锋互举。各竞先驱。人或从缘。法无倾坠。

  释 初二句法喻双举。慧者如来以实智自证真理。以权慧说法利生。今在应迹利生边论。故但云慧也。月取清凉解脱之义。以喻如来于三界火宅中。施清净微妙法。涤除众生热恼。令得解脱诸苦也。月轮虽有东升西没之状。未曾离于太虚。则隐而不隐。佛应身虽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离于真际。则灭而不灭。故云慧月西隐也。如来在世教谈权实。言诠半满。乃至结集三藏。法海汪洋。邑润五天。恩波浩溢。衍泽震旦。故云法水东流也。时兼像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时世不古。以起分律之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灭于周穆王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灭日为始。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万年。自汉明帝永平七年。教法流入东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则正法千年。已过像法又经六百余年矣。既时不同于佛世。故人亦非真淳。体权达道之者。由通浇薄。致兴异执。自正法百十六年间。阿育王治国时。分裂毗尼。以水投乳。初则二部。乃结集窟内窟外之分。从此二部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摄。五百者大约言部类名数之多也。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文中虽序三时。其义所重在末。因两土传持多沿讹故。锋者刀剑之芒也。军前锋曰先驱。若以此方律学论之。则僧祇肇弘于曹魏。四分滥觞于大唐。中历晋宋齐梁隋代以来。十诵五分俱有司持。而诸部继宗者不无矜己抑他。致令说锋互举。各欲争竞先驱以显化导之胜在人。或可从缘易摄于法自无倾坠废兴也。

  然则道由信发。弘之在人。人几颠危。法宁澄正。

  释 弘者大也。此有二义。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人有二。一自持。二转化。所弘有四。谓教理行果。上就理法而论。则理法湛然。故无倾坠废兴。此依教行而言。则信智无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见尚且颠危。所弘之法宁得无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圣教绵历古今。世渐增繁。徒盈卷轴。考其实录。多约前闻。核其宗绪。略无本据。师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诵者极多。轻侮圣言。动𦁊形网。

  释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义也。世有二论。一以王者易姓受命为一世。二以师资相传为一世。羯磨自佛金口亲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历于大唐古今不绝。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渐增繁杂。既无益裨于成济之功。但徒劳盈其卷轴而已。向下出陈增繁无益之过。考其实录多约前闻者。谓若考究其录。实出何部。则正制无凭。多约闻前人口语。即以为是也。核其宗绪略无本据者。谓核定其宗所尚何律。则头绪错乱。大略因源流失传。无本可据也。如是考核师心妄制伪法者不少。披览不择是非诵行者极多。纵虽遇事彷行。凡诸施为莫不轻侮圣言。自将身形投入非法罥网矣(𦁊音卦。丝结罥也)。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渐令戒法毁坏。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盖斯之谓也。

  皆务异同之见。竞执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结。致使正法与时潜地矣。

  释 此复申明动𦁊形网之因。以叹其法道也。务者专力于事。以非制为是制。谓曰异见。以是制为非制。谓曰同见。同异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儒书举一隅以三隅反。谓物之有四隅。举一以知三反者。还以相证也。佛制羯磨过有七非。举一非以六非反。今不但思反。而且更增昏烦。结惑迷障愈深。致使如来正法与竞执同异之时潜藏于地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令正法疾灭。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如是学。慈诰若此。妄指实难。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证不得增减羯磨。当随顺如来所说文句。违者犯越法毗尼罪。当如是学者。乃教诫之语。慈者佛为一切众生大慈悲父。诰者以上发下曰诰。妄指实难者。谓非制言制。决无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昔已在诸关辅。撰行事钞。其罗种类。杂相毕陈。但为机务相酬。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诠题。若科择出纳。兴废是非者。彼钞明之。此但约法被事援引证据者。在卷行用。

  释 准别传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诏住崇义寺时。撰行事钞。在唐高祖武德年间。故言昔也。诸关辅者。关谓长安有四关。唐都于内。故称关内。亦名关中。四关者。东有函谷关。南有峣关。西有散关。北有萧关。辅者。汉武帝立右扶风。即凤翔府扶风县。左冯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为三辅。今以汉唐兼称其处。故云诸关辅。撰行事钞者。撰谓造也。钞谓誊写也。行事者。乃律学所行等事。其间罗列。各分种类。敛归施为。杂相通塞。俱已毕陈。但为机务决疑相扣酬答。准律撰文。其秉白圣教。故未录载。若夫作办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能诠之题。若今科内凡拣择出入兴废是非者。临文并示。彼钞明之。此但约一百八十四法以被时非时事。皆引有证据者。在卷行用。则非同无据者可知矣。

  然律藏残阙。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正文。必彼俱无。则理通决例。并至篇具显。便异古藏迹。

  释 律藏残阙义有遗补者。律藏二字单言本宗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于五印传持。缘尊者佛陀耶舍先在本国诵四分律。后入东土。不赍梵本而来。姚主请译流通。耶舍口诵梵音。佛念笔授成文。残阙者。残谓零落也。阙谓减少也。此有二论。一结集法藏。律无多部。后因异见遂尔渐分。既取舍非同。则残阙不无。二译传此土。翻梵成华。笔授润文。拟或遗漏。统阙诸部撮略正文者。统谓总也。关者要会也。诸部者。今藏中有摩诃僧祇部律四十卷。萨婆多部律名十诵六十五卷。弥沙塞部律名五分三十卷。并善见萨婆多论等。故云诸部。其根本一切有部于后方来。故尔不序。南山宣祖慧见超群。弘振颓纲。阅本藏文。味诸揵度。逢事当作。义合秉法。而羯磨不载。难于应用。故总会诸部。若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补其遗。必彼俱无。则理应通决。准例余法。便其时机。并至篇具显。由便于今故。与古藏卷文迹有异也。

  夫羯磨虽多。要分为八。始从心念。终乎白四。各有成济之功。故律通标一号。敢就其时。用显要者。类聚编之。文列十篇。义通七众。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务也。

  释 此段乃分科谦结之文也。谓圣制羯磨虽多。其义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对首心念羯磨。三众法心念羯磨。四但对首羯磨。五众法对首羯磨。六单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后三为本。前五为开。若以四五为本。三二是开。各有成济之功者。谓僧众一人有异秉白。办事无殊。但拣坏缘。俱成利济也。敢就其时用显要者。敢谓勇敢。乃进取之义。就者从也。准舍利弗问经中。佛言摩诃僧祇部。其味纯正。其余部中如添甘露。诸天饮之。但饮甘露而弃于水。人间饮之。水露俱进。或时消疾。或时结病。其读诵者亦复如是。多智慧人能取能舍。愚痴之人不能分别。今宣祖独敢采补遗轨。准例阙范。而南山律宗赫赫传芳。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来所使。孰能勇敢以符圣意哉。编者次简也。篇者简成章也。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务者。此二句乃谦结之文也。岂者非然之辞。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时诸司律学宗匠也。谓斯羯磨岂因当今律司。而辄撰集本欲将以自明无昧。终身愿为恒务也。此则德硕而不矜。学博而不负。谦恭善导。愍物情切。皆由弘法之愿深广也。

  略释原序已竟。

  篇目集法缘成篇第一诸界结解篇第二诸戒受法篇第三衣药受净篇第四诸说戒法篇第五诸众安居篇第六诸自恣法篇第七诸衣分法篇第八诸罪忏法篇第九杂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终

  No. 730

  昙无德部四部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今释此羯磨大科分三。初释本题次释人题三随文续释

  今初。

  昙无德部四分律

  释 题中首标部名。次出律者。为别他宗。特显本部故。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兹不再繁。

  删补随机羯磨

  释 删者。谓删去缘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补者。谓补足本部之遗。准例余轨之式。若详明删补。义如原序。随机者。谓就其时用也。梵语羯磨。此翻办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济之功。故律总标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广长舌相。博应圣凡。舍之则涅槃无径。依之则菩提有基。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续释文成十五卷。兹当第一。略释题竟。

  次释人题。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撰集

  释 唐者。以别代世也。李渊于隋炀帝十二年中。封唐国公。为太原留守。使后举义兵入关中。遥尊炀帝为太皇。立代王为恭帝。渊进爵唐王。后受隋禅而有天下。称高祖。国号唐也。京兆者数名也。十万为一亿。十亿为一兆。十兆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众大而言者。盖辇毂之下声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犹京都京师之称。即今陕西西安府是。旧曰长安。周秦汉晋以至隋唐。并都于此。崇义寺乃京兆之首刹。今以京寺兼名者。举京令远人知。京是总名。举寺令近人知。寺是别故。沙门者。是释子之通称。谓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瞋痴。识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讳。祖乃隋吏部尚书钱申之子。生于隋高祖开皇十六年。九岁遍览群书。十二岁善习文墨。十五厌俗。依智首律师受业。十七落发。二十依智頵律师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师习律。性乐禅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隐于终南山纻麻兰若。始制行事钞。贞观十九年奉太宗诏。住持崇义寺。玄奘法师翻经弘福。笔授润文推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复居终南山。干封二年春天人报祖。归弥勒内院(干封即高宗所改之号。当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众见天上幡华交列。异香天乐。天人同声。请祖觐弥勒。上闻之诏天下寺院。图形奉祀。后唐懿宗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由其始终隐居终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师称焉。自唐迄今。律学咸绍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释人题竟。

  三随文续释。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缘成篇第一

  释 一切所作事业因缘成就。方可克办。今但云缘成。不言因者。缘谓人法事。事内摄因故。由先起心办事。后方秉白作法。即以办事之心为因。故立集法缘成。冠之于首。篇者编也。出情铺事。明而遍也。文列十篇。兹当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故前举纲领。未振毛目。

  释 初二句。事谓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时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萨。每逢夏际。九旬安居。不得越前过后。纵听开缘亦有定期。故名时事。二者非时事。除时事外。一切成善治罚等事随缘即办。不局时节。故名非时事。法谓一切羯磨。盖法不孤起。事不自办。法因事制。事依法成。举事则兼法。举法则兼事也。大谓二部大僧。小谓下三小众及近事男女。齐者等也。降者归也。今斯羯磨正为大僧办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禀受归戒。及小三众安居自恣等。统归于中。以彰戒为七众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次二句。谓一百八十四种僧法羯磨。成济之功无殊。秉白之用有别。故前详列。俾其举纲得目挈领全裳也。纲乃举纲之总绳。目乃网孔之细数。网虽大小不等。一网一纲已定。孔虽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数。此羯磨纲目亦复如是。今文首标集法缘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总纲也。一百八十四种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细之孔目也。若随法分类者。举单白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九法是其细目。举白二羯磨为纲。所摄五十七法是其细目。举白四羯磨为纲。所摄三十八法是其细目。又若举但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一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五法是其细目。举但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三法是其细目。举对首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七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心念羯磨为纲。所摄四法是其细目也。若随事分类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诸界结解之总纲。十二白二羯磨结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纲所摄之细目也。至于后八篇。其说亦然。故云。前举纲领未振毛目。毛谓微细。

  又缘通成坏。教相须张。并如后例。义无紊乱也。

  释 成则如律如法。坏则非律非法。须者用也。张者开也。谓作白羯磨虽藉缘成。方办前事。又复应知。所集缘中通乎于坏。若弗预研难明非过。故准制教成坏之相。开列篇首。庶几临境不昧。以便察是拣非。并如后文。准例遵行。义无紊乱。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开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释 此总标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谓僧常所行时非时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种羯磨。摄尽无余。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诵律。佛言白众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说。故名白(此是布萨自恣等。先白僧知集于某处。乃众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萨说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谓单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说。是三羯磨。并白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单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一科也)

  释 上总标名。此下分列纲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旧列之。若有纲目而无法者。今随赘。下云此法续入某篇。俾知类敛有归。不致目法错乱。

  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悔(谓三十舍堕中。除杂野蚕绵作具自手捉钱宝种种卖买三戒。余二十七皆有受忏主单白法) 行钵法 余语法 触恼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与剃发法 与出家法 差教授法 唤入众法 对众问难法 说戒和法 僧发露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上非时静灭二法续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难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诤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舍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续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说戒法 第二增说戒法(此二增法续入第五篇中) 简集智人法 断事遣不诵戒不诵毗尼者出二法 遣舍正义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简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于灭诤中明) 差往王城结集法 迦叶论法毗尼法 问优波离法毗尼法 优波离答法 问阿难法毗尼法 阿难答法 七百中论法白 差比丘论法白 正论法毗尼法 问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罗应有白(此一法明于第六篇中)。

  释 差往王城结集。乃至阿难答法。此六单白羯磨。按五百结集云。如来涅槃七日已。大迦叶知之。领五百比丘。奔诣鹤林。皆欲见佛。未烧舍利。于途次间。闻䟦难陀释子在众中语诸比丘言。长老且止莫大忧恼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脱。彼在时数数教我等。是应是不应。当作是不当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叶闻之不悦。乃至鹤林礼佛足时。世尊足还内棺中不现。大迦叶哀叹说偈。绕棺七匝。火不烧自。然大迦叶烧舍利已。以先途中所闻因缘。告其大众。我等今可共论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余言讥嫌。沙门瞿昙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时皆共学戒。而今灭后无学戒者。诸长老今可科差比丘多闻智慧是阿罗汉者。结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论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单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后百岁。毗舍离城䟦阇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净。佛所听。谓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两村中间得食(二)。在寺内得别众羯磨(三)。在界内别众羯磨听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来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来所作者。犹云从末如此也。以后是相似法)(五)。足食已舍威仪。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处得食(六)。得用共宿盐着食中食(七)。得饮阇楼罗酒(八谓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银(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闻知。不与䟦阇子比丘同行。即往诸国觅如法多闻广解毗尼智慧上座问之。以证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阎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离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难皆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论。有七百阿罗汉比丘。在毗舍离城集论法毗尼。离婆多上座问。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检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筹。复往僧中亦如是检校。令众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叶准例圣制单白羯磨。其后五法是遵效最初结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无。故不续入。广载律藏。请阅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卧具法(已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差说粗罪法(续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还衣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离衣卧具二法。是从僧乞求羯磨开听者。续入第十篇中)护钵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师法(续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学家法并解(此二续入第九篇中) 畜众法(即与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与外道住法(此一法续入第三篇中)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此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大界法并解 结戒场法 结不失衣界法并解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二同界法 结一同界法(一谓法同)结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结解续入第二篇中) 与痴狂法并解(续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结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赏看病人法 分亡人轻物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结守二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净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续入第七篇中) 差人忏白衣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筹法(续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续入第三篇中)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此二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家法 解覆钵法(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杖络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应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阇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差请敷卧具。分浴衣。分衣可取。与差比丘沙弥使。

  释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后。于第十篇中续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三科也)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摈谤法(摈谤是二法也)谏恶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残后四用)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见单堕中用) 谏随举比丘尼法(此是尼八弃中一也)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瞋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残后八所用) 谏习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单堕法用) 式叉学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摄也) 学悔法(犯重不覆者开用) 诃责法并解(喜开诤骂起诤不灭者用) 摈出法并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并解(痴无所知多犯众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此法若以下贱言骂淳善居士者用) 不见举法并解(犯言不犯应三举令言罪性用) 不忏法并解(犯罪令忏答言不忏者用) 不舍法并解(若起恶见不舍者用) 与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残所用)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此即觅 内缺灭罪相也 摈法)。

  释 目列三十八种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学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属成善羯磨。原卷已备。余三十六法尽是治罚羯磨。皆续入第九篇中。义通净染染净净净染染也。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说戒法中亦尔。

  释 前集僧法。非众莫秉。此列对首随事故。开对首者。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陈如等五人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来比丘。得证阿罗汉果。佛令各各教化诸方。勿二人行。众奉佛敕游行说法。时有闻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诸比丘将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与出家受具。谓剃发受三归也。后制十僧白四受具。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归即是受具。佛言归依三宝即是出家。三归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说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萨日。应先净处及备众具。若僧数不满。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语说戒。亦名清净布萨。故云说戒法中亦尔。

  十诵律云。对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后来比丘不与分。

  释 此复引十诵。广明对首也。彼律云。有一住处。诸人为夏安居僧故。布施诸衣应分物。虽为夏安居。僧施应分。若一比丘独安居应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尔。后来比丘不与分(此是现前僧时物也)。

  义分二别。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法。文通诸部。并如下列。

  释 谓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义。名立对首法。非一概应分为二。若不别晓。机法俱非。

  △但对首法([三十一] 此乃开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并舍 受钵法并舍 受尼师坛法并舍 受百一衣物法并舍(后二法读入第四篇中) 舍请法(于止持单堕中已明) 舍戒法(于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请依止法衣说净法 钵说净法 药说净法 受三药法(谓非时七日尽形三药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与欲法忏波逸提法 忏提舍尼法 忏偷兰遮法(此一法续入第九篇中) 忏重突吉罗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发露也。谓八品小罪。六聚意同。发露所犯。先须问明。即后文忏从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舍僧残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残诸行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续入第十篇中) 尼请教授法(续入第五篇中) 作余食法。

  △众法对首法(有五 此是开八中之第五科也)

  舍堕法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五篇中)受亡五众物法。

  释 一往师家无论所犯轻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礼。求发喜悦。名曰对首忏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罚机开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传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义分三别。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法。三众法心念法。并通诸部。至文自须。准僧法羯磨。独四分一律。

  释 心念者。谓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办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听者缘开不恒。前对首法中已明。文通诸部。至此复云。并通诸部。如是重重引证者。为显采补残阙。唯对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无遗。故弗采补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开八中之第六科也)

  忏轻突吉罗法 六念法 说戒座中发露诸罪法。

  △对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开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说净法 受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持三衣法 舍三衣法 受持钵法(此中受二药钵三法。续入第四篇中)。

  △众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开八中之第八科也)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众衣物法。

  已前略明缘集。已后辩缘成坏。

  释 上句结前所列。合三开八。羯磨之纲目。释事法兼通等。略明缘集也。下句起后。广引教相。称量作法之定制。释缘通成坏等。以振毛目也。标文分前中后者。为对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纲目中列所兼能。此辩缘内能所双彰。须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余一切羯磨应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释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种。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详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缘。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举一人二人三人。或僧举僧。佛诃责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理和。谓同证无生。二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以下不成僧数。自制白四受具之后。中国定满十僧。边国开听减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应差二五德人。众但五人。前后单差。六人同集。一时双牒凡为僧残行满出罪。事重法严。众须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余一百三十一羯磨应作。若五人僧。除中国受具并出罪。余一百三十二羯磨应作。若十人僧。除出罪。余一百三十三羯磨应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种羯磨应作。而况过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则多多益善也。须知四种僧应办之事。如数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总明僧法也。

  △一称量前事

  释 称者量度也。作持称量。大约有二。一者应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二者应随一一羯磨。称量人法事三种缘。若善称量。则功归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称量。则过责临众。事无克成。是故首明称量。一贯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论云。事谓人法也。

  释 凡所作办。人法事三现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隐于人法者。盖事因人起。人能秉法办事。故引母论。以发其隐。论文云事是人亦谓法也。

  律云。称量比丘及白衣。称量羯磨及犯事也。

  释 此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也。凡有事起临作法时。先当称量事之轻重。是属公。是属私。应云何作法之三种。是成善。是治罚。应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众。是异众。应云何集。若论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独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称量明显故。所取例于余也。佛言比丘有十法。应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恶说骂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损减。三作无利益。四作无住处。五斗乱白衣。六于白衣前谤佛。七谤法。八谤僧。九于白衣前作下贱语骂。十如法许白衣而不实。如是十法少多有者。与作羯磨。故云称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应与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门。四不恭敬婆罗门。五所应持者不坚持。若白衣有五法。应与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称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为作举。作举已为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先若不三举。羯磨不成。故云称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见闻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见破威仪。若无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称量犯事。此谓一事中称量三非。余事准例。

  然所为之缘不出三种。谓人法事也。如受戒忏悔差使治摈等。为人故作。如说戒自恣等。为法故作。如结界摄衣净地库藏等。为事故作。

  释 此明随一一羯磨称量三种缘也。谓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办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种。事缘虽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发起因缘属本羯磨者。有羯磨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弥即成比丘。忏悔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煮畜饮食事故结。如结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概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但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字摄之。余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有二。余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单作之制。是说已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已定单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具。余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属具。余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属具。余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余三属单也。又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余法同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处。前已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盖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已定限齐。尽名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余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证。已知托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翻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释 上云三通。未言下数。故复明之。此威仪三卷。后汉安世高译。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无常时随打(即送亡僧也)。若县官至大火大水贼盗。此四亦随时打。不定下数。若会沙弥打三下。会优婆塞打二下。呼私儿打一下。言私儿者。拣非王施僧伽蓝民。是众私畜为执劳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明僧集约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成就。扶疏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已闻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翻云空寂。又翻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已定。众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为界。余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音义

  凡例

  凡者大概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而起例。

  敛

  廉上声。收也。聚也。

  讨

  寻也。

  逭

  逃也。

  浩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

  赘

  附赘也。

  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穷究也。

  校雠

  两本相对。覆校如仇也。

  窥

  小视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满也。无欠也。

  遂

  随去声。就也。因也。

  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不钦遵。无敢违者。

  禅

  蝉去声。传与也。

  辇

  连上声。步挽车。

  毂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讳

  生曰名。死曰讳。

  孕

  音胤。怀妊也。

  頵

  音均。

  谥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

  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称鹤林也。

  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证阿罗汉果者。

  几

  尚也。

  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着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着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着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余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德聚名应身也。

  汪洋

  浩瀚深广也。

  邑润

  上音邑。湿润也。

  溢

  盈满也。

  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而渐至横流也。

  硕

  音石。大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六简众是非

  释 简者。简别也。众者。谓出家五众并白衣人也。上云。应法和合。应来者来。然恐来中杂其非众。故第六复明简众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众。由沙弥盗听比丘羯磨说戒同僧法事。名曰贼住。于受具时。便成遮难。故当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萨时。遣沙弥着不见不闻处。应看床下以灯火遍照。而云等者。摄白衣人也。缘平沙王信敬三宝。差人守僧伽蓝。于布萨日。恐违王命。不敢远去。佛言。当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尔者。诸比丘出界布萨。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说戒。

  又云。有四满数。一者有人得满数不应呵。若为作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明满呵四料简也。初句总标。向下别释。若僧已为作呵责羯磨者。此因斗诤骂詈。于众中起诤事故。若已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故。若已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诸白衣杂住亲附。不顺佛法故。若已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贱言讥骂信乐檀越故。如是四人虽经羯磨。乃苦切治罚。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与众同集。但得满现前之数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则犯所夺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满不应呵。

  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也。

  释 若欲受大戒人。是谓沙弥也。故不得满僧数。应呵者。彼临受戒。正秉白四时。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据十诵毗尼序中。佛言。沙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满数应呵。

  三者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足数。

  释 此第三中广引律证。先明尼及小三众。若大僧界内和集。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举过治罚等事。其比丘尼并小三众不得作满数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释 十三难者。一犯边罪。二犯比丘尼。三贼心受戒。四破内外道。五黄门。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罗汉。九破羯磨转法轮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谓之十三难人。傥受戒持。知有无容受戒。设有众不知。受已后若知者。即当灭摈。不与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后有犯。犯则非僧。故不得满四种僧数。不得众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举。若灭摈。若应灭摈。若别住。

  释 三举者。谓不见举。不忏举。不舍恶见举。若灭摈者。绝其形迹曰灭。弃之界外曰摈。法食无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当如是。应灭摈者。谓事露实犯。法应灭摈。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别住者。谓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别住一边而不现前和会。如是之人。不得满僧数。不得遮羯磨。

  若戒场上。若神足在宣隐没。离见闻处。若所为作羯磨人。

  释 已上满呵双明。此下唯明不满也。戒场大界标相各别。神足在空。非地所摄。众中隐没显异无形。离闻在见。秉白莫听。离见在闻。自身屏障。若为他人作法现前。僧不满数。欲将彼等为满数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种不足数。

  释 此句结上。谓尼及小三众十三难人。三举二摈别住。戒场在空隐没。离见离闻。是二十八等人于四种僧中。皆不得足数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诵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释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群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与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与他出罪。

  十诵缘起亦尔。谓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还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应作足数人。与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阙行竟。故引十诵以补之。

  十诵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哑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

  释 睡眠者。心落无记。身徒临座。乱语者。口无禁忌。言多扰众。愦闹者。心乱不静。意缘别境。入定者。摄心反观。问答不觉。哑者。应成白四。言不能证。聋者。难于察听。是非罔谙。哑聋者。言听双阙。无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觉昏昧。乱心者。语言颠倒。坐起乖仪。病坏心者。四大相违。自无主宰。树上比丘。谓树上作安居者。托处有异。远众非同。白衣者。谓虽已剃发。戒品未沾。此十二种人。中边国土受戒。不得足师僧之数。岂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满数故。

  摩得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满众。

  释 重病者。心缘痛苦。难候事毕。边地者。国语有殊。言说不解。痴钝者。愚无所知。不诵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满众。

  僧祇律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释 若与欲人者。谓凡满众之人。皆为作法中证明。一人秉白羯磨。余众察其是非。如法则忍可。非法即应遮。故须本人现前。余众与欲则可。若以与欲人。满中边授具师僧者不许。若隔障者。谓其人虽集。复有屏风帘幔等隔障。视听非明。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者。谓半隐半显。仍同异众。非现前数。故不听满众。中间隔障者。谓人已来集。身无遮隐。中间复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睹。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虽无物隔。覆露仍异。故不成满众。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虽无覆障。坐处是一。与众复远。手不相及。故亦不听满众又云。若众僧行作羯磨。坐则非法。乃至住坐卧互作亦尔。第四分云。我往说戒处不坐。为作别众。佛言非法。

  释 凡入众为足数僧者。坐起行来。同众不异。异则不和。在众非众。而云卧者。为足四仪。不阙法数。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别众之由。事因六群比丘彼于布萨日。作念云。我往说戒处不坐。恐余比丘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令众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责。六群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说戒。

  释 彼律云。布萨日病人若来。僧中若病者。多不能来。僧应集病人所羯磨说戒。此明别众。病尚无开。况余小缘而违圣制。

  佛言。别众义如醉人等。或自语。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称等。并名非法。故律中受戒舍戒法内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领解。如前缘者。并不成故。

  释 初三句准律出义。下依律释明。受戒揵度云。时诸比丘有与眠人受具。觉已还家。诸比丘言。止莫还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与酒醉人受具。有与狂人受具。有与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尔。此谓正受戒时。心境不称。受已还家。非僧所摄。故云。别众义如醉人等。初篇舍戒法云。若于颠狂人前舍戒。乱心人前。痛恼人前。聋哑人前。中国人在边国人前。边国人在中国人前舍戒。此谓正舍戒时。自语前人不解。虽未成舍。舍念已决。体非比丘也。末二句总结。第三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谓如前广引毗尼详明。所遮等缘并不成。应法满数僧故。

  又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临机明练成坏两缘。

  释 前文唯简满数之僧。此复兼明别众。故云又复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初句谓有人不得于受戒出罪受忏治罚等。羯磨僧中足数。以被治罚。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忏悔。故余羯磨中得足僧数。若离见闻处。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数僧。犯别众过。此即被呵责等四种人是也。二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数。虽在界内。不犯别众。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难三举二灭𢷤等人是也。三句谓有人于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数。若不来不与欲犯别众罪。此即哑聋痴钝乱心重病边地等人是也。为彼不能证明是非故。皆不听足数。由本是比丘。故不来犯别众。四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于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数。不来不与欲犯别众。此即清净无过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简之如法。是谓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简之非法。是谓羯磨坏也。斯乃四句差别之义。若和集秉白。以便临机明晓。是为善闲。毗尼熟练成坏两缘。

  四者有人得满数。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离见闻处。乃至语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释 此谓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来集。不离见闻。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语可闻。是故称名善也。由善而无过。亦得满僧数。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说欲清净

  释 前应法和合是非已简。若有应与欲者。与欲来不知与说轨则为何。故第七复明说欲清净。

  律云。诸比丘不来者说欲及清净。于中有三。谓与欲受欲说欲等法。

  释 此中总引第二分说戒揵度。先标三法。后别明之。俱摄但对首内与欲法属公私也。

  一明与欲法。

  释 与者。付授也。欲者。乐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则人人乐欲。和合共办。由被缘务所羁。不能躬诣。故将自己乐欲之心。对一知法比丘。具仪说之。乞彼至时。传向僧中。俾知心同不异。以准现前集众。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缘斯故开。与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并听与欲。唯除结界一法。

  释 此按本律。听三宝及病事与欲。然于法病二事。开缘未详。今采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与欲。或现有病。或恐病将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饥渴寒热。或禀性多有闇睡。修余善品。冀遣惛沈。或于静房自诵戒本。或于他听受戒义。或守文句人。系心思义。恐其废忘。或创始修得。妙观现前。为伏心故。或于觉分善品不令间杂。若杂缘恐失正念。或时见谛得。斯皆与欲无犯。若与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刍当废余善事。当赴其处。若苾刍懈怠。及为鄙法而与欲者。得突色讫里多罪(即突吉罗)。唯除结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缘。方成。唯结界羯磨只具七缘。一者无处可托。二者无界可约。既无界摄。故不说欲。又则结界先唱方隅。必知纵广创立之限。应须尽集。故亦不听与欲。据灭诤揵度中。用多人语及草覆地灭诤。亦不听与欲。恐不现前。后更发起诤事故。

  有五种与欲。若言与汝欲。若言我说欲。若言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成与欲。若不现身相不口说者不成。应更与余者欲。

  释 现身相者。时有病比丘。于布萨日。不能口说清净欲。诸比丘白佛。佛言。应与身清净欲。若举手。若举指。若摇身。若摇头。乃至举一眼。名与清净欲。若病者不现身相。若四种口说言音不明等。皆不成与欲。应更与余者欲。谓待病人惛沉苏惺。再现身相。及余四再向他人言说明了。俱成与欲。

  又云。欲与清净。一时俱说。不得单说。

  释 律中制缘。因六群比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净。而羁留羯磨说戒。以此白佛。佛言。与欲时应云我与欲。清净准此。谓一令告其自己乐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净无过。虽不现前。亦不碍于众僧作法。故云与欲清净一时具说不得单说也。

  若欲广说者。应具修威仪。至可传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具修威仪者。具谓无阙。修谓整饰。凡入僧中及对一人作法时。应整衣肃容。三业必恭。以表至诚也。向下具仪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语娑檀陀。律摄云。是相敬言。于苾刍若少若老不应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为具寿。小称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于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总句。律中因六群称事与欲言。我以此事与汝欲。及清净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净来。不持余事欲清净来。故所羁留僧事。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称事与欲。自今已去。听如法僧事与欲清净。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忆姓相名类者。随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记者。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亦得。

  释 此引开缘。备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意多少受。不能忆字者当称姓。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不能记相貌者。但言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亦得。

  续 僧祇律云。当明日布萨。今日与欲。不名与欲。又云。时集应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时欲。若寻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与欲。羯磨余词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释 受乃领纳忆持也。若与者能广略如法与。其受者不善忆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过。若出界外去。若罢道入外道众别部众。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七缘。若自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三举二灭摈。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尔。应更与余者欲。

  释 受欲已便命过者。生死呼吸不与人期。出界去者。倏尔缘牵。身逐事往。若罢道者。贪欲炽盛。戒羸还家。入外道众者。知见颠倒。弃正从邪。别部众者。四诤反和。部党各分。至戒场者。异界经行。忘误所受。明相出者。后夜已过时属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缘。诸比丘与欲已。一一生疑。作念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难人。乃至离见闻处。义准前释。通前命过等七种。此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纵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尔。应当更与余者欲。

  僧祇云。五种失欲。如不足数中说。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与欲人出界。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难事惊起无一人住者。如是等并名失欲。

  释 不足数中说五种失欲者。谓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种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内与欲。非界所摄。不在集中。若布萨日先有事缘出界。界外不须与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为因缘。有误他欲。与欲人出界者。法因人开。人去法失。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者。律中时有病比丘。与欲已。闻僧中说法毗尼。自力就听。坐久疲苦。以先与欲。默然离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谓持欲人已至僧中。与众同遭水火贼兽等难。一齐惊起。四散各避。界内无一比丘。如是等并名失欲。

  十诵云。与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与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众人。皆不成欲。

  释 尼等四人。谓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狂等三人。谓痴狂人。乱心人。愚钝人。倒出众人者。谓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复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诵云。取欲清净人。若取时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净欲。

  释 取者索也。谓比丘正索彼人欲时。彼言。我已舍戒作沙弥。作优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则布萨不共。所以与时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尔。

  续 僧祇律云。若上座应言。我是僧上座不应受。若教授尼人。若诵戒人。应各自说不应受。若守房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余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练。若我是粪扫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释 上座者。夏腊超群。德业无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说法开导。应供受施。一切作为。众皆恭敬。若教授诵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无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与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谓自彰头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余比丘。应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若自身缘绊。他欲在己。则两皆失欲。僧事羁迟故。圣慈应机。复开转授。今文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众多二字作某甲。余词无异。

  三明说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应与堪能持欲。僧中说者。

  释 此明不得疾与无智者欲。应与堪能持欲者。谓诣一往守护戒品。智忆不忘。人所具仪与之。如是之人方知时欲非时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为说此引僧祇者。为显前失欲诸缘皆由与者。仓卒不择其人故。

  若有说者。羯磨人如上问已。彼持欲者应答是也。

  释 羯磨是总称。凡时集诵戒者。非时集秉法者是。如上问已。谓如上应法和合。简众是非。羯磨人问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于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仪。至羯磨者。前作礼一拜长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余词同上。

  释 准义说竟。理无默然。诸部文阙答辞。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时。及随时白事。皆应答云。奥箅迦。此翻云好。又云尔。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说者。得越法罪故。今说竟。羯磨者答善。彼说者答尔。一拜起已。归复本座。此就坐听诵戒之仪。若是常时立作羯磨。则出入不离本位。向下准此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并成。若故不说。得突吉罗。若病重者。应举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别众故。若中道逢难。界外持欲来得成。

  释 此引开缘。睡眠是五盖烦恼。入定乃刹那三昧。暂忘由专念。善品既非有。意并成说。欲若存心。故不说者成犯。彼如法与者无别众过。若病重者为不能现身相故。若中道逢难者。律云。时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贼兽及河水大涨不得至。更从界外来至僧中。诸比丘生疑白佛。为失欲不失。佛言。成与欲。清净不失。此谓界宽。路远者引据便用。

  △八正陈本意

  释 陈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缘开。与欲僧无别众。身心既集。意欲何为。故第八复明正陈本意。

  谓僧私两缘僧中。或创立法处。则竖标唱相。或常所集用。则行筹告白等。

  释 初句总标本意。谓所为之事无越僧私两缘。向下分释。若就僧中公事。大约有二。一者或始择净地。创立伽蓝。以为法起。托处必结场界摄衣。此则竖三重之标。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齐畔。以便出入经行。次者或寻常集僧。作法办事。如布萨安居受施灭诤等。此则先须行筹。次方告白。若余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筹。斯陈僧中公缘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违情治罚。则作举乞罪。若顺情请许。多须乞词。并至文具显(上乞音气。与也下乞音诘。求也)。

  释 就私事中。亦有二种。特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众居违理。纵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条。必依治罚。或作三举与罪。白四羯磨作举。唯是七法与罪通乎篇聚。顺者不逆也。若善顺治罚。如教改悔。僧中请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众愍。听许作法仍净。此则多用求词。事有巨细。并至文具显。斯陈一人私缘之本意也。

  △九问事端绪

  释 端绪犹头绪也。上陈本意事有僧私。凡会作办委僧量。宜必先对众问其所以。故第九复明问事端绪。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事合通别。临时准一通问。

  △十答所成法

  释 问则唯言端绪律教勿紊。答则当依事说法施有据。若事未确。法亦徒宣。故第十复明答所成法。

  律云。应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后法缘通别。说戒自恣应在后。作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若结界舍界理无双答。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释 初句正明问答。次二句总标答中之差别。下三句随事别释。末二句乃叮咛之语。然事有先后。此但指说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诸羯磨。然后说戒。又如十诵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应说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说。皆是露罪忏悔之法。不同余事。集僧便作。必须清净方堪诵听。故先令发露。作法忏悔已。次后方可说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后也。然虽今非昔。比不能当。下作法忏。除预期忏摩。即名先事发露无覆。亦名清净说戒自恣。又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者。谓此二种答法。义兼通别。不同余法。唯一别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论其名各别。若但于受戒中论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种不同故。凡遇作法问答时。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舍堕羯磨通别亦尔。倘忏第一畜长罪者。不得以通名答。忏舍堕羯磨亦不得以别名答。受畜长衣忏悔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畜长衣波逸提。忏悔羯磨如是。则事与罪名。两得无遗。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也。又云结界舍界理无双答者。谓解旧结新。虽在一时。其结解事异。岂可将两事于一问中双答哉。理应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问。方可答结如是。随事问答。使法无缺。若不详知原委。则有三过。一人非堪任。二于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复叮咛云。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已上十科总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时。先当称量(即第一称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托(即第二法起托处)。临行僧事先鸣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鸣尽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约界)。任羯磨人问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应法和合)。问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简众是非)。问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即第七说欲清净。其第八正陈本意。摄称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即第九问有端绪)。僧中维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减。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萨时。于简众下。加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若自恣时问。改请教诫。作请自恣。若结界及灭诤时。不问说欲。凡后文书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义。初明僧法竟。

  ○中明众多人法

  释 前列对首羯磨纲目法。有三十六种。今复申明便于称量。

  若作但对首法。如持衣说净等。通二界人唯是别。若作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戒等。二界尽集人。非别众法。则两异并前须明识。义无杂乱。

  释 此文将二种对首比论。令晓所托中之差别也。若但对首三十一法。必须别众二人屏作。对众犯非。若作众法对首五法。随界尽集。不应别众。别则犯非。是谓二种对首。并通二界。法则两异。如斯制义无容杂乱。

  ○后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独秉。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界通二处。有人不得并如前集法中列。三相应然。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释 此申明三种心念也。谓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对首心念有七法。众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论界则二处随依。秉法则量度现前。若果无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办前事。斯乃开中复开。贵乎用时善用。并如集法中所列三种心念。名相各各分别。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已上略辩成法具缘。后明非法之相。

  释 篇首标云。缘通成坏教相须张故。上句结前僧法称量十科及对首心念五种。引制详辩成法之缘已竟。此后复明非法之相。俾知缘坏。准律可凭。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应作之。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缘。六群比丘发起六群。或云六众。谓聚集成众。群出队入。作诸非威仪事。一难陀。二䟦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宿。此之六人无法不晓。通达三藏内教。精谙五明百艺之术。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契交为友。宣通佛教。内为法门之栋梁。外作佛教之大护。兴起制缘。建立毗尼。所谓大权示现人。各弟子九人。共为六十。故号六群比丘也。先标七非之名。随依揵度释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谓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络互作。

  释 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为四句收之。初句谓一人举一人举二人举三人举僧。

  二句谓二人举二人举一人举三人举僧。

  三句谓三人举三人举二人举一人举僧。

  四句谓僧举僧(此第四句以四种僧互举作句。如上复成四句)。一白众多白乃至交络互作者。谓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众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众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众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应作。故云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其单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余句亦尔。故云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联络而作也。

  若有病。无药有药。无病。有事有法。施不相当。毗尼母云。若说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

  释 上二句设药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当。结显非法非毗尼不应作之义。复引母论者。谓羯磨一句说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于事无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显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谓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应来者不来。应与欲者。不与欲。来现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别众。

  释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办如是事故。若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鸣槌集众。闻声不来。及不与欲。虽来同集现前。然意不喜悦所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别众。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释 此则人虽共秉信鼓。无违法。不如制。非过难逭。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如法反非法。别众同前。

  释 此则法遵定制。人乖准约。事无成济。罪有所归。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谓先作羯磨。后作白名法相似。别众同前。

  释 羯磨问忍。据白凭僧。以后作前。理逆缘坏。名曰相似。毗尼过在。秉法轻侮。别众同前。无慈体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谓如法羯磨。须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应法违。呵不止即名非法。

  释 初二句标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显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罚。乃是无过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众僧应住而莫强作。若住已不作。则于法相应。若彼遮而不止。纵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谓诸苾刍同一界内。作羯磨时。众不尽集。合与欲者不与欲。虽然总集应遮者。遮而不止。强为羯磨。如是名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与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义立七非

  谓律据事随事分七。今以义求。收非斯尽。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义同过别。白二白四类亦同之。若不别明。成非莫显。

  释 此明准上制义。立下七非。谓上列僧法七非。律载瞻波揵度。据六群所作事起故。佛随事分七。今以此七义。求觅一切羯磨之非。则收斯尽矣。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然非法之义。是同而犯过之相。复别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三十八种亦尔。若不一一辩别分明。临时成非。莫能显了。

  今且就单白说戒。具解七非。余之二种例之可晓。

  释 上准一僧法之非。义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单白之非。义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谓识过不忏。疑罪不露。界内别众人非应法等。

  释 律制。犯者不得听戒。忏悔已听。若诵戒时。忆识所犯。不忏而集。于犯有疑。不露而听。同界不来及不与欲。不简小众。集离见闻。坐诵立听。故云人非应法等。

  △二法非

  谓三人以下单白说戒。颠倒错脱。有呵不止。说不明了等。

  释 律制四种僧。满单白羯磨说戒。但有三人二人。唯听对首布萨。若三人以下单白说戒。或文句颠倒。错脱遗忘。或戒文生涩。说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释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谓时非正教。广略无缘。众具有阙。界非圣制。

  释 言时非正教者。显人鲜决信作。事多任情也。广诵者。乃一定恒规。略诵者。因难缘故。听难谓水火贼兽重病非人及王等。缘谓众多座少露湿天雨斗诤。已久说法夜半等。众具。谓座敷水器灯火舍罗等。界非圣制。谓结小界。屋内不解。或场界之相互乱。如是皆违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谓具二非准事依法。

  释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盖义用母论事。谓人法今合显之。则事如无过。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虽应教。人事乖越。

  释 谓法虽应教。广略知时。秉诵文纯。无诸颠脱。唯人乖众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晓。

  △六法事非

  人虽应律。二乖名坏。

  释 谓人虽清净。法食俱同。其羯磨诵戒尚未通谙。非界而托。众具有阙。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缘坏。

  △七人法事非

  三相并非。如前类取。理须条贯诸缘。明晓成败。

  释 理须条贯诸缘者。谓缘据律制。总摄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须条贯合。具互显七非。则一百三十四种僧法。一一明晓。方能获益离过。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

  释 此引古勉今。诫其精学也。按瞻波揵度云。时有异住处众僧。与比丘作诃责羯磨。乃作非法别众。余众僧闻彼作非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与作诃责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复有余处僧。闻彼众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相似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此引古也。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当代而言。如前序明。谓况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为比丘。何肯轻视而不学哉。更当精攻守持。故云义无怠慢。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对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显非相。余说净等法类解。于缘有异。

  释 但对首三十一法。今准义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显非相。俾知其成。余说净等三十法类解无殊。于所犯缘。复各有异。

  △一人非

  谓受对之人犯重遮难。有呵者呵。或对僧俗而作作。

  释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忏。忏者不得对。犯者悔今。犯者但举重以摄轻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两处。唯是二人别作对首。不听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则现前有多人明矣。对僧谓于界内集众。对俗谓向寺内净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谓持法错脱。说非明晓。

  释 谓守持三衣。条相各异。如缺从长。受法名殊。或衣相错称。或受法脱忘。虽知相法。说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谓犯舍异财。不合圣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释 财者。凡入所用皆曰财。异者。谓非同清净衣物。律制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圣教。五大上色者。佛谶将来弟子。分律为五。以衣表部。虽云青黄赤皂木兰。然青非东方之青。黄非中央之黄。须坏正色。去其爱好。又母论云。色中上色衣不应畜。谓锦文鬘华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并如上例知交络识相。

  ○众法对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舍堕一法。条然具解。余者例同。有异也。

  释 众法对首有五。今取舍堕一法。条谓条贯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义。余者四法。例非是同。示过有异。

  △一人非

  谓界内别众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上即非。

  释 此法二界尽集人非别众。若谓众法对首。唯是三人。界内有众。不集故别。岂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舍忏。来者不来。与欲不与。容小众见闻。不遣白衣人。出此谓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止。即非者谓知他有事。设欲要呵。理当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舍忏还财。诸法乖正。

  释 谓舍财求忏。请乞颠倒。忏主不秉。单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长者无缘即还。非五长者隔宿作法。或舍已不还。任其杂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必非圣制。理无忏舍。并识相而加法非。有疑而过分有违。加无知罪亦尔。

  释 谓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唯听三九僧中舍忏。若用杂野蚕绵作具者。自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其壁埵。若自捉金宝及种种卖买者。应对俗舍。彼与净物。或令与僧。或还本主。此三设类余法。决不可为。故云必非圣制。理无忏舍。然三十舍堕罪种名相各异。不同八品小罪全阙未定。有兼着用。复不兼者。并皆先识种相。而后加法非容。有疑不识。而过分加忏。斯由不学毗尼。有违正制。当于本罪。外更加一。无知波逸提。故云亦尔。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显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唯取忏轻突吉罗罪。具解余异例同。

  释 谓此有三法。余二缘异例非是同。

  △一人非

  谓对人忏悔。体非佛教也。

  释 此法乃正身诚意。独秉无人。若具仪向他。则乖制体。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谓但心念而口不言。虽言而非明了。或增减错忘。

  释 但心念者。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以办前事。虽言制唯。一说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减句。错忘犯缘。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缘故。误犯则轻重。或境通众多。未了前相。

  释 由事缘故。误者。谓作事随缘。造业在心。如有心故为犯则成重。失意误作犯则成轻。若以轻为重。将重作轻。是名事非。或境通众多者。谓众学百条事非一概。并须识相以牒名。八品随生。故犯不无。必当详诘而露忏。若不明了。尽属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显相如上)

  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别众界缘两处。并须准例随事晓知之。

  释 此二心念人通别众。众有不别界缘两处。处定身栖。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四。并须准上例非。各随事缘。明晓方称。善知作持。堪尸律学。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类例于余。缅思羯磨。弛废已久。虽云类例。恐未能彻。今于后诸篇文中。随法立非。诚太琐琐。为便初学。阅者勿厌。

  第一集法缘成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二

  音义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彻照无碍。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飞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谓呼一切男女巨细众生。闻呼即至。五石壁无碍。

  五明

  一声明。声即声教。明即明了。谓世间文章算数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万法生起之因。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万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医方明。医方即医治之方。谓世间种种病。乃至神鬼咒诅。皆悉明了。其因通达对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业。巧即巧妙。谓世间文词赞咏。乃至营造城邑。农田商贾。种种音乐卜算。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业。悉皆明了。

  五内明。内即佛法内教。谓持戒治破戒。禅定治散乱。智慧治愚痴。乃至善修行种种染净邪正生死涅槃对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练

  此同炼煅练也。

  五盖

  盖即盖覆义。

  一贪欲盖。贪欲者。引取无厌曰贪。希须乐慕为欲。谓诸众生贪爱世间男女色声香味触法及财宝等物。无有厌足。

  二瞋恚盖。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谓诸众生或于违情境上。或追忆他人恼我。及恼我亲而生忿怒。

  三睡眠盖。睡眠者。意识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盖。掉悔者。掉动也。身无故游行为掉。掉己思惟。心中忧恼为悔。

  五疑盖。疑者犹豫不决之义。即痴惑也。无明暗钝不别真伪。犹豫之心常无决断。诸众生由此五盖等惑。盖覆心识。而于正道不能明了。禅定善法不能发生。沉滞三界不得出离。故名为盖。

  末法五百年

  谓末法万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虽无修无证。亦有解脱禅定持戒。多闻布施者。佛知其法渐衰。故说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坚固解脱。

  第二一百年坚固禅定。

  第三一百年坚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坚固多闻。

  第五一百年坚固布施。

  弛废

  上音始。谓不遵礼度也。

  惯

  关去声。习也。幼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琐琐

  繁碎也。

  尸

  主也。

  趣尔

  上音娶。疾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三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界结解篇第二

  释 于首篇中。前举纲领。略明缘集。后辩缘成坏。广引教相。是非既彰。理应作办。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结界。故第二篇复明诸界结解。俾作法有依。而界言诸者。文中详列十二种结法十一解法故。

  界别有三摄。僧界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

  释 此明结界之宗意也。初句总标。向下分释。第一摄僧界者。初始登坛。羯磨成就。即名得处所。比丘谓得与僧同一界住同诵戒羯磨也。若不结界。以收摄之。则西竺五天沙门难共。东土九州比丘焉同。故制结界。集僧界外不摄。故别众罪者。若同一界违和不集。得越毗尼罪。若一界内别作羯磨诵戒。得偷兰遮罪。是破僧方便故。

  摄衣界。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

  释 第二摄衣界者。佛言比丘护衣如己皮。护钵如眼目。三衣一钵恒随其身。犹鸟二翼。飞往无碍。故制摄衣界。为令人住衣。随不得离宿。若三衣中离一一衣。以舍堕罪治。若离钵。以突吉罗罪治。

  摄食界。摄食以障僧。令无宿煮罪。宗意如此。

  释 第三摄食界者。食乃资生。饮食是助道要缘。即二五食等。并羹粥之类。律制比丘不得界内共残食宿。及自烧煮。后因病缘。圣愍开听。于僧界中别结净地。令看病人并病者共宿煮。若无病比丘共宿煮者。犯波逸提罪。故云障僧。然审结界宗意。大约如此。

  ○僧界结解法第一

  有三种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场。三者小界。今就大界内又有三种。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初准本制。后随缘别开。

  △结初大界法

  时四方僧集会疲极。佛言。听随所住处结界。应尽集不得受欲。是中旧住比丘应唱大界四方相。若有山树林池城堑村舍。随有称之。应须义设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缘已。一比丘告僧云。

  释 此引说戒揵度。明其本制之缘也。时佛在鹫岭山中。听诸比丘诣罗阅城说戒。在诸方闻者来集疲极。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随所住处。若村若城邑境说戒。听白二羯磨结界。当唱四方相。因是发起。文云应须义设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缘者。谓初篇僧法称量前事等。十缘中除法起托处僧集。约界及说欲也。由始结大界无处可托。无界可约。既无界限。故不说欲。所以凡初结界。除其二四七。唯具七缘也。文云一比丘告僧者。此处仪式不显。作法失次。今准根本部百一羯磨加仪。彼云结大界法。旧住苾刍先共观大界四方相。既知相已。鸣揵槌。作前方便。众皆尽集。旧苾刍称大界四方标相。众知相已。令一苾刍作白羯磨。(文)故今采效。若依城邑村落境内僧伽蓝住。欲行僧法。创结大界者。随此境内比丘若干应须往约结期。先共观其标相。各须明记无忘。俾临时闻唱告之声。心中忆想标相随现。至期鸣槌尽集。不得不来受欲。若有沙弥及净人等。应遣离见不闻处。众中能唱大界四方相。一旧住比丘出众。向上座作礼一拜。告白云。

  大德僧听。我旧住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此句立白已。转身至东南面。向大众云)。从东南角(某)处标(大众俱随方。转面向彼方。忆想标相。俨然在前。下皆准此。唱者转身至西南立。面向大众云)。至西南角(某)处标(转身至西北立。向大众云)。从此至西北角(某)处标(唱已至西北立。向大众云)。从此至东北角(某)处标(唱已至东北立。面向大众云)。从此还至东南角(某)处标(唱已至东南立。合掌向大众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第二第三亦如是唱)。

  释 唱者三讫。向上座一拜。仍复本位立。下皆准此。然唱相但言隅者。易就地故。若唱正方难取便故。善见律中明五种界相。一方。二圆。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盖谓此也。

  必有屈曲随事称之。并须别指分齐尺寸处所。由不知制限。结既不成。羯磨虚设。受戒等法俱是空作。故须如上分明唱相三遍已。佛言。众中应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堪能作羯磨者问答已。如是白。

  释 凡秉羯磨。必听僧差。若非量宜。委任不得。众中秉宣。上座者。谓上更无人。故名僧中上座。母论云。从无夏至九夏是下座。自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自二十夏至四十夏名上座。事钞以十夏为上座。五夏为次座。由随时寿故。诵律者。谓广诵二部毗尼。堪能者。谓精彻作持也。无论座之上下。但堪能者应差羯磨。受差人作前方便问已。一知僧事比丘合掌答云。结大界羯磨。羯摩者出众立前。合掌作白(下仪皆准此)。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至此少停。待僧称量。凡秉羯磨。皆准此)。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僧居一切法事所托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遥想与欲。集离见闻。余众不遣。犯者秉法。

  二法非。方唱四正。前无问答。秉白错遗。言句不明。

  三事非。标相非恒。众不先观。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法事非。七具三非。准三例四。互合可知。

  解大界法。

  时诸比丘意欲广作者狭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后广狭作从意。当如是解。

  释 当如是解者。谓鸣槌集众。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堪能羯磨者仪准上。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场大界者。由文无偏局故得。

  非 一人非。反和集少。现前呵人。余足满数。异僧不遣。

  二法非。不问集和。解结双答。白秉互错。说不明了。

  三事非。缘无舒缩。弃处任解。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准上合显。

  结同法利界法。

  尔时有二住处。别说戒。别利养。欲得共说戒同利养。佛言。听各自解界。应尽集一处。不得受欲。当唱方相结之。结文与前略同。唯有僧于此彼二处。结大界。同说戒利养异。

  续 此但引制缘。略明结义。今依说戒揵度续入。免致类取。各解本界。白二羯磨法如上。若结界者。佛言。应唱界方相。如东方。若有阿兰若树下空处山谷岩窟冢间河侧荆棘渠池村舍等。随有称之。余方亦尔。此法唱相。但堪能者。不论彼此。仍准根本部。应二界中同住之僧。先约共观彼此所立标相。各各明了齐畔。至期鸣槌。二界比丘尽集一处。无受欲法。一能唱相旧比丘。出众礼仪。并唱相旋转皆如上。合掌告僧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为僧唱法利二同。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某)处标。至西南角(某)处标。从此至西北角(某)处标。从此至东北角(某)处标。从此还至东南角(某)处标。此是法利二同大界外相一周讫(二三亦如是说)。

  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知僧事者答云。结法利二同界羯磨。羯磨者具仪。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处彼处。结同一利养。同一说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今僧于此处彼处。结同一说戒。同一利养。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处彼处。结同一说戒。同一利养结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处彼处。同一说戒。同一利养。结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结二同界羯磨。为法事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二僧欠集。受欲乖体。犯者为众。秉宣异僧。故容视听。

  二法非。答办相错。白唱增减。文涩脱遗。不周言音。含吐未明。

  三事非。八隅唱相。标非恒久。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上联络。合具为四。

  结同法别利界法。

  尔时有二住处。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养。佛言。当各解通。结文略同前。

  续 此略引开缘无法。今依说戒揵度续入。欲同说戒。谓自界众中。少诵毗尼者。难于布萨。欲共他界半月集听。渐学精通。揵度中佛言。听彼此各解界然后结。白二羯磨。解法如上。若结应集一处。不得受欲。当唱方相。若阿兰若乃至村舍随有称之。众中应差堪能羯磨者秉法。今准义加仪。应先共约往观二界。方相明了。至结期鸣槌。集二界僧。众中一旧住能唱相比丘。如前唱相三周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结法同利别大界。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方相。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彼处。结同一说戒别利养。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方相。今僧于此彼处。结同一说戒别利养。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彼四方相内。结同一说戒别利养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彼四方相内。结同一说戒别利养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二界通结成一。为法事故作。皆属公也。

  非 准义立非。七皆如上。

  结法别利同界法。

  又有二住处。欲别说戒同利养。为守护住处故。佛言。听之。此四方僧物和合。

  续 此法今依说戒揵度续入。本律缘未详。今引根本部云。因时世饥馑。处处比丘皆集王舍城。所住僧房俱空。无人守护。诸比丘欲得别说戒同利养。为守护僧房故。佛听。此是四方僧物应和合。各解本界已。白二羯磨结之。所言四方僧物者。谓四方僧所住之房。应同四方僧利均以守护也。解法如上。若结者准律无唱相。不遮受欲。虽解二共结。莫过和合集僧通白。利均之故。应鸣槌集二界僧会一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结法别利同大界羯磨。羯磨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欲守护住处故。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守护物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身心不集。现前呵人。离见闻等。

  二法非。效余唱方。秉白错忘。说不明了等。

  三事非。彼此界畔互乱。标相不显。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贯前成后。

  △结戒场法

  时诸比丘有须四人众羯磨事起。五比丘众十人众二十人众羯磨事起。是中大众集会疲极。佛言。听结戒场。称四方界相。若安橛。若石。若标。畔作齐限已。毗尼母云。必以大界围绕。五分等律须在大界前结。

  释 此法本部译文遗略。不明结之何所大界。并此孰为前后。故引律论。以明场处。在内结之于前也。场者。除地为场。于中受戒。故曰戒场。后因楼至比丘请佛立坛受戒。佛听建坛于场。自后通遵。所以受具。谓曰登坛也。

  若欲作者。先安三重标相。内里一重名戒场外相。中间一重名大界内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立三相已。尽自然界内僧集。在戒场标内。先令一比丘唱戒场外相。作如是言。

  释 应集当处僧已。先观三相明了。并在戒场相内。不得出标畔外。众中令一如法旧比丘。唱戒场相。其出众具仪。唱相立旋。并准上。合掌作如是唱言。

  大德僧听。我此住处比丘为僧称四方小界相。从此住处东南角(某)标。至西南角(某)标。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标。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标。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标。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如是三说])。

  若有曲斜。随事称之。羯磨者如上应知已。白言。

  释 如上应知者。谓准唱秉白。先作前方便。答云结界羯磨。不必分别戒场大界。唯此总答。由后结有戒场大界亦通此故。作白云。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于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已。榜示显处。令后来者知诸界分齐。余条准此也。

  释 此谓结已。应书榜示。明三相方隅二界内外。令后来住此者知。于同中取别而云显处。谓不可示之屏处也。

  此一羯磨发起。如上大界。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集立二重标内传心。应法不临。余人不简。犯重足僧。

  二法非。不先唱相。唱错方隅。多白二三羯磨僧减。

  三事非。标相交互。中不显通。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单合具。后四了然。

  解戒场法。

  律无正文。准诸解界。翻结即得。今亦例出。理通文顺。应作是言。

  释 意谓结由缘故开。后有缘必解。所以例之备用也。羯磨者应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场羯磨。应作是言。

  大德僧听。僧今集此住处解戒场。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集此住处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住处。解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集解戒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非相。准前解界无异。

  结有戒场大界法。

  佛言。不得合河水结。除常有船桥梁。又不得二界相接。应留中间。从戒场外相东南角标外二尺许。某标者。此约当时有者言之。不必诵文。若欲唱相。应将四五比丘出戒场外。尽标相内集僧。然后唱二重标相也。五分云。不唱方相。结界不成。律文少略。应如是唱相也。

  释 准根本部。佛言。结大界者。得齐两逾膳那半。净律师云。逾膳那无正翻。义当东夏一驿。可三十余里。旧云由旬者。讹略尔。本律中因诸比丘隔河水结同法大界。时暴雨河水大涨。不得往集布萨。佛言。不得合河水结。除常有船桥济度许结。根本律云。桥梁若破。齐七日不作舍心。我当料理。此桥不失界。若不尔者。其界便失。又时诸比丘相接而结。故制不得二界相接。当作标式。又时有结界。共相错涉。故制应留中间。从戒场外相东南角标二尺许。至大界内相东南角标止。余方亦尔。而云某标者。不必依文诵句。此约当时有者。随事唱之。此先引开遮。分别成坏。文云。欲唱相者。此句义摄上结戒场法。谓先结戒场。三重标相已立。白二僧忍结戒场竟。今欲结大界。唱内外相者。不须更作前方便。众僧仍集戒场相内。不得四散而立。谛听唱大界内外二重标相。若往来有路。通标相者。僧中方便差四五比丘。出戒场外。于标相路口守之。倘有比丘来者。令暂停待。作法毕入。恐羯磨不和事无成济。故云尽标。相内集僧。然后唱二重标相也。复引五分律者。为证明唱相。必不可无。亦不可紊。此唱相比丘即前唱者。律本文略。准义加仪。如是合掌唱言(此中唱相与前小异。故复释之)。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内外相。先唱内相(此句立唱已。转身至内相东南背方面内云)。此是大界内相东南角(某)标。从此西回至西南角(某)标(余比丘随方面转。下皆准此。唱者至西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标(至西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标(至东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标(至东南背方面内立云)。次唱外相(唱已转身背内相面东南立云)。从此住处东南角(某)处标。西回至西南角(某)处标(唱此外相时。诸比丘各应忆想先所观相。身虽未到于彼。其标相如对目前。唱者至西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处标(至西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处标(至东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处标(至东南转面向众立云)。彼为内相。此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讫。

  如是三唱已。僧中加羯磨。其文如初结大界法无异。故不出之。

  释 此一羯磨为一切僧事故作。与夫显非。并同上戒场。是属公也。

  △结三小界法

  释 此三小界结法。彼时行律者。仿佛未明。自谓如法。故宣祖显正辩讹。以示将来。文中先引开缘。次明界体。后出非相。

  此三小界并为难事故与。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听在界外疾一处集结小界受戒。又言若布萨日。于无村旷野中行。众僧不得和合者。随同师善友。下道各集一处。结小界说戒。又言若自恣日。于非村阿兰若道路行。若不得和合者。随同师亲友。移异处。结小界自恣。故知非难无缘辄结类诸难开。若违制犯。

  释 此文先引开缘也。谓如结受戒小界者。是就作法大界中开允。如结说戒自恣二小界者。是就道行自然界中开听。据律所明。若非大界内之难缘。有碍无途。道中之行伴不和。设有师心立法。比类开缘。执以为是。辄结如是小界者。此则违佛制意。干犯禁章。故今引律为证。须善攻持。

  又皆无外相。即身所坐处。以为界体。故受戒中云。此僧一处集结小界。说戒中云。今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自恣中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僧于中结小界等。故知俱无外相。为遮呵人。即小界受戒法云。界外呵不成呵也。此文释无外相明矣。

  释 此明界体也。谓结三小界。即以当时若干比丘。行立坐处为体。不假标相。表显内外分齐。纵有不同意人来。呵遮羯磨。彼在界外呵。不成呵。此准律文释成。无外相明矣。

  今有立界相房院。于中结者。羯磨不成。以大界立相。不唱非法。小界无相。若立非法故。大界别人唱相。羯磨文中牒之。小界既无唱法。羯磨自显标相。故重委明示。庶无疑滥。脱随而结。则成多犯。一非是开缘。二辄立相。三处留久固。文云。不应不解而去等。四妄通余法。即非制而制。其羯磨文如常云。

  释 此出非相也。有立界相房院于中结者。非云结戒场建坛。垂永遗范。此谓结三小界立相存房故。所羯磨不成。何也。以大界立标相。不唱白者非法。其结小界无相。若立相唱非法故尔。结大界别令一人唱相。秉白羯磨文中牒云。此住处比丘唱四方界相。小界既无唱相之轨。羯磨自显标相。如后三法所云者是。故重委明示庶无疑滥。此二句乃结诫之词。谓羯磨功能成济殊胜。片乖佛旨。无益反损。是故重重引证。委曲详明。则示之极矣。幸无复疑。仍滥正制。若轻易随心而任结者。则成多犯。故出四过。文云。不应不解而去等。等者谓小三界俱有解法。其羯磨文如常云者。此句唯示大略。羯磨如常。白二未明全法。故今续以备用。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受戒犍度续入。如开缘。须约十同意清净比丘。(若边国期五人)将欲受戒人出界外。安离闻所。众僧速至一处。结小界。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受戒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若僧时到僧忍听。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僧集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集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人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师僧不足。受干难遮。

  二法非。秉白错脱。

  三事非。无缘不解。

  后四准知。

  解受戒小界法。

  作办已竟。随即应解。更作方便。答云解界羯磨。虽众未散。以结解不同。其文改结为解。余词不异。下解二小界。准例可知。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说戒犍度续入。开缘如上文。应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说戒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今有尔许比丘集。若僧时到僧忍听。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不和糅集等。

  余坏同上。

  若解此界者。更文秉法准上。

  结自恣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自恣揵度续入。开缘亦如文说。应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自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于此坐处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诸比丘坐处已满。僧今于此坐处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坐处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坐处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中显非同上。

  结说戒堂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说戒揵度续入。律本云。佛听诸比丘一处说戒。或在山中相待。或在林中。或在冢间。或在大堂食堂经行堂河边。乃至软草处相待。而众疲倦。以此白佛。佛言。若大堂。若阁上。若经行堂。乃至草处。当称处所名。听白二羯磨。众中差堪能者秉法。应作前方便答云。结说戒堂羯磨。羯磨人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众僧在(某)处。作说戒堂。谁诸长老。忍僧在(某)处。作说戒堂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中显非同上。

  解说戒堂法。

  续 时诸比丘于耆阇崛山中。先结说戒堂。后欲在迦兰陀竹园结。以此因缘白佛。故听解前更结白二羯磨。众中应差堪能者。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堂羯磨问答已。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处说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解(某)处说戒堂。谁诸长老。忍僧解(某)处说戒堂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解(某)处说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拣过出非。七皆准前。

  又据律云。时有住处。布萨日众集。而说戒堂小。不相容受。诸比丘具白世尊。佛言。僧得自在。若结不结得说戒。

  释 此谓在作法界内。不须更结。纲目所列。为不遗僧法故。今亦续法。为知其开听故。

  ○结解衣界法第二

  有三种僧伽蓝若大界共伽蓝等。或界小于伽蓝。并不须结。若界大于伽蓝者。依法结之。则随界摄衣也。

  释 此谓僧伽蓝或大或小。建造于先已定。倘日后结界限齐不等。故有三异。若随伽蓝基址。立标结界者。是名界共伽蓝等。若一大寺内有多小庵。人各异居者。各随住基。立标结界。是名界小于伽蓝。此二并不须结。若伽蓝之外。宽博无碍。或有相降静室。及俗家村落任结。于界内者。随其远近。立标通结。是名界大于伽蓝。当依法结之。则随界摄衣也。

  然有羯磨立无村结者。若准律文。先结衣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今通立一法。不问有村无村。法尔须除。

  释 上明伽蓝有三。此引律证。以定法式也。有羯磨立无村结者。乃曹魏昙谛律师所集羯磨云。若有村须除村。若无村不须唱除村村外界。若准律文。先结衣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本律云。听诸比丘先结不摄衣界。村内摄衣。后因比丘脱衣置白衣舍。着脱衣时。形露招讥。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诸比丘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二羯磨。故今通会诸部。立定一法。不问结时。有村无村。法尔须除。法尔者。谓理自然也。

  萨婆多论正立此义。以有村来。五意故除。

  释 此引论证明。所立之法不无据也。五意者。一聚落散乱不定衣界是定。二为除讥谤故。三谓除斗诤故。四为护梵行故。五为除嫌疑故。下文准论详示有村故除之制意。

  若先无村。作法结已。净人住处。外村来入。随所及处。皆非衣界。

  释 此明先无后有之义也。谓僧结界已。后有白衣。发心愿为大众执劳。入界依栖。初起房舍。随彼住居所及之处。皆非比丘衣界摄故。此义准论文云。王来入界内施帐围住。近左右作食处。尽非衣界。若本村还出衣界仍摄。

  释 此明先有后无之义也。准论文云。若本有聚落。结衣界已。移出界去。即此空地。名不离衣界。

  若先有村。在非摄。村去地空。衣界还满。

  释 此明先有后增减之义也。上句准论文云。若先结衣界。有聚落。本小。后转大。随聚落所及处。尽非衣界。下句准论文云。若聚落先大。结界已聚落转小。随有空地。尽是衣界。

  由村去来。非结解故。五分律中咸有斯意。

  释 此结上论义也。谓村落之有无大小。由村来去。增减不定。非结已复解。解而复结。衣界是定故。末引五分律者。五分羯磨。是唐开业寺爱同律师所录。彼文云。四分十诵并悉除村。今不除者。宗旨有殊故。此则从不除。而反证有除结之制。既云宗旨各殊。今立除村村外。复何疑哉。

  △结摄衣界法

  时有厌离比丘。见阿兰若处。有一好窟。自念言。我若得离衣宿者。可即依此窟住。佛言。听结不失衣。除驶流水。

  释 此先明制缘也。厌离者。谓观五蕴无我。身世非常乐。是苦因。厌离不着。远众独栖。摄心坐禅。以期正定。乃头陀行者。窟谓岩石之孔穴也。窟言好者。准律云。起不碍头。坐趣容膝。亦足障水雨。方可于中坐。如是窟者佛听结不失衣界。然此摄衣界方相。即准大界外相。更无增减。根本部结衣界文云。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今于此大界上。结作苾刍不失衣界。与本律云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无异。但彼此显顺文故。驶流者。谓疾流也。律中有隔驶流河水外。结不失衣界。时比丘往取衣。为水所漂。佛知故不听隔流水结。除常有桥也。结时集众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结不失衣界羯磨。若与大界同时结者。准前问答。不须更作方便。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僧今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已准上榜示显处。

  释 此一羯磨虽摄衣为事。衣不离人。准义应为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七非。唯异事非。谓别立标相驶流在中。

  △解摄衣界法

  佛言。应先解不失衣界。却解大界。应作如是解。

  释 初结时先戒场。次大界。后摄衣界。若解时先摄衣界。次大界。后戒场。羯磨者应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应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住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僧今解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不失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法非相。唯异事非。谓解同结。次标相。仍存余非同前。

  ○结解食界法第三

  佛言有四种净地。一者檀越净。若为僧作伽蓝。未施与僧。二者院相不周净。若僧住处半有篱障。多无篱障。都无篱障。若垣若墙。若堑若栅亦如是。三者处分净。初作僧伽蓝时。檀越若经营人分处。如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四者作白二羯磨疑结。若疑先有净地。应解已更结。

  释 文引药揵度中四种净地。皆为摄食。障僧而立。令僧不犯内煮内宿二过。故名净地。一檀越净者。彼虽建寺已成。未施与僧。既未施僧。处所属他。于中煮宿。皆由檀越自作。众僧非主无犯。故名为净。二院相不周净者。由其不周。与外相通。以无阻隔。是故名净。若院相周。则有内外。不结净地。便名不净。三处分净者。由初作伽蓝时处分净地基址已定故。不须更秉羯磨结也。四作白二羯磨疑结者。若无上三种缘。应作法结之。若疑先有净地。应解已更结。

  △结摄食界法

  时有吐下病比丘。未及得粥便死。佛言。听在伽蓝内边房静处结净厨。应唱房。若温室。若经行堂处若出家五众房得作。除去比丘。

  释 此先明制缘也。律云。时有吐下病比丘。使舍卫城中人煮粥。突有因缘。城门晚开。未及得粥。便死。佛知。故听结净厨。律中但言净地。文云净厨。厨者伺食之所。既听结净地。本为粥食。随病所伺。故云厨也。温室即暖室。经行堂谓禅思昏沉。必经行审谛故。僧舍别有经行堂。出家五众房俱得作净厨。若比丘所住者人去房空方得。若不别居。则无病犯宿煮。若沙弥房亦尔。约罪有异。此以僧界论之。如尼界中。例准僧界可知。故云五众房也。

  五分云。若于一房一角半房半角。或中庭。或通结僧坊内。作净地并得。

  释 本部但云温室若经行堂处结净地。然以温室及经行处。恐事难久远。未便众故。复引五分。或一或半或中。则彼此无妨也。或通结僧坊内者。坊乃邑里之名。今以僧房多故借称。谓随僧寺内无碍之处。量度而结。须知法勿违制。处不一定。

  律令唱相。令结法时。僧在院外。遥唱遥结。应唱相言。

  释 遥唱遥结者。若结作法界。原为摄僧。故集界内。今结净地。本为障僧。故集院外。令其遥唱遥结也。

  一知僧事比丘。应具仪唱相言。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净地处所。此僧伽蓝内东厢厨院中。若诸果树下。并作净地(如是三[说])。

  若更唱余处。住时据量。随事通局。羯磨处作是白言。

  释 文中但举东厢有果树处唱相。若更唱余处。应住立少时。据处量度。或是果树。或树无果。或树果俱无。或一房一角。半房半角。并须随事晓了通局之相。于羯磨处。先作前方便答云。结净地羯磨。羯磨者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结东厢厨院中。若诸果树下作净地。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结东厢厨院中。及诸果树下作净地。谁诸长老。忍僧结东厢厨院中。及诸果树下作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东厢厨院。及果树下作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律云。若树根在不净地生。枝叶阴覆净地。不得安净物在上。若树上果自堕。风吹雨打。诸鸟触堕。若不作意净。若作意使堕不净。若树根在净地生。枝叶阴覆不净地。得安物在上。果堕亦净。

  此一羯磨。因病者药食事故作。乃属一人之私。若为久存。以待僧病者。是属公也。

  非 其法非。谓依文牒秉。实处相乖等。

  事非。谓唱相聚内。立标分畔。

  余非准常。

  △解净地法

  律云。若有缘者。解已更结。不出解文。例准解法。应言。

  释 结制遥结。解应遥解。众集院外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解净地羯磨。应如是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某)处净地。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解(某)处净地。谁诸长老。忍僧解(某)处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解(某)处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唯异法事。法非。谓说乖先结等。

  事非。谓院内集解也。

  余俱如前。

  释 按十诵律中。佛在舍卫国。诸比丘作净地羯磨。佛言。从今不应结净地。若作者突吉罗。盖佛智彻知末世比丘受僧常食者多。净地难奉烟厨不免故尔。佛自遮止。一绝白衣之讥。次决缁流之疑。而令僧徒安乐进道也。宣祖依法集列。为明结界三种宗意。故今续释引律开条。为就时宜。行用有据故。

  △结库藏法 差人守库藏法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衣揵度续入。律云。时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各相推倚。不肯藏举。遂失。佛言。及有见者应收举。又客比丘来。移衣物。着余房。不坚牢。故听别房结作库藏。白二羯磨。唱房名。若温室。若重楼。若经行屋。集僧作前方便答云。结库藏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结(某)房作库藏屋。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结(某)房作库藏屋。谁诸长老。忍僧结库藏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某)房作库藏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唯异法事。法非。谓房名错唱等。

  事非。谓处不坚牢。风雨易入等。

  余非准前。

  时彼库藏无人守。不坚牢。听差守库藏人。白二羯磨。作前方便答云。差守库藏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亦为事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所差乏德等。

  余非同上。

  第二诸界结解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三

  音义

  九州

  禹贡治水分九州也。谓荆。梁。雍。豫。徐。扬。青。兖。冀。

  羹

  整块煮熟不和汁者是。

  罗阅城

  即王舍城也。

  疲

  劳力乏倦也。

  堑

  签去声。坑堑也。又绕城水也。

  邑

  凡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古以四井为邑也。

  创

  始造也。

  讫

  音吉。尽也。

  饥馑

  谷不熟曰饥。菜不熟曰馑。

  橛

  音掘。杙也。即木段。

  涨

  水泛溢也。

  辄

  音慑。擅专自是也。

  檀越

  或云檀那。译云施主。由行檀舍。自可越度贫穷苦故。

  垣墙

  音员。低者垣。高者墙。

  栅

  音折。编木而成。

  经营

  纵广曰经。回旋曰营。

  伺

  音四。侦候也。侦音称。探伺食也。

  厢

  音湘。庑也。廊也。东西室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四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戒受法篇第三

  戒法理通。义该道俗。以五戒有犯。则具戒成难。故须条贯始终。体相明练。七众所受。次如下列。

  释 戒法而言诸者。此篇总摄唯三。开列四十二法。初二句引善生经出义。彼经优波离问佛。菩萨摩诃萨。云何成就戒。成就善戒。成就利益众生戒。佛答言。先当具优婆塞戒沙弥戒比丘戒。若不具优婆塞戒。得沙弥戒者无有是处。不具沙弥戒。得比丘戒者亦无是处。若言不具如是三种戒。而得菩萨戒者亦无是处。譬如重楼四级次第而登。不由初级至二级。无有是处。乃至不由三级至四级者。亦无是处。故云戒法理通义该道俗。次二句引萨婆多论。申明上义。彼论云。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戒禅无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已。若舍五戒更受者。无有是处。八戒十戒具戒亦尔。今撰文云。以五戒有犯。则具戒成难也。故须始从三归。终至具戒。条贯出法。其中若体若相预当明练。七众所受次如下列。

  ○受三归法

  释 此受三归。并下五戒八戒法。今唯依文释义。其授受开导。忏悔加仪。准别集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详明。

  萨婆多论云。以三宝为所归。欲令救护。不得侵凌故也。

  释 以三宝为所归者。由三宝具足无量真净功德。欲恳慈愍救护于己。俾四魔诸苦不得侵损。显通论云。是救济义。以归依三宝。能息无边生死苦轮。远离一切大怖畏故。义同多论。毗尼母论云。有五种三归。一翻邪三归。二五戒三归。三八戒三归。四十戒三归。五具戒三归。此乃第一也。所言翻邪者。佛未出世。邪师说法。言皆是妄。法不契理。盲引痴愚。欲升反坠。佛出世间。智证无等。穷彻因果。称性说法。济拔众生。引入正道。故云翻邪三归。此法如来始游波罗奈国。耶输伽父信归发起。人到于今。咸沾恩锡。

  归依佛者。归于法身。谓一切智无学功德。五分所成。

  释 归于法身佛者。佛具三身。于法身中摄报化故。法身有二。一理法身。理即性德也。谓性净明体。本来离念。等虚空界。无所不遍。诸佛众生皆同一相。是名理法身。二功德法身。谓如来往昔经三祇劫。修六度万行功德为因。而成法身之果。故名功德法身。文云一切智等所成。正明功德法身。以含理法身也。三世如来皆具此二种法身。今言佛者。谓归依三世诸佛故。下二句释上。若详明之。一切智者。谓于一切内法内名能知能解。一切外法外名能知能解。内法名者。谓理内所诠法相。及能诠名字。盖佛教依理而说。故名理内也。外法名者。即理外所诠法相。及能诠名字。盖外道等违理横计。故名理外也。此乃能观之智用。无漏功德者。谓发心修行。于中不求人天小果。皆愿回向菩提济度众生。故云无漏。佛证法身。由此无漏功德五分所成法身。言五分者。分谓分齐。法即戒定慧诸法也。身者聚也。聚积诸法以成其身也。一戒身。因持净戒。戒法成就。得证此身。二定身。因修无漏净禅。得证此身。三慧身。因修无漏智慧。得证此身。四解脱身。解脱有二。一有为解脱。谓以无漏智。断有漏烦恼。二无为解脱。谓一切烦恼灭尽无余。烦恼既尽。理本无为。由二种解脱。得证此身。五解脱知见身。知以智知。见以眼见。谓因此智眼。于一切法知觉照了。当体即空。悉皆如幻。得证此身。故云五分法身也。

  归依法者。归于自他尽处。谓断欲无欲灭谛涅槃。

  释 法言自他尽处者。自谓我执。就中有二。一俱生我执。二分别我执。如原序所明。他谓法执。亦有二种。一俱生法执。谓诸众生无始时来。虚妄熏习。于一切法妄生执着。恒与身俱。二分别法执。谓于邪教及邪师所说之法。分别计度。执为实法。尽处二字。谓二空理观也。一人空。人空即我空。亦曰生空也。谓凡夫如上执我。佛为破此计故。说五蕴无我。二乘悟之。入无我理。是名人空。二法空。谓二乘人未达法空之理。犹计五蕴等法实有。佛为破此执故。说般若深慧。彻见五蕴自性皆空。菩萨悟之。入法空理。是名法空。下二句释上。谓二空理者。是断欲无欲灭谛涅槃也。若详明之。此二句总摄四谛法。断欲无欲即集谛。由知三界生死实苦。推因谛审。烦恼惑业实能招集生死之苦。若断诸烦恼。苦因不集。则生死轮息。永无苦果。然以集谛烦恼众多。而特举欲者。盖我法二执贪欲为本。贪欲若断。诸惑易除。灭谛涅槃者。灭即寂灭。由厌生死极苦。谛审涅槃实为寂灭之乐。必依戒定慧道修行。二空理显。方能通至涅槃。

  归依僧者。归于第一义僧。谓良祐福田。声闻学无学功德也。

  释 第一义僧者。准成唯识论中四胜义谛释之。此是证得胜义也。谓声闻证得二空真如之理。即是胜妙之义。下二句释上。谓第一义僧。是真净福田。所具功德。能福祐众生。若归依者。获益无量。然此声闻功德复分有学无学。所言声闻者。谓闻佛声教。依修悟入。有学谓前三果并四向是。无学谓四果阿罗汉。诸漏已尽。无复烦恼。准经律中。凡夫僧能持禁戒者。皆称福田僧。以戒体为良福田故善见论云。并须师授。言音相顺。若言不出。或不具足。不称名。不解故不成应言。

  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

  如是三说。得属法已。

  释 得属法者。一切众生若未受三归已前。则属于魔。被生死诸苦所系。不得解脱故。若至诚信归三宝已后。则属于佛。以法救护故。诸魔邪等莫如之何。向下结成所归。

  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

  三结已。律无受法。诸论文具出此。但受归法。无有戒法。故论云。三归已下有所加得归及戒。若无加者有归无戒也。

  释 凡受三归竟。当晓得失。以便遵守。然在所授者教之。准善生经云。若有人能归三宝已。虽不受戒。断一切恶。修一切善。虽复在家。如法而住。是亦名优婆塞也。又云。若有造作种种业。为受乐故修于善事。如市易法。其心不能慈愍众生。如是之人不得三归。又云。若人为护舍宅身命祀祠诸鬼。是人不名失三归。若闻诸天有曾见佛。功德胜己。礼拜供养。是人不名失三归。若是人信其能救一切怖畏。礼拜一切外道。则失三归。或时礼拜自在天主应如礼拜世间诸王长者贵人。亦复不失三归。虽复礼拜。所说邪法。慎勿爱之。

  处处经。佛告弥勒偈云。

  汝所三会人。

  是吾先所化。

  九十六亿人。

  受吾三归者。

  次是三破人。

  九十二亿者。

  一称南无佛。

  皆得成佛道(文)此明但受归法。而无戒法。向下准论明三归。已下有所加得归及五戒八戒法也。

  ○受五戒法

  经云。有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四事供养。尽于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

  释 世间欲求安乐事。无一不从三宝生。若无三归五戒。则人天之径绝矣。故先引经校证。谓此布施虽境宽人多。供养如意。年岁复久。其功德可为殊胜。然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者。以示戒法利益通于情境非情境故。萨婆多论云。于众生上得四戒于非众生上得不饮酒戒。若众生可杀不可杀。可盗不可盗。可淫不可淫。可妄语不可妄语。一切得戒。下至阿鼻地狱。上至非非想处。及三千世界乃至如来一切有命之类。尽得此四戒。以初受戒时。一切不杀。乃至一切不妄语。无所限齐故。得不饮酒戒时。此一身始终。三千世界内一切所有酒上。咽咽得戒色。以受戒时。一切酒尽不饮故。设酒灭尽。戒常成就而不失也。由是功德。倍于布施满四天下众生。

  论云。由戒故施得清净也。

  释 萨婆多论略优婆塞戒经亦有此义。谓优婆塞行施有二种。一物净。谓非偷盗圣遮物。非供众物。非三宝物。非施一人回与多人。不恼他得。不诳他得。不欺人得。二心净。施时不为生死善果。名称胜他。得色力才。不断家法。眷属多饶。唯为庄严佛果菩提故施。调伏众生故施。此明持戒之人公平守分。资生不欺。凡有布施。俱是净财。一切舍中皆兼二利。若反此者。则施不清净。故所引也。

  当于受戒前。具问遮难。故善生经云。汝不盗现前僧物不。于六亲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净行不。父母师长有病弃去不。杀发菩提心众生不。如是等具问已。若无者。应语言。此戒甚难。能为声闻菩萨戒。而作根本。

  释 此明慎重戒法。应择机施。若非具问于前授受。恐无利益。现前僧物者。乃净信诚敬。所施报福。最为殊胜。若盗取此物。罪报亦复殊胜。六亲者。父六亲。谓伯叔兄弟子孙。母六亲。谓舅姨兄弟儿孙父母者。父恩等天。母恩配地。生成覆育。粉骨难酬。师长者此有二种。一世俗教训有恩之师。二僧伦教诫佛法之师。菩提者略也。具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此翻无上正等正觉。发此心者。决志上成佛道。下化众生。若杀此人。是断佛种也。如是七难一一。具问已。若答无者。应语言。此优婆塞五禁戒甚是难受难持。能为声闻菩萨戒而作根本。宜当慎敬。切勿轻心。

  善男子。戒有五种。始从不杀。乃至不饮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优婆塞。具持五戒。名为满分优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当随意受。尔时智者应随语为受。

  释 五戒听开一分少分半分多分满分。受者欲显持守功德故。全五戒则人相具足。兼十善则天报恒随。一戒二戒尚得人身。寿夭尊卑。由戒多少。设临时不忖。受后多犯。一戒能持犹胜不受。佛慈就机善导如是。

  阿含等经云。于受前忏罪已。然后受法。应如是授言。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一日一夜尽形寿为(一戒一分。五戒满分)优婆(塞夷)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

  三授已。告云。向授三归。正是戒体。今又三结。示戒所归也。

  我(某甲)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一日一夜尽形寿为一戒一分五戒满分)优婆(塞夷)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

  释 梵语多陀阿伽度此翻如来。若云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即约法身释。若云如法自性来成正觉。即约报身释。若云乘如实道。来度众生。即约化身释也。梵语阿罗诃。此翻应供。亦翻应真。今翻至真。为世福田故名应供。冥自真性故名至真。由冥真故堪作福田也。梵语三藐三佛陀。此翻正遍知。今翻等正觉。等即遍义。具明差别法门。名之为等。此异二乘深知无差别性。名之为正。此异凡外也。今于十号中。唯举三号。余七皆摄。以显三德故。如来是法身德。应供是解脱德。正遍知是般若德也。

  三结已告言。今当示汝戒相。汝谛听受之。

  尽形寿不杀生。是优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盗。是优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邪淫。是优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妄语。是优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饮酒。是优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并准上具。问答已。余有六重二十八轻。诸杂行相。广如善生经。及行事钞中说。发愿同行八戒。

  释 准上具问答已者。此结但受五戒竟。萨婆多论云。欲受五戒者。先受三归。受三归竟。尔时已得五戒。所以说五戒名者。欲使前人识五戒名故。此五戒。前四是实罪。饮酒一戒是遮罪。饮酒得与四罪同类结为戒者。以饮酒是放逸之本。能犯四戒。如昔迦叶佛时。有一优婆塞。以饮酒故。邪淫他妇。盗他鸡杀。他人问言。何以故尔。答言不作。以酒乱故。一时能破四戒。文赘云。问答已余有六重二十八轻者。谓优婆塞如是受五戒已。欲发大心。乞受在家菩萨戒者。当依善生经。受此六重二十八轻戒。乃预示法仪。以备用故。令对梵网以观机故。谓诸杂行相。广如善生经及行事钞中说者。然钞依经撰文。以明得失是非。故钞虽无有经可据。今复录二三。俾知大概。彼经云。佛言。一切施中。施无怖畏最为第一。是故我说五大施者。即是五戒。如是五戒。能令众生。离五怖畏故。

  又云。有五善法。围绕是戒。一慈。二悲。三喜。四忍。五信。若人能破重邪见。心无疑网。则具正念。庄严清净。根本清净。离恶觉观。若能远离五恶事者。是名受戒。远离一切身口意恶。若言离五戒已。度生死者。无有是处。欲度生死大海。应当至心受持五戒。是五戒中。四于后世成无作戒。唯爱难断故不得成。以是因缘。爱欲缠绵。应当至心慎无放逸。

  又云。如是五戒有五种果。一无作果(谓以清净五戒为因。渐得出家。受具成就。无作戒体故)。二报果(谓以五戒因。兼修上品十善。报感生天。受诸妙乐故。尚不能超脱。以第三戒未净故)三余果(谓持五戒为因得人道。由戒功德未尽。复生人中。受世诸乐故)。四作果(谓持五戒者。能守护一戒。感一戒之善果报。若犯一戒。感一戒之罪果报故)。五解脱果(谓当来世修行入道。解脱轮回。得证圣果。皆以此五戒。而为根本正因故)。又云。若优婆塞常能出至寺庙僧坊。到已亲近诸比丘等。咨问法味。听已受持。忆念不忘。能分别义。转化众生。是名优婆塞。自利利他。若不能习学所说。轻慢比丘。为求过失。而往听法。无信敬心。奉事外道。见其功德。深信日月五星诸宿。是优婆塞不名坚固如法住。

  又云。虽不自作五恶之业。教人作。若先取他物。许为了事。若典知关津。税卖估物。若计价治病。治已卖物。若违官私制。如是皆非如法住。若自不作恶。不教他作。心不念恶。名如法住。

  又云。若优婆塞因客烦恼所起之罪作。己不生惭愧悔心。非如法住。若为身命故。作诸恶事。非如法住。

  按萨婆多论云。优婆塞得听贩卖。但不得作五业。一者不得贩卖畜生以此为业。二者不得贩卖弓箭刀杖以此为业。三者不得沽酒为业。四者不得压油为业。以油多虫故。五者不得作五大色染为业。此谓据经论略明钞义也。文云。发愿同行八戒者。谓例后八戒法之愿文。唯改八关斋三字为五戒。余词无异也。

  ○受八戒法

  善生经增一阿含云。佛告优婆塞。当于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诣长老比丘所。一一受八戒。一一受之。勿令失次。

  释 此先明受戒期限及施戒之师也。准佛说斋经云。道弟子六斋之日受八戒。六斋日者。谓月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四天王经佛说六斋日。若于初八日二十三日。四天王差使者。下察人间善恶。若于十四日二十九日。四王太子下察人间。若于十五日三十日。四王自下人间。观察众生。布施持戒孝顺父母少者。便上忉利。以启帝释。诸天心皆不悦而言。阿修罗种多。诸天种减少。若布施持戒孝顺父母多者。诸天帝释心皆欢喜而言。减损阿修罗。增广诸天众。今但言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以单摄双故。行诣长老比丘所受者。谓崇德腊也。

  论中令五众授之。成实云。若无人时。但心念口言。乃至我持八戒。亦得成受。

  释 萨婆多论令出家五众授之者。此开有二义。一为应期。二为择人。然此八戒必在六斋八王日。受恐过期则少利益。若无比丘就比丘尼所受。乃至若无沙弥就沙弥尼所受。此谓应期也。择人者。其施戒人必自持戒。乃可为师。若有比丘不持戒。应从持戒尼所受。乃至若有沙弥不持戒。应从持戒沙弥尼所受。复引成实论。若无人时。但心念口言。受者虽亦应期急用。然机不能摄其初心。须久发心。一往恒受八戒者。方知戒相。自言无紊。设有如法人。而故作心念。纵说明了。若有疑慢。亦不成受。

  俱舍论云。若先作意。于斋日受者。虽食竟亦得。

  释 萨婆多论亦有此说。今准释之。彼云。若人欲受八斋。先咨情女色。或作音乐。或贪欲饮啖。种种戏笑。如是等放逸事。尽心作已。而后受斋。不问中前中后。尽不得斋。若本无心受斋。而作种种放逸事。后遇善知识。即受斋者。不问中前中后。一切得斋。若欲受斋。而以事难自碍。不得自在。事难解已。而受斋者。不问中前中后。一切得斋。俱舍引者。正此后一义。故今以广之。

  前受戒者。下心合掌。随施戒人语。勿前勿俱。若违不成。

  释 此明法仪也。前受戒者。谓如前长老比丘。得五众所受戒者。并须起敬法谦下之心。拈香顶礼。长跪合掌。随施戒人语。待彼说竟。听明后答不及未竟前答。亦不得彼此俱言。若违则不成受。谓人法事皆非也。

  论云。若受八戒。应言一日一夜。莫使与终身戒相乱。成实云。五戒八戒随日月长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减并受得。

  释 萨婆多论云。佛本制一日一夜不得过限。若有力能受。一日过已。次第更受。如是随力终身戒。谓尽形受持之五戒也。复引成实云。随日月长短者。此谓一受经年历月。不须日日频受。今亦附者。致备用有据也。而云半日半夜受者。法无如是。为显戒德故。重受者若年若月竟。欲受再重。受减受者谓不足年月。随意约期受。但有至诚心并得。若受时施戒者。应如是授言。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一日一夜一年一月)为净行优婆(塞夷)(如是三授)。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一日一夜一年一月)为净行优婆(塞夷)竟(三结已次授戒相言)。

  如诸佛尽寿不杀生。(某甲)一日一夜不杀生。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不盗。(某甲)一日一夜不盗。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不淫。(某甲)一日一夜不淫。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不妄语。(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语。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不饮酒。(某甲)一日一夜不饮酒。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离华香璎珞香油涂身。(某甲)一日一夜离华香璎珞香油涂身。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离高胜床上坐及作倡伎乐故往观听(某甲)。一日一夜离高胜床上坐及作倡伎乐故往观听。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诸佛尽寿离非时食。(某甲)一日一夜离非时食。能持不。(答言)能持。

  阿含经云。如上次第授已。当教发愿言。

  我今以此八关斋功德。不堕恶趣八难边地。持此功德。摄取一切众生之恶。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无上正真之道。亦使将来弥勒佛世三会。得度生老病死。

  释 凡修行业应当发愿。若有行无愿。其行必孤。若有愿无行。其愿必虚。若行愿相资。乃成慧用也。八关斋者。以不非时食而为斋体。以八事闭恶。而助成斋。良由生死正因无如淫欲。生死助缘无如饮食故。首楞严云。一切众生皆依淫欲。而正性命。一切众生皆依食住其居家。二众不能永舍家业眷属缘累。所以终身五戒。但除邪淫。不禁非时食。若受八戒。唯制一日一夜者。严禁过午之食。不令入咽淫欲之念。不得毫动。一一皆如诸佛。尽寿坚持其功德。故超胜于五戒也。不堕恶趣八难者。此明自愿离恶。持此功德。摄取一切众生之恶者。亦愿诸众生皆离恶也。八难者。一在地狱难。谓南赡部洲下过五百由旬。有八寒八热等地狱。众生因恶业所感。堕于彼处。长夜冥冥受苦无间。障于见佛闻法。名地狱难。二在畜生难。谓畜生种类不一。亦各随因受报。常受鞭打杀害。或互相吞啖受苦无穷。障于见佛闻法。故名畜生难。三饿鬼难。谓饿鬼有三种。一业最重者。长劫不闻浆水之名。一业次重者。唯在人间。伺求荡涤。脓血粪秽。三业轻者。时或一饱。加以刀杖驱逼。填河塞海。受苦无量。障于见佛闻法。故名饿鬼难。四长寿天难。谓此天以五百劫为寿。即色界第四禅中无想天也。言无想者。以其心想不行。如冰鱼蛰虫。外道修行多生其处。障于见佛闻法。故名长寿天难。五在北郁单越难。梵语郁单越。华言胜处。谓此处感报胜。东西南三洲也。其人寿一千岁。命无中夭。为着乐故。不受教化。是以圣人不出其中。不得见佛闻法。故名郁单越难。六盲聋喑哑难。谓此等人虽生中国。而业障深重。盲聋喑哑。诸根不具。值佛出世而不能见。佛虽说法亦不能闻。故名盲聋喑哑难。七世智辩聪难。谓世间之人邪智聪利者。唯务耽习外道经书。不信出世王法。故名世智辩聪难。八生在佛前佛后难。谓佛出现于世。为大导师。令诸众生离生死苦。得涅槃乐。人有缘者。乃得值遇其生。在佛前佛后者。由业重缘薄。既不见佛。亦不闻法。故名生在佛前佛后难。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无上正真之道者。此明自他愿种成佛之因也。亦使将来弥勒佛世三会得度生老病死者。此明自他得值佛解脱之愿也。三会者。准弥勒下生经云。弥勒菩萨即于出家之日。便得成佛。坐于龙华树下华林园中。三会说法。第一会度九十六百亿声闻众。记云。若诸国王大臣长者居士男女一切施主。于今释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作佛事。自种善根。或教他种。以七宝金银鍮石铜铁木石泥土。或缯缕或彩𦘕作佛像及窣堵波。若大若小乃至最小如指节大。或以香华诸妙供具而为供养。由如是善根力故。至弥勒如来成正觉时。善得人身。于第一会中。剃发出家。乘宿愿力。便得涅槃。第二会度九十四百亿声闻众。记云。若国王及以臣庶。于今释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为法事。谓于诸大乘经典。或律或论。若读若诵。或恭敬供养。或于经卷以诸杂彩。而严饰之。由是善根力故。至弥勒如来成正觉时。善得人身。于第二会中。剃发出家。乘宿愿力。便得涅槃。第三会度九十二百亿声闻众。记云。若诸国王及臣庶等。于今释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为僧事。自种善根。或教他种。于每月初一日。或初八日十五日设斋。供养比丘比丘尼。或供养修禅定者。或供养说法者。或施坐卧等具。供养众僧。由是善根力故。至弥勒佛成正觉时。善得人身。于第三会中。剃发出家。乘宿愿力。便得涅槃。今文故云亦使将来弥勒佛世三会得度生老病死也。

  经云。设有善男子善女人。不发此愿。而持八斋者。得少许福田。引古证云。

  释 谓上发愿。准经乃引古为证。以出其文。若不如是回向发愿。是自利心。不求解脱。所以但得少许福田。是故凡受五戒八戒者。日日以持戒功德。至晚课竟。向诸佛菩萨像前。焚香礼拜。长跪合掌。至诚发愿。祈圣证盟。以遂所欲也。今复略明行相。俾知功德有无。据持不唐。准萨婆多论云。若受八戒已。鞭打众生。斋不清净。虽即日不鞭打。若待明日鞭打。亦不清净。以要言之。若身口作不威仪事。虽不破斋。斋不清净。设身口清净。若心起贪欲瞋恚恼害之念。亦名斋不清净。若受八戒已。精修六念。是名斋清净。所言六念者。一念佛。谓念佛具足十号。大慈大悲。智慧光明。神通无量。能拔众苦。我以清净质直之心。得亲近佛。心生欢喜。以欢喜故身得快乐。以快乐故其心得定。以得定故其心平等。修念佛观。必趣涅槃。是名念佛。

  二念法。谓念法是如来所有功德。即十力四无所畏等。我以清净质直之心。得亲近法。心生欢喜。乃至修念法观。必趣涅槃。是名念法。

  三念僧。谓僧是如来弟子。得无漏法。具戒定慧。能为世间众生作良福田。应当恭敬。我以清净质直之心。得亲近僧。心生欢喜。乃至修念僧观。必趣涅槃。是名念僧。

  四念戒。谓念诸禁戒。能遮诸恶烦恼。我以清净质直之心。得亲近戒。心生欢喜。乃至修戒念想。必趣涅槃。是名念戒。

  五念施。谓念己所施获得善。利一切世间。为悭嫉所覆。我于今者。得离如是悭贪之垢。住舍心中。于一切物。心无吝惜。持用布施。既布施已。我心应喜。以喜心故身得快乐。乃至修念施想。必趣涅槃。是名念施。

  六念天。谓念欲界天等。悉因往昔。戒施善根得生彼处。受天快乐。我亦见有如是戒施功德。舍命之时。必生彼天。以念天故。离于恶法。心生欢喜。心欢喜故身得快乐。得快乐故其心得定。以得定故其心平等。修念天想。必趣天道。是名念天。此则持八戒为因。六念为助也。须知第六念天。因非涅槃。果招有漏。而亦令念者。其义有二。一彰戒施功有所归故。二明念专斋无所染故。所以诸经通明六念。

  ○出家授受戒法

  七分明之。一明出家功由菩萨。二明有益超世。三明障出大损。四明既出家已行于罪行。五明既出家行凡福行。六明出家修道要业。七明大小正行三学为本。广如钞中。

  释 此乃总标大义。广释详如钞中者。今准经律略释。则钞义不无也。

  一明出家功由菩萨者。菩萨即护明菩萨。降生净饭王宫。名曰悉达太子。乃释迦佛之因号也。迦叶佛出人寿二万。彼佛灭度。已后经历正像末法。人寿渐减。以至于百。世间众生长夜痴冥。不闻三宝。唯造诸恶。备婴众苦。趣三涂以为故宅。受四生犹如更衣。护明菩萨愍斯沉沦。将补佛处。出世利生横约诸有。无思离染。故树出家。乐处闲静。若有贪着。终成金锁。引出方便。唯此一道。华严经云。若有不识出家法。乐着生死。不求脱。是故菩萨舍国财为之出家。求寂静。按普曜经。释迦如来初欲出家。发此四誓愿。度脱众生。一谓愿济众生困厄。谓我设成正觉。得一切智。时众生困厄。涂诸恼患。我当济脱。令断恩爱。二谓愿除众生惑障。谓众生没在生死苦海。无明暗蔽。悉无所知。我当为其显示。如清净眼。内外无障。令其出离。三谓愿断众生邪见。谓众生在世。我慢自大。尊己贱彼。心存邪见。不慕圣道。我当开化。令入正真。四谓愿度众生苦轮。谓众生处于生死之苦轮。转无际灭。智慧眼不能自济。我当为其说法。令得度脱。故云出家功由菩萨也。

  二明有益超世者。谓真诚出家。怖四怨苦。思不迁性。诸佛数内。岂无有我。杂类报中。何以甘受。辞六亲至爱舍。五欲深着。如是出家方可绍隆三宝。度脱四生。应知剃染非是。泛流超俗。还须上志。故云有益超世也。

  三明障出大损者。谓好心出家。续贤圣种。为众生眼。世若无僧。三宝绝断。滔滔苦海。孰架慈航。茫茫业径。谁指迷道。准出家功德经云。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无量。譬如四天下满中罗汉。百年供养。不如有人为涅槃故于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谓犹前施虽多有竭。是欲界系。为法出家。非三界业。故说过前)。又云。若障出家为作留难。缘此罪报。堕三恶道。常盲无眼。若生为人。在母腹中。受胎无眼。于百岁中。以无碍智。说是罪报。亦不可尽。于四道中。常盲我终。不记此人。得解脱故。由障出家故。又法苑珠林引经云。若为出家。苦作留碍。破坏抑制。此人即断佛种。诸恶集身。犹如大海。现身癞病。死入黑闇地狱。无有出期。准经损义兼二。一自损。二损他。故云障出大损也。

  四明既出家已行于罪行者。谓初心向道。避苦求安。落发披缁。背安趣苦。四口三破。岂任恣为系草鹅珠。宁无仿效。今不忆古。欲升反坠。皆由自愚。志不超凡。乏师良导。按遗教经云。不得贩卖贸易和合汤药占相吉凶。节身时食。清净自活。不得参预世事。通致使命。咒术仙药。结好贵人。亲厚媟嫚。皆不应作。当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包藏瑕疵。显异惑众。于四供养。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应畜积。若依经奉行者。是名梵行。若违教辄作者。是名罪行。故云既出家已行于罪行也。

  五明既出家行凡福行者。谓真心脱尘。家出二死。凡福勤修因。非圣乘教。谈三无漏。学内徒熏修律明。七有为福。外众随办。否则自弃涅槃。而求暂乐。乐尽苦生。人天道险。若能以智为先导。事事回向。众生庄严。佛国无取着。心无求报想。则行摄普贤。益难赞迷。由无智用。致行成凡。故云既出家行凡福行也。

  六明出家修道要业者。谓凡情未尽。道业难成。未尽之情爱欲为本。难成之道净戒为基。出家要业唯持戒。断欲而为先务。四十二章经云。人怀爱欲。不见道者。譬如澄水致手搅之。众人共临。无有睹其影者。人以爱欲交错。心中浊兴。故不见道。当舍爱欲。爱欲垢尽。道可见矣。遗教经云。依因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是故当持净戒。戒为第一安隐功德住处。故云出家修道要业也。

  七明大小正行三学为本者。三谓戒定慧。皆云学者。学犹饰也。器不饰则无以成美。观人不学。则无以成圣德故。依此而修者。必证圣果。名曰正行。良以众生迷心为惑。动虑成业。由业感报。生死无穷。欲脱苦果当除苦因。故先以戒治其业。次以定慧澄其惑业。分善恶故。止作两行以相翻惑。唯昏散故。定慧二法而对破。病因药差。机藉教修。然后业尽惑除。情亡性显。教门虽广。岂越于斯。大小同修。证中有别。故云大小正行三学为本也。

  ○乞度人法

  时诸比丘辄便度人。不知教授。已愚痴故。彼不被教授。不按威仪。着衣不齐整。乞食不如法。处处受不净钵食。于大食小食上。高声大唤。如婆罗门聚会法。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听僧与授具足戒者。白二羯磨。彼欲度人者。当往众中。偏露右肩。脱革屣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应作如是乞言。

  释 准通仪式。应先鸣槌集众。彼欲度人者。具修威仪。先礼僧中上座已。合掌跪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求众僧乞度人授具足戒。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慈愍故。

  三乞律中。准羯磨文。为授具足戒者。须乞畜众法。若按受戒揵度中。前具列和尚德已。总结文云。如是畜依止。畜沙弥亦尔。故知并须以无德不合故也。

  释 此准律明例用之法也。前具列和尚德者。按律中。佛言。有五法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无信。无惭无愧。懒惰多忘。成就五法。得授人具足戒(反上五法)。复有五法不得。破增上戒。增上见。增上威仪。少闻。无智慧(反上五法得授)。复有五法不得。一不瞻视病弟子。不能使人瞻视。乃至令差若命终。二若弟子不乐住处。不能方便移至异处。三若有生疑事。不能开解其意。如法律除之。四不能教舍恶见住善见。五若减十岁(反上五法得授)。复有五法不得不知。增戒。增心。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反上五法得授 此但略录四五。广如律中)。不得与依止。得与依止。不得畜沙弥。得畜沙弥。所制具德。咸如和尚。此则为师不易。具得实难也。

  ○与度人法

  佛言当观察此人。若不堪教授。复不以二事摄取。一者法。二者衣食。当语言。大德。止。勿度人。若有智慧堪能教授。又以二事摄者。应与羯磨。

  释 彼三乞已。作礼起立。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度人法。羯磨秉法者。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今从众僧乞度人授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今从众僧乞度人授具足戒。僧今与(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乞度人授具。乃为和尚也。梵本正名邬波遮迦。传至于阗。翻为和尚。传到此土。什法师翻名力生。此义准舍利弗问经云。夫出家者。舍其父母生死之家。入法门中。受微妙法。盖师之力生长。法身出功德财养智慧命。功莫大焉。若无佛法法身慧命。不能生长。若无衣食。色质道器不能资助。若此二事无乏。十腊满已。众中羯磨僧方忍听。

  此一羯磨为人法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一界不和。十腊未满。少闻不善。毗尼多愚。有犯过等。

  二法非。乞词错脱。羯磨颠倒。言说不明。紊前方便。

  三事非。二摄有阙等。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前互后合。具显非。

  ○度沙弥法

  律中度罗睺罗。为最初。

  释 此出制缘也。罗睺罗此翻覆障。谓阿修罗食月时。障月明也。罗睺罗六年处母胎。所覆障故。因以为名。旧云罗怙罗。准受戒揵度云。佛住迦毗罗国尼拘律园时。佛时到。着衣持钵。入城乞食。食已还出城。于时罗睺罗与母在高楼上。见佛来语子言。彼来者是汝父。时罗睺罗疾疾下楼。至如来所。头面礼足。在一面立。世尊以手摩彼头。彼自念。从生以来。未曾得如是细滑柔软乐。佛问言。汝能出家学道否。答云。能出家。佛舒一指。与罗睺罗。将至僧迦蓝中。告舍利弗言。汝度此童子。出家与受沙弥十戒。此制缘也。

  僧祇云。若年七岁解知好恶。与出家。过七十卧起须人。不得度。若能修习诸业。听出家。若初欲出家者。为说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学问答。能持者度。

  释 此引僧祇。明称量机宜也。彼律中因诸比丘度八十九十岁人。出家头白。背瘘诸根。不禁进止。须人洟唾。污僧净地。世人讥呵。佛故制此。若年七岁解知好恶者听度。谓知世是苦。出家寂静。此则年虽少。宿根正见。终成道品。若过七十卧起须人者不得度。此非无慈不纳。正是怜愍遮之。谓出家所须来处。由信道业。不修施报。当酬卧起。尚且须人功行。终无克办。若过七十。形虽潦倒。色力精强。志不自惰。此亦许度。凡欲出家。无论老少。当先为说出家苦事。令彼忖量可否。若问欣乐答能。斯则信无疑退。若忧虑默然。此则怖恐未堪而事言苦者。谓寒暑不迁。精勤不怠。唯道可修。无身可惜。此苦乃出世之乐因也。一食。谓非时不䬸。一住。谓跏趺修定。一眠。谓夜三时中初后加功。以补昼之不足。中夜神疲。听其惜养。寝安多学。谓读律攻行。受经问义。此四以禅诵熏修。食眠练质。若果能者。则诸行业俱无惮矣。梵语沙弥。此翻云息慈。谓息世染之情。以慈济群生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须息恶以行慈也。最下七岁至十三者。皆名驱乌沙弥。若年十四至十九。名应法沙弥。若年二十已上皆号。名字沙弥。

  ○与剃发法

  时诸比丘辄度人故。众僧不知。佛言。汝若欲僧伽蓝中剃发。当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房房语令知已与剃发。若和合。作白已剃发。

  释 此引制缘也。按受戒揵度中。有一巧师子。至僧伽蓝中。求诸比丘出家为道。诸比丘辄度之。时彼父母啼泣。来至伽蓝。问诸比丘。皆报不见。父母即于僧房中求觅。得已讥嫌众僧。故有此制。应知既出家已。则居止同僧。施沾僧分。若众不知。来源语已。未允剃发。岂但讳俗讥呵。恐玷法门。抑且盗用僧物。罪归师范。宁无慎欤。而令房房语知。为众集难。若僧和集。作单白羯磨已。然后剃发。此是俗不现前制。应遣求出家者离闻处。众中能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剃发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发。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剃发白如是。

  作白已。唤入众中。与剃发度人法式。广如钞中。五分云。先与受五戒已。后受十戒。

  释 度人法式。余曾撰集剃度沙弥正范。于内兼五分授法仪式详明。辩讹有据。阅之自了。指归行用。诚补玄化。兹不繁引。

  ○授十戒法

  佛言。若在僧伽蓝中。度令出家者。当白一切僧。已听与出家。应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比丘求出家。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出家。白如是。

  释 此二单白羯磨。制有先后。用知总别。若前日剃发。次日授十戒者。二法前后。俱用羯磨。应各作前方便。前答与剃发羯磨。后答与出家羯磨。此谓用有别也。若剃发已。即随授十戒者。唯作前白后白略之。僧既听忍。二皆无过。以剃发中摄受戒故此谓用有总也。

  此二羯磨是为人作。皆属私也。

  非 余非准上。

  其间唯异人非。谓受者老少违制等。

  ○受戒体法

  善见云。阿阇黎告言。汝随我语。教汝受三归。答言尔。又应问某遮难发戒缘起准。如经律例。须具问方。乃授云。

  释 梵语阿阇黎。此翻轨范。亦云正行。谓能令弟子效其轨则。以紏正心行故。其和尚临座。并略问遮难等。俱载三坛传戒正范详明。此唯明阿阇黎授归戒法云。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我今随佛出家。(某甲)为和尚。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

  三授已便得戒。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我今随佛出家已。(某甲)为和尚。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

  三结已与戒相。

  尽形寿不杀生。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偷盗。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淫欲。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妄语。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饮酒。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着华鬘香油涂身。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得歌舞倡伎及故往观听。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得高大床上坐。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非时食。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尽形寿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将。

  此是沙弥十支净戒。尽形寿一一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释 此沙弥十支戒。前四是性重根本。若犯则应灭摈。不得与清净沙弥同法事及共止宿。亦不得如余沙弥得与大比丘过二宿。后六是遮罪。有犯容忏心。度故误罪结重轻。唯一突吉罗治其间。释义当阅云栖要略。欲明开遮。应学随律威仪。

  如请僧福田经。沙弥应知五德。一者发心出家怀佩道故。二者毁其形好应法服故。三者永割亲爱无适莫故。四者委弃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为度人故。

  释 此引诸德福田经。然斯五德不特小众终身行之。始终通于五众。俱堪物养。师范人天。故使诵持。无轻受体及形服也。彼经云。时天帝释白佛。夫人种德。欲求景福。岂有良田果报。无限种丝发之德本。获无量之福乎。佛告天帝。众僧有净德。名曰福田。一发心出家。乃至志求大乘。此五事名曰福田。为良为美。为无旱衰。供之得福。难为喻矣。此五下句乃宣祖事钞所注也。一发心出家怀佩道故者。谓出家之人。发勇猛心。脱离凡俗。习佛菩提。而能怀佩妙道。为世福田。是为初净德也。

  二毁其形好应法服故者。谓出家之人。剃除须发。毁坏相好。去世俗之尘。衣着如来之法服。具佛威仪为世福田。是为第二净德也。

  三永割亲爱无适莫故者。谓既已投佛出家。割绝父母情爱。无复专主俗业。眷恋不肯断舍。当一心精进修道。以报父母生成之德。兼能为世福田。是为第三净德也。

  四委弃身命遵崇道故者。谓出家之人。能委弃身命。无所顾惜。唯务一心求证佛道。兼能为世福田。是为第四净德也。

  五志求大乘为度人故者。谓出家之人。常怀济物之心。专志勤求大乘之法。度脱一切有情。为世福田。是为第五净德。沙弥应当习具也。

  如僧祇律。应为说十数。一者一切众生皆依饮食。二者名色。三者痒痛想。四者四谛。五者五阴。六者六入。七者七觉意。八者八正道。九者九众生居。十者十一切。入其列数。释相对治显正并广如行事钞说。

  释 此之十数。今准教典。仍列法数。释相俾知观境对治。以显正修。不晦圣制也。

  一谓一切众生皆依饮食者。按楞严经云。如是世界十二类生。不能自全。依四食住。演义钞云。一段食。段即分段。食有资益之义。谓以香味触三尘为体。入腹变坏。资益诸根。古译经律皆为抟食。以手团曰抟。后译复言。浆饮等不可抟。遂译为段食。

  二触食。触即对也。谓六识所对色等诸尘。柔软细滑冷暖等。触而生喜乐。俱能资益诸根。故名触食。设触非食。何以观戏剧等。终日不食而不饥也。

  三思食。思即意思。谓第六识思。于可爱之境。生希望意。而能润益诸根。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而身不死。故名思食。

  四识食。识以执持为义。即第八识也。由前三食势分所资。能令此识增胜。执持诸根。故名识食。若约三界辩之。段食唯在欲界。以色无色界无香味二尘。余之三食遍通三界。故云一者一切众生皆依饮食也。

  二谓名色者。准智度论云。一切诸法中。但有名与色。若欲如实观。但当观名色。虽痴心多想分别。于异事更无有一法。出于名色者。一名者。心但有字。故曰名也。即是心及相应所法。虽有能缘之用。而无质碍可寻。既异于色。复有心意识及诸所数法种种之别名。故谓之为名也。

  二色者。有形质碍等法。谓之为色。即世界一切依报及五蕴之初。皆是质碍之法。并无知觉之用。既异于心意识。故称为色。故云二名色也。

  三谓痒痛想者。准阿差末菩萨经云。菩萨自观痛痒。观他痛痒。而得意止。择求圣慧。慕乐求寂。正使遭乐。不系在欲。然此痒痛想。即三受中之苦受也。受乃领纳义。谓六根之识。领受六尘之境。三受者。一苦受。谓于六尘违情之境。而有逼迫之苦。是名苦受。

  二乐受。谓于六尘之境。而有适悦之乐。是名乐受。

  三不苦不乐受。谓于六受不违不顺之境。所受非苦非乐。是名不苦不乐受。故云三者痒痛想也。

  四谓四谛者。准四教仪。藏教生灭四谛释之。藏教者。三藏之教也。生灭者。此教诠因缘生法。有生有灭。四谛者。谛即审实之义。谓声闻人用析空观。谛审苦集灭道之法。一一不虚(因缘生法者。六根为因。六尘为缘。根尘相对所起之心。名为生法。析空者。析即分析。谓分析五蕴等法。皆空也)。

  一苦谛。苦即逼迫之义。有三苦八苦。总而言之。不出三界生死。声闻人谛审生死实苦。故名苦谛。

  二集谛。集即招集之义。谓声闻人谛审烦恼惑业。实能招集生死之苦。故名集谛。

  三灭谛。灭即寂灭。谓声闻人既厌生死之苦。谛审涅槃实。为寂灭之乐。故名灭谛。

  四道谛。道即能通之义。谓声闻人谛审戒定慧之道。实能通至涅槃。故名道谛。故云四者四谛也五谓五阴者。准大乘广五蕴论云。蕴者积聚之义。谓众生由此五法。积聚成身。复因此身积聚有为烦恼等法。能受无量生死也。亦名五阴。阴即盖覆之义。谓能盖覆真性也。蕴阴合而言之。谓积聚有为。盖覆真性故。一色蕴。色即质碍之义。谓眼耳鼻舌身诸根和合积聚。故名色蕴。

  二受蕴。受即领纳之义。谓六识与六尘相应。而有六受和合积聚。故名受蕴。

  三想蕴。想即思想之义。谓意识与六尘相应。而成六想和合积聚。故名想蕴。

  四行蕴行即迁流造作之义。谓因六识思想。诸尘造作善恶诸行。和合积聚。故名行蕴。

  五识蕴。识即了别之义。谓以眼耳鼻舌身意六种之识。于诸尘境上。照了分别。和合积聚。故名识蕴。故云五者五蕴也。六谓六入者。准法界次第云。入即趣入之义。谓六根为六识所依。能入六尘。故名六入。一眼入。谓眼根为识所依。能入于色。

  二耳入。谓耳根为识所依。能入于声。

  三鼻入。谓鼻根为识所依。能入于香。

  四舌入。谓舌根为识所依。能入于味。

  五身入。谓身根为识所依。能入于触。

  六意入。谓意根分别五尘。能入于法。故云六者六入也。

  七谓七觉意者。准法界次第云。亦名七觉分。又名七觉支。觉即觉了。所修之法是真是伪也。分谓此七种法。各有支派分齐。不相杂乱。故名分名支也。择进喜三觉分属慧。除舍定三觉分属定。念觉分兼属定慧。修此七觉。即得入道。一择法觉分。择即拣择。谓用慧智观察诸法之时。善能简别真伪而不谬。取虚伪之法。故名择法觉分。

  二精进觉分。不杂名精。无间名进。谓修诸道法之时。善能觉了。不行无益苦行。而于真正法中。常能用心专一。无有间歇。故名精进觉分。

  三喜觉分。喜即欢喜。谓心契悟真法。得欢喜时。善能觉了。此喜不从颠倒生。住真法喜。故名喜觉分。

  四除觉分。除即断除。谓断除诸见烦恼之时。善能觉了。除去虚伪之法。增长真正善根。故名除觉分。

  五舍觉分。舍即舍离。谓舍离所见念着之境。善能觉了。虚伪不实。永不追忆。故名舍觉分。

  六定觉分。定即禅定。谓发禅定之时。善能觉了诸禅。不生烦恼妄想。是名定觉分。

  七念觉分。念即思念。谓修诸道法之时。善能觉了。常使定慧均平。若心昏沉之时。当念用择法精进喜三觉分。观察诸法。令不昏沉。若心浮动之时。当念用除觉分。除身口之过非。用舍觉分。舍于观智。用定觉分。入正禅定。摄其散心。令不浮动。是名念觉分。故云七者七觉意也。

  八谓八正道者。准法界次第云。谓此八法不依偏邪。故名为正。复能通至涅槃。故名为道。一正见。谓修无漏道见四谛。分明破外道有无等种种邪见。是为正见。

  二正思惟。谓见四谛时。正念思惟。观察筹量。令观增长。是为正思惟。

  三正语。谓以无漏智慧。常摄口业。远离一切虚妄不实之语。是为正语。

  四正业。谓以无漏智慧。修摄其心。住于清净正业。断除一切邪妄之行。是为正业。

  五正命。谓出家之人当离五种邪命利养。常以乞食。自活其命。是为正命。

  六正精进。谓勤修戒定慧之道。一心专精。无有间歇。是名正精进。

  七正念。谓思念戒定慧正道。及五停心助道之法。堪能进至涅槃。是名正念(五停心者。多散乱众生数息观。多贪众生不净观。多瞋众生慈悲观。愚痴众生因缘观。多障众生念佛观)。

  八正定。谓摄诸散乱。身心寂静。正住真空之理。决定不移。是名正定。故云八者八正道也。

  九谓九众生居者。准释氏要览云。即三界九地也。谓欲界杂居一地。色界四禅分为四地。无色界四空分为四地。共为九地。地者有持载义。九界众生依之而居。忉利天以下及四趣。皆为地居。夜摩天已上至非非想天。皆为空居。一五趣杂居地。五趣者。欲界。六天人。饿鬼。畜生。地狱也。本该六趣。以阿修罗通于诸趣。故但言五。杂居者。五趣果报苦乐不同。总居于欲界故也。

  二离生喜乐地。即色界初禅天。谓此天已离欲界欲恶之法。得觉观禅定。而生喜乐。住于此定。一切苦恼皆不能逼也(觉观者初心在缘曰觉。细心分别曰观也)。

  三定生喜乐地。即色界二禅天。谓此天已离初禅觉观。动散摄心。在定澹然。凝静而生。胜定喜乐。住于此定。如人从暗室中出见日月光明朗然洞彻也。

  四离喜妙乐地。即色界三禅天。谓此天已离二禅天喜之踊。动因摄心。谛观泯然。入定而得胜妙之乐。住于此定。乐法增长。遍满身中也。

  五舍念清净地。即色界四禅天。谓此天舍二禅之喜及三禅之乐。心无憎爱。一念平等。清净无杂。住于此定。空明寂静。万象皆现也。

  六空无边处地。即无色第一天。谓此天厌色界。色质为碍。不得自在。故加功用行。灭一切色相。而入虚空处定。住于此定。其心明净。无碍自在也。

  七识无边处地。即无色界第二天。谓此天厌空处无边。转心缘识。与识相应。心定不动。三世之识悉现定中。住于此定。清净寂静也。

  八无所有处地。即无色界第三天。谓此天厌空处无边识处。三世流转无际。舍此二处。而入无所有处定。住于此定。怡然寂静。诸想不起也。

  九非非想处地。即无色界第四天。谓此天厌无所有处。如痴故舍之。而入非非想处定。住于此定。不见有无相貌。泯然寂绝。清净无为也。故云九者九众生居。然此九界皆非圣位。不能超越生死。得大解脱。出家志趣涅槃。故令知九界乃众生所居也。

  十谓十一切入者。即十遍处定也。准法界次第云。智度论谓八背舍为初门。八胜处为中。行遍一切为成就。此三种观具足禅体。始得成就此定。谓之遍一切处者。从所观境。遍满得名也。

  一青遍一切处定。谓于定中。还取八背舍。八处胜中所见青色。使遍一切处皆青。故名青遍一切处定。其黄赤白地水火风空识九。遍一切处定亦尔。故云十者十一切入也。

  毗尼作持续释卷四

  音义

  四魔

  梵语魔罗。此云夺命。又云杀者。谓能夺智慧命。而杀出家善根故。

  一蕴魔。谓色受想行识等聚积而成生死苦果。此生死法能夺智慧命。故云蕴魔。

  二烦恼魔。谓三界中一切烦恼妄惑。修行人为此恼乱心神。不能成就菩提。故云烦恼魔。

  三死魔死者。四大分散。夭丧殒没。修行人为此夭丧。不能续延慧命。故云死魔。

  四天魔。此魔即欲界第六天。若人勤修胜善。欲超三界生死。而此天魔为作障碍种种扰乱之事。令修行人。不能成就出世善根。故云天魔。

  四胜义谛

  准成唯识论。

  一世间胜义。谓于世间五蕴虚妄之法。而说真如胜妙之义也。

  二道理胜义。谓声闻观苦集灭道之理。即是胜妙之义也。

  三证得胜义。谓声闻证得二空真如之理。即是胜妙之义也。

  四胜义胜义。谓一真法界之理。唯有诸佛尽知尽证。乃胜义中之最胜义也。

  祐

  神助也。

  沃

  音屋。肥也。

  壤

  柔土无块也。

  典

  主也。

  悦

  租也。

  蛰

  沉入声。虫藏也。

  忉利天

  梵语忉利。此云三十三。智论云。昔有婆罗门。姓憍尸迦。与知友三十二人。共修福德。命终皆生须弥山顶。憍尸迦为天主。名帝释。三十二人为辅臣。周围列居。而帝释独处其中。

  喑哑

  谓有口不能言也。

  长者十德

  出翻译集。

  一贵姓。谓勋戚尊贵。世称阀阅之族。阀音伐。史记云。明其等曰阀。积其功曰阅。

  二位高。谓居卿相台辅。为百僚之首。

  三大富。谓宝货丰饶。所须具足。

  四威德。谓威严厚重。人所敬畏。

  五智深。谓智虑深远。越格超群。所谋皆当。

  六年耆。谓齿高望重。为物仪表。人所尊仰。

  七行净。谓持心律己。廉公洁白。所行如言。皆无瑕玷。

  八礼备。谓威仪庠序。世所式瞻。

  九上叹。谓才德兼备。言行可则。为在上者。所喜叹服。

  十下归。谓谦以处己。宽以御众。为在下者。所仰归向。

  坯

  音丕。未烧陶瓦。

  婴

  音英。系也。

  五欲

  一财欲。即世间一切资财也。谓人以财物为养己之资。故致贪求恋着不舍。

  二色欲。即世间青黄赤白男女等色也。谓人以色欲悦情适意。故致贪求恋着。不能出离三界。

  三饮食欲。即世间肴膳众味也。谓人必假饮食。资生活命。故致贪求。乐着无厌。

  四名欲。名即世间之声名也。谓人因声名。能显亲荣已。故致贪求乐着。而不知止。

  五睡眠欲。即情识昏昧。而睡眠也。谓人之睡眠亦有时节。若怠惰放纵。乐着无厌。是名睡眠欲。

  三破

  谓破戒见威仪也。

  媟嫚

  上音屑。下音慢。谓污也。

  二死

  谓分断变异二种生死也。

  系草

  昔有比丘。途次逢群贼。得物而归。恐彼比丘泄露欲害。贼中有一人。知比丘法。即将比丘就生草。以草系其法衣。比丘守戒。宁至饥死。不伤于草也。

  鹅珠

  昔有比丘。乞食至一珠师家。珠师笃信。即起取食。与比丘。有一赤珠落地。其家养一鹅。鹅见赤珠。即吞入腹。后珠师将食。比丘视不见珠。谓比丘偷取索之。比丘言。不取汝珠。彼怒痛打比丘垂死。此比丘守戒故。宁死不言鹅吞。恐伤生命故。彼珠师怒极。鹅在前游。彼一脚拓死。比丘见鹅已死。乃言。汝珠是此鹅吞尔。珠师割鹅得珠。求悔增信也。

  七有为福

  一兴立佛图僧房堂阁。

  二园果浴池树木清凉。

  三常施医药疗救众病。

  四作坚牢船济度人民。

  五安设桥梁过度羸弱。

  六近道作井渴乏得饮。

  七造作圊厮施便利处。

  是为七事布施。转身得生梵天。受福报故。

  革屣

  生曰革。熟曰韦。皮履也。

  瘘

  音闾。曲脊也。

  寝

  卧也。

  景

  大也。

  适

  音的。专主也。

  十二类生

  一卵生。即鱼鸟龟蛇之类。

  二胎生。即人畜龙仙之类。

  三湿生。即含蠢蠕动之类。

  四化生。即转蜕飞行之类。

  五有色。即休咎精明之类。

  六无色。即空散销沉之类。

  七有想。即神鬼精灵之类。

  八无想。即精神化为土木金石之类。

  九非有色。即水母以虾为目之类。谓水母本无自类之色相。故曰非有色相。以水沫为身。以虾为目。故曰成色也。

  十非无色。即咒诅厌生之类。咒诅亦呼召耳。厌即祷也。如虾蟆以身附卵。然后生长。非声则坏。又如孔雀。雌者闻雄者鸣。即有娠生雏。此等物类由厌祷而生也。

  十一非有想。即蒲卢等异质相成之类。蒲虑者蜾蠃也。取青虫以为己子。青虫非蒲卢之类。故曰非有想相。而能成己之子。故成想也。

  十二非无想。即土枭等附块为儿。及破镜鸟以毒树果。抱为其子。子成父母。皆遭其食之类。

  剧

  音极。增也甚也。戏也。

  三苦

  一苦苦。谓有漏五阴之身。性常逼迫名苦。又与苦受相应。即苦上加苦。故名苦苦。

  二坏苦。谓乐相坏时。苦相即至。名为坏苦。即乐极悲生是也。

  三行苦行苦者。即有漏之法。四相迁流。常不安隐也。

  八苦

  谓生。老。病死。爱别。离怨。憎会。求不得。五阴炽盛。八也。

  澹然

  谓恬静无为貌。

  八背舍

  背谓违背。舍即舍弃。大智度论云。背此净洁五欲。舍此着心。故名背舍。修此观故。发无漏智慧。断三界见思惑尽。证罗汉果。欲界色声香味触。名粗弊五欲。色界无色界色等。名净洁五欲也。

  一内有色相外观色。谓行人先观自己色身相状。坏烂不净。不可爱乐。一心静定。更想皮肉脱落。但见白骨有八色光明。八色光明者。谓见地色如黄白净地。见水色如渊中澄清之水。见火色如烟薪清净之火。见风色如无尘清风。见青色如金精山。见黄色如薝卜华。见赤色如春朝霞。见白色如珂雪也。故云内有色相。又为欲界贪欲难断。虽已自观。内色不净故。须复以不净观。于他人之色。令生厌恶。以求断除。故云外观色。此初背舍。位在初禅天定。

  二内无色相外观色。谓行人为入二禅。已灭内身色相。故云内无色相。又为欲界贪欲难断故。犹观外不净之相。令生厌恶。以求断除故。又云外观色。此即第二背舍。位在二禅天定。

  三净背舍身作证净。即缘于净相也。谓行人于第二背舍。后除叶外色不净之相。但于定中练习八色光明。清净皎洁。犹如妙宝之色。故云净背舍。心既明净。乐渐增长。遍满身中。悉皆怡悦。故云身作证。此即第三背舍。位在三禅天定。

  四虚空处背舍。谓行人于欲界。后已除弃自身不净之色。初背舍。后又除弃内身白骨之色。第二背舍后。又除弃外身一切不净之色。尚余八种净色皆依心住。若心舍色。色即谢灭。一心缘空与空相应。即入无边虚空处定。故云虚空处背舍。此即第四背舍。位在四禅天定。

  五识处背舍。谓行人若舍虚处。一心缘识入定时。即观此定。依五阴等悉皆无常苦空无我。虚妄不实。心生厌背。而不受着。故云识处背舍。

  六无所有处背舍。谓行人若舍识处。一心缘无所有处。入定时即观此定。依五阴等悉皆无常苦空无我。虚妄不实。心生厌背。而不受着。故名无所有处背舍。

  七非有想非无想处背舍。谓行人若舍无所有处。一心缘非有想非无想。入定时即观此定。依五阴等悉皆无常苦空无我。虚妄不实。心生厌背。而不受着。故名非有想非无想背舍。

  八灭受想背舍。受即领纳。想即思想。即五阴中受想二心也。谓行人厌患。此心散乱。欲入定休息。故背灭受想诸心。是名灭受想背舍。

  八胜处

  谓修八背舍后。观心纯熟。转变自在。若净若不净。随意能破也。初二胜处位在初禅。第三第四胜处位在二禅。第五乃至第八胜处位在四禅。三禅不立胜处者。以三禅天乐多心纯。故不立也。

  一内有色相。外观色少。若好若丑。是名胜知胜见。谓行人先观自己色身相状坏烂不净。不可爱乐。一心静定。更想皮肉脱落。但见白骨有八色光明。故云内有色相。又以观道未增。若观多色。恐难摄持。故观少色。是以自观己身不净。亦观所爱之人身亦不净。故云外观色少。若好若恶者。谓观外诸色。善业善果故名好。恶业恶果故名丑。或时系心一处。观欲界中色。能生贪欲者。是净色名为好。能生瞋恚者。是不净色名为丑。胜知胜见者。谓观心纯熟。于好色中。心不贪爱。于丑色中。心不瞋恚也。

  二内有色相。外观色多。若好若丑。是名胜知胜见。谓行人先观自己色身相状坏烂不净。不可爱乐。一心静定。更想皮肉脱落。但见白骨有八色光明。故云内有色相。观于内身。色相既熟。则观外色。虽多亦无妨碍。所谓谛观一死尸。至十百千万等死尸若观一胖胀时。悉见一切胖胀。乃至坏烂青瘀剥落。亦复如是。故云外观色多。若好若丑。胜知胜见如上。

  三内无色相。外观色少。若好若丑。胜知胜见。谓行人入二禅已。灭内心色相。故云内无色相。又以观道未增。若观多色。恐难摄持。故观少色。是以自观己身不净。亦观所爱之人。身亦不净故云外观色少。若好若丑。胜知胜见如上。

  四内无色相。外观色多。若好若丑。胜知胜见。谓行人入二禅已。灭内身色相。故云内无色相。观内身。色相既无。则外色相虽多。亦无妨碍。余同上二中无异。盖行人为欲界烦恼难破故。于第二禅中。重修第三第四胜处。灭欲界烦恼。令无遗余。亦令观道增进。牢固不失。工夫转胜也。

  五青胜处。谓行人观青色照耀。胜于背舍。八色光明中所见青相。不起法爱。故名胜处。

  六黄胜处。谓行人观黄色照耀。胜于背舍。八色光明中所见黄相。亦不起法爱。故名胜处。

  七赤胜处。及八白胜处。此二如上青黄胜处释。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五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佛言。善来比丘。破结使比丘。三语比丘。边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第五中国十人受戒比丘。上列五受。并正律文。善来三语。唯局佛在。余三通于灭后也。

  释 善来比丘者。按母论云。佛初游波罗柰国。至鹿野苑。为阿若憍陈如等五人。三转法轮。陈如等见法证法。深解法性。具仪礼佛白言。世尊。唯愿听我出家修于梵行。世尊告言。善来比丘。听汝于我法中。修于梵行。尽于苦际。此憍陈如即得出家。即得具足戒。世尊言已。身上所著婆罗门服乃至须发即皆堕落。沙门法服自然在身。威仪庠序手执应器。如二十年学法者。如是等千二百五十人。皆豪贵巨富。本是外道。佛出世已。受语时至。皆来诣佛。欲求出家。其最后者。名须䟦罗。如此人等俱是善来比丘。其所得果俱是无漏。最后身者。何以故。如来自神口所说故。尔余人边不能得也。

  破结使比丘者。亦名上受具。准母论云。如有一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已受具足。即于比丘法中而生疑心。同住比丘知其生疑。往白世尊。佛语漏尽比丘。汝数胎中年乃至闰月。皆数满否。答言不满。佛即问诸比丘。此比丘得阿罗汉耶。诸比丘白佛。得阿罗汉。佛言。此是上受具也。若详明破结使者。结谓结缚。由尘发知。因根有见。根境对待。贪着结缚。系于三界生死。不能脱离也。使谓十使。烦恼分五利五钝。五利者。一身见。谓众生于五蕴法中。妄计为身故。二边见。谓于身见中。或断或常各执一边故。三邪见。谓邪心取理。拨无因果。断灭一切善根故。四见取。谓于非真胜法中。谬计涅槃。心生取着。于邪见中生正故。五戒禁取。谓诸外道于非戒中。谬计为戒。如持牛狗戒等。以为真戒。取以进修故。此五种妄惑动念即生。造次恒有故。名利使也。五钝者。一贪。谓贪着世间五欲。恣纵心情。引取无厌足故。二瞋。谓于逆情境上。起诸瞋恚忿怒。恼乱自他故。三痴。谓迷心缘境。于一切法不能明了故。四慢。谓自恃种姓富贵有德有才。轻蔑于他故。五疑。谓迷心乖理。于诸法犹豫不决。不能通达故。此五种惑由推前五利而生。对利说钝故。此十通名使者。使以驱役为义。能驱役众生心神。流转三界故。通受使名也。准三界。开为八十八使。以苦集灭道摄之。谓苦下具一切成三十。集灭各除三。除身边戒禁取。各具七成四十二。连前苦下三十。共七十二。道除于二见。除去身边。各具八成二十四。连前共九十六。上界不行瞋。又于色界无色界除瞋惑八。止有八十八使也。若断此三界八十八品见惑尽。即得初果须陀洹。华言入流。又云预流。谓此人预入圣道法流也。又三界九地。每地有九品。微细思惑。其欲界上上品要二生断。上中品上下品共要二生断。谓独也。二共也。二中上品要一生断。中中品中下品共要一生断。谓独也。一共也。一若断此欲界六品思惑尽。即得二果斯陀含。华言一来。谓此人欲界九品思惑中。断前六品尽。后三品犹在。须更来欲界。一番受生也。下上品要半生断。下中品下下品共要半生断。谓独也。半共也。半若断此欲界下三品思惑尽。即得三果阿那含。华言不来。谓此人断欲界后三品尽。更不来欲界受生也。上二界共八地。有七十二品思惑。若断尽。得四果阿罗汉华言无学。谓此人断色无色界思惑尽。四智已圆。已出三界。已证涅槃。无法可学也。此约渐断而言。若是利根。则三界见思一断顿断。不须欲界往返七生。故云破结使比丘也。

  三语比丘者。于集法缘成篇对首羯磨中已明。

  边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者。按皮革揵度云。大迦栴延尊者居阿槃提国。彼有亿耳。受优婆塞戒已。后乞出家受具。此国少比丘。为僧数难满。二年乃得。后以此因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边国五人受具足戒。

  中国十人受戒比丘者。即下授法是也。然上所列五种受具。并同诸部正文。其善来是佛神口所召三语。为僧初出教化。此二唯局佛在世时。余三则通于佛灭度后。今总列五种者。俾知始末。而名同受别故也。

  ○授比丘戒缘

  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授不得。今解二种羯磨。具足五缘方成。

  释 此文将出授具之法。先示戒德难思功愈众行。令晓缘集。详拣坏成。也戒是生死舟航者。良以一切众生轮回六道。生死无休。谓之沉沦苦海。若受持具戒。依戒精修。能证涅槃。谓之得到彼岸故。广律颂云。

  譬如人渡河。

  用手及浮囊。

  虽深无没忧。

  便能到彼岸。

  如是佛弟子。

  修行禁戒本。

  终不回邪流。

  沉溺生死海。

  故云戒是生死舟航也。正法根本者。谓如来灭后。时临末运大道将隐。微言且绝。斯际唯戒匡维持续慧命。遗教经云。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此则是汝等大师。如我住世。而无有异。故云戒是正法根本也。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授不得者。谓三如可以临坛。七非切勿授受也。二种羯磨者。即法中二部授具羯磨。具足五缘方成者。是句总标。下文别释。

  一能受之人。有五种。一是人道故。律云。天子阿修罗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论云。三归五戒唯人有。余道所无。

  释 初句就五缘中。别标其一。以明能受之人复有五种。一者六道众生。唯是人道堪受。谓受具入僧。见闻起信。为世福田。化利令欣。设无种族。不从亲生。此则有异人伦。兴俗疑畏。难堪弘道。无益法门。故引律论证明也。若准论文云。天龙鬼神若受五众戒。大小不得。尽得受三归。今云三归五戒余道无者。是以出家五众归戒遮之。就声闻乘而言。住世僧宝也。若大乘戒则宗义复别。不在斯例。

  二者诸根具足。律云。若狂若聋若哑。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污辱众僧者。皆不得故。

  释 诸根具足者。谓人相非亏。六无残阙。上云唯人得受。是对余道听允。此谓人中犹含遮难。理须拣择。盖玉有瑕。非良璧。材若樗非栋梁。故引律证。狂者自心不能审其得失。聋者师前听授。莫知秉宣。哑者心虽明了。领奉难言。身相不具百遮等人。广如受戒揵度中说缘由。世俗讥嫌。有辱僧伦。故制直至。今时受具咸遵。纵能发最上心。唯于大乘戒中。乃可收之。比丘戒中无听杂糅。

  三身器清净。萨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于重戒。还来受者。名边罪难。又白衣沙弥造诸重业。并十三难摄故。

  释 身器者。以父母之生身。为载道之法器。谓清净妙戒。必须清净身心。方能领受。若是破秽之器。不能盛载。上选外相。此简内器故。先引论以明破诸戒之根本。重楼绝登。次复引律。以明破比丘之性重。元体难发。又若白衣时。及沙弥时。所造诸重业。制不容受者。并摄十三重难。如正法中二处严诘者是也。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着袈裟。与出家人同。若着俗服外道服。众庄严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

  释 出家相具者。拣非类俗。若缁素不分。则法道灭矣。故引律制云。虽始出家方求进具。必要剃除须发。身着袈裟。与久出家修梵人同。不得有异。此谓毁其形好。应法服故。着俗服者。西域居家皆用白㲲。覆肩缠颈。绕身而下。外道服者。谓以软草树叶鸟羽兽毛及皮等作衣。众庄严具者。谓耳镮手镯项圈臂钏等。彼国男女以此庄严也。裸形者。谓赤体无衣披覆故。佛言。如是等人不名受具。此亦因世讥呵。故禁不听。

  五得少分法。律云。不与沙弥戒而受具戒。众僧得罪故。

  释 此谓受者。至诚无疑。故成受具。紊制躐等。过责师家。准律十僧。皆犯越毗尼罪。

  第二所对有七。一结界成就。以结界不成。羯磨无所依故。

  释 已上但明能受之人。此明所对有七内复兼三。一者谓界为所依。一切僧法为能依。若所依不成就。则一切能依皆不成就故。律云。若大界众有不同意者。听界外别结小界授戒。为令羯磨有所依托故。

  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圣教。非法众者不合秉故。

  释 谓受具羯磨。是法王金口。自颁成善之法。须一往持戒。知法者方能秉宣。若纵知羯磨。自不清净。难容白唱。犹宣天子之敕。岂用有过之臣哉。

  三僧数满足。非谓头数满十。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阇黎并须如法。七僧为证。皆清净明晓故。律云。若无和尚。若十众不满。如不满数中所明。皆不成就故。

  释 此正明中国十人受具。然十中亦有遮听。非谓人数满十而已。故引母论释明。于三师云并须如法。于七证云皆清净明晓。此乃译文互兼。分则语殊。合则义同。若非清净明晓之人。于十师僧。一无堪任。按增一揵度中。佛言。比丘成就五法。应授人大戒。知威仪戒。知增净行。知波罗提木叉。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应授)。复有五法。应授人大戒。知犯。知忏悔。知犯。已忏悔清净。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应授)。复有五法应授。知有难法。知无难法。知白。知羯磨。满十岁(反上五法不应授)。岂但数满。不知法者不听。即是如法腊不满十。亦遮故。第二分受戒揵度云。若无和尚。若十众不满。不名受具。如不满数中所明者。谓十诵中。睡眠乱语。愦闹坏心。如是等人不成受戒足数。此文所以总结云。皆不成就故。嗟今或悬像受具。礼过去僧为师。或遥请临坛。以未面者作证。味斯律检。宁不思欤。

  四界内尽集和合。律云。更无方便得别众羯磨故。

  释 于作法时。先鸣槌集众。僧中请师。次入戒场。礼佛登坛。待众出已。方秉羯磨。由请在大界。所以集众而授在戒场。所以羯磨场界非一。畔各有分。盖遵斯制。故不索欲。若处无戒场。即在大界受具者。准后差人问缘时。应先和僧索欲。不得例场。不索欲也。

  五有白四教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

  释 母论云。羯磨不成者。或言语不具。亦前后不次第。说不明了。羯磨成者言语具足。前后次第说亦明了。今云如法者。谓成也。

  六资缘具足。律云。若无衣钵。若借他衣钵。并非法故。

  释 若论比丘资缘道具。应有六物随身。谓三衣。一钵。尼师坛。漉水囊也。今始登坛乞戒唯衣钵。是其正缘全则听受。阙则当遮。故律制授时。两处严审。四翻重诘。若无衣钵形类白衣。僧相莫显。若借衣钵受。已还主。仍同自无。迩来牢笼。新学私听借。已登坛公故。问而应事。沿习倍多。革非有几。

  七佛法时中。毗昙论云。若至法灭。一切结界受戒。皆失没故。

  释 此叙时庆慎也。佛法时中者。谓今虽未面睹相好。亲闻妙法。幸而能依律。结界受戒。为僧利生。是名末运善住。正法佛后。岂摄难中。宜当庆慎。须知遭际难逢也。准论。若至末法灭尽之时。欲求结界受戒。皆不可得。由世无真僧。毗尼隐没故。

  第三发心乞戒。律云。若受戒人自不称名。不称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无心受。皆不得戒故。

  释 发心者。虽多生受熏。善因自具。非藉外缘。无由感发。此以见闻为缘。见者谓自阅经教。信戒功能。及见诸善知识。或幽居兰。若清雅行丰。或法幢高显。弘化德重。以是见乐发心。闻者谓虽自不阅教。及见他人。然闻读诵讲演。通赞持戒。为修行本。以是闻乐发心。既发心已。依投明师。乞受戒法。于正授受时。须自称名。识师尊讳。一心谛受。如渴思饮。若应言不言。教乞不乞。不识师名。不采法音。心散神驰。念无正信者。皆不得戒。故引律证之。其眠醉瞋恚。于前别众义中明矣。

  第四心境相应。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释 心境相应者。此以二义释之。一唯内。二兼外。唯内者。此心即第六散位。独头意识也。此识缘受所引色。谓不对五根。缘五尘境。是缘五根受。过五尘境也。所以将秉白四。感发戒体。和尚先为开导。缘境发心。若开导明了。受者闻解已。所缘与开导。无异戒体。同境遍周。是为心境相应。若开导之境周遍。而能缘之心下劣。是为心不当境。若受者之心广大。而开导之境偏局。是为境不称心。若受者发心未真开导。不契机宜。是为心境俱不相应也。兼外者。若坛仪整肃。作法精严。十师清净可恭受者。发心至诚。是为心境相应。若仪式草率。作法无规。以不喜者。临座为师。受戒人心存异念。是为心不当境。境不称心。若无心糅。入受众作法。多违制意。是为心境俱不相应。故总结云并非法故。

  第五事成究竟。始从请师。终于受竟。前后无违。得名办事。正授戒体。前具八法。

  △初明请师法

  律云弟子无师教授。故造作非法。佛言。当立和尚。弟子看和尚。当如父母想。敬重相瞻视。又病比丘无人看。故便置命终。佛言。当立弟子。应共相敬重瞻视。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广大。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想。

  释 此引受戒揵度。造作非法者。谓多犯威仪故。教授者。谓自谙法律。威仪躬行。复能教诲后学。令彼闻记于心。如教而行。故立和尚。以统摄之。弟子者。梵语室洒。谓学在我后名弟。解从师生名子。古以和尚弟子。称云师资。谓师有匠成之能。学者具资。禀之德资。则舍父从师。敬师如父。师之谦让。处资如弟。彼此敬重。互相瞻视。正法得以久住增益广大者。实由师资相摄。财法两济。日新业进。行久德固。若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之志。二彼相舍。不互敬瞻。则妄流鄙境。欲令僧尊道重。广大法门。安可得尔。故先引缘。俾知制意也。

  善见云。以初不请故。后便违教。佛制令请也。若依本律。请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诵僧祇。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头面礼僧足。然后请之。

  释 此引律明请。证法有据。今唯依科释义。其加仪登坛。须阅三坛传戒正范。

  当偏袒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教如是请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已。僧祇云。众中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律本言。

  可尔教授。汝清净莫放逸。

  依佛阿毗昙中。二阿阇黎亦有请师法。即准上文。余师义例。

  释 余师义例者。谓律制七僧作证。而无请法。今应准义例之。亦加请法也。而云受具足戒者。决定论云。比丘具足戒。四分义摄。一受具足。谓白四羯磨。以三羯磨通前单白。故名白四。二随具足。谓从他向后。随一一戒。常持覆护。三护他心具足。谓比丘一分威仪具足。名护他心。四具足守戒。谓于小罪见畏不犯。若有犯者。悉皆发露。清净其体也。

  △二安受者所在

  佛言。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隐没。离见闻处。若在界外。其和尚及足数人。亦不得在空。乃至界外。佛言。当立受戒者。眼见耳不闻处立也。

  释 文中引律。前明拣人非。后明安所在。为单二白四一切羯磨。非未受具者得闻。今诸师已入戒场登坛。将秉单白。差屏教师。所以安沙弥立处。盖有二义。一者且令遥瞻坛仪师范。欣增诚信故。二者防恐问中有犯轻遮。仍是沙弥故。根本部云。教其一心合掌。向众虔诚而立也。

  △三差人问缘

  时有欲受戒者。将至界外。脱衣看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应尔。自今已去。听于先问十三难事。然后受戒师。当问云。众中谁能与(某甲)作教授师。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戒师应和。僧索欲已。白言。

  释 作此前方便答云。授具足戒羯磨。白言。

  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

  △四出众问法

  五分律云。应安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着高胜处等已。取某衣钵。示语言。

  释 文云着高胜处等已。按彼律云。单白差教师已。教师一问。和尚二问。阿阇黎至和尚所。具仪问云。已度此人。未为作和尚。未弟子衣钵具否。若言已度已作已有衣钵。应如是安慰。今唯取安慰之语。余并略之。但云等已。所以略者。由今非佛世。乃各从方来。衣钵自备。已经乞请。若如彼律。问者言事皆虚。反侮正制故。所言高胜处者。谓天人魔梵婆罗门众中。比丘僧最为第一。如是安慰者。令生希有想。庆预僧伦故。取彼衣钵示之者。为令知其名相守持故。应言。

  此是安陀会。此是郁多罗僧。此是僧伽黎。萨婆多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种外道所无。唯佛法中有。今故示汝也。此是钵多罗。十诵云。钵是恒沙诸佛标志也。此衣钵。是汝有不。(答言)是。

  释 衣钵名相。三坛正范详明。外道者。谓邪心见理。发于邪智。不禀正教。故名外道。九十六种皆六师之裔派。不越断常二见。准辅行云。六师元祖。是迦毗罗(此翻黄色)。支流分异。遂为六宗。一富兰那迦叶。此人邪见谓一切断灭。无君臣父子忠孝之道。二末伽黎。此人邪见。谓众生苦乐不由自行而得。皆是自然。三删阇夜毗罗。此人邪见谓道不须求。八万劫满自然得道。四阿耆多。此人邪见非因计因。着粗弊衣。自拔其发。以烟熏鼻。及五热炙身。修诸苦行为道。自谓今身并受诸苦。则后身常得乐也。五迦罗鸠䭾。此人谓诸法亦有相亦无相。即邪见也。六尼犍子。此人谓罪福苦乐本有定因。要当必受。非道所能断。如此计者。即是邪见也。钵是恒沙诸佛标志者。按受戒揵度云。佛始成道。于菩提树下。跏趺而坐。七日不动。受解脱乐。有二贾客。车载财宝。去菩提树。不远而过。树神笃信佛。故与二贾客宿为知识。欲令得度。往至彼所。教以密麨。奉献世尊。二人闻喜。如教礼奉。世尊作念。过去诸佛以何受食。时四天王立佛左右。知佛所念。即往四方。各取一石钵。奉上世尊。白言。愿以此钵。受彼贾人麨。世尊慈愍。以四钵合成一钵。受彼麨已。说法开化。二人受二归而去。准教中。释迦世尊亦以衣钵授之。饮光尊者于鸡足山入定。待弥勒佛出。故知佛佛出世。皆以衣钵而为标志也。

  诸部中亦即加受法者也(受法已明正范)应语言。

  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实语时。我今当问汝。汝随我问应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汝不犯边罪耶。(答)无(答言无者应语言)汝应不识此罪名。谓曾受佛戒已。犯于四重。即是佛法海外人。故名边罪。汝不有耶。

  义决云。凡问难有无。意在相解。故中边不相领解。尚不成犯戒舍戒。今虽问而不识者。与不问无别。律云。不成受戒故。以下类此可知之。

  释 谓此是十三难之初问。以下十二难问名已复出义。更如此问之下并略汝不有耶之句。类此可知之。

  汝不污比丘尼耶(答)无。僧祇律云。谓白衣时。污净戒尼梵行。

  释 准十诵云。若以淫污比丘尼。未受者不应受。已受者应灭𢷤。若以身相触比丘尼。未受者应受。已受者不应灭摈。尼先自坏。后彼坏者。不名污尼。摄边罪中。

  汝非贼住耶。([答])非。谓白衣沙弥时盗听说戒羯磨。同僧法事。

  释 准十诵云。若再三听布萨。是人未受不听受。受已灭摈。若一布萨。或听或不听。未受听受已。受不应灭摈。然同布萨。谓盗僧腊。若同利养。谓盗僧物。

  汝不破内外道耶。(答)无。谓会作外道来受具足戒。后复入外道。今又重来受具足戒者。

  汝非黄门耶。(答)非。谓非生犍姤变半月自截等六种者。

  释 生。谓人从生来。男根不具。名生不男。犍。谓人以刀去男根。名犍不男。妒。谓男根似无。见他行淫。因生妒心。遂感有根。名妒不男。变。谓能变现也。遇男则变为女。遇女则变为男。名变不男。半。谓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名半不男。自截者。亦犍不男。摄由分自他。故云六。

  汝非弑父耶。(答)无。

  汝非弑母耶。(答)无。

  释 弑者。以下杀上。乃大逆也。十诵律中。佛言。若知是父母无有异想。不误杀。未受不应受。已受应灭摈。

  汝非弑阿罗汉耶。(答)无。

  释 漏尽圣果为他害者。乃最后身必受之报。然作此业者。未受不应受。已受应灭摈。缘兴阿练。若如律所明。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无。

  汝非恶心出佛身血耶。(答)无。

  僧祗云。此二难。佛灭度后。无佛久涅槃。依旧文问。

  释 破和合僧。即破僧伦也。萨婆多论云。破僧伦下至九人。一人自称作佛。界内界外尽破。但破俗谛。僧唯在南洲。犯逆罪。偷兰遮不可悔。此并出佛身血。皆调达于佛所。起恶心为也。今非佛世。故引僧祇云云尔。

  汝非是非人耶。(答)非。谓诸天鬼神等。变为人形。而受戒者。

  汝非畜生耶。(答)非。谓有龙畜。能变形为人而来。受戒者。

  汝非二形耶。(答)非。谓此身中具男女二根。正乖道器。汝今有不。

  应一一具解问已。若答无者。

  汝今字谁。(答某甲)。

  和尚字谁。(答)上(某)下(某)。

  年岁满不。(答)满。

  此三事及十三难。并须一一问答。以不具故不得戒。

  释 前问十三。总属重难。此三并下皆摄轻遮。今以轻例重者。谓巳字年庚。此所必知和尚尊名。由闻归礼。斯三不谙。则至愚极矣。律制倍严。羯磨文中牒显此三。故例同重问也。

  衣钵具足不(答)具。

  父母听汝不。(答)听。

  汝非负债人不。(答)无。

  汝非奴不。(答)非。

  汝非官人不。(答)非。

  释 若辞君亲。已弃名爵负债主允。已得自由。事无拘碍。并可容受。若反此应遮。

  汝是丈夫不。(答)是。

  律本云。年满二十者。能耐寒热风雨饥渴持戒一食忍恶言及毒虫十事。是丈夫相。

  释 律制十种逆境堪忍者。以表居丈夫之相。倘受具有年。辄称上座。而不禁过午。或三坛戒竟。即劝任䬸。此则与律相违远矣。其丈夫之名。位安在哉。

  僧祗云。二十已上七十已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与受戒。若过若减。纵有所堪。及是应法而无所堪者。并不得与受戒。

  释 僧祇律于度沙弥云。若过七十。能修习诸善业得度。此云若过七十。若减七十。纵有所堪。不得受戒。前许者。但令植出世因。仅持十戒而已。今复遮者。谓力虽少健。记诵无能。恐入僧数。堕摩和罗类也。及是应法。而无所堪者应法。谓年十四至二十之沙弥辈是。

  丈夫有如是病。癞(即疥癞)痈疽(六腑不利则生痈。五脏不利则生疽)白癞(即大疯病)干痟(即渴劳病也)癫狂(谓失本心)。汝无如此诸病不。

  并依有无具答。

  释 前于缘内。以明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污辱众僧者。皆不得受大戒。此间但问五病者。是以后制总摄。前缘此遮。彼亦尽遮。准律云。时摩竭国界有此五病人。求耆婆治。耆云。我唯医王。及佛弟子彼等思已。即出家受具。复就治之病。好罢道路。逢耆婆问知其故。耆婆白佛。故有此最后五制也。

  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当如是答(教授师应正理威仪已。便告言)。待至僧中。召命当来。

  △五白召入众法

  佛言。彼教授师问已。还来众中。如常威仪相。去舒手相。及处立。当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某甲])已问竟。听将来。白如是。

  作此白已。应唤言。汝来来已。当为捉衣钵。在戒师前。右膝着地。合掌当教如是乞。

  释 唤来已为捉衣钵者。此仪是律。受唯一人。今时从开以三人一受衣。准他部受之。着身钵。挂右肩。非手自捧故。师但召来教乞尔。

  △六明乞戒法

  彼教授师如前教已(将受者登坛。于诸师前。长跪合掌)。应语言。计乞戒法(计吉列切。音结)。汝应自陈。但以不解故。我教汝应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慈愍故。拔济我。

  三乞已。教师复坐。

  释 时来多有依稀受具。教授问已。他引教乞。须思教授非差。莫任他人。岂替称名。斯则法犯。相似人堕全非。既为人师。何惜倦劳。而干正制。

  △七戒师和尚问法

  释 此科目标云。戒师和尚问法者。乃双标单用也。若问难羯磨。任在戒师。其开导发体。必依和尚。若云和尚位尊。全不言者。何以谓从和尚乞受具足戒耶。岂请哑羊僧。登坛而乞。木偶人为范。曾究其由。为撰集弘戒法仪。始于辅化。意急流布。朦胧主座者。谓和尚位尊。不须开言。作法秉白俱在阇黎。如是莫过。暂时行用。遂以为恒。孰肯反之。

  应作白言(戒师作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八正问法 应言

  此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黎。钵多罗。此衣钵。是汝有不。(答言)是。

  又语言。

  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当随实答。僧祇律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也。

  释 此引僧祇。先诫劝真实也。谓天见其隐。动念即知。人见其显。既作焉讳。若有答无。便欺诸天世人。而诸天世人亦可欺佛。既天人不敢欺诳于佛。其受者又岂可欺诳天人。若欺自得妄语罪也。

  汝不犯边罪耶。(答)无。

  汝不犯比丘尼耶。(答)无。

  汝非贼心受戒耶。(答)非。

  汝非破内外道耶。(答)非。

  汝非黄门耶。(答)非。

  汝非弑父耶。(答)无。

  汝非弑母耶(答)。无。

  汝非弑阿罗汉耶。(答)无。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无。

  汝非恶心出佛身血耶。(答)无。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形耶。(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谁。(答)上(某)下(某)。

  年满二十未。(答)满。

  衣钵具足不。(答)具。

  父母听汝不。(答)听。

  汝不负人债不。(答)无。

  汝非奴不。(答)非。

  汝非官人不(答)非。

  汝是丈夫不。(答)是。

  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干痟癫狂病。汝今有如是病不。(答)无。

  并依问已。有无具答。词义相领。同前教授。

  释 先差屏问者。令师密验身根。拣选全器。坛上复审诰者。令众僧察听证盟可否。所以二处所问之事。是一两制之意不同。已上请师至此。明前具八法竟。

  ○二正授戒体法

  萨婆多毗婆沙云。凡欲受戒。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于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应与彼言。六道众生多是戒障。唯人得受。犹含遮难。不必并堪。汝无遮难。定得受戒。汝当依论文发增上心。所谓救摄一切众生。以法度彼。

  释 此明羯磨正授戒体。和尚须先准论开导也。若开导不明。则授受未获大益。良由众生从无始来。于一切境上。造诸恶业。而恶遍法界。故如来随造恶之境。制无边之戒。欲令受戒者。以现前第六识心之思业力用。运想法界一切情非情境。于此境上。誓愿断恶修善。以法济度众生。斯谓之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若闻开导已。不能缘如是广大境。复不能发慈护。无损害念者。谓之下品心。但得下品戒。然以心缘境时。而境从心现。其所现境非有表色。即是一切尘境之体。亦即受戒之因。若未闻开导。未缘想已前。此境于己无系。一缘想已后。此法界尘境体恒依自心。念念守护。刻刻不忘。是故戒为能依心。是所依心法和合。不一不二。是名正白四。授戒时感发无作之当体也。

  又戒是诸善根本。能作三乘正因。又戒是佛法中宝。余道所无。又能护持佛正法久住。又羯磨威势。众僧大力。能举法界胜法。置汝身心中。汝当一心谛受。

  释 此赞戒令增信敬也。初句谓以戒为本修因。方能成就无漏功业故。次句谓戒是佛法中解脱宝。一切外道所无故。第三句谓世有僧伽。严净毗尼。能令如来正法久住故。羯磨威势者。谓依白四。圣教能转沙弥性体。成比丘性体故。众僧大力者。谓藉十僧戒功德力。乃克成就戒身故。末句总结。而云举置者。谓不闻开导。不知缘境。发心亦闻知。已如法受持。永无遗忘。故云举置身心中也。

  戒师应作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

  僧祇云。作白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

  释 羯磨应成之制。诸部咸阙。若白唱已。不一一问。成者则七僧临坛。虚设证戒。以何为冯。故引僧祇。以全原制也。

  十诵云。羯磨受戒时。当一心听。莫余觉余思惟。应敬重。当正思惟。心心相忆念。应分别之违者。突吉罗罪。

  释 复引十诵者。乃诫勉授受之人也。谓凡登坛为师。座虽列十。愿必是同。并须心存制典。念切利生。息灭异缘。量度非是。庶不愧其所任尔。彼乞受者。应澄神静虑。内则发心缘境。外则谛听羯磨。自庆须臾。即入僧数。否则师干侮制。资罔劳形。二俱无益。所以古坛仪中十师就座。将作法时。坛主先白众者。皆准此十诵之义也。已上单白。下正羯磨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授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次第问答。无违者得)。僧已忍与(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善见论中及律并云。受具足已。和尚阿阇黎等为当记。春夏冬时。某月某日。乃至量影等时。受具足戒。

  释 凡三小众出家受戒已。但论生年。若二部受具入僧。后唯序夏腊。此出世礼。制不容紊。所以白四竟。受具戒已。和尚阿阇黎等为彼新比丘言。当令记识受戒年月日。时无忘以便座。次受施称尊作礼。西域国风。每岁三际。无秋。此方时令一年四季分节。今准东土春夏秋冬月日志之。量影者。复于一日中。明受具时也。根本百一羯磨云。作法了时。即应量影。苾刍足度。其影便过。佛言。应作商矩。可取细筹。长二尺许折。一头四指。竖置日中。度影长短。谓曰商矩。一一商矩所量之影。皆悉名为一人。此影长齐四指时。看自身影与身相似。若增减准此应思量。影讫时应告彼云。汝在食前近圆。或在食后影长尔许。若一指二指。一人半人二人三人等。如其在夜。或是昼阴。即可准酌告之。谓是初更夜半乃至天明等。若按本律云。和尚应语。和尚不语者。阿阇黎等应语。如十僧中无一人语者。皆得越毗尼罪。

  ○次说随相法

  时有比丘。受具足已。众僧舍去。既不识犯。便造重罪。佛言。自今已去。作羯磨已。当先与四波罗夷法。

  释 此引制缘。时受具已。师僧先去。彼有本二。去此不远。因劝作最后事故犯。众生问。何故后来彼具说之。众僧诃摈彼云。汝何不先语我。我当避之。以是因缘。佛制羯磨竟。即随为说四重戒相。令知持犯也。

  善男子听。如来至真等正觉。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非沙门。非释子。汝一切不得犯淫作不净行。若比丘犯不净行。受淫欲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门。非释子。

  尔时世尊与说譬喻。犹如有人截其头。终不能还活。比丘亦如是。犯波罗夷法已。不能还成比丘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释 此四重戒。犯相轻重。于止持中详明。今但略合法喻也。如来至真等正觉。如前三归法所释。而云沙门释子者。长阿含经云。佛言。有四姓出家。无复本姓。但言沙门释子。所以然者。生由我生。成由法成。其犹四大河皆从阿耨泉出有四。一是释子非沙门。乃王种。二是沙门非释子。乃婆罗门。三是沙门是释子。乃比丘。四非沙门非释子。乃二贱姓(文)。此土称释子。始自东晋安法师。受业佛图澄。乃谓师莫过佛。宜通称释子。后长阿含经至。相符。方知安法师是印手菩萨示生也。若犯淫。喻犹有人截其头不能还活者。谓所具戒身。由白四发体而生。故梵行清白。戒身增长。五分渐圆。果超诸漏。若犯淫波罗夷法。戒身破坏。不能还成比丘梵行。犹如人死不能还活。诸根败坏不复增长。

  一切不得盗。下至草叶。若比丘盗人五钱。若过五钱。若自取教人取。若自破教人破。若自斫教人斫。若自烧教人烧。若埋若坏色者。彼非沙门非释子。譬如断多罗树心。终不复更生长。比丘犯波罗夷法亦如是。终不更成比丘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释 若犯盗。譬如断多罗树心。终不复更生长者。谓万善根源。唯戒为本。若犯盗波罗夷法。终不更成比丘梵行。如断树心。根本枯朽。一切枝叶华果不复更生故。梵语贝多罗树。此翻岸形。然此树直而且高。极高者长八九丈。西域记云。南印土国有此树林。其叶长广。其色光润。诸国书写。莫不采取。

  一切不得故断众生命。下至蚁子。若比丘故自手断人命。持刀与人教死。叹死。与人非药。若堕胎。若厌祷杀。自作方便。若教人作。非沙门非释子。譬喻者。说言犹如针鼻缺。不堪复用。比丘亦如是。犯波罗夷法。不复成比丘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释 若犯杀。喻如针鼻缺不堪复用者。针乃缝紩要具。器虽微而用锐。能合散以成一。若犯杀波罗夷法。不复成比丘梵行。功德法财尽皆散失。如针鼻缺不堪复用。锦帛碎散不能紩一故。

  一切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比丘非真实。非己有。自说言。我得上人法。得禅。得解脱。得定。得四空定。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天龙来。鬼神来供养我。彼非沙门非释子。譬喻说者。譬如大石破为二分。终不可还合。比丘亦如是。犯此波罗夷法。不可还成比丘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释 若犯妄语。譬如大石破为二分终不可还合者。谓石大完美。四睹奇观。比丘戒净。人天钦仰。若犯妄语波罗夷法。不得还成比丘梵行。布萨羯磨不共众僧。如石两分。破坏本质。失众敬瞻。弃置不盻故。

  然此四喻。因分对四重而言。故今各合四法之名。其犯一重。与四喻无异。所以后文于比丘尼八重。总以四喻明也。

  ○授四依法

  时世饥俭。乞求难得。有外道辄自出家受戒。后僧无食。便即休道。佛言。先与四依。然后受戒。复有外道求僧出家。先与四依。彼即报言。我堪二依。若纳衣腐药。不堪此二。便即休道。佛言。此外道大有所失。自今已去。后受四依。

  释 此引受戒揵度。以明创制受之于先。随开受之于后。是故毗尼有一制二制。乃至多制者。非若世人意识思惟。于事未决。反复再三。此是如来具一切智。善知时机。随顺物情。或有事制后无碍者。以一制为定。或有事制后有益者。以多制乃定。所以持律者。须知制意。善闲开遮。自古诸大律师。凡遇多制之条。莫不咸遵最后。即此羯磨。南山圣师亦尔。或有舍随开。而显异执创制以成仪。斯与佛诤。何益之有。根本部云。佛言。若预先说四依。后与近圆者。得越法罪。故今崇古。不堕非法。应如是授言。

  善男子听。如来至真等正觉。说四依法。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

  释 此总标。下分释。盖出家受具。本为三业垢染。冀蠲除以修梵行。故制四依。知足令熏习。以成圣种。此四法名曰知足行。亦名圣种行。知足行者。谓始受具人。于此四事。绝贪止望。不被境风所鼓。圣种行者。谓两乘进修。莫不依此四行为本。俱至圣果。无疑故制。出家受具者。能依是法。得与出家。得受具戒。得成比丘清白梵行也。若不能依律。不听受。下文一一授之。应语言。

  比丘依粪扫衣。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檀越施衣割坏衣。得受。

  释 本部缘略。今引僧祇。时佛度千二百人已。内中有岁比丘(谓受具有夏腊)。着好新净染衣。往礼佛足。过余时。着垢腻衣。往礼佛足。佛知而故问云。汝先着好衣到我所。今着衣破坏乃尔。答言。此故是新衣。但岁久破坏。佛言。汝不能补治耶。答言能治。但无物可补。汝不能巷内拾故弊衣净浣染补耶。答言。粪扫衣不净。我甚恶之。佛语比丘云。止止。莫作是语。粪扫衣少事易得。应净无诸过。随顺沙门法服。依是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佛故集僧制。此初依也。粪扫衣者。谓世人所弃弊垢之衣。视同粪土。扫除不用故。准毗尼增一法中。有十种粪扫衣。一牛嚼衣。二鼠啮火。三衣烧衣。四月水衣(此四种。西域忌不吉。所以弃之)。五冢间衣。六初虚衣(谓初被风吹。或鸟所衔。从虚空落下无主者)。七神庙衣。八愿衣(此二种谓世人祈祥遂愿。或挂衣神庙。或置路途。任人取用者)。九立王衣(谓立灌顶王。于四衢道。敷衣踏行。事毕即弃。而不用者)。十往还衣。又有五种。谓火烧。水渍。鼠咬。牛嚼。你母所弃。

  十诵有五种。一有主衣道路弃。二无主衣粪扫处。三往还衣河边弃。四死人衣蚁穿破。五粪扫衣破碎衣。

  智度论云。好衣因缘故。四方追逐。堕邪命中。若受人好衣。则生亲着。若不亲着。檀越则恨。又好衣是未得道者生贪着处。好衣因缘招致贼难。或至夺命。如是等患故。受弊衣纳衣法也。今准此法中。初令尽形守持。决志断绝贪好之念。后即随缘开听许可。无望得己任受。但有攀谋。则违斯教。下三依法亦尔。然此四法乃略抖擞。十二是广。世尊极赞头陀行者。由彼封此开也。长利者。长去声。多余也。若比丘真诚持戒。少事无求。则知识归仰者广。所供四事愈多。故谓之长利。下皆准此。割坏者。割谓割截。以成长短条相。坏谓浣染。以坏五大上色。衣谓三衣卧具也。

  比丘依乞食。比丘依是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若僧差食。檀越若送食。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若僧常食。檀越请食得受。

  释 乞食者。谓出家修行人。若无饮食。则身疲力倦。命且不支。岂能进道。若得饮食资益于身。则心安体健。乃可精修。故依乞食。清净活命。以立梵德也。然论乞食之法。一日止七家为限。

  宝云经云。比丘乞食。应分四分。一分奉同梵行者。谓凡乞食时。必有同修行人。看守房舍。或有老病。不便行履者。若得食归时。则与一分奉之。令其饱满。亦得安心进道。

  一分与穷乞人。谓乞得食时。遇有穷苦求乞之人。当起怜悯心。作自饥想。亦应分施。一分与之。令其饱满。劝彼修善。

  一分与诸鬼神。谓乞得食时。以净器盛贮一分。咒愿加持。普施鬼神。令其饱满。出离苦趣。悉得解脱。

  一分自食。谓乞得食时。除前三分之外。唯留一分。或多或少。则自食已。安心行道。庶不虚受信施。以具二利也。

  若得长利僧差食者。谓有檀越。请僧福田。随差次赴供也。檀越送食者。谓居家善信。或归敬为师。或尊其行德。送食伽蓝。无劳分卫。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一日食者。此三日是西域每月一定大会设斋。普请十方僧伽。如此土圣会道场。宜当往受。僧常食者。谓招提僧物。同众无私。请食者。谓檀越专意特请。非普供众僧也。除是因缘。须行乞食。

  依树下坐。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有长利。若别房。尖头屋。小房。石室。两房一户得受。

  释 准僧祇律云。佛在舍卫。住祇园中。五日一按行。见一比丘在树下坐。作是语。沙门出家修梵行。在树下苦。昼则风吹日炙。夜则蚊虻所螫。我不堪。佛言。比丘。止止。莫作是语。树下坐少事易得。无诸过。随顺沙门法。依是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佛故集僧制。此第三依也。然出家道业大略有二。一者读诵。二者禅思。欲期正定。须依树下静修长利。而云别房者。谓不同众居。独止一室。尖头屋者。乃阿练若团瓢。以把茅盖头也。小房者。谓内深一丈九尺二寸。广一丈一尺二寸。准作小房。羯磨可知。石室者。谓起不碍头。坐容转侧。两房一户者。拣非为众同住之大房也。

  依腐烂药。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酥油生酥蜜石蜜。得受。

  释 准僧祇云。佛在舍卫国祇树园中。五日一按行。见一比丘羸瘦痿黄。佛知故问。比丘汝气力调和不。答言。我病。气力不调和。佛言。汝不能服随病药随病食耶。答言。我无药直。复无施者。是故病苦。佛言。汝不能服陈弃药耶。答言。陈弃药不净。我不能服。佛言。止止。莫作是说。陈弃药少事易得。依此出家。随顺沙门法。佛因集僧制。此第四依也。然此酥等诸药。对病疗治之方。如第四衣药篇所释。向下结劝。文分三节。

  和尚应语云。

  汝已受戒已。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和尚如法。阿阇黎如法。众僧具足满。汝当善受教法。

  释 此文出受戒揵度中。今初明结劝受学也。汝已受戒者。谓由汝是人中丈夫。诸根具足。身器清净。无有难遮。出家相具。衣钵如法。先受十戒。今求具戒。乞词无错。名号不忘。心境相应。运想周遍。谛听羯磨。念不余觉。以此殊胜心故。得增上戒。皆仗坛上师僧之大力也。成就得处所者。谓自今已去。得与众僧同集一处。羯磨诵戒。成满数僧故。又比丘为因。阿罗汉是果。若能持戒无染。梵行具足。直趣涅槃。不漏三有。故云得处所。汝当生大庆幸。善受教法。莫负好心。

  应当劝化作福治塔。供养众僧。

  释 此明转化世俗也。谓汝今已入僧伦。为福田相。更当谨慎持戒。威仪莫阙。令见闻生信。教化植福。准福田经中。佛言。有七法广施。名曰福田。行者得福。即生梵天。一兴立佛图僧房堂阁。佛图即浮图。谓塔也。二园果浴池树木清凉。三常施医药疗救众病。四作坚牢船济度人民。五安设桥梁过度羸弱。六近道作井渴乏得饮。七造圊厮施便利处。是为七事得梵天福。今文但举初。而摄其余。律中比丘教化檀越。皆令作此七福也。

  和尚阿阇黎若一切如法教。不得违逆。应学问诵经勤求方便。于佛法中。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汝始发心出家。功不唐捐。果报不绝。余所未知。当问和尚阿阇黎。

  释 此明勉学劝修也。一切如法教不得违逆者。谓人生于世。孰不喜逸惮劳。厌繁思简。境顺则欣。境逆则戚。习气挽动。即发人我。磕着便生。此所谓热恼凡夫。非出家道品。汝今已获近圆。居止同僧。教必依师。僧行不得粗浮四仪。须合准绳。谦恭逊德。为法忘躯。傥若俗态仍存。违逆师教。则道出非法。俗怀侮慢。袈裟下失却人身。法门中一无所补。是故今当学问毗尼。读诵经典。从闻思修。勤求方便。止作精洁。心白慧现。于佛法中得四道果。不被结使缚留九有。汝始发心出家。其间功德。庶不虚弃。所谓有如是因。感如是果。皆由善顺师教。依律行持。今于坛上。但此略教。余所未知者。下坛之后。一一请问和尚阿阇黎。及如法上座等。若闻而不采。则负圣恩并师谆教之婆心也。

  佛言。当令受具戒者。在前而去。弟子当日三时问讯和尚。朝中日暮当为和尚执作二事劳苦。不得辞惮。一者修理房舍。二者补浣衣服。和尚一切如法教。尽当奉行。违者如法治也。

  释 令受戒者在前而去。师僧十位。应在后而行。弟子当日三时问讯和尚等者。此但略引侍和尚法。广如律藏第三十三卷末。若真诚受具体制敬师者。请阅奉行。则深入孝名。为戒之旨也。

  此中三单白。并白四羯磨。皆为人故作。是属私也。

  其间非相。于前列受具五缘已明。故不再出。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五

  音义

  波罗柰国

  中印土境有河。名波罗柰。去其不远。造立王城。名江绕城。

  鹿野苑

  波罗柰古国王养鹿之所。

  憍陈如等五人

  佛初出家。入山修道。父王思念。乃命陈如等五人。寻访随侍。及佛成道。因念五人当先度脱。故在鹿苑。先调其根性。为说四谛之法。而得解脱。是为初度五人也。

  一憍陈如。华言火器。婆罗门种。由先世事火故。乃佛之舅氏也。

  二马胜。亦云马师。乃佛之家族也。

  三小贤。乃佛之家族也。

  四十力迦叶。亦佛之舅氏。非大迦叶。亦非三迦叶也。

  五拘利太子。乃斛饭王之长子。即佛之从弟也。

  三转法轮

  以苦集灭道四谛之法。三番而说。名为三转。世间车轮则有摧碾之用。佛之说法则能摧碾众生惑业。故名转法轮。

  一示转。示即指示。如云此是苦。此是集。此是灭。此是道。是名示转。

  二劝转。劝即劝勉也。如云此是苦汝应知。此是集汝应断。此是灭汝应证。此是道汝应修。是名劝转。

  三证转。证验也。谓引己所证以验之也。如云此是苦。我已知。不复更知。此是集。我已断。不复更断。此是灭。我已证。不复更证。此是道。我已修。不复更修。是名证转。

  篾

  木细枝也。

  持牛狗等戒

  涅槃经中有六苦行外道。

  一自饿。不进饮食。长忍饥虚。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

  二投渊。寒投深渊。忍受冻苦。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

  三赴火。常热炙身。及熏鼻等。甘受热苦。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

  四自坐。常自裸形。不拘寒暑。露地而坐。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

  五寂默。于尸林冢间。以为住处。寂然不语。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

  六牛狗。自谓前世从牛狗中来。即持牛狗戒。食草啖污。唯望生天。执此苦行。以为得果之因也。

  犹豫

  犹兽名。多疑虑。每闻人声。辄登木。久久无人。然后下。须臾又上。如此非一。故不决曰犹豫。

  四智已圆

  涅槃经云。罗汉四智。

  一我生已尽。谓阿罗汉断见思惑尽。不受三界生死。

  二梵行已立。谓阿罗汉由戒定慧之行。成就得证。

  三所作已办。谓阿罗汉本求出离三界。修诸梵行。生死既尽。梵行既立。故云所作已办。

  四不受后有。谓阿罗汉生死惑业既尽。更不受后世之身。故云不受后有。

  迦旃延

  华言不空。南天竺婆罗门种。善解论议。于十大弟子中。故称论议第一也。

  预

  参顶也。

  依稀

  谓仿佛不真也。

  朦胧

  朦月将入。胧月将出。谓不明不暗之义也。

  四姓

  西域四种人。妄计我从梵天而生。

  一婆罗门。华言净行。或在家或出家。世世相承。以道为业。自计从梵天口生。是梵天苗裔。守道居贞。洁白其操。故谓之净行。

  二刹帝利。华言田主。为世间大地之主。自计从梵天脐生。即王种。

  三毗舍。即商贾。自计从梵天胁生。

  四首陀。即农人种。自计从梵天脚生。是为四姓也。

  四河

  一殑伽河。又名恒河。从阿耨达池东面银牛口流出。绕池一匝。入东南海。

  二信度河。从阿耨达池南面金象口流出。绕池一匝。入西南海。

  三缚刍河。从阿耨达池西面琉璃马口流出。绕池一匝。入西北海。

  四徙多河。从阿耨达池北面水精狮子口流出。绕池一匝。入东北海。或云潜流地下。出积山。为中国之河源也。

  紩

  音侄。缝也。

  锐

  音位。利也。

  啮

  音孽。噬也。

  渍

  音恣。浸也。

  你

  音乃。乳母也。

  蚁

  大者蚍蜉。小者蚁子。

  螫

  音释。虫行毒也。

  樗

  音枢。

  偶

  音耦。像也。木像曰木偶。土像曰土偶。

  酌

  音灼。取善而行曰酌。又斟酌。

  盻

  攀去声。顾也。视也。

  俭

  钳上声。岁歉也。

  五日一按行

  世尊五日一按行。以五事利益故。

  一声闻弟子不著有为事不。

  二不着世俗言论不。

  三不着睡眠不。

  四观病比丘不。

  五年少出家。见如来威仪庠序。起欢喜心。

  虻

  音萌。啮人飞虫。

  戚

  音戚。忧也。

  磕

  开去声。

  态

  音泰。意也。情也。娇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六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请依止师法

  时有比丘。和尚命终。若休道。若决意出界外。以无人教授故。种种破戒。作非威仪。佛言。听有阿阇黎。当共相奉敬瞻视。如和尚法。

  释 此法出受戒揵度。若新受具者。应恒依和尚。顺其教授。学持毗尼。由和尚命终永别。乃至决意。出界不还。既失依止。故有诸过。佛听有阿阇黎当依止。阿阇黎看弟子如子想。弟子看阿阇黎如父想。当共相奉敬瞻视。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广大。故云如和尚法也。

  彼求依止者。当具修威仪。如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作依止。我依大德住(三说已)(彼受请已。应报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

  弟子当为执作二事。不得辞惮。请经问义。有所解。至满五岁。得离依止。若无所知。诵戒不利。尽形依止。

  释 此明侍师之行自学之益。以定期限也。律云。朝中日暮。当为师执二事劳苦。不得辞惮。一修理房舍。二为补浣衣服。师如法所教事。尽当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辞劳假托因缘住。若辞劳者如法治。准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五法成就。五夏已满。得离依止。人间游历。五法者(前四同后师德)。第五于别解脱经。善知通塞。及能诵持。优波离尊者问世尊云。若满四夏。五法成就。有满五夏。未闻五法。得离依止不。佛言不得。以五岁满。成就五法。为定量故。又问苾刍善明三藏。证会三明。已除三垢。才三夏亦须依止师不。

  佛言。不由未得已得。未证已证。未悟已悟。得离依止。然由顺所制事。要满五夏五法成就。得离依止。若生年八十。满六十夏。于别解脱经。未曾读诵。不了其义。亦须依止老者。如无老者。小者亦得。唯除礼拜。余悉应作。此人名老小苾刍也。

  阿阇黎须具五德。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满十岁方得摄他。若无此德。不依无过。和尚之德类此。

  释 此取和尚之德。以类畜依止者。如前乞度人法中所明。其阿阇黎亦须乞畜众法。如和尚法不异也。必须有法有衣食。五德实具。方得摄济弟子。若五德有缺。二事不具者。不依止无过。若师德具。请依止已。不得离宿。若离得罪。又准百一羯磨云。不作歇心。更求依止。得停五夜。有部杂事云。若依止师有心顾恋。门人无顾恋心。若门人有顾恋心。依止师无心顾恋。若二俱有顾恋心。皆不失依止。若二俱舍。名失依止。

  此一对首羯磨为法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德事不具。受请摄人等。

  二法非。乞请并与。言词不明等。

  三事非。圣前作法。威仪不修等。

  后四非者。准知。

  ○与外道住法

  续 此准白二羯磨纲目。今依受戒揵度续法。律云。有一外道。善能论义。求僧出家。受具戒已。由信不决。仍入外道。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听与外道众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以验其信也。根本百一云。请一苾刍。作邬波䭾耶。于四月内。着邬波䭾耶衣。食僧常食。应问障法。若遍净者应可摄受。律云。先剃发已。着袈裟。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作是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外道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我于世尊所。求出家为道。世尊即是我如来至真等正觉(如是三说)。

  我(某甲)外道归依佛法僧已。从如来出家学道。如来即是我至真等正觉(如是三说)。

  ○次教受戒

  释 此受十戒同沙弥所持无异。故不重出。然中不同者。沙弥受十戒。唯于二师前受。此在众中。以僧为证盟。故称大德僧听也。

  佛言。彼外道受十戒已。应先至众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礼僧足已。右膝着地。合掌教作如是说。

  释 前受三归十戒。虽云僧为证者。然僧未曾普集。非秉僧法故。此乃白二羯磨。正行僧事。理当鸣槌。集界内僧。彼和尚阿阇黎应将外道至僧中。先教具修威仪。礼僧足已。令跪合掌。作如是说。

  大德僧听。我(某甲)外道。从众僧乞四月共住。愿僧慈愍故。与我四月共住。

  如是三说已。安彼外道。着眼见耳不闻处。众中应差堪能羯磨者。如上作白。

  释 此乃不现前羯磨也。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外道四月共住羯磨。如上作白云。

  大德僧听。彼(某甲)外道。今从众僧。乞四月共住。若僧时到僧忍听。与彼(某甲)外道。四月共住。白如是。

  大德僧听。彼(某甲)外道。从众僧乞四月共住。僧今与彼四月共住。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四月共住者。默然。谁不忍者说。众僧已忍与彼外道四月共住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外道行共住竟。令诸比丘心喜悦。然后当于众僧中。受具足戒。白四羯磨。若彼外道。心故执外道白衣法。不亲近比丘。亲外道。不随顺比丘。诵习异论。若闻人说外道不好事。毁訾外道师教。便起瞋恚。闻说佛法僧非法事。便踊跃欢喜。若有异外道。及外道师来。赞叹外道事好。便欢喜踊跃。若如是者。不令诸比丘喜悦。若反上者。是谓外道共住。和调心意。令诸比丘喜悦也。

  释 此羯磨共住验心为人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受戒无僧。不安离闻等。

  二法非。词隐外道。乞秉不明等。

  余非如常。

  ○尼众授戒法

  善见云。尼者女也。摩者母也。重尼故称之。智度论云。尼得无量律仪故。应次比丘后。佛以仪式不便故。在沙弥后。

  释 西执通称妇女为尼摩。今略去摩。以重女故。但称尼也。而引智论者。令知序戒也。若就戒之多寡序位分者。则比丘前无初基。而尼亦阙进步。所以为便二部仪式故。制尼在沙弥之后。若尼圆具。亦从本部。小众为始也。论云。尼得无量律仪者。据本论文。尼受戒法。略则五百。广则八万。僧则略有二百五十。广亦同尼律仪。(文)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云五百。此疑今决。然以两列定数。略指为言。故诸部通截。不必定数。论其戒体。唯一无作。约境明相。乃量尘沙。比丘僧且指二百五十。以为持犯蹊径。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为所防。但净身心。莫究五百。

  爱道经云。女人但惑色畜众。知须臾事。故制依大僧也。

  释 按彼经中。阿难白佛言。佛所说比丘尼法律。亦自备足。莫不得度者。恐佛泥洹后。当复有女沙门者。便可比丘尼作师不。佛言。长老。比丘尼戒法具足可尔。虽尔当由比丘僧。若众可得尔。一比丘不肯。不得作沙门也。所以者何。女人多欲态。但欲惑色。益畜弟子。亦不欲学问。但知须臾之事。是故当须比丘也。(文)如经所说。盖为女人智浅多欲。情易被色惑。唯喜姿容。增益徒众。不察根器。堪学问不。既无远虑法门。但知俄顷之事。故制受具。当依大僧称量问难羯磨应成可品。

  ○授沙弥尼戒法

  其畜众羯磨剃发法出家法。具如上僧中。唯加尼字为异。

  ○授式叉摩那尼法

  律本。诸尼辄度人。出家受戒。以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佛言。应与戒羯磨。十诵中。辄度妊身女人过起。佛言。与二岁羯磨。可知有无。然六法净心。二岁净身。

  释 梵语式叉摩那尼。此翻学法女。僧祇律云。式叉摩那。在大尼下沙弥尼上坐。

  ○乞学戒言

  佛。言听十岁曾嫁(义在后释)。及十八童女。欲二岁学戒者。当诣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礼尼僧足。两膝着地。合掌教作乞言云。

  大姊僧听。我(某甲)沙弥尼。今从僧乞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愿僧与我二岁学戒。慈愍故。

  三乞已。沙弥尼应往离闻处。着见处立。

  释 姊者。女兄也。而云大姊。是律语尊称。犹言大德也。若乞学戒时。应先集僧已。后方教乞。乞已令沙弥尼。离闻立见处。合掌遥瞻。此是不现前羯磨也。

  ○与学戒法

  彼尼众中羯磨者应言。

  释 准常式。先作前方便答云。与学戒羯磨。羯磨者应言。

  大姊僧听。彼(某甲)沙弥尼。今从僧乞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沙弥尼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白如是。

  大姊僧听。彼(某甲)沙弥尼。从僧乞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僧今与(某甲)沙弥尼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谁诸大姊。忍僧与彼(某甲)沙弥尼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沙弥尼二岁学戒。(某甲)尼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次说戒相法

  佛言。应唤入众。与说六法名字。

  释 加仪者。彼闻唤已。至僧中如常作礼。长跪合掌尼和尚云。

  (某甲)谛听。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六法。不得犯不净行行淫欲法。若式叉摩那行淫欲法。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若与染污心男子身相触。缺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偷盗。乃至草叶。若式叉摩那取人五钱。若过五钱。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斫。教人斫。若烧。若埋。若坏色。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若取减五缺。钱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故断众生命。乃至蚁子。若式叉摩那故自手断人命。持刀与人教死。赞死。若与非药。若堕胎。若厌祷咒术。自作。教人作者。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若断畜生命不能变化者命。缺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式叉摩那不真实。非己有。自称得上人法。得禅。得解脱三昧正受。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天来龙来鬼神来供养我。此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若于众中。故作妄语。缺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非时食。若式叉摩那非时食。缺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饮酒。若式叉摩那饮酒缺戒。应更与戒。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佛言。式叉尼一切大尼戒应学。除自手取食授食与他。此学法女具学三法。一学根本。即四重是。二学六法。谓染心相触。盗减五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也。三学行法。谓大尼诸戒及威仪并制学之。若犯根本戒法者应灭摈。若缺学法者更与二年羯磨。若违行法。直犯佛教。即须忏悔。不坏本所学六法。

  释 而云犯佛教者。谓犯越毗尼罪。乃重突吉罗也。

  此一羯磨为人故作。是属私也。六犯更与。未受先学。有异诸受故。

  非 一人非。童嫁减年。众不和集等。

  二法非。宣授不明。缺示三学等。

  余非准前。

  ○授比丘尼戒

  佛言。有八敬比丘尼。善来比丘尼。破结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岁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岁学戒。二十众比丘尼。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前二唯局佛世。后五通于像末。

  释 八敬比丘尼者。律云。佛在迦毗罗国。时摩诃波阇波提(此翻大爱道)与五百释种女。俱诣佛所礼足。求度出家。佛止不听。异时佛在舍卫祇园。时大爱道闻知。与五百释种女共自剃发。被袈裟。在祇桓门外立。步涉脚破。尘土坌身。悲乞流泪。阿难见已。问其所由。启白世尊。佛告阿难。且止。莫欲令女人于佛法中出家受大戒。若出家受大戒。则令佛法不久。譬如有长者家男少女多。则知其家衰微。又如好稻田。而被霜雹。即时破坏。阿难复白佛言。摩诃波阇波提于佛有大恩德。佛母命过。乳养世尊长大。佛言。如是如是。我亦于彼有大恩。若有人因他得知佛法僧。因他得归三宝。受持五戒。知苦集灭道。于此四谛。无有狐疑。若得须陀洹果。断诸恶趣。得决定入正道。如是种种恩。一一非四事可能报。我出世令摩诃波阇波提知三宝。归佛法僧。乃至决定得入正道亦如是。阿难复白世尊。若女人于佛法中。出家受大戒。归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者。愿佛听出家受大戒。阿难如是三请已。佛告阿难。今为女人。制八敬法。尽形寿不可违。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等为八。一虽百岁比丘尼。见初受戒比丘。应起迎逆礼拜。与敷净座请令坐。第二比丘尼不应骂詈比丘呵责。不应诽谤言破戒破见破威仪。第三比丘尼不应为比丘作举。作忆念。作自言。不应遮他觅罪。遮说戒。遮自恣。比丘尼不应呵比丘。比丘应呵比丘尼。第四式叉摩那学戒已从比丘僧。乞受大戒。第五比丘尼犯僧残罪。应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第六比丘尼半月从僧乞教授。第七比丘尼不应在无比丘处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僧安居竟。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如是八法。一一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寿不可违。阿难依教传宣。大爱道等一一顶受奉行。尼部自斯建立。故云八敬比丘尼也。阿难于佛成道十二年后。大目犍连方劝化出家。今阿难请佛度尼。在出家二年间矣。

  善来比丘尼及破结使比丘尼。此二同比丘授中。唯异尼也。

  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者。按萨婆多论云。佛遣阿难。与大爱道。八敬受具戒已。于十四年后。制白四受具。故云羯磨受中。律云。时有舍夷拘黎诸比丘尼。将欲受大戒者。诣僧伽蓝。道路遇贼毁犯。比丘尼语诸比丘。诸比丘白佛。佛听遣使受具。此法准律续后。

  十岁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岁学戒者。下正授法是。

  二十众比丘尼者。中国尼受具戒。二部僧各十人。少一不得。授者治罪。下文二部羯磨自显。

  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者。边国五人受具。缘起比丘故开。尼居边国。开听亦尔。二部各减其半故云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也。

  ○乞畜众法

  佛言。尼满十二岁。欲度人者。应具修威仪。礼诸尼僧足。如大僧法。三乞已。文同故不出。其度沙弥尼式叉尼大戒尼。并须别乞。以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舍畜众法等故。

  释 准尼戒相。于一百七十八单堕法中。自一百二十一度小年童女受具。乃至一百三十三乞授具。愚痴不听谤。共十二戒。皆缘非法授具所制。故云以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舍畜众等法故。是故比丘尼若欲度沙弥尼式叉尼大戒尼。并须别别乞法可也。

  ○与畜众法

  佛言。尼僧当观此人堪能教授。二岁学戒。二事摄取者。当与羯磨。文亦如上。若不堪教授摄取者。羯磨非法也。

  ○正授戒前具八缘。一明请和尚。

  佛言。若十岁曾嫁。二岁学戒。年满十二。若十八童女。二岁学戒。年满二十者。应与受戒。具修威仪。教言。

  释 十岁曾嫁者。本律云。小年曾嫁年十岁。二岁学戒。年满十二。应与受具足戒。萨婆多论云。男听年二十。因不耐寒苦十事。尼十二得者。为夫家所使。任忍众苦。加厌本事也。按一切有部百一云。若是曾嫁女。生年十二应与六法。二年令学。若问障遮时云。汝年满十四未也。若是童女诸部皆以十八岁为限。今附百一。以便应机无疑。例前十诵僧祇。令受戒尼。先诣尼僧中。教使次第一一头面礼僧足。然后请之。当偏袒右肩。脱革屣。两膝着地。合掌教如是请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求阿姨为和尚。愿阿姨为我作和尚。我依阿姨故。得受大戒。慈愍故。

  三请已。答言可尔。乃至请二阇黎七证戒人亦尔也。

  释 阿者谓大也。姨者母之姊妹也。此乃尼部中最尊之称。

  △二佛言。当安受戒人。离闻着见处立。

  释 有部百一云。安已。教一心合掌。向众䖍诚而立。意令渴仰。不起余觉也。

  △三差教师法

  是中戒师应问言。谁能与(某甲)作教授师。有者答言。我(某甲)能。应作白差如是言也。

  释 此中作前方便答等。一一准前。受比丘戒法无异。

  大姊僧听。彼(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

  △四教师出众问法

  当起礼尼僧足已。往受戒者所。语言。

  妹此是安陀会。此郁多罗僧。此僧伽黎。此僧祇支。此覆肩衣。此钵多罗。此衣钵。是汝有不。(答言)是。

  释 百一中尼五衣者。第四厥苏洛迦。即尼之下裙长四肘宽二肘。两头缝合入中。抬上过脐后掩系以腰绦。第五僧脚[止*奇](译为掩腋衬衣)。长五肘宽二肘。用掩肩腋。佛制恐污三衣。先用通覆两肩。然后于上披法服。绕颈令急级[巾*勾]。纽于肩头。其衣拘与衫[巾*勾]相似。衣总覆身。元不露膊。双手不出。敛在胸前。同阿育王像。乃至敬礼三宝。及受食之仪。曾不许露出胸膊肩。在寺时法皆如是。僧亦同此。然受食礼敬之时。僧便露膊。五天皆然。本律以僧祇支谓裙。更名覆肩衣。此方仪失虽久。然制法着用宜应知之。

  妹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我今问汝。实当言实。不实当言不实。汝不犯边罪不。([答])无([若答无者应语言])汝应不识此罪名。谓曾受五戒八戒十戒犯四重已。及受大戒犯八重。已还俗讫。今重来者。名边罪人。汝不有耶(应答云)不犯。

  下难遮。并准上问。以彼此不解者。非问答故。

  汝犯净行比丘不。(答)无。

  汝非贼心受戒不。(答)非汝不破内外道不。(答)无。

  汝非黄门不。(答)非(女黄门五种。谓螺筋鼓角脉也)。

  汝非弑父不。(答)无。

  汝非弑母不。(答)无汝非弑阿罗汉不。(答)无。

  汝非破和合僧不。(答)无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答)无。

  汝非非人不。(答)非汝非畜生不。(答)非。

  汝非二根不。(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谁。(答)上(某)下(某)。

  年岁满不。(答)满。

  衣钵具不。(答)具。

  父母夫主听不。(答)听(随当时有者言之。不得两牒。若无言无)。

  汝不负债不。(答)无。

  汝非婢不。(答)非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诸病。癫痈疽白癞干痟颠狂二形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汝有如此病不。(答)无(并答言无者。又应告言)。如我向问汝事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向者答我。众僧中亦当如是答。

  △五唤入众法

  佛言。彼教授师问已。来至众中。舒手相及处立已。应作白召言。

  大姊僧听。彼(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教授竟。听使来。白如是。

  即遥语言。汝来。来已为捉衣钵。令入僧中也。

  △六明乞戒法

  当礼僧足。在戒师前。两膝着地合掌。教师教乞言。

  大姊僧听。我(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愿僧济度我。慈愍故(如是三乞)。

  △七戒师白和尚法

  彼戒师应白言。

  大姊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八对众问法

  彼戒师应问言。

  汝谛听。今是真诚时。我今问汝。有当言有。无当言无。汝不犯边罪耶。(答)无。

  汝不犯比丘耶。(答)无。

  汝非贼心受戒耶。(答)非。

  汝非破内外道耶。(答)无。

  汝非黄门耶。(答)非。

  汝不弑父耶。(答)无。

  汝不弑母耶。(答)无。

  汝不弑阿罗汉耶。(答)无。

  汝不破和合僧耶。(答)无。

  汝不恶心出佛身血耶。(答)无。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形耶。(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谁。(答)上(某)下(某)。

  年岁满不(答)。满。

  衣钵具不。(答)具。

  父母夫主听汝不。(答)听汝不负人债不。(答)无。

  汝非婢不。(答)非。

  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诸病。癞痈疽白癞干痟颠狂。二形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汝有如是病不。(答)无。

  ○正授本法羯磨文

  彼和尚当随机示导。令发增上心。便具本法已。戒师应白言。

  大姊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岁已满。衣钵具足。若僧到时僧忍听。今与(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

  释 此间如前大僧受具中。准僧祇律。作白及羯磨皆问答成就不。

  大姊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岁已满。衣钵具足。僧今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谁诸大姊。忍僧今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受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五分律云。彼和尚阿阇黎复集十比丘尼僧。往比丘僧中。在羯磨师前小远。两膝着地。乞受戒等。义准尼僧。自结大界。护别众过等。

  释 本律云。彼受戒者与比丘尼僧。俱至比丘僧中。五分律云。复集十比丘尼僧。往比丘僧中。宣祖研义。谓此准尼僧。自结大界。护别众过等。本律云。俱至比丘僧中者。谓尽界内尼僧同往。此则众多不应时机。恐译笔之误俱也。故引五分。为便事法。今加仪以明复集。然理无默往。若作本法竟。或当日或次朝鸣槌集界内尼僧。彼和尚尼应通白云。世尊为我等。制八敬法。第四云。式叉摩那学戒已。从比丘僧。乞受大戒。当尊重恭敬。尽形寿不可违。今有某甲十岁曾嫁二岁学戒年满十二(或年十二曾嫁二岁学戒。年满十四 或十八童女。二岁学戒。年满二十)。遵律问难。羯磨本部作法受竟。我等作法。十比丘尼将彼受具者。同至大僧中。乞受大戒。大姊僧和合忍不。众尼僧应齐答言可尔。如是复集通白而往。故云义准尼僧自结大界护别众过也。文云等者。谓非特此律制。一切僧法皆不得别众故。此乃二十众比丘尼受具戒法。若边方虽开减半。其复集同往。准此无异。

  ○请羯磨师法

  律无正文。准前具有。应教言(所具礼仪并同前受)。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阇黎。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黎。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请已师应答言)。可尔。

  ○乞受戒法

  佛言。彼受戒者礼僧足。两膝着地。合掌教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从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愿僧拔济我。慈愍故。

  三说已。尼教授师当复本座。

  释 当复本座者。理应加仪。尼众统受戒者。到僧中已。比丘应鸣槌集众僧如前。僧中礼足。乞请羯磨师毕。十众大僧同十尼僧。至授戒所。礼敬毕。大僧上座。尼僧列座。尼教授师教乞戒已。当复本座。

  ○戒师和尚问法

  此中戒师应索欲问答讫。应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正问遮难法

  应安慰法如上已。便悟言。

  释 安慰法如上者。准前五分律云。族姓女。汝莫恐怖。须臾间令汝得清净大戒。成比丘尼入僧数也。

  汝谛听。今是真诚时。我今问汝。有当言有。无当言无。汝不犯边罪耶。(答)无。

  汝不犯比丘耶。(答)无。

  汝非贼心为道耶。(答)非。

  汝非坏二道耶。(答)非。

  汝非黄门耶。(答)非。

  汝非弑父耶。(答)无。

  汝非弑母耶。(答)无。

  汝非弑阿罗汉耶。(答)无。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无。

  汝非恶心出佛身血耶。(答)无。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根耶。(答)非(并令识相分明显答以不解故。无由得戒也)。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谁。(答)上(某)下(某)。

  年岁满不。(答)满。

  衣钵具足不。(答)具。

  父母夫主听汝不。(答)听。

  汝不负人债不。(答)无。

  汝非婢不。(答)非。

  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诸病。癞痈疽白癞干痟颠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大小便涕唾常出。汝无如是诸病不。(答)无。

  汝学戒未(即应答言)。已学戒(复应问言)。清净不(复重答言)。清净(复应问余尼言)(某甲)。已学戒未(余尼答言)。已学戒(重问言)。清净未(余尼答言)。清净。

  ○正授戒体法

  戒师应略说发戒方便。如大僧受戒中所说。以得戒在大僧。理须知正法。羯磨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说清净。无诸难事。年岁已满。衣钵具足已。学戒清净。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说清净。无诸难事。年岁已满。衣钵具足。已学戒清净。僧今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三说如上问成就已应言)。僧已忍为(某甲)受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受已亦如上为说。记春夏冬时节。示语言。

  释 所以本法羯磨但作方便。未示语时节者。非正受具故。二部僧不满二十众故。

  ○次受戒相

  族姓女听。此是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八波罗夷法。犯者非比丘尼。非释种女。

  释 族姓女者。史记云。天子赐姓命氏。诸候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今文云。族姓女谓大族大姓家之女。乃美称之辞。

  不得作不净行行淫欲法。若比丘尼意乐作不净行。行淫欲法乃至共畜生。此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盗乃至草叶。若比丘尼偷人五钱。若过五钱。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断教人断。若自破教人破。若烧。若埋。若坏色。彼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故断众生命乃至蚁子。若比丘尼故自手断人命。若持刀与人教死。赞死。若与非药。若复堕人胎。厌祷咒诅杀。若自作教人作。彼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比丘尼非真实。非己有。自称言我得上人法。我得禅。得解脱三昧正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天来。龙来。鬼神来。供养我。此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身相触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有染污心。与染污心男子身相触。从腋以下膝以上。若捺若摩。若牵若推。若逆摩顺摩。若举若下。若捉若急捺。此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犯八事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受染污心男子捉手捉衣。入屏处共立共语共行。身相近共期。犯此八事。彼非比丘尼。非释种女。犯八事故。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释 律云。彼此有染污心捉手乃至共行。以为乐。以身相倚。一一偷兰遮。于七事中。若不发露忏悔。罪未除。若犯第八事共期者。即犯波罗夷。不共住。

  不得覆藏他罪乃至突吉罗恶说。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罗夷罪。若不自举。不白僧。若众多人后于异时。此比丘尼若罢道。若灭摈。若遮不共僧事。若入外道。后便作是说。我先知有如是如是事。彼非比丘尼。非释种女。覆藏重罪故。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随举比丘乃至守园人及沙弥。若比丘尼知比丘为僧所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顺。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而随顺。是比丘尼谏是比丘尼言。汝妹知不。今僧举此比丘。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顺。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随顺。是比丘尼谏是比丘尼时坚持不舍。是比丘尼当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彼非比丘尼非释种女。由随举故。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五分律云。说八重已。总说四譬。应如是告言。

  族姓女听。如来无所著。已说八波罗夷。又说四种譬喻。若犯八重。如断人头已不可复起。又如截多罗树心不更生长。又如针鼻缺不堪复用。又如析大石分为二分不可还合。若比丘尼犯八重已。不得还成比丘尼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次说四依法(又应告言)

  族姓女听。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

  依粪扫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檀越施衣割坏衣得受。

  依乞食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众僧常食。若檀越请食应受。

  依树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别房尖头屋小房石室两房一户得受。

  依腐烂药。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尽形寿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长利酥油生酥蜜石密应受。

  释 律中因比丘尼独住阿兰。若有难事起。佛已遮不听树下坐。今仍依旧文。俾知四依也。此并下文略释。皆准前比丘受具中。

  汝已受大戒竟。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和尚如法。阿阇黎如法。二部僧具足满。汝当善受教法。应劝化作福治塔。供养众僧。若和尚阿阇黎。一切如法教授。不得违逆。应学问诵经勤求方便。于佛法中。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汝始发心出家。功不唐捐。果报不绝。余所未知。当问和尚阿阇黎。

  应令受戒人在前。余尼在后而去也。

  释 前授比丘戒缘文云。今解二种羯磨。具足五缘。方成此比丘尼。受大戒。乃第二种羯磨也。

  此中羯磨皆为人作所属。是私并明非相。俱准大僧。受具无异。故不重出。

  第三诸戒受法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六

  音义

  惮

  坛去声。劳也。

  三明

  一宿命明。谓但知过去宿世受生之事。名宿命通。复知宿世至百千万生。如是姓名受苦受乐等事。皆悉能知名宿命明。

  二天眼明。谓但见死此生彼。名天眼通。复见我及众生死时生时及身口意所作善恶之业行。或生善道恶道。皆悉能见名天眼明。

  三漏尽明。谓众生因三界见思之惑。堕落生死。故名为漏。唯阿罗汉断见思尽。而得神通。名漏尽通。复知漏尽已。后更不受于生死。名漏尽明。

  三垢

  即三毒能障自性。故名垢。

  苾刍

  苾刍乃雪山香草也。有五种德。以喻比丘亦具此德。故称为苾刍。

  一体性柔软。以喻比丘能折伏身口意业之粗犷也。

  二引蔓旁布。以喻比丘传法度人延绵不绝。

  三馨香远闻。以喻比丘戒德芬馥为众所闻。

  四能疗疼痛。以喻比丘能断烦恼毒害之痛苦。

  五不背日光。以喻比丘正见思惟。常向佛日而不背也。

  坌

  焚上声。尘[土*翕]也。

  邬波䭾耶

  谓云亲教师即和尚也。

  阶

  音皆。级也。

  露膞

  下止演切。旃上声。

  捺

  难入声。手按也。

  [巾*勾]纽

  上音抠。衫[巾*勾]也。下音钮。结会衫纽也。

  诅

  阻去声。以祸福之言。相要曰诅。

  疼

  音滕。痛也。

  狐疑

  上音乎。兽名。鼻尖尾大。善为妖魅。性淫多疑。

  腋

  音亦。左右肘胁之间曰腋。

  膊

  音博。肩膊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七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衣药受净篇第四

  释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隐也。下曰裳裳障也。所以隐形自障蔽故。涅槃经云。三衣者。如世衣裳障覆形体。大论云。释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发染衣是其相。律中凡资身法服并卧具等总名衣也。药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皆可为药。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为药也。盖有形之躯难免饥渴寒暑。不无四大相违故。律制僧徒凡着用衣药。俱有受净之方。以表戒行也。故尔类聚列于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总是但对首及但心念二种羯磨。皆为事作。俱属私也。下不繁释。

  时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当来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过。

  释 此先引制缘也。律云。时佛与千二百五十比丘。游行王舍城。见诸比丘。在途次行担重担衣。尔时冬际天大寒。世尊着一衣。于露地坐。至初夜已觉寒。又着一衣。中夜过已觉寒。又加一衣。不复寒苦。世尊作念言。当来比丘不耐寒苦。着此三衣。足以御之。我今为诸比丘。当制三衣。不得过也。大智度论释云。外道裸形无耻。白衣多贪重着。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门贤圣标帜故。

  释 此引律明衣之尊胜也。帜者幡也。立木系帛于上。曰标帜。以表殊胜故。今喻三衣凡圣同轨。表显道仪。是真沙门释子乃至果位贤圣。莫不身着法服。体具威仪。令生物敬。以异居尘。律云。三世如来并着如是衣也。警训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盖谓身不离衣故。

  萨婆多云。为五意故。障寒热。除无惭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仪清净故。方制三衣。

  释 论谓一衣不能障寒热。三衣足能障寒热。安乐无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惭愧。三衣能障诸惭愧。不令露形丑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随身入村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在道行。能摄心生善故。一衣不能净威仪。三衣能更换。入众令威仪清净故。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律本云。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应染作袈裟色。

  释 此引律明衣体须净方成受持也。犯舍堕物者。谓犯畜长衣。若过十日。若过一月。衣未舍罪未忏。此乃不净财。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大智度论云。邪命有五。一诈现异相。谓诸比丘违佛正教。于世俗人前诈现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敬而求利养。二自说功能。谓诸比丘以辩口利词抑人扬己。自逞功能。令所见者生敬信心而求利养。三占相吉凶。谓诸比丘攻学异术。卜命相形。讲谈吉凶而求利养。四高声现威。谓诸比丘大语高声。诈现威仪。令人畏敬而求利养。五说所得利。以动人心。谓诸比丘于彼得利。于此称说。于此得利。于彼称说。令人动心而求利养。是为五种邪命。若佛弟子宜慎诫之。又业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贪染。为利卖法礼佛读经断食诸业。所获赃贿。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经中说。比丘持粪扫衣。就河所浣。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辞秽也。外道持净㲲。次后将洗。诸天遥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体不净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纵是檀越自发施心。以诸锦帛。并五大上色衣财供养。虽顺彼心受之。应染作袈裟色。盖法衣顺道。布服是恒流俗所贪。故齐削也。袈裟者梵语。具云迦罗沙曳。此翻不正色。章服仪云。袈裟之目。因于衣色。如经中坏色衣。坏色者。谓以青黑木兰三种色。而坏其五大上色也。

  听以长二肘广四肘衣。作安陀会。长三肘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黎亦尔。五分云。肘量长短不定。佛令随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释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为一肘。则下衣三尺六寸长竖量也。七尺二寸广横量也。中衣竖量五尺四寸。横量九尺。上衣亦尔。五分谓肘量长短不定。听随自身量作衣。须知上衣不过踝骨。下衣缩于中衣。中衣缩于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名如法。然人躯长短。由敬慢之业所招故。世尊先制定量。令身长者。须遵后开度身。令躯短者得便。否则衣体不称。威仪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二重作僧伽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四重作僧伽黎若粪扫衣。随意多作。

  释 此引律明衣财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意。本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无余者披着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单作。传习已久。故不能随新故之财。造厚薄之衣。国风如是。唯生信仰。而增惭愧尔。

  应五条。不应六条。乃至应十九条。不应二十。若过是条数亦应畜。应法稻田畦畔齐整。听以刀截。成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剥故。

  释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舍城。南方游行。中道见有田畦畔齐整。告阿难。汝见此田不。答言已见。复问阿难。汝能为诸比丘。作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难汝往王舍城。教诸比丘。作如是衣。阿难还城教众。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游行已还。见诸比丘多着割截衣。告阿难言。汝聦明大智慧。我为略说。而能广解义。过去未来诸佛世尊弟子着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劫。从今已去。听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此三衣条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条衣不应作六条。作七条衣不应作八条。作九条衣不应作十条。乃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条数亦应畜者。即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谓田畦贮水生长禾苗。以养形命。衣相福田。润以四利之水。增其三善之苗。养以法身慧命也。

  萨婆多云。从九条至十三条。下品大衣。二长一短。从十五条至十九条。三长一短。从二十一条至二十五绦。四长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减。成受持着用得罪。

  释 此引论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开九衣者为就衣财。省缘知足故。九条十一条十三条皆两长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皆三长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皆四长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长增而短少者。为法服敬田。能利诸有。表圣增凡减也。

  律云。应法四周有缘五条十隔。应自浣染舒张搌治。裁缝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叶作。五纳衣亦尔。若下衣得褶叶。

  释 应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亲里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须四周有缘五条十隔一长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应度量其财。堪割截条相。长短足者。善设少不足。不须割截。即就此财作褋叶衣。褋者重也。谓别帖条相于上。五纳衣亦尔者。非谓衣有五听。以五种粪扫衣。纳作三法服。足与不足。割截褋叶。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衣得褶叶者。谓褶合少许作叶。如衣褶也。虽听褋褶作叶。必须内通水道。周流无壅。于相交处。不得俱缝。若缝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诵云。若少减量作。若缦作。

  释 减量作者。莫过度身减缩一二寸尔。太减则不称体也。缦作者。梵语钵吒。唐言缦条。即是一幅氎。无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识割截。秪着此衣。

  僧祇云。叶极广齐四指。极狭如穬麦。律本云。应知此长条此短条。此是叶。此是第一缝第二缝。此中缝叶两向。听叶作鸟足缝。十诵云。要须却刺。前去缘四指施钩。后八指施纽。

  释 叶极广齐四指者。如后文说净中云。广如来四指长八指足。可作大衣。条相飞边随意。若衣财少飞边。极狭如穬麦。形仅可四。五分律本详分此长条乃至叶两向者。恐割截零星。缝时条错。不应法故。鸟足缝者。鸟足前后有指。谓一前刺复一后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顺长缝俗。谓钩针缝是也。十诵云。却刺者。却谓退后。亦同鸟足缝故。去缘四指。施钩谓胸前之缘下四寸后八指。施纽谓从右腋后绕左肩。上下缘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萨婆多云。三衣破但缘不断。不失受持。

  释 谓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损坏。不任修补者。但四周之缘未断。亦不失受持。此为少知识。难办权开。设有所望得财。岂可容缓。

  三千威仪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腻处。若衣坏随孔大小方圆补。及如二指大。

  释 令帖四角者。制取坚用。今讹谓四天王也。褋垢腻处者。谓衣财有余。褋肩及背缘之处。护衣令洁。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损破。不得便弃。更求好者。应随孔大小方圆补治。及如二指大亦应补。准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补者。此有二意。一对治贪爱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诵云。护三衣如自皮。着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木杂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释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护爱之心故。摙者。般运负担也。大衣者。凡说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道时方着。岂可披着尊服而为杂使。故制不宜。释子沙门内禀禁戒。外着袈裟。入市杂俗。缁白须分。若不持三衣。则体失僧仪。无所表矣。故犯罪结舍堕。

  僧祇云。当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举之。入俗人处。不着纽者家家。得罪。

  释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供养佛塔。获生善灭恶功德。敬衣亦尔。若入聚落时。大中二衣不著者。应擗褺举之随身。又缘比丘入里乞食。于俗人前。风吹衣堕。露丑招讥。故制入俗人处。若不着纽者逾一家。则获一越毗尼罪也五分云。若衣下坏亦令倒着。上下安钩纽。

  释 缘诸比丘衣下数数坏。故制倒着。又因在雨中倒着行。水入叶中。复听顺披。所以上下俱令安钩纽也。今以片布。安中条之上。谓曰须弥山。复以二小片。安于左右二条之上。谓曰日月宫。若倒著者。则日月下坠。须弥倒悬。然所讹者。为律令帖障垢腻于里。错分三片。安之于外。其缘上安一片。名贫婆衣。有经中说云。王舍城有一贫婆。见人供佛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现生受诸贫苦。思无所供。即脱身上故衣。礼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诸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记。得当来如意福报。故名贫婆衣。斯有据。

  律中聚落外令反着衣。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犹如飞鸟。余如钞明。

  释 初句者。律云。时诸比丘闻佛不听反着衣入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着衣。被风尘日[暻-京+恭]。虫鸟污秽。缘此白佛。故听。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犹如飞鸟谓余如钞明者。今按缁门警训。引事钞云。十诵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处与衣钵具。无所顾恋。犹如飞鸟。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钵须常随身。违者出界结罪。除病。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云。三衣谨护。如身薄皮。常须随身。如鸟毛羽飞走相随。四分云。行则知时非时。不行所行之处与衣钵俱。犹如飞鸟羽翮相随。诸部并制随身。今时但护离宿。不应教矣。所以衣钵常随身者。由出家人虚怀为本。无有住着。有益便停。故制随身。若任留者。更增余习。于彼道分。曾无思择。故制有由。此谓如钞明也。下文续引圣教。以显三衣功德故。

  按悲华经云。如来于宝藏佛所发愿。愿成佛时。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见等。四众于一念。敬心尊重。必于三乘授记。二者天龙鬼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饮食充足。四者若有众生共相违背。念袈裟力。寻生慈心。五者若在兵阵。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胜他。若我袈裟无此五力。则欺十方诸佛。

  大悲经云。但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形。是沙门披着袈裟者。于弥勒乃至楼至佛。所得入涅槃。无有遗余。

  婴珞经云。若天龙八部斗争。念此袈裟。生慈悲心。海龙王经。龙王白佛。如此海中。无数种龙。有四金翅。常来食之。愿佛拥护。令得安隐。于是世尊脱身早衣。告龙王。汝取是衣。分与诸龙。皆令周遍。于中有值一缕之者。金翅鸟王不能触犯。持禁戒者。所愿必得。

  贤愚经云。佛告阿难。古昔无量阿僧祇劫。此阎浮提于山林中。有一师子。名[跳-兆+荼]迦罗毗(上音茶翻云坚誓)。躯体金色。光相明显。时猎师剃头着袈裟。内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师子警觉。即欲驰害。见着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圣人标相。我欲害之。则为恶心向三世圣贤。

  法灭尽经云。佛告阿难。吾涅槃后。法欲灭时。五逆浊世魔道兴盛。魔作沙门。坏乱吾道。着俗衣裳。乐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变为白色也。

  感通传中天人云。佛法东传六七百载南北律师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悲之服。师何独拔。南山答曰。余因读智论。见佛着粗布伽黎。因怀在心。何得乖此。及听律后。便见蚕衣卧具。纵得已成。并斩壤涂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见西来梵僧。咸着布氎。具问答云。五天竺国无著蚕衣。由此兴念着布衣也。然今为僧不思古人德风。遥符法灭悬谶。多着紫花墨色。并细软紬绫。任情不禁。厌弃缁服。反谓福缘。理应无咎。呜呼寸丝千命。孰忆于斯。伤慈爱好。乖僧仪制。

  ○受安陀会法

  释 将受三衣。须识衣名。然此三衣名。诸部并无正译。唯事钞准义释之。谓大衣名杂碎衣。以条相多故。若从用为名。则曰入王宫聚落时衣。乞食说法时着七条。名中衣。从用云入众时衣。礼诵斋讲时着五条。名下衣。从用云院内行道杂作衣。下文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应受持。若疑舍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突吉罗。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诵加持。若以青黄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论并不成受。若如法衣应云。

  释 然此受衣。而言应云者。法须依律一定。仪当准义。今加谓凡受衣者。应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先具仪。作礼毕起。立自手捧衣。对前人应去。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释 三说竟。所对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尔。如前作礼两别。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对者是中下座。受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说作法既竟。其所对者应礼上座足。向下诸衣药受舍时加仪。别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种。谓割截褶叶褋叶缦作。就中有正从二品。先明正有三种。从有二十种。若作褶叶褋叶二种衣者。加受文时。余词同上。但改下褶叶衣持。

  释 品者类也。明正有三种者。谓四种安陀会。上已受割截。余有褶叶褋叶缦作三种。若作褶叶褋叶二种衣受者。加受文时。余词同上。但改某衣持也。从者随也。若四安陀会俱阙。随僧伽黎郁多罗僧。有长者权受作下衣。守持应法。免离衣过。须知从衣守持。但从其名。不从其相。唯听随身。不听披着。而云从有二十种者。谓僧伽黎三品九衣。听割截褋叶二种作。共有十八郁多罗僧。听割截褋叶二种作。故云从有二十种衣也。

  若从衣受持者应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会二十五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说)。

  乃至九条七条类此取解。其郁多罗僧僧伽黎各有正从。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释 加受差互者。谓三衣条相长短差别。若彼此互从。受持文词准上。改称可知。此以一从法。而例显诸从法也。

  若加缦安陀会。余文如上应言。

  此缦安陀会受持(三说)。

  若拟作郁多罗僧僧伽黎者。并准安陀会法。唯约衣上下。增减为异。

  释 此准十诵缦作三衣之制。若财少者揣度欲作。中衣大衣并准安陀会法。通缝一幅。不分田相长短。唯约大衣。下过中衣若干。中衣下过安陀会若干。若上覆下。则善不得。下长于上。以此识知三衣着用。皆有志也。故云唯约衣上下增减为异。

  ○受郁多罗僧法

  此衣正有二。谓割截褋叶七条也。从有二十二。

  释 从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叶各九。安陀会割截褶叶褋叶缦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余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若褋叶衣。若从衣。并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种。谓割截褋叶各有九品。从有六种。

  释 从有六种者。谓安陀会割截褶叶褋叶缦作有四。郁多罗僧割截褋叶二种是也。

  若受割截衣。余词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黎(若干)条衣(若干)长(若干)短(割截褋叶)衣持(三说)。

  乃至九条准上例受。若有从。衣可例如前矣。

  ○受缦衣法

  律本云。下三众若离衣宿得突吉罗。萨婆多云。应持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一当郁多罗僧。

  释 下三众离衣结罪。乃随律威仪所制。论云。沙弥得畜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令行来时着。一当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着。所言当者。不似比丘条相长短割截之衣。但听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缝非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减。识知着用。由未入大僧衣故异也。

  若得如法衣应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弥(某甲)此缦安陀会受持。

  律虽不出受法。今准十诵五分律中。如法三说。

  释 法虽准制仪。当异僧若沙弥。于和尚及比丘前受衣者。先应礼足。然后跪捧缦衣。如法三说。彼(答云)善沙弥。(答云)尔。答已复应礼足。不得类于比丘也。

  ○舍衣法

  本律云。有疑当舍已更受。不出舍文。僧祗云。有缘须舍者。具修威仪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数。先受持今舍。

  一说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须舍亦尔。

  释 受衣必三说。以敬心重故。舍衣但一说。以弃心轻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舍。便受余衣。以先衣净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净施施人。但不舍得突吉罗罪。

  以上受舍衣法。义立七非。于首篇已明。故不重显。

  ○尼受余二衣法

  释 凡比丘尼受舍等法。具仪准上比丘。亦分上下座也。

  时比丘尼露胸膊行。为世人讥慢。故白佛。佛言。当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若准作祗支。广四肘(六尺四寸)长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制。今则改变。止可义准其覆肩衣广长。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减量作。不必依文。应准改加法(谓如法作三字。改云减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若有换易。须舍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弥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释 尼二小众无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缦衣。准前。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舍衣法

  五分云。独住比丘三衣中。须有换易者。具修威仪。手执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释 独自受衣。无人可对。而云具修威仪者。为敬衣如塔想。理应三业至诚。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口言加法。应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今舍(一说已)。

  然后受所长之衣如前。威仪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受(三说)。

  余二衣等受舍亦尔。所舍长衣如后心念净施法。余四众受舍并准此也。

  释 余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条有二安陀会。四种条相割截褶褋缦作。若欲受时加法。各随其衣。如有紊制。准实定非可晓。

  附 根本部云。时有苾刍。暂出拟还。不持衣去(谓少持一衣非谓全无也)。至彼日暮。恐离衣宿。即侵夜归。被虫贼所害。诸苾刍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拟还来。有缘不及归者。当于彼宿。不应夜行。可于同梵行边。借余三衣。守持充事(余者谓长衣也)。先守持衣。应心念舍后守持新。应对首受。明今附已后守持新。应对首舍。先守持衣。应心念受。相现此者。以便遘缘。行用有据。

  ○受尼师坛法

  佛言。为身为衣为卧具。故制畜之。长用四尺。广三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见云。令于缕际外增之。十诵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释 此明尼师坛制意并量也。律本云。作尼师坛。当应量作。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磔谓张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六寸。则长量并增者用四尺。广量并增者用三尺二寸(今云三尺。恐笔之误耳。五分准姬周尺。谓佛一磔手二尺。此则不合唐尺也)。制意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次为衣者恐无有籍。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榻故。善见令增缕际外。谓接头缝非通长增故。十诵令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坚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尔持故物作。及屈头缩量水湿量。若干大者犯堕。受用犯小罪。此是随坐衣。不得净施。及取薪草。盛物杂用。应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处取坐之。若置本处。当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后乃至。

  释 据感通传。天神黄琼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国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异俗后度诸众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后为风飘。听以尼师坛镇上。后外道达摩多问。比丘肩上片布持将何用。答曰。拟将坐之。外道难言。袈裟既为可贵。有大威灵。岂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云。应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天神所告。而引律为。僧祇译自东晋。感通传于大唐。所以不用己知而用众知。若如神语。恐生他疑。今既无疑。故依后制。具在衣下也。

  十诵云。不应受单者离宿。突吉罗。五分云。须褋四角。不褋则已。摩得勒伽云。若离宿不须舍。律论制受。阙文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三说)。

  必有余缘。准上舍衣法。

  释 然引勒伽所明。恐类离衣作舍。此云必有余缘准上舍衣法者。谓有受亦必有舍。若此尼师坛随身坐卧。年久岂无破坏。新得换易等。缘有则准上衣法。先舍后受。

  非 人法坏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谓单作增量。缘配上色等。

  后四合晓。

  ○受钵多罗法

  僧祇云。钵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释 梵语钵多罗。此翻应量器。谓体色量三皆应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游尘外。寡欲无贪。少事息缘。一钵资身。三慧为业。非俗人所宜者。谓应器非廊庙所陈。染衣异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为后式。

  释 此引制缘也。杂犍度云。时佛游化。到苏摩国。自作钵坏以为式。而令陶师烧。彼便多作合烧。开灶视之。皆成金钵。生大怖惧。此是大沙门神力。若王闻者。必当谓我多有金宝。便取埋藏。世尊复作令烧。皆成银钵。亦如上埋藏。世尊复作令烧。乃成铜青钵。如阎浮提树。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听畜。故云佛自作以坏为后式也。

  律中不得畜杂宝铜镴木石钵。大要有二种。泥铁是也。

  释 此明钵体也。杂犍度云。时佛在给孤园王舍城瓶沙王。深信佛法听僧。出入内庭。时王以宫人着屏处。听若比丘有所言说。便来语我。彼内宫以贵价香材为柱。诸比丘见已作是言。以此贵价香材作柱也。为诸比丘作钵。不亦佳乎。时宫人白王。王即敕。更换持作钵施僧。佛不听畜。此是外道法。畜者如法治。王复以石钵施僧。佛制不听。此是如来法钵。若畜得偷兰遮。王复以金银琉璃等杂宝钵施僧。佛皆不听。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杂宝香木。石钵不畜。大要钵有二种应法。当畜一泥钵为上。次铁钵。因比丘粗行失手堕钵。佛故听之。所以为下。有谓铁钵为上。非也。

  应熏作黑赤二色。

  释 此明钵色也。杂揵度云。时诸比丘畜钵不熏。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炉。若釜若𤬪。种种泥涂。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场安支。以钵置上。钵炉覆下。以灰壅四边。手按令坚。四边烧之。当作黑赤二色也。泥钵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酥油易生垢故。有恶味故。

  世中时有掍油漆素綊纻等钵。并非佛制不成受持。诸部唯有熏钵一色。

  释 此简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外加油漆。磨退混色。显出光耀。乃纯黑纯红为之素净。退光漆钵也。綊纻者。是以纻布重綊为胎表里。生漆加灰令坚。复上熟漆精细描金为之。托沙漆钵也。等谓青白磁钵故。引诸部明非。以诫后愚也。

  十诵律及论云。上钵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满升半。若过三升。不成受持。

  释 此明钵量也。以十诵及论同明量者。此律论总。是萨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诵律乃罗什法师于姚秦时译。复引母论。下钵不满升半。上钵若过三升则非者。母论失译人名。亦附秦录故。则中钵在上下之间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躯。明食量者。不须局升数。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然通增减。必准正教。有所据也。

  善见云。若穿破失受持。

  释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问经云。若缘阙穿。穴裂不舍。尽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谓比丘一日不持钵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钵破食入。但净洗食。不出者无犯。应谨护不得乃至足令破。

  释 此准杂揵度明之。若钵有星陷。孔食入中。摘出坏钵。随可摘出。便摘出余者。不可出无苦。应谨护不得乃至者。谓不得安钵墼石。欲堕处棚阁上道路中石上果树下床角头不得。足令破钵者。此句是减五缀。求好钵之。行法于止持中三十事之第二十二详明。今为足成谨护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当用细澡豆洗。律本云。若叶若汁。取令除腻。应作囊。若幞盛之。系口外向。带络肩上。挟钵腋下。五分云。瓦钵应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罪。

  释 律论令以细澡豆洗。谓用皂角为细末。若叶谓先干擦后洗。若汁谓以器盛水。渍牛屎澄。去沙用此。皆取其除油腻。此方鲜诸油腻。但用水净洗。亦可盛以囊幞。幞谓帛三幅名幞帊。系口外向者。缘比丘带络。挂钵肩上。挟于腋下。口向胁间。道行遇雨。失足倒地。钵隐胁遂成病。故听口外向也。今人谓律制食已。钵口向内。未食令口外向。皆无凭也。五分令瓦钵近地洗者。天竺诸国僧俗受食。俱是就地设低床坐。跏趺而食。若立荡高洗。皆越毗尼故所结罪。

  十诵云。钵是诸佛标志。不得恶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镴铅锡补。

  释 三世诸佛出世成道。化利群生。并着衣钵。现圣威仪。故云标志也。恶用谓盛诸杂物。敬如目者。眼目乃清净光明。纤尘不受。为人一身之主。珍护爱惜至极以喻。敬钵亦尔。若破依律补之。白镴即锡铅。乃青金亦锡类也。

  律无受法。准十诵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三说)。

  善见云。若无人时。独受持钵。即准上文。其尼等四众亦准此。若舍故受新。并准前上。

  释 并准前上者。前谓准但对首法。上谓准对首心念法。若独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余非同前。

  唯异事非。谓体乖瓦铁。色殊众持。

  ○受药法

  佛言。有四种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应手受之。

  释 此引药揵度。以明受法也。盖患累之躯有所资待。无病凭食。有疾须药。药乃通名。别则分四。一时药者。从旦至中。圣教听服事顺法。应不生罪咎。二非时药者。诸杂浆等对病而设。时外开听。限分无违。三七日药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从以日限。用疗深益。四尽形寿药者。势力既微。故听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种。一尽药形。二尽病形。三尽报形。此四药依制。应以手受之。

  萨婆多论云。受食有五义。

  释 彼论文中云。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三为止诽谤故。四为少欲知足故。五为生他敬信故。无智小儿皆不听授。(文)初义谓授受分明。心离私取。若食从他人授与。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义谓蠲除业染。防习更萌。若食从他人授与。为作证明故。三义谓授取有证。无过可加。若食从他人授与。为止诽谤故。四义谓痴覆多贪。智朗解脱。若食从他人授与。为少欲知足故。五义谓禁戒严持。遐迩钦仰。若食从他人授与。为生他敬信故。然此五义总论为受四种药也。

  律本无口受法。准十诵及论。制令口受。时药手口互受。余三药具兼二受。

  ○受时药法

  佛言。蒲阇尼有五种。谓饭麨干饭鱼肉。佉阇尼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名为时药。谓从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药体。后知授受。余药并准此。

  释 蒲阇尼翻云正食。佉阇尼翻云不正食。佉阇尼律中不止五种。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译者总摄细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时药者何也。准佛地论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谓能任持色身。令不断绝。长养善法。身依食住。命托食存。流入五脏。充浃四肢。补气益饥。身心适悦。故名时药。从明相现至午中不得过。有病无病俱听。非如余三随病药。有病则开。无病不听。按萨婆多论。食有十五种。随瞰何食。若过午皆结犯堕。十五种者。谓一切麦粟稻麻荍米作麨饼。尽名似食。若变成麨饭饼。尽名正食。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谓十五种食也。按律于五正食中。听诸比丘食五净肉。谓一不见杀。二不闻杀。三不疑为我杀。四自死。五鸟残。斯乃世尊随其国土。诱物归真。方便资形。岂通化境。一概行用。首楞严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

  又涅槃经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罗治。故知权终非实。因机暂开。顾命教严。废权不用。今律仍依旧文。以列鱼肉。况此东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糅小乘。若沙门食肉者。法道败坏。毁谤弥兴。护世讥嫌。斯为最要。准经附辩。俾晓律开也。

  ○药无七过

  一非内宿。二非内煮。三非自煮。四非恶触。五非残宿。六非贩卖得。七非犯竟残药等。

  释 此明称量染净也。药无七过者。盖显遮非护净之义。前于结界篇中。已明摄僧摄衣摄食三种界畔。今云内者。谓在摄僧界内也。准药揵度云。一时国土谷贵。人民饥馑。乞求难得。佛听比丘八事。谓界内共食。宿界内煮食。自煮食。缘使净人煮。或分取食。或都食尽故。听自手取食。使净人受。如上故听。受早起食。谓残宿食听早起受。从食处持食来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已不作余食法食。于后年丰谷稔。佛言。不得界内共食宿等八事。若食如法治。今故云非内宿内煮自煮也。恶触者。时有比丘相嫌。便触他净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净食。彼比丘不知净不净白佛。佛言。触者是不净。不触者净。触犯突吉罗。又有比丘嫌比丘于彼小沙弥边触彼净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阇黎得不净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恶触也。五非残宿者。已摄上八事中。六非贩卖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九种种贩卖。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残药等者。谓过限非时浆及满七日药也。斯由佛世界内伽蓝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种中一一过者。皆名不净食也。

  ○授有三种

  一分别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与。

  释 此明称量施者。并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比丘托钵。乞食得已。应分别了知此是五正食是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须更别乞。若是不正食仍复乞足之。若是粥者浓则不须再乞。亦可足食。淡则可以复乞令足。故云分别知是食非食也。二有施心者。令观檀越之敬慢故。若详明之。布施有五种相对。一谓田财相对。二谓轻重相对。三谓染净相对。四谓空有相对。五谓多少相对。各有四料拣。一田财相对四句者。田是福田。财是所施。一谓田胜财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财胜田劣。如以宝施贫人。三田财俱胜。如以宝施如来。四田财俱劣。如以草施畜生。

  二轻重相对四句者。一谓心重财轻。如贫女以粗氎施众僧。二财重心轻。如王夫人慢心以珍宝施众僧。三财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佛四事。四财心俱轻。如以一饮水施栴陀罗。

  三染净相对四句者。一谓施者清净受者不清净。如阿阇世施提婆达五百乘车饮食。二施者不清净受者清净。如以金银珍宝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俱净。如观世音分璎珞供多宝释迦佛。四施受俱不净。如𣒰陀罗恶律仪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相对四句者。一谓空心不空境。谓虽学空观照惜财。不施还得贫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财施得福弘。多乐舍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脱。四心境俱不空。贪着无厌。一毛不施。饿鬼报成。人天路断。

  五多少相对四句者。一谓施多得少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恶意施邪人。四施多得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时。宜观檀越舍心。然后可不方受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与者。谓见僧具仪逆迎有礼。化少供多。留粗舍细。不坐授与。不愁颜与。不支手与。不呼字与。乃恭敬而与。如斯谓之如法授与也。

  ○自受三法

  一别知食体。与净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当。非错彼此。二有心自食。非为余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为非威仪事者。

  释 此明知食相应及受仪也。言食体者。谓知有形段食。以香味触三尘为体。入服变坏。资益诸根。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经云。诸优婆塞为佛及僧。办诸食具。种种备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清净德。谓精洁无有荤秽。二柔软德。谓柔软甘和而不粗涩。三如法德。谓随时措办。制造得宜。六味者。俱舍论云。凡调和饮食之味。各有所宜。无出此之六种。虽进修道行之人不尚于味。然滋益色力亦由于此。所谓身安则道隆故。有六味之须也。一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诸味故。二咸味。其性润。能滋肌肤故。调诸味必以盐为首。三辛味。其性热。能暖腑脏之寒故。味之辣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解诸味毒故。味之酸为酢。五甘味。其性温。能和脾胃故。味之甜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脏之热故。味之冷者为苦。如此五正食。时中与净人所而受之。是谓心境相当。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足食。不宜时中受。若受是谓心境不相当。于如是足食不足食。并须了知。非错彼此。又按根本一切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义)。后食五啖食无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啖之义)。若先食五啖食。后食五嚼食。罪犯单堕故。二有心自食非为余事者。由精修道业支持幻躯。知足忖施。观时而受。非为贪䬸。美好无惭过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者。此谓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与。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碍。得堕手中。复有五种。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曲肘与曲肘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如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论威仪所制。故云如律手授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者。

  ○正食五观

  初计功多少量药来处。二自知行德全阙应供。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五为成道业故。并律论正文非唯抑度。广相如钞。

  释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谓正受食具五观者。非唯自治之法。并出律论正文。而云广相如钞者。准一览中。引事钞云。沙门凡受食时。先作五观。然后方食。一计功多少。量药来处。计功多少者。智度论云。此食垦植收获。蹂治舂磨。淘汰炊煮。及成工用甚多。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药来处者。僧祇律云。施主减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谓自知行德全。阙应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禅诵经营三宝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为施所堕。则不宜受食。德行若全。则可应供受食也。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者。明了论疏云。出家先须防心三过。谓于上味食起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痴。以此不知惭愧。堕三恶道也。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者。谓饥渴为主病。四百四病为客病。故须以食而为医。药用调其身也。五为成道业故。谓不食则饥渴病生。道业何成。增一阿含经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气力衰。处中而食者。如秤无高下。比丘凡受食时。当作此五观。是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谓食体干过。不净心境相违怀瞋等。

  后四非如前取显。

  ○受非时药法

  佛言。听以梨枣[廿/(麸-夫+生)]蔗等汁作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亦不应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饮如法治。

  释 此明非时药体及受法也。非时浆即非时药。律中缘起。时有施卢婆罗门。是外道师。闻佛生信。敬心自思。当持何物见佛。即念言。今有八种浆。是古昔无欲仙人所欲。一梨浆。二阎浮浆。三酸枣浆。四甘蔗浆。五[廿/(麸-夫+生)]果浆。六舍楼浆。七婆楼师浆。八蒲萄浆(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见翻译)。彼持是八种浆。诣佛所。问讯却坐。世尊为彼方便。说法开化。令得欢喜。即以此八种浆。施供比丘僧。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听饮八种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醉人不应饮。若饮如法治。亦不应以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留当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开受蜜浆。若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净已。义加受法。

  释 诸果即本律八种未明造法。故复引之。彼律谓以诸果漉汁。去其渣浊。澄清如水。一切听饮。若多日浆变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饮。若持浆来者。应作净以水滴洒之。若器底有残水。若天雨堕中。若洗器有残水。若车载石蜜被雨。若船载水溅。如是等即名作净。又须知浆有时非时分别时浆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浆是也。非时浆者。一切豆一切麦渍浸须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滤者为时。其净滤者为非时。仍须以水滴之为净。律中有受无词。义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渴病因缘。此是蜜浆。为欲经非时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余浆准此。若无渴病犯罪。

  释 庐山东林远公示疾垂终。有弟子进蜜浆于前。公止之云。请律阅证。有开缘不。盖由除渴病外则无听尔。此法自手捧浆。口对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谓味甘非薄。未澄药不。应病辄受等。

  余非准前。

  ○受七日药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识有病因缘。听时非时服。

  释 此明七日药体及受法也。律中时诸比丘秋月得病。颜色憔悴。形容枯燥癣白。佛作念云。有五种药。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听诸比丘食之。当药不令粗相现。如食饭麨法。此初制也。诸病比丘得种种美食。至中不能食。况复五种药。至中能食。然药虽多。病人不能及时服故。复听若时非时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诸脂亦七日服。

  释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应者。听服鱼熊罴猪等脂。若论膏脂之别。谓戴角者脂。无角者膏。今云脂义兼膏故。

  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热病因缘。此酥七日药为欲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律本云。风病服油及五种脂。僧祇律云。具有对病。设药法云之矣。

  释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风病。医教服酥油及鱼熊罴猪鹿五种脂。听时受时漉时煮。如油法也。僧祇具有对病设药法云者。彼律谓病有四百四病。风病一百一。当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当用酥治。水病一百一。当用蜜治。杂病一百一。杂谓兼风火水。当用上三种治。今受法中。但以热病受酥故。引僧祇令知应病受药。便更名也。按律摄云。受七日药。正服之时。应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药讫。余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为好容仪。或着滋味。或求肥盛。或诈伪心。服食诸药。皆恶作罪。

  非 法非。谓病实错称。药名交互等。

  事非。谓贪味诈受。漉煮非时等。

  余非如前。

  ○受尽形寿药法

  佛言。一切咸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缘。听尽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释 此明尽形药体及受法也。咸苦酢辛非恒入咽。灰土便等世所厌恶。以此不堪任食者。而听受为尽形药。一则息贪味之心。因病强服。次则免俗讥之念。无过可求。若受时应自手持口。对前人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病因缘此姜椒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若有余药。或白术散丸汤膏煎等。但不任为食者牒名加法。萨婆多云。如五石丸随牒。一名余药通摄。

  释 论云。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药。作七日药服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药故。或以时药七日药。以成终身药。作终身药服无过。或以终身药七日药。以成时药。作时药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五石丸。随石作名。作终身药服。故云如五石丸。随牒一名。余药通摄也。按药书中。有阳起石滴乳石紫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芦甘石云母石滑石石羔乃至朱砂雄黄。等皆石之类。文云五石。亦大约言。

  非 人非。谓气血未虚。病不恒举等。

  事非。谓药违尽形等。

  余非准常。

  ○衣说净法

  佛言。长衣长如来八指广四指。应净施。不者犯堕。除波利迦罗衣不现前等。佛指四面广二寸也。

  释 长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余衣财。名曰长衣。长八指广四指者。明应量也。谓多余衣财极。狭短者。长一尺六寸阔八寸。应须净施。然律制有听畜十日。及畜一月。内净施者。若过十一日及三十一日见掌文时不净施。即犯堕罪。此于止持中详载。今唯明净施法也。波利迦罗衣是梵语。华言云杂碎衣。除此不须现前作净等者。谓小片粪扫衣也。

  萨婆多云。不应量者。过十日舍作突吉罗悔。乃至钱宝谷米等亦尔。

  释 论云。长物凡有五种。一重宝。二钱及似宝。三若衣若衣财应量已上。四一切不应量。若衣若衣财。五一切谷米等。一切钱宝比丘不应畜。若僧中次第付者。应即向比丘说净钱宝。应与同意净人。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时。应量衣。应舍对首。作波逸提忏。不应量衣。应舍作突吉罗忏。若比丘得谷米等。即日应作净。若无白衣四众边作净(谓优婆塞并小三众)。若不作净。至地了时。谷米应舍。作突吉罗忏。故云乃至钱宝谷米等亦尔。下文金粟法是也。

  ○请施主法

  佛言。有二种净法。真实净。展转净法。

  释 此引依揵度。真实净施者。是实施与人也。展转净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萨婆多云。九十六种无净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令诸弟子得畜长财。而不犯戒。非真实净也。佛法以少欲为本。是故结戒不畜长财。而众生根性不同。或有多预畜积。而后行道。得证圣法。是故如来先为结戒。而后设方便。于法无碍。众生有益。如昔时有比丘来白佛言。与我清净房舍。幡幢华盖。缯彩被褥。以香涂地丝竹音乐种种庄严佛敕阿难处处求索。即与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随所应而为说法。即于是处断结漏尽。成阿罗汉。以是因缘。佛法通塞。众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从第六天来生人间。随本所习因而度之。是故既作净施。得畜长财。而不犯戒。

  萨婆多云。应求持戒多闻者。而作施主。亦无请文。义加请法。

  释 请持戒多闻者。则不生贪着。知物非己。为顺圣教。与作方便。若不知戒少闻。谓物施我非他所有。恐起诤端。净反不净。若请者应具修威仪。作如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慈愍故(三说)。

  其真实净主及钱宝谷米等。俗人为主。并准请之。

  释 谓若请真实净施主者。改展转二字作真实。若请俗人为净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长寿。改衣药钵三字作钱宝谷米。余词无异。唯至诚叉手向说。不须礼拜也。

  ○正说净法

  善见云。若衣物众多衣。段段说之。欲总说者。并缚相着。加重法云矣。

  释 若段段说之名单非重。若总言众多非单名重。故云欲总说者。并缚相着加重法云矣。凡说净时。当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问施与谁。或展转施。或真实舍。应称先请施主。名恭敬具仪手捧衣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彼[受]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受已言])汝施与谁。(彼当言)施与(某甲)。(受净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已受之。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故。善护持着用。随因缘([一说])。

  长钵残药文并同准。

  释 此法所得长物。既施有主。则我贪随蠲。心境不执。圣慈虽听着用。随因缘者。令作亲厚想取用故。设若仍存有我。恐难免过。由物作净。其心不净。若钵药长者。文同准此。亦摄真实展转二种施也。

  非 人非。谓先不请主。或对主施等。

  法非。谓展转真实。说问互错等。

  事非。谓衣财违制。应量莫分。钵药越律。爱好贪味等。

  后四非相捃前明坏。

  ○心念说净法

  五分云。应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于五众中随意与之)随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复如前威仪言)我(某甲)此长衣。从(某甲)取还。(得至十日。复如初言)我(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随彼取用(如是舍故。受新十日一易)。

  释 准此心念。唯听独住比丘由无同侣。离喧远众。故听于出家。二大三小众中但有亲厚知识者任其称名与取。若非独住比丘必依正说。净法行持也。

  非 人非。谓有侣同居等。

  法非。谓心念不言及言不了等。

  事非。谓衣财越制等。

  余非合具。准知如前。

  ○金粟净法

  萨婆多云。钱宝谷米。并同长衣十日说净。

  释 此引例证也。论云。若得应量不应量衣。亦至十日过十日长物舍罪应忏。一切谷米等亦不得过一宿。同比丘法而云过一宿者。谓至次日同比丘法者。然比丘法不应捉畜钱宝谷米。若畜过一日。例同比丘。畜长衣法也。本部无此故。引证便用律本云。当持至可信优婆塞所。若守园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

  释 此乃对俗舍宝法。守园人者。古养鸟兽曰苑。苑有垣曰园。此以鹿野苑标名。即僧伽蓝民也。无论近事男及守园人。须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比丘法者。方可持钱宝等至彼所舍之。此是我所不应者。谓捉畜宝等。是我比丘法所不应。为汝当知之者。谓佛有教为净故。方便与汝也。此即说净法。若彼取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敕。净人使掌之。若得净衣钵尼师坛针筒。应持贸易受持之。广如止持中明。

  论云。除钱及宝等一切长财。并五众为长主。若说净钱宝。希得衣物。施不须施。

  释 若一切钱宝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请为长主。故尔除之。若一切长财是出家人。理应持畜。所以五众并可请为长主也。若说净钱宝希得衣物施不须施者。希谓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以说净钱宝。买得受持。此则不须说净复施。此准论云。若说净钱宝。后贸一切衣财。作三衣钵器。入百一物数。不须说净。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说净。百一者。大约多少而言。非谓实有之数。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过十日。更觅施主说净。

  释 诸部并论但云。施主死。或远去他国。须别请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过十日而无主。若无长财主。应复请出家五众。若无金粟主。应速觅居家信实者义。谓过期获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说净。点净缝衣。着已净者。则名衣和合净。若色非法缝着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净。更不须别净。

  释 点净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余得点作净。点但三五七不得点如华形。今谓未点净者。缝着已净衣上也。彼论云。衣和合者。若衣作净纳。未作净缝。纳着衣上。若衣未净纳。已净者。缝衣着纳上。此二皆名净衣。若得上色纳。以此纳缝。着条衣上。故名和合。应畜犹如酒。若和药得饮。不和不得饮。上色与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锦上色白虽和合。不应畜。今宣祖准义润文也。

  附 按地持论云。菩萨先于一切。所畜资具。为非净故。以清净心。舍与十方诸佛菩萨。如比丘将现前衣物。舍与和尚阿阇黎等。今时讲学专务名利。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余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由种结。况大小两乘通名净法。傥怀深信。岂惮奉行。

  辅行记云。有人言。凡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说净何为。今问等非己财。何不任于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两田(悲敬二田)。而闭之深房。封于囊箧。实怀他想用。必招愆(犯盗)忽。谓己财仍违说净。说净而施。于理何妨。任己执心。后生仿效。故知不说净人。深乖佛意。两乘不摄。三根不收。若此出家岂非虚丧。

  第四衣药受净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七

  音义

  章

  音张。表也。谓身外之威仪也。

  御

  音遇。用也。

  诈

  阻去声。伪也又诡谲也。

  逞

  称上声。矜而自呈也。

  抑

  音益。按也。冤屈也。

  赃贿

  上音臧。下灰上声。财也。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凡非理所得财贿。皆曰赃贿也。

  削

  襄入声。去也。

  曳

  音裔。

  踝骨

  上华上声。胫两旁内外曰踝骨。

  畦

  音奚。田五十亩为畦。

  畔

  田界也。

  四利之水

  谓檀越布施饮食衣服卧具汤药四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

  谓三业发生众善。而增长一切功德也。

  褋

  音叠。重也。

  褶

  音折。衣褶也。

  穬

  音矿。

  磔

  音窄。开张也。

  擗

  音辟。开也。

  褺

  音褋。重衣也。

  翮

  音核。羽茎也。

  早

  同皂。

  充

  音冲。备也。

  镇

  压也。

  廊庙所陈

  谓如宗庙俎豆陈设进退之事。俎豆祭器也。

  朝宗之服

  谓冠冕也。

  坏

  音丕。未烧瓦也。

  镴

  音蜡。钖也。

  釜

  音辅。鍑属无足也。

  𤬪

  音射。瓦器也。

  綊

  音挟。合也。

  摘

  音惕。挑也。

  棚

  音彭。阁也。

  细澡豆

  乃皂角子为末也。

  幞

  同幞。音仆。

  帊

  音怕。

  倩

  千去声。假借使人也。

  五脏

  脏者藏也。精藏于肾。神藏于心。魂藏于肝。魄藏于肺。志藏于脾也。

  浃

  音接。浃洽谓润泽周遍也。洽音狎。

  荍

  音乔。

  蒸

  音㷥。热气也。

  稔

  壬上声。谷熟也。

  三解脱

  一空解脱。二无相解脱。三无作解脱。

  措

  粗去声。布施也。

  辣

  兰入声。

  酢

  同醋。

  获

  黄入声。刈禾也。

  蹂

  音柔。往来蹂践也。

  [廿/(麸-夫+生)]

  与蕤同。谁上声。音药。

  渧

  音帝。水滴也。

  溅

  音笺。水激荡也。

  渍

  音恣。水浸也。

  坼

  音䇿。裂也。分开也。

  态

  音雄。兽似豕山居。于冬蛰。当心白脂。俗呼态。好举木引气。谓之态。经美在掌。

  狭

  音狎。牢也。

  捃

  均上声。拾取也。

  自贻伊戚

  谓忧戚自造。而成非关他事。犹云自作孽不可活之谓也。贻音夷。遗也。

  箧

  音怯。藏也。谓箱箧。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八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说戒法篇第五

  释 说戒即诵戒也。而云诸者。准说戒揵度。始从僧法。终至心念。共有一十六法。类聚为篇。次之第五。今但依文释义续法。其诵戒加仪恒式。俱载黑白半月布萨正范详明。

  摩得勒伽论云。云何布萨。舍诸恶不善法。证得白法。究竟梵行。半月自观犯与不犯清净身口也。

  释 恶法谓结使烦恼。我爱为本。报感三途极苦。白法谓无漏道业。梵行为本。果证涅槃寂乐。欲证涅槃。必须究竟梵行故。于前白半月至后黑半月。其间自观犯与不犯。若忆有犯。应对无犯者说露。冀改前愆。一则遮现在之更为。二则惩未来之慢法。若不犯者。身口清净知梵行无𧇾也。

  善见云。何得知正法久住。毗尼母云。清净者名布萨义。

  释 准此二论原文。善见云。何得知五法久住。若说戒法不坏者是。母论云。若犯七众不净人前。应止不说戒。名布萨义。今文以善见为问。母论为答。其义俱收。布萨愈显矣。所以世尊制诸比丘。半月半月并须尽集听别解脱经。合善法而增茂。住持之本。斯其上欤。

  ○僧说戒法

  释 创制之缘。佛在罗阅城。时诸外道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会。诸人往来。共为知友。给与饮食极相爱念。瓶沙王登阁遥见。问知其由。王即下阁。往礼世尊。白所见事。愿佛今敕比丘。亦三时集会。我及群臣亦来聚会。佛默允已。王礼辞去。故听比丘三时集会。但是说法后。乃复制布萨。佛在僧中亲自说戒。一时布萨日。大迦宾㝹在仙人住处黑石山侧。于静处思惟作念云。我今若往说戒。若不往。我常第一清净。尔时佛知。从耆阇崛山没。于黑石山出。在迦宾㝹前。敷座而坐。迦宾㝹礼世尊足已。世尊知而故问。彼答云尔。佛言。如是如是。如汝所言。说戒法。汝当恭敬尊重承事。若汝不恭敬布萨承事者。谁当恭敬尊重承事。是故应往说戒。不应不往。应当步往。不应乘神足往。我亦当往。彼受教而往。世尊以此因缘。告诸比丘。听一住处和合一处说戒。今标云。僧说戒法者。由佛不在僧中故。准律复有缘起。一时佛在瞻波国伽伽河侧。十五日说戒。世尊露地而坐。众僧前后围绕。初夜已过。

  阿难起座礼佛足。请说戒。世尊默然。如是中夜已过。复请说戒。佛亦默然。至后夜已过。明相出现。阿难复再三请佛说戒。佛告阿难。众中有不净者。若众中有不净者。欲令如来在中说戒。无此理也。时目连观众人心。见有一不净人。去佛不远而坐。既非沙门非梵行。而称沙门。言是梵行。目连诃责。捉手牵出门外已。还请世尊说戒。因此制自言治。告诸比丘。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说戒。有犯者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解罪。有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此乃僧法说戒之定制也。

  若四人已上当白已说戒。于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说戒。听上座于布萨日白僧言。

  释 四人已上者。谓若十二十乃至百千比丘也。当白已说戒者。白有二种。一者由界广众多。房散住别。恐众不知众会之处。白众知已。至时便往。即此白词是。二者白即羯磨。即后所续说戒和法是。于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说戒者。佛言。若说戒日。有客比丘来少。客比丘十四日说戒。旧比丘十五日说戒。客比丘当从旧比丘。若不者如法治(此谓少者就多。同十五日说戒。如法治。乃越毗尼罪)。若客比丘来等亦如是。若客比丘来多。客比丘十四日说戒。旧比丘十五日说戒。旧比丘少。应从客比丘求和合。彼与和合者善。若不与和合。旧比丘应出界外说戒(求和合者。欲客比丘同集也)。若客比丘十五日。旧比丘十四日。客十六日旧比丘十五日。亦如上当从。及求和合。准斯三日说戒严制。则外来此住。客旧虽殊。布萨之法必须和合。今遭末世。希见钦遵。推情有二。一者或自干禁章。含羞覆过。惧众不临。次者欠学毗尼。偏执尔我。故不随集嗟。夫于通计。别违佛语。而恣痴心布萨。败坏。正法没矣。律云。听上座于布萨日唱言。今日众僧说戒。今此白词。是据唱润文。其为上座者。应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今白月十五日(若黑月大十五日。若黑月小十四日)布萨。白众僧集(某)处说戒(一说)。

  如是白已。上座应教年少比丘。具净水灯火舍罗。听作时。若打揵槌。及余时法。若告言。诸大德。布萨说戒时到。僧集已。比座共相检校。知来者不来者。其诸庄严说戒众具广如钞中。

  释 文云。其诸庄严说戒众具广如钞中者。斯为圣制。尊严在行持者整肃。其规仪范。草匇由作办时仿佛于事。故引钞文。宜当如法。今准律略释表法。以明钞义也。律中。佛言。若半月半月布萨日。扫洒敷座。备灯火水器舍罗。为上座者。当教年少比丘。而年少者依教作办。若上不教。下不办者。俱犯越毗尼罪。扫洒其处者。以地喻心地。扫洒如忏愆。表半月布萨清净身心。凡有微细过咎。必须一一忏除也。敷座有二。一是高座为说者登。一是下座为听者设。其高座宜列香花。以香表信。花表因故。非正信净因。修证无从也。复备灯火。预防夜暗。灯火表智。暗喻痴障。以显智起则无明破也。当具水器。就中分二。一者谓洗足水瓶。恐足垢污僧地敷。二者谓净手盆。欲手洁礼僧无慢。以水表定。垢譬尘烦。不藉定力。则尘情浑浊。莫能澄静也。舍罗此翻云筹。乃记数之轨。极短五指齐。极长一拳肘。粗如小指。细不过箸。用有二别。一者知报僧数。而受施衬。二者能灭诤事。以同法食。余时法者。谓除鸣槌。听作时集。若称某时。若量影时。若白言此制随同住众多寡便用也。

  ○说戒和法

  续 上文但云。僧集已比座共相检校知来者不来者。未明其法。今准单白纲目。依说戒揵度续入。律云。尔时说戒日住处有一比丘。入房闭户而眠。诸比丘说戒毕。从座起而去。眠者闻声即起。问云。诸大德欲何处去。不说戒耶。报云。我等已说戒竟。汝向者在何处来。答言。我闭户眠耳。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不得说戒日在房中眠。自今已去。听比座者共相检校。知来者不来者。应先白。然后说戒。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十(五四)日众僧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说戒。白如是。

  释 上云白即羯磨。此法是也。白已随缘。广略如法说戒。

  其间七非。于集法缘成篇内。业已详明。兹不重拣。

  续 一往黑白半月诵戒藏中。佛陀耶舍尊者别译四分戒本流通。卷首有十二颂。作前方便。问答单白。和集羯磨。诵戒序。次第诵二百五十戒相毕。有七佛略教诫偈并回向颂。其首尾之颂乃结集者所置。由分止作。各摄归门。故于止持会集中阙而不载。今录附此僧说戒法。略释其义。俾知广诵大纲。余有诵戒仪规。俱明两乘布萨正范内。

  △初明卷首十二颂(分为九释)

 稽首礼诸佛  及法比丘僧  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释 此一颂。上二句是归敬三宝。下二句显戒当说。能住持正法也。凡作法事必须先礼三宝。以求加被。使内障潜消。外魔无娆。稽首者。谓下首至地少久乃起。礼者履也。进退有度。尊卑有分之仪。西域以五体投地。为之致敬。此方以稽首为之尽恭。今随国风。故云稽首也。又稽首者。身业致敬。身致敬时。口称德号。心存观想。是为三业供养。佛者具云佛陀。此翻云觉。觉具三义。一自觉。悟性真常了惑虚妄。二觉他。运无缘慈度有情众。三觉行圆满。穷源极底行圆果满。法者。乃如来随机称性所说清净法要。众生信依修行。得大解脱。必趣涅槃。若以义释。法是轨持之义。谓轨生物解。任持自性。一切诸法各守自性。任舍不舍。各守自性。如水就于下。火扬于上。性各决定。此是法体。轨谓轨范。可生物解。如火熟食。用水浮舟。各取其则。是为法用也比丘僧者。含三义。具六和。准前所释。十诵云。有五种僧。一无惭愧僧。破戒者是。二羺羊僧。凡夫钝根无智慧。如诸羺羊。聚在一处。不知布萨。不知布萨羯磨。不知说戒。不知法会。三别众僧。于一界内处处别作羯磨。四清净僧。凡夫持戒人。五真实僧。学无学人。此中所礼。正礼后之二僧。由真实僧能令胜义正法久住。由清净僧能令世俗正法久住。今演毗尼法者。今谓正当说戒之时。拣非过未。演乃宣布流通也。梵语毗尼。此翻灭。然灭有三义。一灭业非(谓不偷盗等。故律中有犯毗尼。有诤毗尼)。二灭烦恼(烦恼是发业之本。故律云治伏贪等令尽。是故如来制增上戒学)。三得灭果(故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宣祖云。毗尼翻灭及调伏者。是从功用为名。非正译也。正翻云律。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俗有九流。法流居一。故世法律皆约刑科。道与俗违。刑名乃异。至于处断。必依常法。故翻律也。令正法久住者。正法是出世无漏圣道也。正法住世。教行果三悉皆具足。由秉羯磨。清净布萨。则戒身成就。定慧发生。无漏圣果庶可希冀。若废布萨。戒行不净。则正法灭亡无日矣。五分律云。毗尼是佛法寿命。毗尼住则正法久住。故云今演毗尼法。令正法久住。

 戒如海无涯  如宝求无厌  欲护圣法财
 众集听我说

  释 此一颂。上二句显戒功德。下二句劝听获益也。揵度云。海水有八奇特法。所以阿修罗娱乐住。一者一切众流皆往投之。二者潮不失限。三者五大河投海而失本名。四者河及天雨尽归而无增减。五者同一咸昧。六者不受死尸。七者多出珍宝。八者大形所居。我法中亦有八奇特。使诸弟子见已于中而自娱乐。一者我诸弟子渐次学戒。皆归我法。二者我诸弟子住于戒中。至死不犯。三者四姓舍家。皆称沙门。四者于我法中以信坚固。舍家学道。入无余涅槃界。而涅槃界无增无减。五者同一解脱味。六者犯戒恶法。虽在众中坐。常远众僧。众僧亦离彼远。七者多出珍宝。所谓四念处乃至八贤圣道。八者受大形。所谓四向四果。根本律云。毗奈耶大海。涯际淼难知。差别相无穷。岂我能详悉。大师律教海。甚深难可测。故云戒如海无涯也。如宝求无厌者。宝即海中清净如意珠王。能随众生所求。于念念中。雨满阎浮提一切乐具。而宝体终无损减。佛法海中尸罗皎洁。能念念中出生一切念处正勤如意根力觉道等诸胜善品。乃至三乘圣果。而尸罗体终无变易。如彼珠王求施无厌也。圣法财者。略则即信戒闻舍慧惭愧七法。广即三十七品助道法也。然此法财非戒无能守护。而戒有防非止恶之功。如强兵猛将能伏怨敌。如坚城深堑能御魔贼。不令得便。而使侵凌故。是以欲护此圣法财。众集听我说。众谓四清净比丘已上。乃至百千。集谓身心和集。听谓耳根发识闻。其如律宣说。在座比丘各各如说奉持也。

 欲除四弃法  及灭僧残法  障三十舍堕
 众集听我说

  释 此一颂明听戒离过也。四弃即四重根本。僧残即十三僧伽婆尸沙。舍堕即三十尼萨耆波逸提。如止持中释。然戒法五篇。今止言三者。余二从轻。文略义摄。岂但闻戒而能生诸善品。守护法财。实能永断业非清净污染。是故欲除弃灭残障止舍堕。僧伽应和集。听我宣说。而远离斯过也。

 毗婆尸式弃  毗舍拘留孙  拘那含牟尼
 迦叶释迦文  诸世尊大德  为我说是事
 我今欲善说  诸贤咸共听

  释 此前一颂。总举七佛。后一颂述说嘱听也。毗婆尸亦云维卫。此名有四义。以其智圆满如月则云遍见。魄尽惑亡则云净观。既圆且净则云胜观。又云胜见。式弃。亦名尸弃。此翻云火。亦翻持髻。谓无差别智最为尊胜。处于顶心。毗舍具云毗舍浮。亦名毗叶罗。此翻遍一切自在。以其智圆果满。两足称尊。已上三佛在过去庄严劫末后出世也。拘留孙此翻所应断。亦翻作用庄严。谓能断一切烦恼永尽无余。万德庄严。拘那含牟尼此翻金寂。又翻金仙。金者体坚。五色以黄为上。光最明赩。寂者表无碍智寂然不动。谓此世尊得坚固无上无碍智。寂然不动。迦叶此翻饮光。谓身光显赫。吞蔽一切光明故。释迦文又名释迦牟尼。此翻能儒。亦翻能仁寂默。寂默故不住于生死。是自利义。能仁故不住于涅槃。是利他义。内冥智理。外扬德化。智悲双运。立斯嘉号也。已上四佛于贤劫初。次第出世化道。所以处处说此七佛者。一谓在百小劫内。净居天人所曾见故。二谓本师修相好业。从毗婆尸佛时为始故。世尊者。十号具足。九界同仰。为诸天人师。居众圣中王。世出世间极尊无等。大德者。谓诸世尊等济群生。具大慈德。折摄教化。具大威德故。为我说是事者。此句正明师资授受。显非臆说也。我即现前众中说戒者自称。是事即四事十三事乃至一百众学事等。言善说者。谓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而说。词句无差谬也。诸贤咸共听者。此句遮拣别众不和故。诸者从初近圆无夏比丘。乃至百腊上座。皆应集听。始从戒序。乃至七佛偈经。涤虑合掌一心谛听也。贤乃有德之称。犹云大德僧。今以世尊称大德。故僧以诸贤易之尔。

 譬如人毁足  不堪有所涉  毁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间者
 常当护戒足  勿令有毁损

  释 此前一颂。上二句设喻。下二句法合。以明障生善道也。后一颂。上二句示生善趣。下二句法喻双举。诫护善因也。譬如者。乃假设之词。毁谓破坏。涉谓蹑躐。天谓欲色无色三界诸天也。人谓四有洲中人伦也。而言生人天者。以西域人多是求乐生天。佛出世间。随彼所欲。为说人天因果。然非圣意。亦非律旨。虽云人天。实为涅槃。所谓先以欲钩牵。后令入佛智也。根本律云。或愿人间。或求天上。勤修梵行者。得生人天。暂受快乐。彼命终后入地狱中。是故当求涅槃以修梵行。勿乐人天而致劳苦。律摄云。险途有二。一是生天。二是恶道。虽复生天受诸胜乐。报尽之后。还堕恶趣。是则人天非所当欲。又戒喻以足。无远不至。义在深幽。谓戒足不可毁故。毁则人天尚不能生。何况涅槃。又复具诸戒行。乃是上品正因。往生净土。于一念顷。亲近供养他方十万亿佛。还至本国。听闻妙法。如是不可思议神足力。皆由护戒无损之所致也。

 如御入险道  失辖折轴忧  毁戒亦如是
 死时怀恐惧

  释 此一颂。上二句设喻。下二句示知过患也。前颂中引律。但约人天名为险道。今单指三涂为险道。轴乃车轮之转轴。辖是轴头之铁。死时自知破戒。必堕恶道。犹如险道中途失辖折轴。恐怖慞惶。无依无救也。行愿品云。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阐人天涅槃正路。实由严持禁戒之功能也。

 如人自照镜  好丑生欣戚  说戒亦如是
 全毁生忧喜

  释 此一颂。上二句设喻。下二句显戒完阙也。如人以镜自照其面。容端则欣喜。貌陋则忧戚。今正说戒之时。闻已当自反观思察所受持戒。其间若全净无瑕。则内怀欣喜。外不愧人。若有所毁污。则内生忧戚。外耻于他也。

 如两阵共战  勇怯有进退  说戒亦如是
 净秽生安畏

  释 此一颂。上二句设喻。下二句明戒得失也。如两阵共相交战。勇者奋而前进。怯者畏而退缩。今众集说戒。正与烦恼魔军共战。戒净则坚持之力勇猛。与众同居。身心俱安。戒秽是受行之志怯弱。虽与众居。情色实畏。不能降伏烦恼魔军。返被烦恼所胜也。

 世间王为最  众流海为最  众星月为最
 众圣佛为最  一切众律中  戒经为上最
 如来立禁戒  半月半月说

  释 此前一颂举喻叹德也。凡受比丘戒者。名曰大沙门。梵语摩诃。此翻云大。而大含三义。一者大。天人中尊故。二者多。富有福慧故。三者胜。超诸外道故。所以佛言于天人魔梵沙门婆罗门众中。释子沙门最为第一也。今初句即约大喻叹。次句即约多喻叹。第三句即约胜喻叹。第四句总约大多胜喻叹。后一颂正以法合。一切众律中戒经为上最者。谓诸世间之国禁及外道等之邪宗亦各有律。不能令人脱缠出界。唯佛律乃能救济众生。超凡入圣。又佛律中之五戒八戒十戒亦不如比丘具足戒。又定共道共戒亦不如波罗提木叉戒。根本律云。诸佛证菩提。独觉身心净。及与阿罗汉。咸由律行成。三世诸贤圣。远离有为缚。皆以律为本。能至安隐处。故云一切众律中戒经为上最。所受之戒律上最。而令能受之者亦成最也。如来立禁戒者。此显戒唯佛制。非余所堪。如国家赏罚号令。必从王出。臣下僭越。庶人不信。败亡无日。佛法亦尔。若容他说。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是以禁戒唯佛自立也。半月半月说者。以黑白半月。用表善恶二业。欲黑尽而白圆。又白表智德。黑表断德。故立此一定之期限。说戒根本。杂事中。佛言。我令汝等每于半月半月。说波罗提木叉者。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异也。

  △此明戒序(分为四释)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

  释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者。此乃标宗立体。告众令知。今说戒时至。各当摄持三业。慎其散乱也。大德如前释。是律语尊称。波罗提木叉此翻别解脱。律摄云。别解脱者。由此别解脱经。如说修行。于下下等九品诸惑。渐次断除。永不退故。于诸烦恼而得解脱。故名别解脱。又云保解脱。谓戒净绝瑕。发生定慧。如来保任必证涅槃故。汝等谛听者。诫令谛实而听。入于语义。以成闻慧也。善思念之者。谓当如思义。忆念勿忘。以成思慧也。既闻思择义。当去其不善。择其善者而修之。以成修慧也。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谓染净自知。岂可覆藏。若有所犯罪事。未曾向他发露求悔。于此说戒时。即应自言露罪忏悔已。仍允闻戒。不杂于众。勿俟他举而令遮。听忏悔者。忏名修来。悔名改往。往日所作。鄙而恶之。故为悔也。往日所弃一切善法。今日以去。誓愿勤修。故为忏也。弃往求来合名忏悔。不犯者默然。不犯谓一往本无所犯。或犯即说悔已。当一心静默至诚而听。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谓僧众纯洁和合。理应如律如法说戒也。

  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是障道法。

  释 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谓如余时中被他举问实答。此说戒时。问亦应如实答。如是比丘等者。比丘指犯罪之人。众中谓现前所集清净僧众。三问是令语词圆满。离广略故。略则闇钝者卒难知觉。无惭者不生悔心。广则恐延时久令众坐倦。所以律制作法唯三问也。若忆念有罪而不发露忏悔。得故妄语罪。然虽不言。由现身相表语业故。纵曾有犯。今不忆知。此则无妄语罪。于一一问中。随忆得罪。若三问三忆得三妄语罪。障道法者。佛说故妄语。障初禅乃至四禅。障初果乃至四果。障涅槃之道也。

  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释 此谓若具惭愧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戒身清净。理应自言忏悔。非畏他诘问治罚。而露说忏悔。得安乐者。身心寂定。烦恼不侵。为之安。远离过非。获证道果。为之乐也。

  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否(三说)。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乃结问也。戒经序者。谓此为二百五十别解脱经之由绪。以此为先者。能令余说得生起故。是事如是持者。持是了知义。已三诘问。众皆清净。由其一众清净默然故。此事我今如是了知。堪为宣说戒经也。

  诵此戒序及次第诵戒相毕。复总结云。

  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已说四波罗夷法。已说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说二不定法。已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已说九十波逸提法。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已说众学法。已说七灭诤法。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共和合。应当学。

  释 此文结前劝修也。谓非但半月半月和集一处听说戒法严持无犯而已。更有诸揵度内所制等法及修多罗阿毗昙定慧之法。于是中皆共精习。乃比丘应当学者。彼此和合。䇿勉勤修。庶几增戒增心增慧也。

  △此明七佛偈

 忍辱第一道  佛说无为最  出家恼他人
 不名为沙门

  此是毗婆尸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此戒经。

  释 忍辱者。以其内心能安。方可忍外所辱之境。忍有二种。一生忍。二法忍。生忍复二。一谓于恭敬供养顺情境中。能忍不着。则不生憍慢。二谓于瞋骂打害逆境中能忍。则不生忿恨怨恼。是为生忍也。法忍亦二。一者非心法。谓寒热风雨饥渴老病死等。二者心法。谓瞋恚忧愁淫欲憍慢等。若于此二法。能忍不动。是名法忍也。复以正慧观察生法性空。忍不可得。苦空无我。孰为忍者。忍辱既空。无生理显。便证涅槃。此忍辱是涅槃之捷径。故名第一道。无为即涅槃。谓湛然常寂。无所造作。超绝有为之境。越度生死之流。更无有法胜于此者。故名为最。沙门者。阿含经云。舍离恩爱。出家修道。摄御诸根。不染外欲。慈心一切无所伤害。遇乐不欣。逢苦不戚。能忍如地。故号沙门。若出家不行忍辱。而反怨报。恼于他人。则违无诤之道。岂称沙门之行。欲得第一道。当不恼他人。欲希无为乐。当具沙门行。所以忍辱是出世之因。无为是出世之果。恼他人是生死之因。非沙门是生死之果。善恶两彰。净秽齐举。其有智者。应择而趣之。此是毗婆尸等者。上明所说之法。此明能说之佛也。三世诸佛皆有通别二号。毗婆尸乃别号。如前释。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乃通号。梵语多陀阿伽度。此翻如来。梵语阿罗诃。此翻应供。亦翻无所著。梵语三藐三佛陀。此翻正遍知。亦翻等正觉。此略十号之三也。于后六佛释号准知。不繁。

 譬如明眼人  能避险恶道  世有聪明人
 能远离诸恶

  此是尸弃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此戒经。

  释 上二句举喻。下二句法合。谓世间若有聪慧之者。能信佛闻法。正见现前。即知是道非道。非道乃六趣险途。是道谓八正平衢。险途由不善所感。平衢藉胜慧所诣。故须远离诸恶因。务修出世要。终抵涅槃常乐之处。譬如明眼之人。前境昭昭。不趣险难之径。远诸怖畏。而终至安隐之处也。诸恶谓三界见思无明等惑。尸弃如来通别二号。如前所释。律摄云。尸弃佛出现于世。诸声闻多为生天而修梵行。希求后世受天妙乐。尔时彼佛为欲对治弟子众。说此略教。

 不谤亦不嫉  当奉行于戒  饮食知止足
 常乐在空闲  心定乐精进  是名诸佛教

  此是毗叶罗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此戒经。

  释 谤是口业。嫉是意业。欲离此二。当奉行于戒。戒净则三业顿捐。何患口意之不清净。饮食属口。常乐属意。知足则息妄驰求。空闲则诸念自寂。由是心澄入定。起慧断惑。唯乐精进头陀。乃能空闲者。是阿兰若寂静之处。依此处而勤修定门。必获圣果。三世如来同斯轨辙。以教弟子。故云是名诸佛教。此佛通别二号准前释。

 譬如蜂采华  不坏色与香  但取其味去
 比丘入聚然  不违戾他事  不观作不作
 但自观身行  若正若不正

  此是拘留孙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释 喻游蜂采华。但持蕊味而去。不坏华之色香。如比丘入聚落乞食时亦然。不违戾他事。违是违背。戾是罪戾。谓比丘乞食。趣得资身助道。随施而受。知足而归。勿以过求戾他坏彼净信敬心。正同蜂采华。不坏色与香也。不观作不作者。谓既不戾他。亦莫观人得失以乱身心妨修道业。但自观身所行而省察之。若自无非则身净端。设有过则行秽僻。故云若正若不正也。此佛通别二号准前所释。律摄云。拘留孙佛出现于世。诸声闻众多希利养。慢于善品。为遮彼故。说斯略教。

 心莫作放逸  圣法当勤学  如是无忧愁
 心定入涅槃

  此是拘那含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释 由不放逸故。能勤学圣道。由学圣道故。令忧恼之惑能除。由除忧恼等惑故。心寂静而入正定。由得定故。证涅槃而乐无为。此乃断集修道证灭也。若心放逸。造集恶因。则招忧愁之苦果。若不修道见谛证灭。虽获定心。而烦惑未除。仍轮三有。忧苦焉脱。此佛通别二号如前释。

 一切恶莫作  当奉行诸善  自净其志意
 是则诸佛教

  此是迦叶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释 一切恶者。谓三毒烦恼。发生身口所造性遮等罪。诸善者。谓三十七品及一切法门。诫恶莫作。此令以戒防禁七支。三毒性业遮业。皆得清净。勉善奉行。此令增修三学。广积众善。梵行圆成。利己济他。自净其志意者。谓依持木叉。修习禅定。发真无漏智慧。破诸邪倒。了妄无生。心本自净。离染垢相。一切皆空。故云自净其志意。法海虽广。此三摄尽。三世如来随机济物。不异于斯。故云是诸佛教也。此佛通别释号准前。

 善护于口言  自净其志意  身莫作诸恶
 此三业道净  能得如是行  是大仙人道

  此是释迦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经。从是以后。广分别说。诸比丘自为乐法乐沙门者。有惭有愧乐学戒者。当于中学。

  释 诸佛出世观机设教。法非一定。释尊出此五浊恶时。人多好诤。不护口言。及浊心垢重。纵无现境。而忆曾所经事。发起欲思。造作身业不善。是故如来诫之。以次第防之于未萌。若能如是善护。自净不作。即三业清净。十善道法成就。然此十善道法。若人天声闻缘觉菩萨诸佛无不依之。故云是大仙人道。如来为天中天。仙中仙。人中尊。故称大仙人也。释迦如来通别二号已释于前。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经者。无事僧谓不犯戒也。如来成道五年已前。众僧皆知足修行。无事可犯。无戒可制。但拈大意而略训之。从是五年以后。僧中有漏法生。为断彼有漏法故。乃广结二百五十戒法。于间复有根本从生。开遮轻重。是比丘所受持者。而言十二年中。以声闻藏。摄阿含教。其阿含总谈十二也。自为乐法乐沙门者。法即戒法。清净持戒。是沙门无漏之因。证阿罗汉。是沙门无漏之果。若因不具。则果无从立。故云乐法乐沙门也。有渐有愧乐学戒者。惭者内自羞耻。愧者发露向人。世间若无惭愧二法。悉皆违越清净圣道。趣向诸恶险途。然此波罗提木叉戒。非无惭愧愚痴之人而能坚信乐学。当于中学者。谓当于此二百五十别解脱律仪及七佛略戒经中。精习勤修。谨护无违。以度生老病死之大苦患。亦不堕哑羊之诃也。

  此明卷末回向颂(分为六释)。

 明人能护戒  能得三种乐  名誉及利养
 死得生天上  当观如是处  有智勤护戒
 戒净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释 前一颂是世间因果。后一颂是出世间因果。举世间而彰出世间也。明人者。谓了达三途因恶业所招。人天乐境由善业所感。故当舍恶修善。戒乃众善之本。唯明达者能护。非愚迷不别因果者堪持。三种乐者。一名。二誉。三利养。是现在华报之乐。死后得生天上。是未来果报之乐。名谓称德。誉谓赞美。利养谓四依圣种。谓能如律奉持之人。戒香芬馥。遐迩普闻。四事助道。不求自至也。当观如是处者。谓世间乐果。无戒尚不能获。则出世圣道。岂离于戒。有智之者应精勤严护。所受之体皎洁绝瑕。诸有可超。故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也。

 如过去诸佛  及以未来者  现在诸世尊
 能胜一切忧  皆共尊敬戒  此是诸佛法
 若有自为身  欲求于佛道  当尊重正法
 此是诸佛教

  释 前一颂半举诸佛共成道以证之。后一颂示欲求佛当重正法以劝之。能胜一切忧者。一切烦恼诸惑结缚众生。故名为忧。三世如来皆尊奉波罗提木叉。净极圆明。破尽诸惑。而大解脱。故名为胜。自为身者。谓专为此身超越生死。求于佛道。非希暂乐以持戒品。此中意旨幽邃。拣非二乘别解律仪。乃令究竟戒性故。学者切勿错其宗趣。自陷偏小之坑。狂者速宜自责反省。以雪讥贬之罪。纵然迹现是小。意本实诱归大。况乎戒海无涯。量同太虚。随物受益。等施无二。根器虽有大小之殊。法无广狭之别。欲脱二死之深渊。早投一真之彼岸。庶得自为不乖。求佛有冀矣。正法即戒法。所谓有秉羯磨说戒。则正法不灭世间。以戒是苦海舟航。涅槃径路。不同外道邪僻之律。轮王十善治世之术。故此佛戒特名曰正法也。

 七佛为世尊  灭除诸结使  说是七戒经
 诸缚得解脱  已入于涅槃  诸戏永灭尽
 尊行大仙说  圣贤称誉戒  弟子之所行
 入寂灭涅槃

  释 前一颂半。谓诸佛弟子奉持戒经。得脱诸缚已入涅槃。故举以证之。后一颂。谓今佛弟子尊佛所说。依戒修行。便获涅槃果乐。故示以劝之。诸结使者。谓诸烦恼驱使行人心神。流转三界。不得解脱。故云结使。略则十使。广则八十八使。乃至八万四千尘劳也。七佛为世导师。为欲灭除诸弟子结缚故。乃说此戒经。弟子奉行。则诸烦恼结缚因斯解脱。证无生果。已入涅槃。一切有无戏论永灭尽矣。七佛大仙所说之经。是一切贤圣所赞之戒。今凡为佛弟子者。能如教修行。则无不证入寂灭涅槃者也。寂灭涅槃是华梵双举。

 世尊涅槃时  兴起于大悲  集诸比丘众
 与如是教诫  莫谓我涅槃  净行者无护
 我今说戒经  亦善说毗尼  我虽般涅槃
 当视如世尊  此经久住世  佛法得炽盛
 如是炽盛故  得入于涅槃  若不持此戒
 如所应布萨  喻如日没时  世界皆闇冥

  释 初一颂明佛垂诲也。如来说法四十九年。化缘已毕。垂将涅槃。重以戒法顾命弟子。殷勤付嘱。示诲谆谆。是知此戒诚为佛法之元基。慧命之正脉。成圣之保任。利生之要轨。苟不顶戴受持。岂但自甘汩没生死海。抑且有辜如来付嘱。念当思慈诲。奉遗法而忘躯。䇿进信志。敬木叉而尽寿。是为知恩报恩者。莫谓我涅槃乃至如是炽盛故得入于涅槃。此两颂半正明示教也。谓诸比丘汝等莫谓。我如来涅槃世间空虚。修净行者无有依护。我今已为汝等。说二百五十戒经。亦说毗尼作持等法。我虽入般涅槃。此波罗提木叉戒在世。即是如来法身常住不灭故。令汝师之。以作依护。若波罗提木叉久住炽盛。则教理行果皆悉炽盛。由炽盛故。修净行者得入涅槃而无遗也。若不持此戒。乃至世间皆闇冥。此一颂重申诫喻也。谓净行者有护。是令护体蠲染。以立梵行。如所应受持戒品。依制布萨。若不布萨。以何依护。则罪垢日增。失智慧明。不睹圣道。便堕三涂。喻如日没闇冥。无所见故。即堕坑落堑矣。

 当护持是戒  如牦牛爱尾  和合一处坐
 如佛之所说

  释 此一颂诫令坚志遵持也。谓比丘当护戒自珍。坚其信志。宁死不犯。犹如牦牛爱尾不顾身命。乃名遵制持戒。和合一处坐者。使离别众之过。如佛所说者。谓黑白半月如佛所教。而作布萨说戒。慎勿有干七非。而背法律教三如也。

 我已说戒经  众僧布萨竟  我今说戒经
 所有诸功德  施一切众生  皆共成佛道

  释 前半颂明自他作办事毕。后一颂以所作事回施有情共成佛道。作办之事而言功德者。谓一一戒中严护清净。所生止作之力用。名曰功德。此声闻之法而云回向佛者何也。此是开显之后。涅槃顾命。所谓真是声闻。以佛道声令一切闻。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又戒本防非止恶。讵声闻之独持。比丘体通大小。岂罗汉之自目。又在家菩萨持在家戒。名曰菩萨近事。出家菩萨持出家戒。名曰菩萨比丘。是知比丘之戒非局小心。出家菩萨何容不护。三世诸佛同斯法教。不唯今之释尊独尔。或曰声闻持戒名菩萨破戒。声闻破戒名菩萨持戒。然斯义者。以声闻自度为急故。止之名持。菩萨利生为本。若不广作众善。名之为犯。此正责小心自利为过。非谓大心利他共成佛道者在列。纵曰自利乃兼利他故。一一戒中不离护他。斯实如来善巧方便。密以珠系衣里。令其终获大用。今人不达圣意。而生拟论。若解了开显之后。则无疑此颂云。我今说戒经所有诸功德。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也。

  已上付诵戒本释竟。已下皆原卷之法。

  ○僧同犯识罪忏白法

  佛言。若僧集说戒。犯罪不得说戒。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忏悔。彼比丘白已当忏悔。应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一切众僧犯罪。若僧时到僧忍听。此一切僧忏悔。白如是。

  如是白已。然后说戒律本。更不悔本罪。

  释 此法律中更不悔本罪者。谓犯单堕及众学威仪戒等。由临布萨忖思圣制难废。急欲同诵木叉。各生惭愧。发露求净。如此正契布萨舍诸恶不善法究竟梵行之旨。不须更悔。若犯初二篇并三十舍堕。不得例斯也。

  ○僧同犯疑罪发露白法

  佛言。若说戒时。一切僧于罪有疑者。应作白言。

  大德僧听。此一切僧于罪有疑。若僧时到僧忍听。此众僧自说疑罪。白如是。

  然后说戒。此但露罪。得闻说戒。本罪仍说已忏。

  释 上云识罪者。谓自知了了无疑。此云疑罪者。因自不知罪种名相。为犯不犯。生疑。既将说戒。且先陈露待白已。说听竟。仍须向知法者。问决所犯。自言求悔。

  此识疑二法。皆为人法故作。兼属公私也。

  ○尼差人请教授法

  于说戒日集僧。索欲问缘。答云。差人请教授羯磨。作白文言。

  释 于说戒日者。律听比丘十四日布萨。比丘尼十五日布萨。若有因缘。比丘十五日布萨。尼十六日布萨。此谓二部相依结界。今准十五日大僧正说戒。尼界集僧差人作白云。

  大姊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白如是。

  大姊僧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谁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云。应白二差一人已。彼独行无护。更差二三人为伴。往僧寺中。

  释 更差二三尼为伴者。乃方便命随为护。更无白差之法。须择老练持戒者同往。非但以尼数二三而已。准增一法云。尼若有五过。不应将作伴行。一喜太在前行。二喜太在后。三喜抄断人语次。四不别善恶语。善语不称。赞美恶语。五如法得利。不以时为彼受。反此五过。听僧差伴。庶两获益。无诸损恼。

  至所嘱比丘所。义准应差人承受。彼嘱授尼。应具陈所请已。至十六日。更往僧寺中。求可不时。若得略教授已。还至寺。鸣槌集尼众。不来者说欲已。然后使尼如僧中所告者。在尼众中。具宣僧敕讫。诸尼合掌顶戴受。律无文。准僧祇律。文义如此。若僧尼两众欲满五人已上。方行此法。故律本云。若众不满。若不和合者。至时礼拜问讯。

  释 若僧尼两众乐欲依制奉行此法者。各满五人已上。二部方可羯磨差使。本律乃互明两众。谓纵和不满。满已乖和。至僧布萨日。尼唯恭敬往礼。以遵八敬。尽形不敢违也。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众减不和。无伴独行等。

  余非。准前无异。

  ○教诫尼法

  佛言。于僧说戒时。上座问言。比丘尼众遣何人来耶。今但取当时说戒者问之。受嘱授者。即起具修威仪。为白僧言。

  大德僧听。(某)处比丘尼僧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月顶礼比丘僧足。求请教授尼人。

  三说已。义加云彼应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济。能教授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来一一具问。若无有者。还至上座所白言。遍问众僧。无有堪者。上座即应略教戒法。告嘱授人云。此众无堪教诫师。明日尼来。请可不时。应报言。昨夜为尼遍请。无有堪者。虽然上座有敕。敕诸尼众。精勤行道。谨慎莫放逸。

  ○差教授尼师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九十事之二十一续入。上明略教为无堪者。若问有者。彼受嘱授比丘。还至上座所白言。众中某甲(上座大德)堪能教授比丘尼。按律中。因六群发起。佛言。众僧中差教授比丘尼人。白二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教授比丘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成就十法者。然后得教授比丘尼。一具足多闻。二诵二部戒利。三决断无疑。四善能说法。五族姓出家。六容貌端正尼众见便欢喜。七堪任与比丘尼说法劝令欢喜。八不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九若满二十岁。十若过二十岁。

  又增一云。有五法应教尼。一具持波罗提木叉戒。二多闻善巧。三语言辩说。四不为佛出家而犯重罪。五二十腊若过二十。

  五分云。五法不应差。差已应舍。一诵经戒而多忘失。二诸根不具。三多欲。四现为恶相。五教比丘尼亲恶人。

  释 此但续差法白二。其仪规备载于教诫比丘尼正范中。

  此一羯磨为法属公。并显非皆同上无异。

  ○告清净法

  佛言。说戒日客来。若少者当告。旧比丘清净。应如是告言。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清净(一说)。

  若说戒序竟。方陈此言。必有犯者。举过告僧已。余者次第听。

  释 布萨本为改往除愆。勤修冀净。虽然因缘游行。遇处有僧说戒。理应就听。必不可违。若僧集已。说前颂竟。至不须告净。当具仪作礼。敷座而坐。若说戒序竟至。则座上已经问净。方陈此言。应知广说八处问净故。若自知有犯。先举过告僧已。余者随坐次第听终。仍准所犯求忏。

  此一法为法作。是属私也。

  ○识罪发露法

  佛言。当至一清净比丘所。具威仪说所犯名种。白言。

  大德忆念。我(某甲)犯(某)罪生疑。今向大德发露。后如法忏悔(三说)。

  说戒时忆者。须用此法。若余时中依法忏悔。十诵云。发露比丘不须更发。

  释 说戒时忆者。拣非日前知而不悔。今谓因值布萨。倏尔忆所犯事。且用此法。容听戒故。听罢。应即乞除。若余时识犯生疑。陈露求决。依法忏悔。而引十诵者。谓布萨日前已曾发露。正布萨时。不须更露听忏之。

  ○疑罪发露法

  律本比丘犯罪有疑。复逼说戒。佛言。应发露已得闻戒。义准云。

  大德忆念。我比丘(某甲)于(某)处犯生疑。今向大德发露。须后无疑时。如法忏悔(三说)。

  释 须后无疑时者。非谓任其久缓。乃指听竟之后言也。

  ○说戒座上忆罪露法

  律本为在座上。忽忆本罪。向比尘说之。举众闹乱。佛令发露心念。应义准云。

  释 律云。于说戒时。有一比丘犯戒。而在座间。思世尊制犯者不得说听戒等。我当云何。语彼说戒人言。止止莫说戒。我犯某罪。欲从长老忏悔。举众闹乱。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其人自忆罪而发露。彼比丘当语边人言。我犯某罪。今向长老忏悔。复作是念。设语旁人者。恐闹乱众僧。不成说戒。彼比丘当心念。须罢座已。当如法忏悔。作如是已得听戒。今例心念法。但声须细。莫令众闻。应义准云。

  我(某甲)犯(某)罪。为逼说戒。恐众闹乱故。待竟当忏(三说)。

  疑罪准此。

  释 上三法皆为法故作。是属私也。

  ○略说戒法

  佛言。若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及有余缘者。若床座少。露湿天雨。布萨多夜已久。或斗诤。说法等久者。略说戒。

  释 此明开缘。先列八难。一王难者。王乃自在意。信则兴隆佛法。不信则毁灭三宝。二贼难者。贼乃为害之称。贼是林中王。能作不饶益事。三水难者。谓海啸江潮。奔流泛漫。四火难者。谓火性无恒。寄托诸缘。能焚烧林野。五病难者。谓同界病多。就榻说戒处。艰容众故。六人难者。谓不信白衣。或往来游观。扰碍僧事。或起意不端。阻行善法。七非人难者。谓或山精显异。或邪魅现形。八恶虫难者。谓恶兽出没。声色惊人。是名八难也。床座少者。谓众多处迮。床敷不足。露湿天雨者。谓覆盖欠周。恐冒风寒。布萨多夜已久者。谓后夜将竟。时临次朝。斗诤者谓言诤水火。说法者。谓演教太延。有如是余缘。并逢八难。皆听略说戒也。

  五分僧祇并为多缘。开听略说。说前方便。亦如广说。随缓急广说之。

  释 此引他部明开缘。俱同本律也。虽云略说。然集已必作前方便。可缓则广说。若急则略说。此则广略不定。其作前方便是定也。

  律中则有三五略说。随缘远近。文非明了。

  释 说戒揵度中。列三种五法略说。第一五种者。一说至九十波逸提。二说至三十尼萨耆波逸提。三说至二不定。四说至十三僧残。五说至四重。第二五种者。一说戒序。二说至四重。三说至僧残。四说至二不定。五广说。第三五种者。一四重至僧残。二四重乃至二不定已。三四重乃至舍堕已。四四重乃至单堕已。五广说。此由译笔交互。文非明了今依毗尼母论云。若序说问清净讫。应告言之。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

  十三僧伽婆尸沙乃至众学法并云。

  诸大德。是众学法僧常闻。

  诸大德。是七灭诤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此文中七灭诤法。略僧常闻。四波罗夷法。乃至众学法又略。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说则前后足之。一一并问。是中清净不。

  已上依文广说。若难卒至。应随到处云。已说至(某)处。余者僧常闻。若难缘逼近。不得说序者。僧祇云。

  诸大德。今十五日([或十四日])布萨时。各正身口意。莫放逸。

  便各各随意去。律本至布萨日。不得不说。若无者。应说法诵经亦得也。

  释 妄惑烦恼造诸不善等业。由发三毒。行于七支。故佛制戒以禁止之。此引僧祇。虽明更略。然义已收广矣。本律中。佛言。至布萨日。若无能说戒者。差一人说法诵经。下至一偈。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不得不说。此不摄略诵法。乃因无说人故暂开。非恒听许。以佛世无卷可读。唯亲听佛制。心记口说。今已结集。梵文东传。藏有律卷。纵不能熟背朗诵。应对卷敷宣。亦名如法布萨若至布萨。辄讲说余经者。此则不可。按法苑珠林引云。齐邺东大觉寺释僧范。戒行清高。行持无缺。常宿他寺。意欲闻戒。至十五日说戒之夜。众议共停说戒。乃为法集。有升座乃欲竖义。叙云。竖论法相。深会圣言。布萨常闻。击难为胜。忽见一神。形高丈余。貌甚雄杰。涌耸惊人。来到座前。问竖义者。今是何日。答曰。是布萨日。神即以手拓之。拽下座来。委顿垂死。次问上座。问答同前。陵害二三上座已。神即掉臂而去。当时道俗共睹非一。范师见此异。乃自以勤力。兼策大众。至于一生。不敢说欲。纵有病不堪胜舆。请僧就病人所。恭敬说戒。于后大兴戒法。是以布萨日不得故废说戒而讲论法也。

  ○非时和合法

  续 此准单白纲目。今依说戒揵度续入。佛言。众僧破为二部。时诸比丘欲于舍卫(言舍卫国者。是准缘起。今则随处言之)和合。自今已去。听白已然后和合。当集僧已。问缘不得与欲。答云。众僧和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所由诤事。令僧斗诤。彼此不和。彼人犯罪。为作举己。还为解罪。僧尘已灭。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和合。白如是。

  释 作是白已。法食仍同一界共居。

  此一羯磨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现前不简与欲准集等。

  余非同前应知。

  ○诤灭说戒法

  续 此准单白纲目。今依说戒揵度续入。佛言。若众僧所因事。令僧斗诤而不和合。众僧破坏。令僧尘垢。令僧别异分为二部。若能于中改悔。不相发举。此则名为僧众以法和合。自今已去。听先白然后说戒。集僧已。问缘不得与欲。答云。众僧欲和合说戒。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众僧所因诤事。令僧斗诤而不和合。众僧破坏。令僧尘垢。令僧别异分为二部。彼人自知犯罪事。今已改悔。除灭僧垢。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说戒。白如是。

  作是白已。然后和合说戒。

  释 此乃中间布萨和僧之法。不须如常再宣和白。故云作是白已。然后和合说戒。

  此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显非准前合具。

  ○第一增说戒法 第二增说戒法

  续 此二法准单白纲目。今依遮揵度续入。律云。时有异处众多比丘。说戒日闻彼处有比丘喜斗诤骂詈。共相诽谤。口出刀剑。欲来此说戒。我等当云何。即往白佛。佛言。若有如此事起。应作二三种布萨。若应十五日说十四日作。若应十四日说十三日作。若闻今日来。即应疾疾集一处布萨。若闻已至界内。应出外布萨。若言已入寺。应扫除浴室。设洗浴具。问上座已然火。彼客比丘入浴室浴时应一一从浴室出界外说戒。若客比丘唤旧比丘共说戒。应答言。我曹已说戒。若旧比丘说戒已。客比丘遮说戒者。不成遮。若客比丘说戒时。旧比丘遮说戒。成遮。若能如是者善。若不能。应作白却说戒日。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僧今不说戒。至黑月当说戒。白如是。

  应作如是白却说戒。若客比丘便待不去。彼比丘应作白第二却说戒。应如是白。

  大德僧听。僧今不说戒。至白月当说戒。白如是。

  应作如是白第二却说戒。若客比丘不去至白月。旧比丘应如法强与客比丘问答。

  释 强与问答者。令旧比丘鸣槌共集。而问客比丘云。佛有明教。制斯却白。汝等何以久待不去。恼乱众僧。故碍布萨。彼若答言不去者。旧比丘应语云。汝等不去。我曹当遵律治罚汝等。然后清净说戒。过在汝而不在我。故云强与问答也。

  此二羯磨皆为人法故作。是属公也。

  明非同前。

  ○与狂痴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说戒犍度续入。律本云。时有一比丘。心乱狂痴。或时忆说戒。或不忆说戒。或时来或不来。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与彼比丘。作心乱狂痴白二羯磨。僧中差堪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狂痴羯磨。当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心乱狂痴。或忆说戒。或不忆说戒。或来或不来。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此比丘作心乱狂痴羯磨。若忆若不忆。若来若不来。僧作羯磨说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心乱狂痴。或忆说戒或不忆。或来或不来。今僧与(某甲)比丘。作心乱狂痴羯磨。若忆若不忆。若来若不来。作羯磨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某甲)作狂痴心乱。忆不忆。或来或不来。作羯磨说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狂痴心乱。忆不忆来不来。作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有三种狂痴。一者说戒时忆不忆来不来。二者或有狂痴说戒而来。三者或有狂痴不忆说戒不来。是中第一僧应与此羯磨。其第二第三狂痴者不应与此羯磨。

  释 此三种狂痴。第一者谓或时举发不忆。若不举则忆知。由病不定。故与羯磨。其二病轻。每忆而来。三乃病重全不忆集故尔。不应与法。若与。众僧有过。须当称量。按善见律云。见火而捉。如金无异。见屎而捉。如旃檀无异。是名痴狂心乱。

  此一羯磨为人作。属私也。

  非 人非。谓机不应法等。

  余非准前。

  ○解狂痴法

  佛言。若狂者与羯磨已。后狂痴病止。应与作白二羯磨解。应如是解。彼比丘应往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先得狂痴病。说戒时或忆或不忆。或来或不来。众僧与我作狂痴病羯磨。作已还得正念。求解狂痴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解狂痴病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先得狂痴病。彼说戒时。或忆或不忆。或来或不来。众僧与作狂痴羯磨。与作已狂痴病还得止。今求解狂痴病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与解狂痴病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先得痴狂病。说戒时或忆或不忆。或来或不来。众僧与作痴狂病羯磨。与作已狂痴病还得止。今求众僧解狂痴病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解狂痴病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解狂痴病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云。若复更狂痴。随狂痴病时。与作羯磨。狂止还解。

  ○对首说戒法

  佛言。若一比丘住处。于说戒日。当诣说戒堂。扫洒令净。敷坐具。办澡水瓶。然灯火。具舍罗。若客比丘来。若四人以上应白说。若有四人。应集白说戒。若有三人。不得受欲。应各三语说戒。如是言。

  二大德忆念。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

  余二人亦如是三说。若二人共住亦准此。若犯罪者。向清净者发露。若忏悔已。方得加法。若有罪不发露者。不应清净法也。

  释 若犯罪者。谓于布萨时。或忆犯。或识犯。或疑犯。准前僧法中说露。此则不应加清净法。若布萨日前已经悔过者。方得加清净法。倘犯已未曾露忏者。加则非法。

  此法为法故作。乃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谓三人受欲等。

  法非。谓妄加清净等。

  事非。谓非二种界中办具等。

  余四非相准知。

  ○心念说戒法

  佛言。一比丘于说戒日。如前办众具。待客比丘。若无应言。

  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三说)。

  五百问事云。如上加法已。有罪者。向四方僧忏悔已。独坐谓戒至竟。

  释 五百问结界品中。若一住处有界。一比丘亦可打揵槌广说戒。先向四方僧忏悔。然后亦可三说。三说者谓三语。今文云。如上加法已者。谓亦可三说。即此心念说戒法是。三说已。独坐广诵四分戒本竟。有罪者向四方僧忏悔者。谓若有犯。待客比丘来清净者。应向露忏。若无来者。当作心念发露云。我(某甲)犯(某)罪。待有客比丘来。当如法忏悔。然后独坐诵戒本竟。今引以便时机也。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为别。余词同上。

  释 戒法众分大小。布萨理须通尊。唯各别名为异。若谓下三众无布萨者。则半月净染莫知戒品。以何为持律所遮者乃令不谙大僧法也。

  第五诸说戒法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八

  音义

  惩

  音呈。止也。戒也。

  邺

  音业。

  魅

  音妹。精怪也。

  击

  音吸。能斋肃事神明也。

  拓

  手打也。

  拽

  与曳同。牵也。

  舆

  两手对举之车。又轿。谓肩舆。

  冒

  音帽。犯也。

  羺

  耨平声。羺䍲胡羊。䍲音倪。

  阿修罗

  华言非天。以其果报最胜。邻次诸天而非天。有四种。谓卵胎湿化所生故。

  淼

  音藐。大水也。

  御

  音御。止也。拒也。

  赩

  音虩。大赤。

  赫

  亨入声。明盛貌。又赫赫高明显盛貌。

  僭

  尖去声。假也。又僭越也。

  鄙

  音彼。薄也。

  捷

  疾也。

  御

  治也。

  险

  胁上声。凡不可犯者皆险。

  抵

  音邸。至也。

  牦

  音茅。牛尾可为旌旄。旌音精。旄音毛。析羽为旌。谓分析鸟羽。为之竿头。则缀以旄。牛尾也。旄首所以精进士卒也。天子旌高九仞。诸候七仞大夫五仞也。

  拟

  音蚁。揣度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九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众安居篇第六

  释 上明布萨每岁二十四次。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乃比丘之要务。诚加行之严制也。而云诸众者。律听五众。法开四种。类以成篇。序居第六。

  时诸比丘一切时游行。蹋杀生草木。断众生命根。世人讥诃。虫鸟为群。佛言。不应一切时游行。听三月夏安居。有通诃别制。出在尼律也。

  释 此先引制缘也。律云。六群比丘于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夏月天瀑。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卧具针筒。蹋杀生草木。时诸居士见已讥嫌云。沙门释子不知惭愧。于一切时游行。漂失衣具。蹋杀生草。断他命根。外道尚三月安居。且虫鸟亦有巢窟止住。沙门释子云何如是。诸惭愧乐持戒比丘以此白佛。故制三月夏安居也。文云有通诃别制出在尼律者。通诃。谓比丘尼亦如是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乃至听三月夏安居。别制者。尼八敬戒中。第七比丘尼不得在无比丘处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安居竟。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然尼八敬制之于后。而僧安居制之于前。今云通诃者何。盖安居通制出家僧徒。诃一众则五众通诃矣。

  ○安居法

  如佛言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后三月。

  释 安居者。形心摄静曰安。要期住此曰扂。静处思惟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䇿进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驰散乱道妨业。故律通制三时。文偏约夏月者。据缘发起。情在三过。然以三际分之。一夏四月何为但结三月。斯含二义。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后开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设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用难常准故。如来善顺物机。开其一月。续结令成。复于一月内。听三重安居。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一日名后安居。前安居者。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后安居者。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后三月。其中安居者。以后足前住满三月。

  按西域记云前代译经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腊。斯皆边国殊俗。不达中国正音。或方言未融。而传译有谬。正应安居也。然今有入安居时作蜡人。至七月十五日。取以视验一夏之功过者。岂止迷制犯非。抑且不别腊蜡矣。

  十诵律。佛制五众并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众突吉罗。

  释 引十诵者。明收小众。本律尼不安居。犯波逸提。此违八敬严训故。余四犯突吉罗。由不护世俗讥嫌故。准制如斯。未有夏际不安居而名释子者也。

  明了论云。无五过处。得在中安居。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匝。妨修行道。三多蚊蚁。自他两损。四无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闻令闻。二已闻令清净。三能决疑网。四通达无滞。五正见。五无施主供给药食。并不可安居。

  释 佛世僧徒。或受请安居。或择处结夏。今文引论出五过者。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初过谓往返乞食。途涉疲劳。致使心形俱不寂静。二过谓居家来往。默之恐招讥。谈之复碍道。虚费时功。本业未办。三过谓害物伤慈。违本制缘。四过谓闻解期入。训必由师。止作义深。非学莫晓。故择具德者而为所依。五过谓四事资生。咸藉信檀。若处乏施主。则助道为艰。是故有此五过。并不可安居。反之则修道获益。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

  律本云。安居有四种。一对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并有据缘。如下具列。

  释 此总标。下别列。然此安居仪式。诸部未全。唯义净律师亲游西域见闻。躬行已经多次。后请梵本归唐。翻译有载。今续依行。

  续 准百一羯磨云。明日安居。今日受筹。其筹不得粗恶曲捩。以香水洗。安静槃中。鲜花覆上。以净物覆之。(文)准下法式。应四月十五日于集众所。正中上面。供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位。正中下侧。供护法韦䭾尊天位。左右敷众僧座。鸣槌集界内僧。于中设一低桌。将筹槃置上。上座应索欲问缘。答云受筹羯磨。众中堪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伽听。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日受筹。明日安居。白如是。

  作是白已。若众中未有曾受差者。准第十篇内白二羯磨差之。若有已受差者。上座问云。谁能为僧行舍罗。彼答言。(某甲)堪能。即起座具仪。礼上座已。仍复本座。合掌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德。我(某甲)比丘为僧行舍罗。白如是(单白纲目标云。行舍罗应有白。即此是也)。

  作白已起座。擎筹槃者在前。收筹者持空槃随后。先至佛位前筹槃。付与收者。具仪顶礼三拜。捧筹跪白云。(某)年月日安居会上。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受第一筹。白已一拜。起立于傍。接彼二槃在手。彼顶礼收筹。仍各擎持。次向上座前住。上座离本座蹲踞。受取其筹。行筹者。至第二座前。收者近上座前。上座将筹置空槃内。如是行收至末。若有沙弥安居者。彼和尚或阿阇黎代为受筹。后至韦天前。执筹鞠躬白言。(某)年月日安居会中。护法韦䭾尊天受末后筹。亦如前仪收之。既总行已。于屏处数其筹数。复至上座前。白言。(某)年月日于此住处。现受筹者。比丘有尔许。求寂尔许(白已复云)。我(某甲)为僧行舍罗竟。上座(答言)善(应云)。尔。仍安筹槃前处。作礼归位。大众同音诵受筹功德殊胜行等毕。起礼上座。次第各归本所。此谓采续以全其法仪也。

  ○对首安居法

  律本云。应白所依人言。我于此处安居已。口言。

  释 此明第一种安居法。凡来僧界安居者。应先对所依律师言。我愿于此处夏三月安居。律中但云口言。今加仪方表如法。既先说已。然后至期。具修威仪。作礼长跪。合掌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蓝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五分十诵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当依第五律师广诵二部律者。若违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种律师。违者突吉罗。理准律意。应问彼言)。依谁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师(律师告言)。有疑当往问。(答言)尔。

  五分云。佛言。当于持律者安居。若处所迮闹者。应七日得往返处。心念遥依。若檀越村野林树山岩房舍等安居者。并同上文。唯改伽蓝为异。若修治破坏之语。局僧住处。随事量度。其四众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为别。余词同上也。

  释 若处迮闹。谓迫促众不安静。由摄心形勉䇿进道故。听七日得往返处。自作心念。遥依安居。倘避众惮劳。任情适意。故作心念遥依。则不成安居。房舍破修治故者。准律本。于安居前。僧差五德人分房。白二羯磨。先白上座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卧具随意乐便取。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时有一比丘。得缺坏房。心念云。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佛言应受。随力修治。今文依制所说。按僧祇云。若有房舍破漏。春末月应当治(谓四月十六日已前一月)。若草若瓦随而补之。然今东土寺院皆设禅堂。纵有破缺。常住料理。其来安居者。无此事故。是句不必说。说则反虚。若实有修治者。乃可如文说也。

  此羯磨约期进道为法。禁止游行为人。护诸物命为事。是属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谓所依越制等。

  事非。谓五过不择等。

  余非类前。

  ○后安居法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在。十七日乃到。佛言后安居。应准上文言后三月夏安居。余文并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法并准前。

  释 若论三种安居者。四月十七日应改云中。三月夏安居。今由有前故尔。开后。佛于异时。告诸比丘。有三种安居。则改中三月。不无所据。律中因舍利弗目犍连发起。二尊者不用神足。飞空速至。类同世人履地而来。明期不及。请佛开。此诚乃大权示现。以垂后式。

  此法具三缘。与夫显非并准上。

  ○心念安居法

  佛言。若无所依人。可白应心念安居。文言。

  我([某甲])比丘。依(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余诃同上)。

  释 此明第二种安居。是对首心念法。律中制缘。时有比丘住处无所依人。生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佛言成。意为安居故。自今已去。若无所依人。听心念安居。而云意为安居者。谓决志九旬。精修不怠。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其中后安居者不以为例。

  此法属私。并所为之缘同上。

  非 一人非。有依故念等。

  二法非。中后作法等。

  三事非。三业不恭等。

  余四取合。

  ○忘结便成法

  时诸比丘来至所住处安居。忘不结。佛言。若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释 此明第三种安居。是法从上心念法中开。据律云。时诸比丘于住处欲安居。无所依人对白忘不心念安居。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以此白佛。故开听此法也。

  律中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来托处。有忘开结。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通客主也。

  释 宣祖恐有旧比丘处例行故。复辩明通别。谓客比丘始发足时。本意先有要期进道故。从外来托居此处。到已既无所依对白。又忘心念安居。故佛决疑允成。若住处必有所依人。则不在此法通收。然此法独限于客故。若律本有方便听者。乃可通客主也。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时有比丘。往余处安居。一脚入园及界。便明相出。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明相出。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经明相。佛言。并成安居。若准人解。后二种法应在前后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随日得结。

  释 此明第四种安居界。谓作法大界亦是摄衣之限。四方有标。内属众僧。梵语伽蓝。此翻众园。即僧寺也。界绕园外。园于界中。虽有远近之分。但一脚入界内。一脚在界外。或一脚入寺门。一脚在门外。便明相出。明相者。谓天星垂隐。东方明现。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亦尔。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经明相。旭日将升。本为安居故来。并成安居。若准人解。此入园及界二种法者。若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来。正当四月十七日早。若为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来。正当五月十七日早。律制前后安居各唯一日。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随日得结坐。不以此论也。

  ○受日法

  时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请受戒忏悔等缘。并瞻病求药问疑请法。如是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还。听受一月日。及一月日应还。其三种受日。并不通夜。不同他律。

  释 义由比丘始念安居。诸缘休息。要期结坐。必满方行。若事利他。岂绝施济。故随事给日。事讫即还。圣慈所以开听者。令功归二利。期准九旬也。律云。若父母信乐。若有病。若诸忧恼。遣信请比丘欲相见。若父母不信乐。教令信乐。若恶戒。教令持戒。若悭贪。教令布施。若无智。教令有智。兄弟姊妹亲里亦尔。若檀越布施四事。请比丘。若信乐及不信乐。大臣欲相见比丘。若有请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此兼僧尼)。若式叉摩那犯戒。请忏悔更受。若二部请受大戒。若为病人求觅随病药食。若为求同诵经人。欲人间游行。若经营比丘有作事。欲林树间往之。有如是诸事。彼处远不及即日还。如是三种受日法并不通夜。唯论日尽。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

  又所为之缘。但是破戒非法事。并非正缘不成受日。及破安居。

  释 于上开听。并是正缘。若是破戒等者。事既非僧所为法。宁给日出界。不但不成受日。抑且自破安居。准僧祗。破安居。不得衣施。

  十诵云。应五众安居。五众受日。若往赴在道事尽。即须返界。以无法故。

  释 若往赴在道等者。谓因事受日往赴。在道未至于彼。闻事已终。即须返界。不必前行。以法应事。而施事终。则法亦无托。若仍故往者。则干无事游行。反以破夏治之。

  明了论中有重受七日法。

  释 彼论云。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释曰。若人受夏月安居。行出界外。于此人有九种分别。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更成七日因缘。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成有难因缘。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成随意因缘(此初三品)。四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更成有难因缘。五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七日因缘。六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随意因缘(此中三品)。七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更成随意因缘。八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成七日因缘。九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成有难因缘(此后三品)。然论准事虽明三种变开九品者。必须量人。若一往少信无惭变开。则成非法。

  僧祇律云。比丘尼无羯磨受日法。若有缘开七日。

  释 僧听羯磨受日而遮尼者。斯有二义。一者比丘尼无侣不得独行。夏各进修。孰废追随。二者尼伦劝化但获少益。纵有急要事缘。律制唯听七日。恐尼例僧。故引明之。十诵律虽云五众受日。除比丘。余亦尔。

  ○事讫羯磨受日法

  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远缘长。为塔事僧事。应作求听羯磨。事讫应还。有人加僧忍听。此妄增圣教。彼羯磨例同之也。

  释 僧祇律四十卷。此受日法。在二十七卷安居中。后人录写多一第字。若为塔事僧事。受日出界。路远缘长。不能克期。求僧宽限。事讫方归。彼时有用斯法秉白。加僧忍听之词。既云求听宽限僧已。允可作法。何须再加此白。若加者则妄增圣教。例彼余羯磨法。犯相似非也。若行此依正文秉宣。如常作前方便。答云与事讫受日羯磨。应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为塔事僧事。出界外行。还此处住。

  诸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为塔事僧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雨安居者。按西域记云。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良以方言未融。传译有谬。分时计月。致斯乖异。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文中准缘。双举塔僧事说。行时随缘双单实白可也。若非塔僧之事用之。则不善称量。此一羯磨为塔僧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法非。谓事单双牒等。

  事非。谓途近事不久等。

  余非准常。

  ○羯磨受日法

  佛法东流。数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寻正教。今学所宗但依律本。本既无乞。不可妄加。又括诸部。并无加乞。应告情已。羯磨者如是言。

  释 藏中有前魏康僧铠律师译昙无德律杂羯磨二卷。有受过七日法文。三乞羯磨。曹魏昙谛律师集昙无德部羯磨二卷。有受过七日乞羯磨文。复随释云。据此以验。旧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故宜须详准改。以从正故。今文云。佛法东流。数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寻正教。下申明正教之义。谓今撰集随机羯磨。所宗但依四分藏本。藏本既无三乞作法。不可妄如。岂特本律无载。又括捡诸部。并无加乞。应告情已羯磨。告情者。待僧集已。先向众言。今为某事不得不往。七日不及还。欲受半月日。或一月日出界。众量度已。作前方便。答云与受日羯磨。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文中受过七日法一句。由受七日法。开听在先。今欲白后开之远限。先出陈始开之近期。谓今所受非七日法是。过七日法。欲受十十五日(一月日)出界为某事故。所以白羯磨文。兼此一句。

  此一羯磨所为之缘。总摄三宝事。应据现前之情以判。属公私也。

  非 余非准常。

  唯异法非。谓先三乞已。然后秉白等。

  ○对首受日法

  律论但听受七日。并无正法传。羯磨白中。义亦无失。

  释 上句明有受无法。下句明应有受法。谓律论有受日。虽无受法。然今集此羯磨。传流益后。于对首白中。其义亦不可失。故下引他部。以出白词。

  十诵云。若无比丘。当从四众受。应告言。

  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长老知(三说)。

  释 下三众称改准知。其准缘判公私据实。

  十诵律云。开独住比丘心念受日。应准上文。唯除所对之言为别。

  释 除所对之言者。谓不须前后二句也。按翻译集引事钞云。纵令前事止一日。皆须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今故附之。以便考用。

  ○命梵二难出界法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淫女伏藏。欲来诱调比丘。又有恶鬼怨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医药使人。我若此住。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佛言听去。准毗尼母论云。移夏不破安居。诸部无文开。

  释 本二者。是在家时之妇也。以夫尊妇次。出家已。故称本二。恶鬼者。时有鬼神语比丘。此处有宝藏。若是本二等伏藏。欲求诱调罢道。名为梵行难。若恶鬼乃至使人等。谓之命难。故云我若此住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佛言若有如是事听去。诸部无文开受。今法准母论。移夏不破安居。谓因难事移就他处修持。仍允一夏功圆。得同众僧自恣。

  ○受日出界逢难法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为父母兄姊等。至意留过日。或水陆道断。遂即过限。佛言不失岁。

  释 据此二种开缘。一为父母之命难。违兄姊之情敬。切欲令增信。故过日限。二为偶尔道阻。断绝往来。并摄难缘。不失一岁安居。

  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回。当日若了。即还本处也。

  释 迂者远也。谓凡受日法。事了即归。不得在道故意久远。必待日满方回。此则有误正修。不思初志。故引为证。宁有余日速归。乃名如法结夏。

  第六诸众安居篇竟。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释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诸经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来之岁。则七月十五日。是腊除也。比丘出家不以俗年为计。乃数夏腊。腊者接也。谓新故之交接。今故以安居竟。诸众自恣法。列于第七篇。

  时诸比丘共住。受持哑法。佛种种诃责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听共相检校。知有罪无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应安居竟自恣。

  释 此引制缘也。广如自恣揵度。十利准止持中。详释自恣者。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为恶。所以制在安居竟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沿。及废道乱业。是以夏末方自恣也。

  ○僧自恣法

  佛言。应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余办具如说戒中。比丘不知何时。佛言。听小食大食。上上座应唱白云之也。

  大德僧听。今白月十四日(余日准此)众僧集(某)处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

  佛言。听作时若打楗槌。若告言。诸大德。自恣时到。僧集已。应先差人。应具两种五德。一自恣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自恣。未自恣。二具举罪五德。知时。如实。利益。柔软。慈心也。

  释 应差恣举二五德人者。谓三月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𠙖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制恣举之人也。自恣人若有爱。则亲厚之情惜护。他有过而不言。若有恚。则怨恨之念积怀。他无罪而言有。若有怖。则怯畏之心早存。遇强惧且缄口。逢懦辄与搜求。若有痴己。尚蒙昧无知。他人持犯莫晓。若不知自恣。未自恣。则现前座众不谙有几。未来说欲。全不识人无此五过。能持戒者。则具自恣五德也。举罪人。若不知时则不知。今僧集坐。何为斯际。应作何法。若不如实。则三根未确。脱举乱众。延久疲劳。若不利益。则不能如法济拔。反令净者生疑。若不柔软。则出言多乖律语。性刚不善沤和。若不慈心。则知他有过。不举请恣。视同罔闻。反此五过者。是名具举罪五德也。所以僧集已度选恣举。利摄自他。一夏功圆。法不徒制矣。

  十诵五分并差二人以上。若众止五人。前后单差。若有六人。一时双牒。而作羯磨。应和问答。已白言。

  释 僧法羯磨有四满数。是以五人不得同差。若有六众。一时双牒。十诵五分虽听差三四五六人者。不得僧差僧。亦须如法。应作前方便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秉法者。白言。

  大德僧德。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两五德者。方从座起。至上座前。礼僧足已。然后互跪和白。

  释 受差已。而令礼僧足者。此有二义。一者谢僧和忍量差次。则不矜己德轻人。所谓谦下诸比丘。远离自高慢。众见如斯。孰不深生惭愧。愈增敬仰圣制。安众之方。与俗迥别多矣。然后互跪和白者即下正自恣法。若僧不和。则不得互跪对白自恣也。

  ○白僧自恣法

  佛言。自恣时应知比丘有来不来者。听先白已。然后自恣作是言也。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佛言。比丘应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应十五日自恣。此谓二众相依住法。若有缘者。三日俱得自恣。

  释 若非二众相依结界住。准制比丘僧定以十五日自恣。而云三日俱得者。如说戒中。因客比丘故。

  ○正自恣法

  佛言。应偏袒右肩。脱革屣。互跪合掌。应一一从上座作次第。应离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随本座应对前五德者言。

  释 此但略出本制。今准五分。布草加仪。应先令沙弥或净人采吉祥草。择去萎黄。唯取鲜好。以十二叶为一束。若年逢闰。束十三叶。其束随人多少。备之于露地。敷僧座具已。未集僧时。将草安新槃。以鲜华覆上。置上座前低桌上。鸣槌集僧。问和索欲。差二五德人。白和法已竟。受差者起座。至低桌前。以手擎草槃口。随诵偈云 吉祥长者施软草 如来受已成正觉 我等比丘学佛慧 坐草自恣净三业 诵毕。从上座次第行草。众皆起座。立受草束。各各口诵此偈。手即解草散地。敷已坐具。于上端身跏趺而坐。如是行周五德者。至上座前白云。为僧行草竟。上座答云。善以空槃。仍置前处。然后正自恣。因病比丘互跪三说。时久病即更增。佛听老病者随身所安受自恣。谓不必跪也。五德者应从上座先作法。彼此互跪合掌。上座对五德者言。

  大德。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见闻疑罪。愿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

  释 若三根实有不虚者。即应语其所犯。若无五德者。应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末座。

  律本云。若说错忘。一一受之。其二五德。准僧祇云。各至本座处自恣。不得待僧竟。其众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出十诵律。

  释 文中双牒大德长老。说时应别之。若五德者是上座。彼应跪五德立称云大德长老。若五德是同辈或下座。应彼此互跪而称大德也。于前篇制五众安居。此篇云诸众自恣者。故今例明仪式。不致遗法。待大僧自恣毕。应召沙弥入众。先礼僧足。三拜已。令在后一行次第立。五德者如前行草。沙弥等亦各受草。散地。诵偈。敷具坐上。五德者至一一前。沙弥合掌跪乞自恣。文词准上。唯更沙弥为异。如是作法已周。五德者至上座前。合掌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上座答善。三拜而起。复归本座。大众同声回向。诵自恣功德殊胜行等已。齐起座。礼上座。三拜随。即诣大殿。礼佛毕。次序各散。故云如常礼退。此告白出十诵律。又十诵云。若应与依止。羯磨与竟。乃至应与恶邪不除摈。羯磨与竟。若应与别住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等。羯磨一一与竟。僧应自恣。本律云。自恣即是说戒。翻译集引事钞云。十五日自恣已。不得出界破安居。由夜分未尽故。

  此中羯磨皆为法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乏德受差。僧不满制等。

  二法非。谓白诵错脱。以僧差僧等。

  三事非。谓众具不办等。

  后四非相。准取合明。

  ○略自恣法

  佛言。若有八难及余缘。如说戒中事者。略说自恣。但对首有二略。单白已。有三略。如钞所明。若难事可得。广说便广说。若再说。若一说。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律制。说戒自恣二皆时事。其难缘是同。而略中有异。说戒开略者。乃诵总问净。由戒本恒持。所以听总则知别也。然此解夏自恣者。是三事中任他举发愿。说己罪乞净之义。若不一一请恣。人人染净莫决。是故有异。文云。但对首者。但字是助语之辞。非指但对首法三言。此自恣法。若众或增至百千人。或减至三二人。皆名众法对首法。律中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二略复略众法对首。开听共同。三说此文。巧将单白已。置于前后之间。今故依律续明其略也。

  续 准自恣揵度中。佛言。若难事不远。不得广说。三语自恣。应作白已。当再说自恣。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再说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再说即二说。本制三说自恣。由难来不远。大众不得三说。开听略其一说人各对首二说自恣。此谓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一略也。如法治者。谓应与越毗尼罪。

  佛言。若难事近。不得再说自恣。应作白已。即应一说自恣。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一说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此由难事将近。大众不得再说。复听略其二说人各对首一说自恣。此谓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二略也。

  佛言。若难迫近。不得一说自恣者。应作白已。各共三语自恣。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此由难事急迫。大众不得。人各对首一说。又开众僧普向五德人。彼此互跪。准前僧法。一齐同声。三说自恣。此复略其众法对首。再说一说。故云单白已有三略也。

  此上三略皆为法作是属公故。

  非 法非。谓再一互错。三共减词等。

  事非。谓难来近远不度等。

  余非准常。

  ○四人以下对首法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应尽集自恣。若有四人。应更互自恣。作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净(三说已)。

  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唯改对首人数为异。又不得别众及以有犯。并不应此法。

  ○一人心念法

  佛言。若自恣日。往说戒堂扫洒。敷坐具。盛水器。洗脚器。然灯火。具舍罗。为待客比丘。若无来者。应心生口言。

  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

  ○尼差人自恣法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听差一比丘尼。为尼僧故。往大僧中说自恣。若僧尼二众各不满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礼拜问讯。若众满者。应索欲问缘。答云。差人自恣羯磨。应云。

  大姊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白如是。

  大姊僧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谁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独行无护者。应差二三人为伴。往大僧中。礼僧足已。曲身低头。合掌作如是语。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

  尼三说已。良久大僧上座告言。

  徒众上下各并默然者。实由尼等内勤三业。外无三事。故不见犯。虽然上座有敕。敕诸尼众。如法自恣。谨慎莫放逸。

  使尼礼僧足。辞退至本寺已。集尼众等。传僧教敕。如说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说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义明前后。两临事必须理。不容默故。且略标一句。以表常式。得时行用。未必依文也。

  释 此自恣说戒法等者。正明比丘尼八敬法之严制也。彼第六云。比丘尼于半月当从众僧中。求索教授人。第八云。比丘尼安居讫。当诣众僧中。求三事见闻疑自恣。但律本文辞缺略。而义明前后。前即尼部中。若半月若九旬预期。应如常差尼。或嘱教或求恣。后即大僧中。若布萨若夏竟集僧。应如常问。或请教授。或求自恣。此乃二部大僧两临时事。必须之要法。理不容默故。且略标一句。以表显自恣即是说戒。皆律宗蠲染冀净之制。不可违也。若此僧界外。无尼众相依住者。此则不须。故云得时行用。未必依文也。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间非相准说戒中。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续 此三法准单白纲目。今依自恣犍度续入。

  ○修道增自恣法

  佛言。若众多比丘结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证。恐自恣当移余处。不得如是乐。即应作白增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益自恣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日不自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

  作是白已。四月自恣。

  释 增上果证者。谓九夏精修。渐增证入。而获学无学果恐自恣竟随方来者。仍随方去。不得受是禅定乐故。开住至八月十五日。夏满自恣。此法当于七月十五日。集众作白。若非安居中实证者。不得妄用是法。

  此一羯磨为人法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谓自无增证等。

  二法非。谓行不精修妄白等。

  三事非。谓贪久供利等。

  后四准知。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佛言。若有住处众多比丘共住。自恣日闻异住处比丘斗诤不和合。欲来此自恣。彼比丘应减自恣。若十五日减作十四日。若十四日减作十三日。闻今日来。如增说戒中方便。得作自恣者善。若不能者。应作白增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上自恣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当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白已。若客比丘住至黑月十五日。应作白。第二增自恣。问答同上。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不自恣。后白月十五日当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是白已。若客比丘不去。旧比丘应如法律强和合自恣。

  释 如法律强和合自恣者。谓旧比丘等密出界外。别结小界自恣也。

  此二羯磨皆为人法作。是属公也。

  非相准说戒篇所明。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舍功德衣法。

  续 受舍二法准单白纲目。差付二法。准白二纲目。今皆依迦絺那衣揵度次第续入。

  ○受功德衣法

  律本云。时有众多比丘。夏安居。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往见世尊。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湿。僧伽黎重疲极。又有众多粪扫衣比丘。在寒雪国异处安居。亦如是。往见世尊。皆到佛所。头面礼足已。却坐一面。佛慰众劳。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故集僧告云。安居竟。有四事应作。应自恣。应解界。应结界。应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有五事利。得畜长衣。离衣宿。别众食。展转食。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

  释 此乃发起之制缘也。梵语迦絺那衣。此翻功德衣。令众僧同受是衣。俱获五利功德故。古翻赏善罚恶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人不得。明了论翻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如以须弥大衣聚施也。若论五利者。前二摄舍堕。后三摄单堕。并如止持中释。此但明开以显有利无过。

  佛言。应如是受功德衣。若是檀越所施新衣。物帖作净。若是粪扫故衣浣已纳作净。不以邪命得。不以相得。不激发得。不经宿得。不舍堕作净。即日来应法。

  释 此明二净方堪。受作功德衣。而获五利也。二净者。一谓夏满九旬行净。二谓任缘得财衣净。若是檀越所施新衣者。此有二种。一由敬信福田。特为僧办。二谓已成备用持施。与僧粪扫故衣。准四依法所释。若是新衣已曾净之物帖上作净此则不须更浣若是故衣应浣洁已。补纳作净。不邪命得者。谓非辩口利词。抑人扬己。自逞功能。謟曲得衣。不以相得者。谓非于俗人。前诈现奇相。令生敬仰。由是得衣。不激发得者。谓非说所得利。以动人心。激发令喜。例施得衣。不经宿得者。律制虽夏未竟。唯听受急施衣。除此九旬内。若得衣财。不容随身经宿。不舍堕作净者。谓不得用过十日或过一月已舍忏作净之财。必须七月十五自恣日所施者。即将作功德衣。方是清净衣财。故云即日来应法也。

  四周有缘。五条十隔。如是衣僧受。作功德衣。若复过是者亦应受。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成应在众僧前受。

  释 上明衣财此明衣相也。五条十隔即五衣。若复过是者亦应受。谓七衣大衣。僧祇十诵善见诸律皆云。若僧伽黎。郁多罗僧。安陀会。随一一衣。得受作功德衣。律中又听贵价衣财。亦可受作功德衣。而云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者。为制不得。使非亲里比丘尼等浣染打。不得以五大上色。故令染也。僧祇律云。若浣时应言。浣是迦絺那衣。僧当受。如是三说。若裁时缝时皆一一三说。以表至诚。信受佛语故。此方虽令匠作者多。若比丘经手付与财时。应言。今令匠作是功德衣。僧当受此。则亦不违制也。

  纵自浣染乃至缝成。若是邪命得等。若不在僧前受。皆不成受功德衣。

  释 此重显非法以诚如法受也。今准义加仪。应于七月十六日寅卯时。分令沙弥或夏少比丘洒扫净处。敷僧座已。正中设一低桌。将功德衣。安新槃内。以鲜花散覆。置之桌上。然后鸣槌集此界安居僧。各序腊次就座已。僧中上座索欲问缘。答云。受功德衣羯磨。差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众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

  ○差人守功德衣法

  佛言。作是白已。与一比丘上座应问言。众中谁能持功德衣。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付功德衣法

  佛言。僧即应羯磨衣。与持功德衣。比丘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受作功德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比丘应起捉衣。随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明了。作如是言。

  释 如五分僧所与衣。比丘复行言。根本部名张羯耻那衣。张者开示也。然皆义存仪略。今会加云。僧已羯磨付衣与之。彼比丘应起座两手捉衣。先开张示众。令知五条十隔四周有缘(此谓安陀会若七衣大衣亦如是示之)。然后转身。至下立中。向上作如是言。

  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已受作功德衣竟。

  如是三说已。将衣敛褺。手捧巡行。众僧座次。先至上座前。上座欠身离座。以手及所捧之衣。而口言云。

  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行衣者应答言)。善。

  释 其受者已善受。谓衣财离过。缝治如法。张受不违。毗尼一众和合忍可也。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者。谓九旬结夏。同界进修。此衣受已。五事开听。人各均沾圣恩众故。皆云属我。从上座乃至最下座。如是次第巡说。若是中后安居者越之。但令集和随喜。制无受衣。彼行衣者。既作法毕。仍至下中向上座前告云。为僧受功德衣竟。上座答言善。彼答言尔。彼复持衣就座而坐。大众齐诵回向偈云。

  受衣功德。殊胜行等。如常礼而退。其受差守衣者。于此界内。必须住满。五月余者。若有因缘。听往不局。

  附 僧祇云。受迦絺那衣者。有作时非受时。是中有值作时受。不值受时受。得名受有受时非作时。是中值受时受。非作时受。得名受有作时受时。是中值作时受时。是名作时受时。有非作时非受时。是中不值作时受受时受。应随喜言。长老忆念是住处。僧受迦絺那衣。我某甲比丘随喜。齐冬四月。随彼住处满我。当舍是名。受功德衣法。

  律摄云。有十种人。不合同受羯耻那衣。一未有夏人。二破夏人。三坐后夏人。四余处坐夏人。五张衣时不现前人。六行遍住人。七遍住竟人。八行意喜人。九意喜竟人。十授学人。

  释 僧祇律内不值受时。得名受者为。有缘受日出界。开听此中为故。不来者遮之。今附二律。明其可否便行。

  此中受衣持付三羯磨。皆为事作。是属公也。

  非 法非。谓持守白受。颠错不明等。

  事非。谓手不及衣。行次未周等。

  余非如前。

  ○舍功德衣法

  律本云。诸比丘不出功德衣意欲。久得五事放舍故。佛言。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听冬四月竟。众僧应和合出功德衣。

  释 前安居人受功德衣已。五月得五事利。此从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后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得一月五事利。此从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其中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各随满三月已。于外听一月五事利。听冬四月竟出功德衣者。此准西域三际言之。谓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是出功德衣分齐也。应于是日众僧和集。作前方便答云。出功德衣。羯磨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佛言。应如是出功德衣。若不出过功德衣。分齐突吉罗。有八因缘。失功德衣(此八法今列释之)。

  一去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不还意。出去。去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功德衣竟。自誓住界。必满冬四月。今既违愿而去。意实不还。于出界之日。即失功德衣也。此不论一日五月之开。

  二竟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彼作衣竟。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作念云。我出界作衣。若作竟。当舍功德衣。彼作竟之日。便失功德衣。准日如上三不竟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如是念。亦不作衣。亦不还衣。所不竟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起念出界。原为作衣。成已。还回受衣本界住。既出界去。复转念云。不作衣。不还界。此则心口相违。事无终始。故失功德衣。准日如上。

  四失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彼此丘衣失。功德衣亦失。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时。举念云。我此衣作成已。中间如有坏失。当舍功德衣。于后其衣坏若失。功德衣亦失。准日如上。

  五断望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希望得。彼比丘便至希望得衣处。比丘见已。不得衣。望断。更无所望处。彼望断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之意。实望某檀越处必得衣财。作衣去。至彼处。乞不得衣。更无他处可求衣财。彼比丘望断。功德衣亦随失。准日如上。

  六闻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作衣竟。闻众僧出功德衣。彼闻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时举念。若衣成即还界。及至衣成未还。闻界内众僧已出功德衣。彼闻便失功德衣。此并下二皆是满月而言。非同上五。

  七出界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数作还意。在界外众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外。徐徐作衣。久久方成。数作还意。而不还界。众僧在界内。出功德衣。彼在界外。亦失功德衣。

  八共出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在界外作衣。彼衣若竟若未竟还住处。彼比丘和合出功德衣。是为八事。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外求衣财。作衣因缘。不就多日。乃得将满冬四月分齐时。所作之衣若成若未成。当速还本界。与众和合。共出功德衣。是为如法出衣也。此八事。前五以作念释者。准例十诵义故。诸律缘起皆同为久受功德衣。不出多贪五事利。故制之。是中若衣失日。若满冬四月分。凡过畜等俱犯。依本罪冶之。

  第七诸众自恣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第九卷

  音义

  安居篇

  蹋

  音踏。践蹋也。

  市

  时上声。买卖之所。市者恃也。养赡老小。以不乏也。

  涉

  音摄。途行厉水也。古者渡水不裸体故。着衣而渡水。深至衣以上渡日厉也。

  捩

  音列。折也。

  迮

  音则。迫也。

  闹

  铙去声。不静也。

  括

  官入声。检也。

  迂

  音于。远也。

  自恣篇

  恣

  资去声。纵事也。萧何传发纵指示。

  款

  宽上声。敬也。亲也。

  沿

  音延。从流而下。

  缄

  音兼。封也。

  惧

  音具。恐怖也。

  懦

  乃个切。音糯。弱也。柔也。

  矜

  音京。骄矜自负也。

  萎

  音苇。草木枯也。

  辗

  年上声。转轮治谷也。

  扇

  吹扬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衣分法篇第八

  释 出家六和。利均为一。抱道无贪。名真释子。衣揵度中。佛慈频制。此撰集内。祖复广明。当思采补之心。莫作泛常之语。遇事奉行。最为急要。故编诸衣分法。列于第八篇也。

  于中得施有二。初谓七众所施为僧得。二谓道俗所施为现前。若约缘就时。不出六种。

  释 是中七众即道俗。道俗即七众。由其发心不同。故有二别。一为发心行施。欲通十方来者。故言为僧得。二为发心唯施此处之众。故云为现前。通十方者。应羯磨分施现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约缘就时。不出六种之说。下文列分详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时有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时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无比丘尼。纯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纯沙弥尼亦分作二分。若无二众比丘僧应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无应分作二分。若乃至无沙弥者。比丘尼应分得物。已至当部中。皆须作羯磨分。

  释 若二部大僧互无听分与二部小众者。其小众乃大僧之属分。小众即与大僧。犹父财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当部中者。此准二义。一谓大僧持物至当部界中。二谓小众得物还本住处。若有大僧人界。或复小众外来。倘逢羯磨分物现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复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还须僧法羯磨。遮约十方来者。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

  释 此文徴释僧得之义。谓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亚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宽广之境。以能施之主。发心普均。而无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拣非施现前也。还须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约。以禁止后来之人。便于分派也。若鸣槌时。十方来者现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来者遮之无分。故云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者。准后第六。非时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尔时世尊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有六十头陀比丘。往至佛所。为佛所赞。诸非头陀比丘舍衣成大积。佛言。应布施僧众。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应分与分。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若沙弥应等与。若与半。若三分与一。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

  释 世尊妄尽体真。动静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静坐思惟。无使外人入。唯除一供养人。独赞头陀。任便礼觐者。然赞中有诃扬。即是抑夺人贪着生人净信。乃示发起之由。是故令诸非头陀比丘见闻已莫不愿效头陀十二行。或有住阿兰若者。或有不受请常乞食者。或有舍檀越施衣持粪扫衣者。或有舍长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卧者。故尔舍衣而成大积聚。梵语头陀。此翻云抖擞。谓能抖擞烦恼尘垢。即精进也。十二行者。一住阿兰若处。谓比丘当于空闲寂静之处。远离愦闹。不染欲尘。永绝攀缘。求解脱道。是为头陀行。

  二常行乞食。谓比丘离诸贪求。不受他请。常行乞食。以资色身。助成道业。若得食时。或好或恶。不起分别增减之心。若不得食。亦无嫌恨。得与不得。心常不迁。是为头陀行。

  三次第乞食。谓比丘乞食之时。不轻众生。不择贫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为头陀行。

  四一食。谓比丘修道。应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况小食后食。若不自减其食。则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难办道业。故所断数数食。受一食法。是为头陀行。

  五节量食。谓比丘所乞之食。当作三分。若见饥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将一抟食。置空静处。施诸禽兽。若不见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尽食。如斯则身轻安乐。易消无患。用彰慈德。愍及众生。是为头陀行。

  六过中不饮浆。浆即果蜜等浆。谓比丘修道日。若过中种种浆汁。悉不得饮。饮则乐着其味。贪求无厌。不能摄心。勤于道品故。以不饮浆。是为头陀行。

  七着弊衲衣。谓比丘不爱服饰。不求好衣。但于聚落中。拾陈旧弃物。浣濯令净。作为衲衣。障除寒热。不露形体。若贪新好。则多迫求。又能招致贼盗。故所著弊衲衣。是为头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谓比丘少欲知足衣取盖形。不多不少。有异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舍此二边。但受三衣。是为头陀行。

  九冢间坐。谓观无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门。能厌离三界。不执四大。比丘住于冢间。恒见死尸。臭烂狼藉。鸟啄火烧。则无常不净之观。易得成就。故坐冢间。是为头陀行。

  十树下坐。谓比丘少事。心乐寂修。就不雕蓊郁之树。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时到乞食。归彼跏趺念绝。更无余虑。道业可冀克成。故尔树下坐。是为头陀行。

  十一露地坐。谓比丘昼则食罢经行。夜则敷具露坐。风清月朗。境寂心闲。以此豁达襟怀。易入无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为头陀行。

  十二但坐不卧。谓比丘思断五盖。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贼不得便。以精勇清净身心。发生真无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昼夜恒坐。是为头陀行。此略释抖擞十二行也。须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现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应布施众僧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谓钵囊针筒腰带帽巾等。若行僧残二种行。比丘应分与分者。为彼惭愧乞法。随顺众僧。欲冀出罪清净故。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者。与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与。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弥应等与若半若三分与一者。谓众和则等与众。若听与半与少亦随之。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亦尔。若有沙弥及守僧伽蓝人若不与者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谓众僧违佛语。并得越法罪。

  ○三时现前得施法

  时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不知何处取物分。佛言。听住日多处取。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若大得可分。应随数人分。或堕筹分。乃至一人直摄取。不作心念法。

  释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为始。无论在界精修。有缘出界。凡在此处同安居者。尽是现前。安居中数。由檀越发心。本为施此处安居僧。故云时现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者。谓因事开听移居。所以两处之物。皆有其分。而听住日多处取者。是舍少就多。不论本移。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者。谓准现前他人所得之分。于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处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应随现前人数。取一全分。又云或堕筹分者。此与下非时掷筹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为现前均平而说。准律中。因安居僧破为二部。佛令随筹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处集诸处僧。供养饮食。以衣布施。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与比丘。比丘僧应分。若与比丘尼。尼僧应分。若与二部。二部应分。若与一人。应属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义用一人法。故尔略余。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听一人直收取无心念法。可作非同后时僧得施也。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时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听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若好恶相参。应使不见者掷筹分之。不合羯磨也。

  释 此法除夏安居物。余一切时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时现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种种好衣。与诸比丘。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当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分衣时好恶相参。时彼分衣者。辄自取分。佛言。不应自取分。应使异人分。使异人取分。当掷筹分。彼比丘自掷筹。佛言。不应自掷筹。听不见者掷筹。此谓书比丘名讳于筹上。令余不见名讳比丘掷之。意令至公无私。息其诤论。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时僧得施法

  时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而不得来。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亦应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时僧得施法。

  释 前第三名时现前得施。此第五名时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处安居现前物。不通十方。此则凡是夏安居僧若本处有缘出界。若他处复有来者。遇现前分衣。尽皆得分。故别立科名。文引二缘。正明安居僧中不现前者。应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已。彼行还问言。分夏衣未。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还。亦应出彼分。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嘱授一比丘为我取夏衣。诸比丘分时。问言。谁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嘱比丘忘不取。彼还问言。分衣未答言已分。问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为我取衣分。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应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后第六科。此明众僧分时衣。向下明一人受时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应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说已。若受不受。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也。

  释 此乃众法心念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于第五科之末。今故别释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谓信心檀越已知此处。唯一比丘安居。供养所须。而无乏少。自恣日恐异处安居者来。所以多备衣财。意欲通施。其日若无来者。檀越本为僧施故。令作众法心念法。可尔受得僧施。如制三说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来。不应与分。为心念羯磨竟已。遮后来人也。

  续 此准众法对首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续入。佛言。若二比丘住处。大得僧夏安居衣。应更互三语受如是言。

  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

  若三比丘亦尔。唯异二长老忆念。余词同。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

  ○六非时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并通十方。皆与施福。故律云。时有异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其正法。如后分亡人轻物中说。

  释 道乃出尘梵众。俗谓居家士女。道施但随所长六物。俗舍多约四事布施。然由离世脱凡。须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称檀越也。其所施之境。并通十方。皆与能施者。为生福之缘。故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此法。即白二纲目中。分四方僧物法。为僧物兼时非时。故上时僧得施法。并此皆准后分。亡人轻物中说者。乃渐例明据也。

  二者若亡五众所有衣物。佛言。应一切属僧。然僧四方现前不同。故物则重轻两别。又约轻重物中分处。非唯一轶。具如后十段。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十诵。有比丘死。衣物众多。王家亲属。欲并取物。佛言。王亲不合。僧应得之。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财法必缘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广如钞中说之。

  释 此引缘。先明物有所属。乃至今时等四句。略陈钞中兴废是非之义。故末云广如钞中说之。今准略以推其广也。若论世俗亡物者。人生有亲。依国有主。商估出内。王境生财。贵禄荣丰。君恩钦给。乃至农耕其产。艺习其业。自立祖遗。足须余积。有嗣则父子相承。无后则尽入王家。理难越分。法有定判。若论出家物者。辞别君亲。非俗臣子。不务耕织。净五德以为福田。随受檀施。遵正命而办道业。自佛劝断已来。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四事必缘僧得。僧有过现。现则自增施福。过则物任存分。犹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还归于海。比丘既尔。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别三施。应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财兼法者。谓不特利养。必缘僧得今佛灭涅。唯法住世。若欲从学闻思。决疑进道。冀定水浣涤尘心。希慧炬焚烧业种。己利济人。转凡成圣。苟无弘化导迷之僧。焉遂舍家。趣向本志。故双举财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财也。嗟斯末世披缁盈箧。吝不行施。律教封函。怠无勤学。没后相传。以为己业。现前作法。鲜有依持。岂知遗毒沿风。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详明。此谓钞中之广义也。

  ○二分法十种

  一者粪扫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释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钵挂界内树上。众见谓。属僧。不敢取。佛听作粪扫衣取。

  二现前取。如十诵。学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释 彼律云。一住处一守戒比丘一被摈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钵属被摈者。若被摈者死。衣钵属守戒者。余比丘来不应与。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被摈亦如是。又有学沙弥死。是衣钵不知云何。佛言。当死时现前僧分。

  三同见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释 律云。时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诸比丘不知其衣钵当与谁。佛言。随其所欲往处应与。(文)须知此见非眼见也。今谓见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随同解处应与。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举人死同羯磨举僧。

  释 律中有一比丘。被举已命终。诸比丘不知衣钵当与谁。佛言。随所共羯磨。举僧应分。文功能者。有益于事曰功。善办成就曰能。三举者。谓初作举。作举已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处所也。乃七羯磨后三所制。此显羯磨功德难思。众僧能依律济。彼虽命终。成济已办。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无住处死。萨婆多二界中间死。

  释 律云。有一比丘。人间游行。到无比丘住处村。到已命终。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应掌录之(掌谓主掌录谓收拾检束也)。若五众前来者应与。论云。若比丘二界中间死。随先见者所取。(文)律云前来。论云先见。双引证明者。以诫后来后见。慎勿强争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论二界中死。

  释 此谓二界。边畔邻近。于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于两界中间死。随头所向得衣钵。若头在两界。二处俱得。义亦同论。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弥死。衣物令和尚知。

  释 沙弥生时。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长物与之。律明以二事摄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弥不定。须𠙥僧忍度量而与。所以死后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随彼和尚。或将散众。或给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无僧法可作。

  八入所亲白衣。萨婆多云灭摈人物。

  释 此谓受具为僧。与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体是白衣。灭摈绝迹。非僧所摄。是故死后所有衣物。仍归俗眷亲里。此制死以警生。清净众理不宜取分。

  九随所在得。如十诵。寄人不寄处等。

  释 彼律云。有一比丘。处处寄衣物。是比丘死。有众多看病人。现前僧分物竟。诸比丘语看病者言。彼处处所寄衣物索取(以现前物。不与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斗诤(与寄物处斗诤)。今谓寄物比丘死于何处。即随处分物。余所寄物。彼处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兴斗诤。律摄亦同此义。谓若亡人寄物。即于所在处。众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处等。

  十在众中死。羯磨取广。亦如钞说。

  释 大约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备。是非已明。复赘云广亦如钞说者。非谓更有作法之式。莫过润文之广耳。若能精谙此下八法。于广义自彻无疑矣。

  ○三同活共财法

  律无正断。若取分别共财。则除随身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则任在者筹量。出处多少。但取实情。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具招两过。

  释 此法律无正断。若依理判索取。分别共财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悦。同活共财。一切所有。尽属二人。一人既死。物各应半。一半属在。一半属亡。其随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财若干。应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财。大众莫知。此则唯任在者筹量。从公而言出处多少。但取实情。丝毫无隐。方为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其负亡者之愆。及盗僧物之咎。岂能逃乎。故云具招两过。

  ○四负债法

  佛言。应问言。谁负病者物。病人负谁物。知已应索取。若负他者。听持长衣偿。若无卖三衣偿。有余与瞻病人。僧祗云。当深察前人可信可证明者与之。反此不得。

  释 负债之缘。多约衣故。比丘三衣无缺。

  载。四事任缘。圣行已彰。若缘鲜欲新。难求逼恼。纵避外讥。贷内早露。凡染未蠲。倏尔无常相摧。后悔持戒不净。负债生可易偿。因果死将孰代。若非佛慈开听令酬。则死负生者极苦。而生负死者亦然。

  ○五明嘱授

  佛言。僧问瞻病人言。病人有嘱授不。若云病人临终时言。此物与佛与法与僧。与塔与人。若我终后与者。佛言。应索取现前僧分。五分若生时与人。未持去者。僧应白二羯磨与之。

  释 本律云。终后与者。死非物主。与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时与者。物已属主。僧不合取分。故应须羯磨与之。不则二俱摄盗。故须诘问。

  ○六分物时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应持户钩付僧知事人。然后供养舍利。毗尼母云。先将亡者去藏殡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着僧前。然后依法集僧分之也。

  释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谓是人在日多贪。毫不惠施。口每言无。其囊多畜。故制应锁彼户钩付维那。然后供彼身骨。一则防恐遗失。次则俾众无疑。本律缺殡殓送丧。复引母论。以明还时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断轻重物

  十诵。病人死。无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除。担入众中。

  释 此明亡者无看病人。僧应取物洗浣[暻-京+恭]干。擗开褶已。除垢净洁。担入僧中。若与上毗尼母送丧还寺分之。而会用者。谓供亡身。或三朝一七。于此日内。应浣洗洁净。至送丧日。还寺时集众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权开。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并无看人。通用无异。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来在众中。当作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彼)住处命过。所有衣物。此住处现前僧应分(如是三说)。

  毗尼母云。并取衣物。在僧前着已。遣一人处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别一处也。

  △正明处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一切属僧。若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瓶。铜瓮。斧凿。灯台。绳床。坐蓐。卧蓐。氍氀。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灌。锡杖。扇。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诸种种重物。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释 知识者。闻名曰知。睹相曰识。知识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远德布。信仰趋归。弘化以树法门。匡众而居师位。意憩攀缘。供盈无乏。故尔长物致多。此所谓多知识比丘也。无知识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随众依栖。化利未堪。名行靡备。或独善其身。济志绝举。幽遁林野。稀诣檀门。助道虽弗欠虑。衣物仅足无余。此所谓无知识比丘也。一切属僧。此句总标。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识亡比丘物释之。若园田果树别房等据制缘。由瓶沙王请佛及僧百日供养。所差办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诸比丘求食时恼乱。王知白佛言。我今当供养田宅。具足随意。佛言听之。是故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等。如是并非所分之物。尽属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长三肘广五肘。毛长三指。剃刀衣钵。坐具针筒。俱夜罗器。现前僧应分之。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联类断判。

  释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卧。准量长计四尺八寸。广该八尺。毛长三指者。乃软厚之极也。此以五印所产而言。梵语俱夜罗。翻云小小物。并剃发刀衣钵坐具针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中阅取。联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类判断。

  若据五分律云。若舍勒(译为内衣。似今短裙也)。单敷。衬身衣。被线囊。漉水囊。大小钵。户钩。如是等物是可分。现在僧尽应分之。若锦若绮。雨浴衣。覆疮衣。蚊㡡。经行敷遮壁风。单敷坐卧床。盛药物。伞盖。锡杖等。是不可分。应属僧用。

  母论云。若有奴婢。应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净人。驼马牛驴与寺常住运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应使寺中净人推觅取之。得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铁所作应可分物。铁钩。铁镯𨯤釿斧。刀子。剪刀。铁杖。香炉。火炉。槃桎。香筒。

  律摄云。若知事苾刍身亡之后。所有资生。与三宝杂乱。不可简别者。此死人物。三宝共分。今准上律论所明。以联本部之类断判也。

  当观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必欲广知。具如量处重轻物仪中。

  释 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详细检束。送丧还寺。集僧应分。若多日缓伫。恐生私弊。若即刻急办。致物遗忘。必欲广知具如量处轻重仪中者。此仪是事钞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种。常住量处分之。梵语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受用。不通分卖。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体通十方。唯局本处。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现前现前。谓僧得施之物。唯施此处现前僧故。四者十方现前。如亡五众轻物也。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此二名现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谓亡众物。是僧有分。不定客旧。若未鸣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钱。过五钱减五钱。是盗十方僧物。计直成罪。若已鸣槌作法时。或诈称生与设。妄言负欠。得物多少。计钱成罪。是盗现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坏。凡物咸虚。无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观境对治。系念勤修。何得痴心爱着。因物兴非。此谓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脱中自反萦缚。智者睹斯。则人境归已。彼亡若此。我复亦然。为加行增上之胜缘。作越苦真修之对治。物虽有分。意不在兹。因体集和。故参来众。是以楗槌为分亡物。其中警䇿。实益现前。

  ○八量德赏物

  佛言。五法成就。应与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则不得赏。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

  释 药食应病。必有深益。病药相乖。无益有损。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调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纵彼嗔恨。亦不应与。若可食者。虽彼嫌恶。愈劝令餐。然则病须药治。食资为先。疾因食成。断食为本。此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

  释 沉疴枕席。坐起实艰。污秽不净。诚为婴苦。若能怜之。朝夕更换浣洗。早晚除洁唾器。令彼寝息。身心获安。不以卧敷。秽恶增苦。此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

  释 出家杂处。以戒为亲。安则同修。病则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痒相关。医药瞻视。因怀愍念。不为衣食待讯。起𢯾卧揗。此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

  释 土产草木。性禀温凉。医谙方脉。剂别群生。丸散则服按时节。汤煎则火须文武。若能经理。病藉药差。设遇定业。岐黄难治。心尽始终。至逝乃毕。此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为病者说法。己身于善法增益。

  释 草根木皮但疗形疾。无上法药乃除业癐。用形药而参法药。令身安以致心安。于是在病者了解苦空。无眷恋之情。在己分能观幻化。入胜义之理。二利缘斯。六和名称。此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诵云。病人有五事难看。一恶性不可共语。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应病饮食。不应病饮食。不知自节量。四不肯服药。五不肯自忍节量。若反此五法。则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种暂作。若僧差作。自乐福作。邪命作。并不合赏。若为饶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灯。遇命终者。便得此物。

  释 一者暂作。谓非举念愿为。乃偶尔作之。既无多日。故不合赏。

  二者僧差作。谓界同居止。病应相瞻。众若杂临。反增烦乱。故所轮差。值日以侍汤药。若不看病。毗尼诃责无慈。梵网罪结轻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无家病比丘。孤灯独照破床头寂寥心在呻吟里。粥药须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尔不合赏之。

  三者自乐福作。谓八福田中悲田福胜。因思教明看病报感。多劫无灾。佛兜罗绵手。亦由愍病抚摩所获。既为发心求福。此则不合物赏。

  四者邪命作。谓本无慈心愍苦。不为求福愿作。因见病者药食丰足。囊箧贮长。外托瞻侍。内存恶贪。岂特理无誉赏。推情法应诃责。设若比丘实为饶益病者。善能料理随病药食。欲令速差。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极切。下至然一灯。遇病者命终。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与究竟者。

  释 此有二义。一谓久病延缠。看者疲极。不无相替息劳。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缘牵。始终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续看。看者既多。难赏故制。唯与究竟。若病者临终时。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赏时均与。

  律云。应当与受持衣。若不知者。当极与看病。与上三衣。随看中下。与衣亦尔。

  释 言受持衣者。拣非长也。长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当度量看病人德与之。若极用心。求觅药饵。复善说法安慰病者。此则五德全具。应与上三衣。于五德中。不能说法。但具三四者。应与中三衣。若具一二。无后第五者。应与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与也。

  十诵云。若不信者。与不好不恶六物。

  释 若不信者。谓瞻病人自言德具。曾为病者频频说法。众僧应察彼人。若一往少学。未谙法律。当于六物内择取中者与之。此就自言难信者赏尔。

  五分十诵云。比丘病二众合得。比丘尼病三众得。

  释 此明二部五众各摄。大小部既有殊。物难混取。嗟今末运生。时投木桃。于白衣结为知友。死后分布帛于居家。反认俗亲。岂知生前惠俗。早已为施所堕。终复给分。仍盗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遗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宁无慨欤。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应与少许。尼三众同之。

  释 白衣者。或僧寺执役净人。或私畜行童随侍。由无僧德。但发好心。众和量宜。应与少许。而云尼三众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纯。或有亲里尼而瞻看病者。乃兴悲运慈。敬僧犹佛。亦非概允。必观其人。然今劫浊僧。谁如律训尼。尼未并尊于僧。纵彼持戒清贞。虽死不宜令侍。讥嫌当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为明看病之广制也。

  十诵云。看病人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者。留待还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赏之也。

  释 萨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缘。本为病人。不辞劳涉。病人既终。僧分物时。应留赏分。待还付之。弥沙塞部云。若界内比丘病。异界比丘来看。虽住止不同。由道谊契合闻知。不忍相弃。慈怜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称德。故引证以为后式也。

  △正明赏法

  佛言。应与瞻病者六物。谓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应如是与。

  释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应如是白二羯磨与之。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随当时有者牒入)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赏。若无德者理非侥幸。必知事劳无有法益者。可入轻物作法。然后和僧准论。随功赏赠。

  释 此一羯磨赏德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看病乏德。集众少和等。

  二法非。谓持秉失仪。文词违律等。

  三事非。谓衣错好恶有持与长等。

  后四非相准前。

  ○九分轻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转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时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转之言。则五人已上须用此法。律文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与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无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释 先引母论为证人法。次例展转。故引非时僧得施也。展转。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若用此法。必须五人已上。方不堕非。以成办事。据本律。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复阙展转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二所存。制无可据。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诸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随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数与之。不宜别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释 不宜别施。更招漏染者。谓将僧物为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众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辄行。更犯污染无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与一无衣比丘。

  释 此谓无知识比丘终后。众多物少开听。虽云与一无衣比丘。亦须众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见云。若一衣极好。不须割破。众并有者。从上行之。须者直付之。

  释 极好衣者。乃贵价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恶相参。均之无偏。今谓众人既皆有分。若余贵价之衣。此则不须割散。听从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应直付之。准义有二。一护惜檀施而不废。次彰无贪。好以敬尊。盖心非物。验知足莫晓。境不随迁。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分物者心存憎爱。集众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谓不言展转。错失文句等。

  三事非。谓以重作轻等。

  后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应作直分羯磨。其赏看病物。义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释 四人即满僧数。应作前方便。不得受欲问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谓无展转之语。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赏物法。准义三人唯听口和。以衣付彼言。

  诸大德忆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等随有言之)。与(某甲)看比丘(三说)。

  自余轻物。应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谁诸长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舍衣。若分衣。若客来并准上。

  释 此羯磨为事。属公同上。

  非 一人非。谓不来说欲等。

  二法非。谓秉白展转等。

  三事非。谓物不相参等。

  后四坏相。准常配取。

  △众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应展转分。舍衣已。赏劳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忆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与(某甲)看病比丘。

  三说已。其轻物者。准本律云。应彼此三语受共分。应言。

  二大德听。此亡比丘(某甲)衣物。应属我等(三说)。

  余人亦尔。有二人。亦须准上。其赏劳直付三语。虽了分物未入手。客来须一与分。

  释 若物入手。已属主故。是现前僧物。客来不与。若未入手。无属主故。是十方僧物。客来有分。罪福因果。善须称量。

  此一众法对首法。为事属公。显非并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应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应属我。

  作此三说已。手执物故。后来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为病人。求医药衣食。及为塔事僧事。虽当时不在。并应与分。

  释 前十诵已明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应留还付。此复明者。因续塔僧等事之功。而为援引也。

  善见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须与分。谓在羯磨时。

  释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无拟疑也。

  律中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又现前施中。得与沙弥净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别。

  释 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罗罪。二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疑别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谓有住处有比丘作无比丘想。不成分。无罪。四谓有住处无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罗罪。五有住处无比丘疑有比丘别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谓有住处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现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弥净人与分可知也。

  十诵云。比丘有衣钵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见者分之。

  释 前十种分法中。已引十诵。寄人不寄处者。是比丘寄比丘处。不须取之。即彼处僧分也。此乃寄于尼处者。尼是亚众。不合得大僧衣钵。故制索取。还本界分之。纵非共住者。若先见索取。亦当赴集。同众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轻物随五众现前分。重物任意远近有僧法寺付之。

  释 随五众现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于五众中。不论次第。但先来者。现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拣非无界伽蓝及二三人止处。谓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处。将亡者所遗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无五众者。律令信乐檀越应守掌。若无五众来者。应送与近处僧伽蓝僧。余如钞中也。

  释 此引本律合十诵。以明轻物也。檀越而云信乐者。信则因果分明。不昧彼此。乐则供养三宝。不惜己财。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众临分。若数期并无来者。应送邻近僧寺。如法分之。余如钞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于钞明也。审夫舍家趋家。捐世好如洟唾。视荣富若弊屣。厌爱欲之境。心不随逐。涤习染之气。道恒佩怀。累行勤修。以报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贵道重。何患身贫。设尔因缘卒凑。见檀供似箭攒。思酬施犹负石。随获随净。付之两田。非贪非畜。仅资四大。若果德隆而无余长。则芳名千古。见闻仰范。此可谓僧宝也。今时行业不充。染习未褫。谋攀交往。过畜无厌。唯劝俗舍以破悭。自不乐行于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尽囊托出。方显痴迷吝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给。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众并分。如是岂特亡沾生济。幸尔逍遥。抑且施福益增。令获广博。倘或病笃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处非法。窃为己有。此则因贪自坠。缘盗牵人。俱入泥犁。报感极苦。夫物是毒。佛口亲言。毒伤慧命。教每频说。故知出家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伤慧命。致丧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资命。此亦是贼。是故一切属四方僧物。不应独用。然钞中兴废。大约是非。义亦若斯。今且略释一班。以补钞之云尔。

  第八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

  音义

  属

  音孰。附也类也。

  嚣

  音鸮。喧也。交易市合则嚣。市散则墟。墟音区。故城也。

  频

  音贫。数数也。

  愦

  音脍。心乱也。

  迁

  音千。徙也。移也。

  雕

  音雕。零落也。

  蓊郁

  上音翁。下蕴入声。草木茂盛貌。

  轶

  音铁。车相出也。

  湋

  音为。水回日湋。

  殡

  音鬓。殡殓也。

  擗

  同擘。开也。

  靡

  音米。无也。

  遁

  豚上声。隐也。

  绮

  音起。谓绘如细绫也。

  幮

  音除。床帐也。

  镯𨯤

  上音孰。下音罗。温器也。

  桎

  音质。

  弊

  音备。败也。恶也。

  𢯾

  音冒。手扶也。

  揗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黄

  岐谓岐伯。黄谓黄帝。其医之始。黄问而岐答也。

  癐

  音脍。病甚也。

  偶

  音藕。适然也。

  八福田

  佛圣人僧此三为敬福田。和尚阿阇黎父母此四为恩福田。救济病人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谓觉道具圆。位登极果。世出世间最胜无比。人能恭敬供养。岂但获一切福。亦能灭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圣人田。谓菩萨缘觉声闻出离三界。证悟圣道。具足无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养。即获胜福。故名圣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众谓处众。和同敬顺无诤。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养。即获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谓出家者因师教诲之力。生长法身。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阇黎田。谓此师能纠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师也。因依此戒。得生禅定智慧。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阇黎福田。

  六父田。父为资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于长。教诫育养。其恩罔极。为人子者。故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自然获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谓母始自怀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护持长养。愍念劬劳。其恩罔极。为人子者。固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亦自然获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谓见人有病。即当念其苦楚。用心救疗。给与汤药。则能获福。故名病福田。

  㽽

  音故。久病也。

  延

  音沿。长远也。

  饵

  音耳。谓糍稻饼也。糍之言滋也。饵之言坚洁也。糍音慈。

  贮

  除上声。积也。盛也。

  投木桃

  诗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邀

  音腰。招人也。

  慨欤

  上开去声。怀激也。下音于。叹辞也。

  贞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洁也。

  侥幸

  上音骄。下音幸。优者有不遇。劣者有侥幸。谓不当得而得也。

  充

  音冲。备也。实也。

  褫

  音耻。脱也。夺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一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忏悔法

  释 将忏六聚。先明机器。后出忏法。忏者谓披陈众失。发露过咎。不敢隐讳。悔者谓断相续心。厌悔舍离。能作所作合弃。故言忏悔。此篇中一切重轻羯磨。皆为人故作。尽是属私。于下文不再赘释。唯非相。则随事别明。

  律云。有二种人。一者愚痴。谓不见犯。虽见犯。不能如法忏悔。二者智人。即反上句。

  释 此论机之利钝也。愚痴即无明。由无明深厚。障其本心。慧用未朗。是故犯已自不见犯。虽见所犯。复不能识了罪相。如法忏悔。此乃钝根人也。智人者。谓是凡夫无明浅薄。智慧少现。犯已即见。见已即能识罪忏悔。此是利根人也。

  未曾有经云。前心作恶。如云覆日。后心起善。如炬消暗。故经律俱明忏悔。

  释 心即第六识心。此心乃善恶之首勋。染净之基本。前心作恶。如𩃸云迷覆杲日。喻痴惑障心。无恶不造。后心起善。如大炬消灭昏暗。譬智起惑亡。无善不具。此则善恶一心。染净反复。升沉之殊。唯在智愚。故经律中俱明忏悔。是如来慈济之方便也。

  然忏法多种。若作事忏。但能伏业易夺。若作理忏。则能燋业灭业。

  释 上明机有利钝。善恶一心。则作业之主已知。能忏之人已别。此正明忏悔之法也。忏法多种者。准净名疏。以三法收之。一谓作法忏。灭违无作罪。依毗尼门。二谓观相忏。灭性罪。依定门。三谓观无生忏。灭妄想罪。依慧门。以违无作罪障戒。性罪障定。妄想罪障慧。今复以前二摄事。后一是理也。若作事忏。但能伏业易夺者。伏谓不能断除烦恼业根。但以持戒力用。增胜强捉伏之而令不起。是夺恶心易为善心尔。若作理忏。能燋业灭业者。谓烦恼坚固。如稠林根深。慧力殊强。犹猛火炽盛。若能入理起慧。断除烦恼。似猛火焚林。根本尽枯。永不复生。其慧力过于戒力。事忏不及理忏也。

  先论利根。依理断业。如涅槃经云。若有修习身戒心慧。能观诸法。犹如虚空。设作恶业。思惟观察。能转地狱重报。现世轻受。

  释 修习身戒乃至犹如虚空者。身戒谓严持木叉。防禁七支。心慧者心乃吾人灵明觉体。清净本心。慧即觉体之用。观谓奢摩他。名空观也。若妄想颠倒。念虑纷纭。则无明覆心。烦恼障慧。随所作业。轮回生死。若能修习净戒。入奢摩他观。除却妄想。分别都无。则本有心体。灵明不昧。以无相慧。照了诸法。元无所有。从妄想生。当体如如。唯一实相。犹若虚空。寂然澄湛。设作恶业。能如是思惟观察者。则能转地狱极重苦报。而于现世轻受以免之。

  若于小罪。不能自出。心初无忏不能习善。覆藏瑕疵。虽有善业。为罪垢污。现世轻报。转为地狱极重恶果。是为愚痴。

  释 小罪。谓所犯者轻。不能自出。谓口不露陈。心初无忏者。谓犯时已知无惭愧心。不思忏悔。此人既不能修习身戒。覆藏瑕疵。虽有善业。皆为罪垢所污。初则覆轻。续复犯重。致使现世轻报。转为地狱极重恶果。是为愚痴。

  若犯四重五逆谤法。名为破戒。有因缘故。则可拔济。若披法服。常怀惭愧。生护法心。建立正法。我说是人。不名破戒。

  释 四重。谓四根本。五逆者。逆则不顺于理。谓弑父母和尚阿阇黎。破羯磨转法轮僧也。谤法者。谓不信大乘方等。言非佛说。断学般若。拨无因果。此乃极重之恶。若犯一一。名为破戒。毗尼宗中。不通忏悔。今云若有因缘故则可拔济者。须知机非泛常。悔非轻易。此之悔法。如还丹一粒。点铁成金。至理一言。转凡成圣。应察其人。若犯重已。不欲罢道。乐披法服。常怀惭愧。发露无隐。生护法心。愿度含灵。建立正法。誓绍佛种。此谓堪可拔济因缘也。我说是人不名破戒者。此是如来观机设教诚实之语。以证依理断业。而显忏悔力用难思也。如昔勇施比丘犯淫杀二重。即时心生大悔忧恼。自知身终当堕恶道。谁能免我如是之苦。从一精舍。至一精舍。惶怖驰走。衣服落地。作如是言。我今即是地狱众生。至鼻揉多罗菩萨所。举身投地。菩萨为彼涌身虚空。令生深信。复入诸佛境界大乘妙门如来宝印三昧。身放光明。光中出无量佛。同声说实相妙法。勇施见佛神通变化。闻清净实相。了万有虚幻。思惟选择。离诸盖缠。得无生忍。乃至成佛。号曰宝月如来。又无垢光比丘犯淫。文殊引至佛所。佛为说实相法。彼得无生忍。授记当来成佛。号曰功德莲华最胜妙行如来。斯皆所谓有因缘故。则可拔济也。

  成实论云。有我心者。则业烦恼集。若无我者。则诸业不能得报。以不具故。

  释 初句谓若心计我则有我。所以虚幻身境妄执为实。是故诸业烦恼。集聚因果。酬偿不无。次句谓了妄无生。真如湛寂。我尚本空。将何为业。故云以不具故诸业不能得报。所谓皮既不存。毛将安附也。

  未曾有经云。夫人修福。须近明师。修习智慧。悔重恶业。

  释 教中一切善行统收六度。前五属福业。后一属慧业。此约单论。若前五兼后。是为福慧双修也。今云。修福者且就修持身戒而言。若欲增修智慧。以期入理者。须近实证实悟。大乘法师从闻而思。精习观行。观成慧发。则能悔除极重恶业。此明得法从师修习无谬。

  华严经云。譬如幻师能幻人目。诸业如是。知是名清净真实悔过。

  释 幻者。无而忽有曰幻。准教以三细六粗释之。幻师喻第一业相。即真如不守自性。最始一念。妄动之根本。无明惑也。幻师正在作幻。幻出诸男女时。喻第二转相。亦名见相。谓依初动业识。转成能见之相也。幻师正在作幻。幻出楼台殿阁林池花果种种物时。喻第三境界相。亦名现相。即依转相分别初动之境界相。由前转相。则境界相现也。幻师幻法已成。列于人前。而人见时。不知是幻。念念不忘。计著名相。以喻六粗也。言粗者。由三细而生。一智相。谓依第三境界相。不了自心所现。妄起分别。于染净境。生好丑故。二相续相。依前智相分别。于好丑爱不爱境。生乐生苦。觉心起念。相续不断故。三执取相。依前相续。念苦乐等境。心起着故。四计名字相。依前执取。分别假名言说之相故。五起业相。依前名字。执取生着。造种种业故。六业系苦相。苦即生死之苦。依前起业。系缚生死。逼迫不得自在故。故云譬如幻师能幻人目也。诸业如是知者。此以法合业。即三细六粗所造一切诸业。知即观智也。若能如实观照。求觅业性。内外中间了不可得。则诸缘起本。无自性因。妄有生妄。灭亦灭。如彼幻师所作幻法。是名清净真实悔过。已上引经明依理断也。

  二者钝根依事忏者。若依大乘。则佛名方等具列行仪。依法忏悔。要须相现。准教验心。

  释 此明定律二门。依事忏悔。以就中下之机而言。钝者是对最利上机。非实愚钝也。大乘者。拣非声闻乘。以梵网并千佛名经等。俱摄大乘方等教。梵网经云。若有犯十重戒者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千佛名经云。若有众生。欲得除灭四重禁罪。欲得忏悔五逆十恶。欲得除灭。无根谤法极重之罪。当勤礼敬诸佛名号。如是或诵或礼。必须净结坛场。严设香花。克期求悔。要见相现。准教验心。此则依定门观相忏也。

  若依律宗。必须识于罪名种相。随有牒忏。若疑不识。不合加法。唯除不学者随犯结根本。此但灭犯戒罪也。

  释 此明律宗作法忏也。言作法者。谓依佛所制。忏有请乞。白秉准之。必须识于罪。名种相。随其所犯。牒入忏文。罪名者。有五篇六聚之名。罪种者。有根本等流之类。罪相者。有重轻开遮之条。若于犯有疑。或不识犯相者。此则不合加牒作法。唯除不学者。随犯结根本。外更加一无知不学戒波逸提。如此忏悔但灭违犯无作之罪也。

  故智论云。戒律中虽复微细。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忏。三恶道罪不除。如比丘犯诸性戒等。

  释 此准论结判二种事忏也。十善戒是防禁三业之圣制。三恶道罪是诸性罪之重条。如比丘犯诸性戒等。此指第三篇。后分而为证也。谓依大乘方等。准教验心。忏者能灭性重。故若依律宗忏者。性重不除。如斩草害命。二罪同名。作法灭二。违无作灭。害命不灭。虽违无作灭。性罪未灭也。

  ○忏波罗夷法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罗夷已。都无覆藏心。当如法忏悔。与学戒羯磨。夺三十五事。尽形行之。若众僧说戒羯磨时。来与不来无犯。若更犯重。应灭摈。

  僧祇云。犯重已啼泣。不欲离袈裟者。又深乐佛法。应与学戒。比丘不净食。彼亦不净。彼不净食。比丘亦不净。得与比丘过食。除火净五生种及金银。自从沙弥受食。

  十诵云。佛所结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未受具过二夜。得与僧作自恣布萨二种。羯磨不得足数。余众法不得作。得受岁。

  律云。不得众中诵律。无者听之。

  毗尼母云。与学悔法已。名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障。不入地狱。

  ○忏僧伽婆尸沙法

  佛言。若犯僧残已覆藏者。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与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当二十僧中出罪。若犯罪不覆藏。僧应与六夜摩那埵。行此法已。便二十僧中。与出罪羯磨。若二种行法中间重犯。随所犯者。与本日治。行此法已。然后出罪。若行波利婆沙者。得羯磨已。夺三十五事。在僧下行八事失。夜白僧发露。供给众僧。尽覆日行之。其摩那埵法与别住法并同。唯在僧中宿为异。

  ○忏偷兰遮法

  罪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如破法轮僧。盗四钱。盗僧食等。名上品。若破羯磨僧。盗三钱以下。互有衣相触等。名中品。若恶心骂僧。盗一钱。用人发。食生肉血。裸身着外道衣等。名下品。二明从生者。十诵云。从初篇生重。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萨婆多云。忏法与波逸提同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上中下忏应知。

  已前三忏罪事。非轻悔法繁密。理须精练。自可持律。行用是常。余者博寻。终成虚托。必欲清薄。即是智人观缘执法。固无有失。纵舒撰次。非学不知。徒费时功。未办前务。故阙而不载。必临机秉御。大钞详委。

  释 此文明略示制纲未出全法之意。谓已前列初二三忏罪事。非类余轻悔法。极为繁密。一是无残。犹人已死。二虽有残命在呼吸。非耆婆妙用起死灵丹。则难救矣。若干斯者。求觅清净僧伽。如制秉宣。不易获之。亦复如是。其为比丘者。理须精攻熟练佩心。自可持律。行用是常。若余浅信者。博寻罔守。终成虚托。于己奚济。必欲清薄世染。决志冀立梵行。但奉四依。即是智人。更有何心可肆。何境可侵。设恐习重防兴。观缘对治执法有𠙖。斯则固无有失。纵舒撰次。非学不知在己。则徒费时。功于纸笔。在他则未办前务。于事人故。斯三法阙而不载。必临机秉御。曾于大钞详分源委。今因无钞讨探。仍准所列原文分三。逐一依律续释。然虽续释便行。复请阅广方彻。切莫认沤作海。以斯为足也。

  ○续初忏波罗夷法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罗夷已。都无覆藏心。当如法忏悔。与学戒羯磨。

  释 此即白四羯磨纲目中与学悔法也。波罗夷如止持中明。都无覆藏心者。谓业境现前。业心黏发。由无坚勇持戒之力用。故突被烦恼所使。以毁戒体。随犯即深生惭愧。痛责痴迷。造重极恶。求哀忏悔。毫无隐覆。如是者为之都无覆藏心也。当如法忏悔与学戒羯磨者。佛言。教犯罪比丘到众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不净行。都无覆藏心。今从僧乞波罗夷戒。愿僧与我波罗夷戒。慈愍故。

  如是三说已。僧中上座应差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波罗夷戒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不净行。都无覆藏心。今从僧乞波罗夷戒。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不净行。都无覆藏心。今从僧乞波罗夷戒。僧今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如是与学戒羯磨已。夺三十五事。应尽形行之。

  释 夺者。众僧遵制而强革也。三十五事。又云七五事。律云。一不得授人具足戒。此谓不得受请登坛。与人作三师七证。

  二不得与人依止。此谓一往具德可堪。今已羯磨不允。岂但新求依止夺之。若先有者。亦当辞却。

  三不得畜沙弥同上。

  四不得受差教诫比丘尼。此谓既已求忏学戒。唯自深惭护己。安能往教净众。

  五设差不应往教。此谓清净已前曾受僧差。今则理无复听。

  六不应为僧说戒。此谓律制犯者不得说戒。今虽无覆。已经羯磨。仍属治罚。故尔革之。

  七不应在僧中问答毗尼。此谓众中若有于犯生疑。于法未谙。倘遇决疑请问。不应独当答之。答则自违治罚。令人轻信。

  八不应受僧差使作知事人。此谓量德任差。分僧物等。一一绝分。

  九不应受僧差别处评断事。此谓若以现前毗尼灭言。诤时不得参简。智人屏处断诤。

  十不应受僧差使命。此谓差白覆钵及忏白衣等。

  十一不得早入聚落逼暮还。此谓由见染存心。故犯不净。若非禁止。恐复润生。

  十二当亲近比丘。此谓依随净众。易得束敛身心。其学悔人。更宜亲近。

  十三不得亲近外道白衣。此谓外道邪执。白衣少信。不能助益。生善交往。多有大损。

  十四当随从比丘法。此谓沙门戒持五篇。过禁三业。故令随从以为净缘。若能进修。可蠲染习。

  十五不得说余俗语。此谓闻熏般若。佛法应谈。避招口业。俗语诫慎。如昔比丘共论法则神鬼散华。方杂语则掷土瞋慢。况与学悔。理宜摄心。

  十六不得众中诵律。若无能诵者。听此谓圣世诵律。唯记无卷未犯。虽能学悔不听。若遇布萨。一众无者。权开代诵。非许恒为。

  十七不得更犯此罪。余亦不应。此谓弃罪有四。已犯其初。幸无覆隐。僧慈拔济。若更犯此。或干余三。纵无覆藏。制当灭摈。

  十八若相似。此谓根本四重各有等流。虽轻相似。俱不应犯。

  十九若从生。此谓从淫所生。重轻偷兰罪名方便。实淫为本。能成重罪之因。故所诫令自厌。

  二十若重于此者。此谓非理七逆。恶倍四重。若犯于斯法无救济。

  二十一不得非僧羯磨及作羯磨者。此谓僧集秉办。设违三堕七。不得众中呵法呵人。来与不来自非僧数。

  二十二不得受清净比丘敷具。此谓与众敷具。皆新比丘所为。彼虽夏小。由绝染犯。若往众中。宜自敷之。设与敷者。善却勿受。

  二十三洗足水。二十四拭革屣。二十五揩摩身。二十六礼拜。二十七起迎。二十八问讯。二十九不应受清净比丘捉衣钵。如是七事不应受者。律制比丘彼此恭敬。凡是界内旧住者。若见外来比丘。或是远方客僧。或是上座亲识。即应起身相迎。为捉衣钵。问讯途劳。然后取与洗足水。拭去革屣尘。事讫。方行礼拜。若洗浴时。当为揩摩身垢。乃至去复送之。斯并清净比丘恭敬既历。羯磨俱不应受。

  三十不得举清净比丘为作忆念。此谓比丘清净。本无有犯。被诸比丘数数诘问。故制忆念毗尼羯磨已。令众忆念。不得更诘。今学悔人。不但遮举。亦不得为作忆念故。

  三十一作自言治。此谓僧中纵有犯者。不得令作自言露罪治罚。

  三十二不得证正人事。正者以正人之不正也。此谓学悔者。与众同居不得以见闻疑证正人过。

  三十三不得遮清净比丘说戒。三十四不应遮自恣。此谓众僧说戒。及自恣无论。缘之成坏。不应遮僧时事。

  三十五不得与清净比丘共诤。此谓犯重听悔。实僧慈愍。应生恭敬。乞求喜悦。岂可反慢而共相诤。如是三十五事一一尽寿奉行。苟一不遵。罪结越毗尼。

  向下羯磨。凡有制夺事者。释义准此。不再繁出。

  若众僧说戒羯磨时。来与不来无犯。

  释 谓比丘犯重已。非僧无覆。乞羯磨已。似僧是以来则容之。似僧故不来则随之。无别众过故。

  僧祇云。犯重已。啼泣不欲离袈裟者。又深乐佛法。应与学戒比丘不净食。彼亦不净。彼不净食比丘亦不净。得与比丘过食。除火净五生种及金银。自从沙弥受食。

  释 文中先引本律。唯明都无覆藏心。复引僧祇。明深乐佛法不离袈裟。然据二律合度。方可与羯磨。若深乐佛法。犯已覆夜缓露。若都无覆藏机。非深乐佛法。斯皆不应与学戒。啼泣者无声。出涕细哭也。此有二义。一怖地狱恶报苦故。二不欲舍衣罢道故。乐法亦有二义。一自欲修出离道故。二愍苦弘法利生故。斯符涅槃经云。有因缘故。则可拔济也。而云比丘不净食彼亦不净彼不净食比丘亦不净者。此谓九十事中第三十五不作余食法。三十八畜残宿食。三十九不受食食。如是三戒名不净食。今文互明。若学悔人犯。则同比丘犯故。五生种者。谓壳子根节核。有五种净法。一火净。二刀净。三疮净。四鸟啄破净。五不中种净。律制比丘不得自手受食。自捉金宝。自手作净。今学悔人得自手受食。与诸比丘。唯除火净五生种及捉金宝。不听应自从沙弥受食。不得自取食食。

  十诵云。佛所结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未受具过二夜。得与僧作自恣布萨二种。羯磨不得足数。余众法不得作。得受岁。律云。不得众中诵律。无者听之。

  释 此引十诵者。以补本律。夺中未具之事也。佛所结戒。即比丘所持五篇是不得。谓我是学悔似僧。可以弃之不受行。应一切受行。若未犯重时。会坐序腊。既与学戒。不论腊次。应在一切大僧下坐居于沙弥之上。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未受具人过二夜者。住止虽容同界宿卧。不听共房。得与僧作自恣等者。谓二种时事羯磨虽得与僧同作。然非僧数所摄。余众法不得作者。此如本律所夺之事也。得受岁者。既许自恣。故得受岁。但令记其年腊而已。坐则必居一切僧下。律云。不得众中诵律。无者听之。此乃略示所夺之第十六一事尔。为布萨诵律。制不可违。故特举此以开之。

  毗尼母云。与学悔法已。名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障不入地狱。

  释 彼论文云。作白四羯磨。除波罗夷。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证于四果。亦不得无漏功德。然障不入地狱尔。喻如树叶落已。还生树上。无有是处。若犯初篇。得证四果。获无漏功德。亦无是处。此人虽与僧同在一处。但僧与其方途隔也。准斯论义。谓今身缠使未断。所以有界难超。幸仗羯磨。功勋故尔。恶道遮障。自此以去。实能持戒皎洁。亦可作将来出世远因。三会记莂。决参其中矣。

  非 一人非。谓能与所与乖制等。

  二法非。谓白秉夺事错遗等。

  三事非。谓界违宗义等。

  后四合具准知。

  若更犯重。应灭摈。

  续 此法白四纲目无。今准原文。依律续入。时诸比丘白佛言。若与波罗夷戒比丘重犯。复得与波罗夷戒不。佛言。不应尔。应灭摈。与作举。作举已。为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处所。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灭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罗夷罪。无覆藏心。已从僧乞波罗夷戒。僧已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此比丘于学悔中。重犯(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罗夷罪。无覆藏心。已从僧乞波罗夷戒。僧已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此比丘于学悔中。重犯(某)波罗夷罪。僧今与(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余非同前。

  唯异法非。谓三举四白。增减错脱等。

  △犯波罗夷覆藏者与灭摈法

  续 此法纲目无。今依律增续也。佛言。若犯波罗夷覆藏者。僧应作举等。问答同上。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某)波罗夷罪灭𢷤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波罗夷罪。僧今与(某甲)比丘(某)波罗夷罪灭𢷤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某)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余非同上。

  唯异事非。谓人不现前等。

  ○续二忏僧伽婆尸沙法

  佛言。若犯僧残已覆藏者。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与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当二十僧中出罪。

  释 僧残如止持中所明。覆藏者。佛言。若比丘犯僧残罪。谓犯波罗夷伦兰遮乃至恶说覆藏者。是谓不覆藏。若犯僧残罪作僧残。意覆藏。应教作突吉罗忏悔已。与覆藏法。而云先教作突吉罗忏悔者。谓犯僧残已。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二品从生。经僧说戒。默妄语。一品根本。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二品从生。并犯突吉罗。虽列五品小罪。应随有者言之。先应至离闻见处。作对首法忏。并准后波逸提中随覆藏者。谓僧残名总。罪事有别。随十三中。所犯何罪。覆藏言之。随覆藏日者。佛言。犯僧残。不忆犯数不忆日数者。应与清净已来覆藏。若忆犯数不忆日数者。亦与清净已来覆藏。僧祇律云。若不忆罪不忆夜者。持律比丘应问彼言。无岁时犯耶。若默然者。随年与无量别住。若问言不尔。更问未有岁耶。一岁耶。二岁耶。三四五岁耶。随默然。处与作无量。别住准此。谓与清净已来覆藏也。又五分云。若犯一僧残。乃至众多覆藏。若与别住者。但计覆藏最久者。随日与别住。律本。佛言。若忆日数不忆犯数者。彼比丘应到众僧中乞忏。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随所覆年月长短称之。下皆准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覆藏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慈愍故(如是三乞)。

  上座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覆藏羯磨。应如是与法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覆藏羯磨。僧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得羯磨已。夺三十五事。在僧下行。供给众僧。尽覆藏日行之。

  释 原文准此。故云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波利婆沙行也。所夺三十五事同上。其间异者。彼制尽形行之。此制尽覆日行之。后诸羯磨夺事亦尔。非尽形之制也。

  △白僧行覆藏行法

  佛言。彼得法已。即欲行者。僧中具仪。应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今行覆藏法。愿僧忆持(如是三说)。

  佛言。彼白行已。应在清净比丘后行。若经行处不得在上行。不得并行。于小食大食时。应扫洒食处具盛食器。彼正食时。供给所须。若热当扇。取钵浣洗。仍收食器。若受食者。不得与清净比丘随次坐。应在末行下坐。若僧浴时。应至诸比丘所问言。大德洗不。若答洗者。应当先看浴室。若有尘垢。应扫除之。若有老病人洗。如看病法无异。一一如弟子于和尚所行弟子法。故原文云。白僧发露。供给众僧。尽覆日行之也。

  △八事失夜

  佛言。行僧残行比丘。有八事失夜。一往余寺不白。二有客比丘来不白。三有缘事自出界不白。四寺内徐行比丘不白。五有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共一屋宿。七无比丘处住。八半月说戒时不白。

  释 佛律为折伏一比丘。改往修来。而令一切比丘谨慎持戒。故制此八事也。一往余寺白者。欲令众知所犯所行。不以清净客比丘礼恭逊故白。二有客比丘来白者。为己乞僧与羯磨法。愿往来比丘共知。不敢讳故白。三有缘事。自出界白者。由犯者闻。制令白众便从此处至彼处。白疲极故。听有缘事往彼处应白。四寺内徐行。比丘白者。此则虽非入界同居。凡暂往来寺中比丘。亦令知之应白。五有病遣信白者。若自身有病行法难行。即当遣人说知其由。此乃告假之语。六二三人共一屋宿者。此为遵制行别住行。不得与清净比丘同屋宿。七无比丘处住者。制令依众惭愧行。行故不听在无比丘处住。八半月说戒时白者。此令乞僧忆念所行。以冀期满。清净出罪应白。然此八事。若违一事。失一夜行。犯一突吉罗罪。所制是同。唯五六七无白词也。

  △半月说戒时白法

  佛言。至布萨日。僧集作前方便竟。彼行波利婆沙者。具修威仪。礼僧足已。于中向上长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若干)日。未行(若干)日。白大德僧。令知我行覆藏(如是三说)。

  释 此白词随现前所对之人。僧及大德称呼不定。余说无异。

  非 一人非。谓集和杂众。不令别住等。

  二法非。谓不诘动觉。覆忆弗勘等。

  三事非。谓夺事遗落等。

  取前明后。具七可知。

  △白停行法

  佛言。若大众难集。若不欲行。若彼软弱。多有羞愧。应至一清净比丘所。具仪白云。

  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舍教敕不作(三说)。

  释 大众难集不欲行者。彼欲在多人广众中行之。缘胜行勤。业心易伏故。软弱者。谓色力不坚。恐增病苦。多羞愧者。或旧檀有约问讯。或大会知识众多。如是缘等。圣慈听停。

  △白行行法

  佛言。若欲行时。应至一清净比丘所。具仪作是白云。

  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随所教敕当作(三说)。

  作是白已。如前行法。一一行之。

  △行法满已白僧停法

  佛言。若行法满。即应向僧白。知至众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今行覆藏竟。愿僧忆持(如是三说)。

  △与摩那埵法

  佛言。彼比丘行覆藏竟。听僧与六夜摩那埵。梵语摩那埵。善见律云。汉言折伏贡高。亦言下意。下意者。承事众僧故。毗尼母云。秦言意喜。自意欢喜。亦使众僧欢喜也。此行法唯行七日。故云六夜摩那埵。彼比丘应往僧中具仪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

  如是三说已。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摩那埵羯磨。应如是与白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得法已。即欲行者。于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今行摩那埵。愿僧忆持(三说)。

  佛言。行摩那埵比丘如覆藏法。一一行之。应在僧中宿。日日白僧。故原文云。其摩那埵与别住并同。唯在僧中宿为异也。

  △日日僧中白法

  佛言。若白时于小食大食上具仪。至僧中跪地合掌。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已行(若干)日。未行(若干)日。白大德僧。令知我行摩那埵(三说)。

  若经说戒。并往余寺等白。同前准知。若停若行缘白如上。

  非 法非。谓不白行满。与法乞秉。牒事不明等。

  事非。谓不将入众。行减覆藏等。

  余非。同前准知。

  △白摩那埵行满停法

  佛言。彼比丘行六夜摩那埵已。应至僧中。具仪跪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今行摩那埵竟。愿僧忆持(三说)。

  △与出罪法

  佛言。行摩那埵竟。听僧与出罪羯磨。梵语阿浮诃那。善见律云唤入。亦云拔罪(㧞罪即出罪也)。云何唤入。与同布萨说戒自恣法事共同。故名唤入拔罪。戒本云。当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出。是比丘罪。是比丘罪不得除。诸比丘亦可诃彼比丘行。六夜行竟。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说)。

  众中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出罪羯磨。应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一人非。谓净众不足。满杂余众等。

  二法非。谓牒行错脱。言词不明等。

  三事非。谓夺事不还。腊次不复等。

  后四准取明非。

  △与坏覆藏者本日治法

  佛言。若彼比丘行覆藏时更重犯。听僧为彼比丘作本日治白四羯磨。

  毗尼母云。行本事法。别住时未竟。又复重犯。从僧乞别住。僧还与本所覆藏日。作白四羯磨。此是新罪。与旧罪合。法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乞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说)。

  僧中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覆藏本日治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若更重犯者。唯此法加牒。并白行等法。亦随加牒之。

  非 余非同前。

  唯异法非。谓有覆无覆。事乖文言。不如圣制等。

  △与坏覆藏者摩那埵法

  佛言。彼比丘应诣僧中具仪。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

  如是三说已。僧应与法。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坏覆藏者。摩那埵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与(某甲)比丘摩那埵。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与羯磨已。一切白行等法并同前。唯异随事牒名。

  其中七非皆准上。

  △与坏覆藏及坏摩那埵本日治法

  释 此本日治有二种。一坏覆藏及坏六夜摩那埵。二不坏覆藏。坏六夜摩那埵。佛言。彼比丘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此中据重犯不覆者作法。下并同此。其重犯覆合治者。自入应治中辩)。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说)。

  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坏覆藏及坏六夜本日治羯磨。如是与法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法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得法已白诸行等并显非。皆同上。

  △与不坏覆藏坏六夜本日治法

  佛言。彼比丘当诣僧中具仪。作如是乞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说)。

  僧应如上作前方便答云。与不坏覆藏坏六夜本日治羯磨。作如是与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凡白行等法。并称量简非。一一同上。

  △与坏覆藏及坏六夜出罪法

  释 此出罪法有四。一不坏覆藏及六夜法。二坏覆藏及坏六夜法。三坏覆藏不坏六夜法。四不坏覆藏坏六夜法。其初法前已明。

  佛言。彼比丘二行俱坏者。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三说)。

  僧中如上作法答云。与坏覆藏及坏六夜出罪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随覆藏(若干)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僧已与此(某甲)比丘。随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其坏覆藏不坏六夜。并不坏覆藏坏六夜。此二种出罪法。准类应知。随坏加牒。

  于中七非。俱如上简无异。

  △犯僧残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佛言。若比丘犯僧残罪。不覆藏者。听僧与摩那埵白四羯磨。彼比丘应至僧中具仪。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三说)。

  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摩那埵羯磨。应如是作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与羯磨已。夺事并白行诸法显非等。一一同前。

  △与摩那埵本日治法

  佛言。若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犯者。听僧与摩那埵本日治白四羯磨。彼比丘应至僧中。具仪作如是乞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说)。

  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摩那埵本日治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今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得羯磨已白行等法并拣非。皆同上。

  △出罪法

  释 此出罪有二。一坏六夜法。二不坏六夜法。佛言。若坏六夜摩那埵比丘。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愿僧与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三说)。

  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出罪羯磨。作如是与之。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已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时。中间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亦从僧乞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与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间重犯(某)僧残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从僧乞出罪羯磨。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七非同前。

  若不坏摩那埵出罪法准此。唯减重犯之句为异。

  附 前与坏覆藏者摩那埵法。但与六夜。详思本律。恐译笔之误。何以知然。正制覆藏者。不得共屋住。岂可与一摩那埵而已。以是推义。则少一摩那埵。凡犯僧残罪。不论多少。若一时发露。乞别住羯磨者。应与一摩那埵。若二次发露者。其覆藏日数。应随二次所说者。合总令续而共行竟。当令乞二摩那埵。由另发露。另乞别住羯磨故。此论根本初犯之罪。应如是治也。若行覆藏中间重犯者。前后所犯愈远。理当增与二摩那埵。若但与六夜者。将作后犯。前则乖制。将作前治。仍复遗后。况且覆藏日数已行过者。因其重犯。尚不准算。必须从头另行此摩那埵法。故难尽免不行。今准僧祇律。以补本律所遗。彼律内本罪及中间罪分别立名最详。今故列之。俾临事便用有据也。

  言本罪者。谓比丘犯众多罪。皆覆藏后。但发露一罪。乞别住已。复发露余罪。或行别住至半。复发露余罪。律云。应问言。是本罪。是中间罪。答言本罪。复问覆不覆。答言覆。应语言。先别住者已如法行。今所说覆者当更乞别住已。两罪合行别住。是名别乞共行别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别住竟发露者。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或行摩那埵至半更发露者。皆应语言。先别住摩那埵已如法行。今所说覆者。应更乞别住行竟。更乞摩那埵。是二罪合行。已共出罪。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别乞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摩那埵竟更发露者。是名别乞别行别住摩那埵共出罪法。

  言中间罪者。谓比丘别住中间复犯罪。或行行未竟发露。或行竟发露。律云。应问言。是本罪。是中间罪。答言是中间罪。问言何时犯。答言别住中间犯。复问言覆不覆。答言覆。应语言。先别住已如法行。但少若干夜摩那埵。及出罪法皆不成就。今所说覆者。应更乞别住合行已。更合乞摩那埵。是名别乞共行别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摩那埵中间犯者。乃至应问言覆不覆。答言覆。应语言。先别住摩那埵已如法行。但摩那埵中少若干夜。出罪不得成就。今所说覆者。应更乞别住行已。更乞摩那埵合行。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别乞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此据僧祇法。当如是治也。然前二种行。设有重重犯者。重重牒犯。从僧乞法。羯磨准乞。重重唱白。所谓悔法繁密也。

  △比丘尼法

  续 律云。比丘尼犯僧残罪。应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

  僧祇云。若比丘尼犯僧残。应二部中半月行摩那埵。比丘尼众中行随顺法。应日日白二部僧。是名二部僧。是名比丘尼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

  五分云。佛告诸比丘。听二部僧白四羯磨。与彼比丘尼半月摩那埵。应到僧中礼二部僧足。三乞二部僧已。一比丘唱白羯磨。与羯磨行摩那埵时。应晨起扫洒比丘尼住处诸房。泥治壁地。应有水处。皆取令满。诸有所可作。皆应作之。若有客比丘尼来去皆应白。又应将一比丘尼为伴。至比丘住处。若有可作。应如上作之。若客比丘去来亦皆应白。日欲暮还比丘尼处。如是半月行已。于二部僧。各二十人中。求出罪羯磨。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一

  音义

  肆

  恣纵也。

  托

  音托。推求也。

  𩃸

  音费。云布貌。

  炬

  束芦烧之。

  稠

  音酬。多也。

  纷纭

  杂乱也。

  精舍

  谓息心所栖曰精舍。非粗暴者所居。岂由舍之精妙。良由精练行者。故名之。

  揉

  音柔。

  探

  音贪。窥索也。

  勘

  堪去声。校也。

  另

  音令。割开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二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罪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如破法轮僧。盗四钱。盗僧食等。名上品。

  释 偷兰遮罪名虽一。犯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者。拣非从生。乃别自犯。亦名自性偷兰遮。此独头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轮僧者。由本发心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忏。僧若破已。罪不可忏。二盗四钱者。西域四大钱。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钱。以初起盗心。唯盗如是而已。三盗僧食者。谓信檀供僧一切饮食。此属现前十方僧故。若众未用私心窃餮。多则一饱。少则入咽。皆名盗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应量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众僧房。但有瞋恚。俱摄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兰遮罪。业行罪报多苦于余。此谓上品独头三种。

  若破羯磨僧。盗三钱以下。互有衣相触等。名中品。

  释 此明独头中品三种。初破羯磨僧者。谓背和异部。居同法分。于一界中别作羯磨说戒。盗三钱以下者。谓盗三钱。或盗二钱。本念不盗四五钱物。互有衣相触者。此乃僧残。第二谓有隔。有隔相触。何以不摄从生。而名独头。由本意不作无隔相触受欲乐。但作是尔等者。复于一身上分触。此谓中品独头三种。

  若恶心骂僧。盗一钱。用人发。食生肉血。裸身着外道衣等。名下品。

  释 恶心骂僧者。谓比丘以慈修身。须谦敬德。若怀瞋恚。出言粗犷。触辱僧伦。非水乳众。故所制之。盗一钱者。准此土十六小钱。事物虽微。于戒不应。用人发者。轻他遗体故。食生肉血者。无慈助瞋故。着外道衣者。谓一切显异惑众。非缁色如制之衣。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论中。畜石钵。剃阴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兰遮。此谓下品独头三种。

  二明从生者。十诵云。从初篇生重。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

  释 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出字。由此罪劣前胜后。有异于余故。忏时是僧而托别。非三同伦。是佛开听。不得以余例此。今引十诵。分别初二篇轻重者。然此从生轻重不易度判。应须熟究。作持有据。准萨婆多论云。于初篇淫戒中。若男形将入女形已未还失精。犯重偷兰。若已入少许已还。不问失不失。尽犯重偷兰。若二根黄门非人畜生亦尔。若死女坏半行淫。若生死女非处行淫。皆犯重偷兰。

  于盗戒中。若自起盗心。欲取五钱已上。至物所选择取四钱。犯重偷兰。若起盗心取四钱。至彼选取四钱。离本处。犯重偷兰。若自盗教人盗僧物四钱。犯重偷兰。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犯重偷兰。若盗取非人物五钱已上。犯重偷兰。天与畜生物亦尔。

  于杀戒中。若执刀欲杀人。至彼人所。刀若着身。不问浅深。命未断。得重偷兰。若欲杀人作坑。若人堕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兰。若堕坑不死。亦重偷兰。若以杖打刀刺。不随手死。十日应死。后更有他打。即随死。此打死者。犯波罗夷。先打者得重偷兰。若比丘遣比丘使杀人。彼至以刀着身。不问浅深。二俱犯重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不诵阿含。言诵阿含。非阿毗昙师。言是阿毗昙师。非持律自言持律。实非坐禅。实非阿练若。自言坐禅。自言阿练若。尽得重偷兰。此是初篇生重也。

  初篇生轻者。论云。于淫戒中。欲作重淫。若起还坐。轻偷兰。发足趣女。未捉已还。及捉已失精。乃至共相呜抱。其形已露。将入已还不失精。皆轻偷兰。二形黄门非人亦如是。

  于盗戒中。欲取五钱已上。初始发足。步步轻偷兰。若选择取三钱已还。轻偷兰。始心欲取四钱。取二三钱还亦尔。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轻偷兰。若盗僧物。若曳不离僧房。轻偷兰。

  于杀戒中。初持刀欲杀人。步步轻偷兰。若作坑杀人。作竟轻偷兰。若遣使杀人。教云若来者杀。而受使者。彼人去时杀。比丘得轻偷兰。若杀用刀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异方便者。尽轻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无习诵。一一言习诵。凡为利养说者。尽轻偷兰。此是初篇生轻偷兰也。

  二篇生重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己弄不失精。得重偷兰。若教他比丘时。己有欲心。彼受教弄失。教者重偷兰。失者得本罪。

  于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兰。若是女疑非女。摩己者得重偷兰。若女作女想。身触彼璎珞具。欲心受乐。得重偷兰。

  于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说粗恶语。一一不了了。得重偷兰。粗恶语作粗恶想。重偷兰。

  于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于第五戒中。若自受语往彼。不还报。重偷兰。若闻语往不还报。重偷兰。若与语而不受。便往彼说还报。重偷兰。

  第六戒中。作房若余一抟泥。在未竟之时。皆重偷兰。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以瞋恚心至彼谤已。说不了了。重偷兰。除四事。更以无法谤亦尔。以八事谤尼亦尔。

  其后四戒中。若作白二羯磨竟。不舍者。三重偷兰。此是二篇生重也。

  二篇生轻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将弄手至形还。得轻偷兰。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人所。摩触受欲乐。去时步步轻偷兰。若触女人衣具。心中有欲乐。已近将摩还。轻偷兰。

  第三戒粗恶语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使。轻偷兰。粗恶语作粗恶语疑。轻偷兰。

  第四戒生轻。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书。字字轻偷兰。作相令知。虽未至彼。一一轻偷兰。

  第六戒中。若平地时。封地作相时。从第二抟泥未竟已还。尽轻偷兰。

  第七戒生轻。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谤清净者。初发足至前人所。步步轻偷兰。

  其后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舍者。一轻偷兰。作白一羯磨竟舍者。二轻偷兰。此是二篇生轻也。

  萨婆多论云。忏法与波逸提同。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上中下忏法。

  释 此引论例法也。诸部所制。偷兰无异忏法。唯萨婆多论云。与波逸提同。然同中复有不同者。若僧残生轻。及独头下品。应在一比丘前悔。此则与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对首纲目内列忏偷兰遮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独头上品。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及独头中品。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此乃众法对首法。是与忏尼萨耆波逸提同。非但对首法也。详思作持失传。例法卒难晓了。今故准忏列法。

  △对僧乞忏法

  若犯初篇生重并上品独头者。应一切僧中忏。如常鸣槌集僧。彼犯者应至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从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

  △请忏悔主

  从僧乞忏悔已。应于众僧中请一持律如法比丘为受忏主。具仪如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愍故。

  三请已毕。受忏主未得即许。应白知现前僧听不。

  △和白法

  僧中上座应作前方便答云。受偷兰遮忏悔羯磨。受忏主礼上座已。单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从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

  作是单白羯磨已。众僧合掌。一齐答云。

  可尔。众僧既听。方乃作法。

  △正忏悔法

  受忏主应知。其间覆等诸罪。八品分别。如上僧残忏法。准后舍堕中。此唯明正忏本罪法。具修威仪。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清布萨(如是三说已。受忏者应语彼云)。自责汝心生厌离。(答云)尔。

  释 此忏悔文释义。于后舍堕中明。

  非 余非准常。

  唯异法非。谓将轻作重。从独不分等。

  △对四比丘忏法

  若犯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并中品独头者。界内四清净知法比丘应将犯者。出界外忏悔。准义不须作前方便。更无余众可集。故彼于四比丘前。具仪乞忏。并请忏主文词同上。唯不得和白应口和问边人云。

  若三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三比丘言)可尔。

  受忏主诘问覆等小罪。及正忏本罪。皆同上无异。

  非 人非。谓过四或减等。

  法非。谓问和答事等。

  事非。在界不出等。

  余四合具。

  △对一比丘忏法

  若犯二篇生轻。并下品独头者。应至一清净知法比丘所。其请主及忏罪俱如上。然托处不局。有人听别。

  已前续释三忏。因法阙而不载。已后依文列法。若目有而法无。并至文自显。

  ○忏波逸提法

  悔通僧别。故前列三十。唯据对首。后列九十。由贪慢财事轻重二心。故分二位。忏舍两据也。

  释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篇居第三。聚开为四。此文初二句标舍堕。次二句标单堕。然罪是一。而分前后三九者。前三十由多贪财物。业心则重。后九十因慢教犯事。业心则轻。故结集者。类分二位。九十唯忏其愆。法但对首。三十兼舍其财。悔通僧别。准律所明。忏舍两据。

  ○前忏舍堕

  佛言。犯舍堕衣。不得遣与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罗衣。若数数着用衣。若净施应舍已。然后作净。此尼萨耆衣。当舍与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舍。得突吉罗。故知三种忏法。又犯通僧别界分二所。并委详思。

  释 犯舍堕衣者。乃三十之首戒。并第三过一月衣戒。详明止持中。今但约过畜有犯而言。此衣不得作真实净施。不得作受持三衣。不得作余杂碎衣。不得数数着用故坏。不得作展转净施。应如法舍已。然后作二种净施。梵语尼萨耆。翻云舍。若舍此衣时。当舍与僧。设僧数不满。当舍与众多人。谓三比丘。或二比丘。若无二三比丘。当舍与一比丘。制局住处。随人多少。若有僧舍与三二一比丘。若有三比丘舍与二一比丘。若有二比丘舍与一比丘者。舍不成舍。以突吉罗罪治之。故知三种忏法。其中又犯通僧别众。界分二所。并须委详思之。事法施必相应也。

  ○僧中忏法

  要须五人以上为受忏者。僧中舍堕有于三种。初明舍财。谓离罪缘。中明舍心。谓离罪因。后明舍罪。除生死业。此之三舍忏法宗途。义类通赡。

  释 此僧中忏法。要须五人以上。于中请一人为受忏主。余者须满僧数。若不满数。不得行此法也。今文先标三舍。俾晓成济之用。苟昧其一。反招违教之尤。大约犯戒。外依五尘境以为罪缘。内起贪取心而为罪因。因缘和合。所作业成。报感三涂。苦倍世刑。故令先舍罪缘。缘既不着。心亦无贪。贪心既灭。罪报无由。生死业苦故能除断。今此三舍诚为三十忏法之宗途。义类通足矣。

  △初明舍财

  三十舍中。乞绵作衣畜货三宝。此之三戒不对于僧。余者皆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以为标首。舍法有三。初五长之物。二离受衣。余杂舍等。办定三说。将往僧中。

  释 此明舍中之差别也。乞绵作衣者。若犯第十一杂野蚕绵作新卧具。此应舍。若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壁埵。律云。卧具乃衣之都名也。畜货者。金玉曰货。若犯第十九种种卖买宝物三宝者。若犯第十八自手捉钱若金银。此畜货捉宝应舍。若有信乐守园人或优婆塞当语言。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此三戒。一是自坏舍。二是对俗舍。不对于僧。舍已罪应忏。余者二十七戒。若有犯者。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列法。乃故畜长衣。以为标首也。准二十七舍法。有三殊故。初五长之物。谓第一过畜十日衣戒。第三过畜一月衣戒。第二十八急施衣过后畜戒。第二十一畜长钵戒。第二十六过畜七日药戒。是为五长也。二离受衣。谓第二若三衣中。离一一衣异处宿戒。第二十九后月离衣过六夜戒是也。余杂舍等。除上三七是也。比丘于此三十中。若有犯者。欲乞忏冀净。如制舍财。先须办定三说。然后将往僧中。

  佛言。舍与僧时。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向上座作礼已。互跪合掌。应作如是舍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一三五八)事长衣。犯舍堕(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自买得一事衣。犯舍堕)。我今(舍与)僧(一说)。

  释 是中舍文唯三。戒条念七。随犯入文。准此为式。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是明犯缘之开遮也。宣祖虑恐后来比丘但知畜长有十日之限。及衣财不足者听一月之法。而不知时非时中开遮久近犯缘多种。故出此四字于舍文。使后人详知开遮。以便行用。不致漏过干制也。一三五是开条。八乃遮制。一者谓夏安居竟。无功德衣比丘。开十日之常限。听一月中得畜长物。更过则犯。此是舍堕之第三戒。三者谓夏三月安居未竟。开前十日得受急施衣。若过前受过后畜皆犯。此是舍堕之第二十八戒。五者谓夏安居竟。有功德衣比丘。开五月中得畜长物。过期即犯。八者谓八事失功德衣。畜长即犯。此是遮制。其八事失衣。如前受功德衣中所明。然畜长开遮差别虽广。一三五八四字全收。则见删繁取要。用文之妙。无过于祖也。自买得一事衣者。于杂舍中。且标自受钱宝买得衣犯舍堕一事明舍。其余杂舍等准犯随牒。

  若知数者。随多少言之。若衣财众多。乃云不忆数也。唯除三衣一种。以必有数。若衣财多处并随处舍已。然后忏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小具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疑作。

  释 若衣财多处等。谓所畜衣财若多处寄者。并须随处一一尽舍已。然后总乞忏悔。罪俱蠲除。倘有一处不舍。纵忏罪皆不灭。物处虽异。由通一贪染心犯故。所以忏不能清净也。罪名多少具明牒者。若犯一事牒一罪名。若犯多事牒多罪名。无容𢤱恫。恐堕相似非中。准律如此。不可疑作。疑作者。义借虞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之谓也。

  △中明舍心

  萨婆多云。一者衣已舍。罪已忏悔。畜心不断。当日明日得本异财。并犯由心染故。二者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若即日得本财异财。犯突吉罗。

  释 本财。谓是先所希得者。异财。谓是意外不求者。若衣已舍。罪已说悔。畜心不断者。谓贪心相续。畜念犹存。于本日或明日。更得本异衣财。是后衣与前衣边得舍堕。由通染故犯。若衣已舍。罪尚未悔。畜心断者。谓诃贪绝求于即日。复得本异衣财。犯突吉罗。由事无间隔法。越毗尼故。

  今按诸律论。舍堕还财。并由僧量。不自专己。或永弃舍。或永入僧。或还本道俗。或通施七众。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故舍心决。曾无顾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如法说净。净应本白法。

  释 此引律论明法无紊也。圣制舍堕还财。乃剪贪却爱。罄垢雪愆。少有黏带。业蒂犹存。并由众僧量度施为。不任于己专主拟议。永弃舍者。如捉宝戒。五分律云。僧应白二。差一比丘作弃金银及钱人。彼比丘应弃此物着坑中。或流水中。或旷野中。不应志处是也。永入僧者。如杂野蚕绵作具戒。五分律云。应舍与僧。不得舍与余人。僧用敷地。除舍比丘。余一切僧随次坐是也。还本道俗者。如索衣六反戒。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不得衣者。从所得衣价处。语言还取是也。通施七众者。如捉宝戒。僧祇律云。若犯舍堕物。僧中舍已不得还。彼比丘僧亦不应分。若多者应着无尽物中。无尽物中。谓十方僧物库中。准此但通施出家五众。而云七者。后人录写之误。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此句复以本律。例其他宗。证明并由僧量之义。是故舍心已决。曾无一念顾恋前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即应如法说净着用。随自因缘。其说净法。应依本律文白之。

  今此律宗。言非虚设。既舍与僧。心亦无系。故律本云。若不还衣。若着用破坏。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罗。止是失法之罪。

  释 此明律制不虚物舍无主。所以僧若不还衣等。但犯突吉罗者。止是失误还法之罪。

  △舍罪法

  佛言。彼舍衣竟。即于僧中忏悔。

  ○乞忏悔法

  准律本后文出。当作是乞。

  释 此谓忏罪之法。准律本第一分中。如后文所出。先当作是乞也。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是衣已舍与僧。今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从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

  △请忏悔主法

  佛言。若一住处一切僧并犯罪者。不得向犯者忏悔。有犯者不得与他解罪。若有客比丘来。清净无犯者。当一一往彼所忏悔。若无来者。当诣比近清净众中忏。此比丘当还本住处。余比丘向此比丘说犯名忏悔。如是者名清净。

  释 凡修善品。以益前人。若自不清净。令他清净。自不止断贪慢心。而欲令他止断者。皆无是处。应于僧中请一如法持戒比丘。以为受忏之主也。

  五分律云。若有命难因缘。佛开同犯不同犯。并得受忏。若无缘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种痴。谓不见犯。从犯者忏悔。

  释 此谓死限将临。怖罪心切。设全遮不开。则急难莫救。故佛垂怜。暂听摄济。若无如是因缘。不得故就犯者露忏。故复引律便用。而复随诚之也。

  律阙请法。今准义应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波逸提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波逸提忏悔主。慈愍故。

  三请。未得答其可不。

  ○和白法

  应索欲问和已。答云。受波逸提忏悔羯磨。

  释 文但通答。应随所犯。以通别言之。索欲问和。乃僧中上座单白和法。是忏主亲宣。应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今从众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

  作是白已。告知众僧。答言。

  可尔。

  释 忏悔请主。为有证盟。令知清净故。虽经三请。不得擅允。须白僧忍。然后受忏。此则众僧又与忏主作证也。

  △正舍罪法

  其常途谨诵。多有繁滥。检过则无。不可妄指。藏罪着用。随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则如后。

  释 此文示讹明法。谨者专也。诵乃流行。谓当代司律令悔舍堕者。一往专忏八品。流行作办。多有繁滥。应先诘机检过。无则不可妄指。须知覆藏通兼着用。不共随犯。某者方令次第削除。有则如后对一人忏法。此正舍根本堕罪。应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已应[说]言)。自责汝心生厌离。(答[云])尔。

  释 忏悔则安乐者。此有三仪。一因安乐。谓持戒知非。律名智人。以身居有漏。心等凡流。宿习既深。现熏易发。而能具惭说露。诚意洗愆。犹浣故衣。垢尽仍洁。毗尼作法亦复如是。不为众远。不杂于众。故得安乐。二华报安乐。谓五已净。三增未强。不历恶途。权受天福。故得安乐。三果报安乐。谓无漏三学为因。有余涅槃是果。涅槃永离诸患。不受后有。故云忏悔则安乐也。若犯罪覆藏。则二报无由。三途必往。故云不忏悔不安乐也。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者。正显自言。非他所举。愿忆我清净戒身具足者。是乞恳前人为己作证语。戒身即戒体。无染无缺。为曰具足。由清净具足故。得同僧羯磨布萨也。受忏主令自责心生厌离者。此是律中自言治罪之法。律摄云。凡犯戒有五因缘。一无羞耻心。二无敬教心。三情怀放逸。四禀性痴钝。五忘失正念。今令自责如是等心。当生厌离。慎勿复起。以犯圣制。彼自答云尔者。乃深惭痛责立誓之言。纵过失命因缘。誓不再犯也。

  ○还衣法

  佛言。彼舍堕衣应还比丘。若不还者犯罪。还法有三。谓五长等有缘者展转还。非五长者即应即座还。若无缘五长者明日还。明了论中令一宿间故。义须分识。

  释 即座还者。西域集僧就地敷座。此方无论座立。但众未散。应即还衣。

  △初即座转付法

  佛言。若众僧多难集。此比丘有因缘事。欲远行者。应问言。汝此衣物与谁。随彼说便与。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过后畜长钵残药长衣。此五长戒。依此法还之。

  释 准此缘。一为界广众多。各有行业。集会时难。二为自有缘事。急欲远行。不克住此。故尔开听。彼此成办。令无妨羁。僧应问言。汝此衣物。现前众中。欲与谁人耶。随所说者便应与。若是一月衣等五长戒。并依此法还之。作如是语。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僧祗律云。知识比丘僧中得此衣已。屏处分付。

  释 分者施也。付者授也。僧中得衣物属于己。屏处施人。事不共僧。应教说净。或令受持。若不说净。不得储畜。若不加法。不得披着。所谓若还本财。事同新得也。

  △后明即座直付法

  若非五长。并依此法。若是五长。曾经宿者。准此文。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着)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还(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作白文中赘云。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着。著者补也。所以于止持内三十舍衣还法等。一一佥示云此作持中详明者。盖准上舍。并斯羯磨随事改补。牒名任用。余文皆同无异。

  其七非简过。于初篇已明。故于三九法中。不复再示也。

  ○对四人已下对首法

  释 此目双标。作时制别。文中准例。兼僧列法。唯显对首。

  若向四人忏者。舍财文同于上。忏罪须口和三人不得用单白。还财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释 僧有四满数。前明五人以上。是后三种僧。此向四人忏者。是第一种僧也。舍财文同上者。现前四人。应称僧舍。忏罪须口和不用单白者。一人受忏。三缺非满。还财得作直付者。忏罪既讫。一三足数。是故羯磨如上白二。此谓准例兼僧。于下正显众法对首法也。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忏悔者。应至三清净比丘所。如前忏法。具修威仪。作如是舍言。

  诸大德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犯舍堕。我今舍与诸大德(一说)。

  作如是舍已。应忏本罪。先请忏悔主。其请文如上僧中无异。是中忏主应问余二比丘言。

  二长老若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当受(彼二比丘答言)。可尔。

  方告忏罪者言可。还衣对二人亦尔。

  释 其忏诸罪。并准此法。还衣对二人亦尔者。今亦例明便用。若是五长及非五长直付。准此应如是言。

  二长老听。(某甲)比丘故畜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我等。若二长老忍者。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二比丘答言)。可尔。

  ○对一人舍堕法

  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悔者。至一清净比丘所。应如法忏。今时行事对首忏多。故须明立定式。使披寻者。易为照练。

  释 今时行事乃至易为照练者。此是宣祖指彼时行事之人而言。谓彼等虽云司持律轨。皆莫知忏舍堕之差别。一概作对首忏者最多。故须明立五种差别之定式。使后来披寻忏法者。易为照了精练。得以免过获益也。此法名曰众法对首。谓应集僧而不向僧忏。应对首而不应别众。不同单堕。必于屏处对首别众忏之。而云五种定式者。是将一众法对首法。贯其五忏也。第一若在五人以上众中忏悔者。单白受忏。及用展转。直付二法。还物皆得。第二若向四人忏者。但口和三人。直付还物。不应用单白及展转二法。第三若向三人忏者。应口和二人。其直付法亦不得用。第四若向二人忏者。应口和一人。第五若向一人忏者。无人可和。直受则已。如是忏式。虽列五异羯磨。唯定一众法对首法也。

  ○舍衣法

  应将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场。并须尽集。

  释 此文虽是对一人。舍必令至自然界中。或在界场上者。义含对五人以上。若四人三人二人舍故。知有人不得别众。则五忏之式通摄矣。故云并须尽集。

  将所犯财。并束一处。已具修威仪。如是舍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今舍与大德(一说)。

  请忏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说。忏悔主应为分别罪名及种与相也。名谓六聚差别。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相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

  释 名谓六聚差别者。一四波罗夷。二十三僧伽婆尸沙。三从生偷兰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可呵。六一百众学法。然此名合则唯五因。令忏主分别审察。所以从开而论。故为六也。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者。种即罪种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则此罪种自性。非彼罪种自性。若扩而推之。则六聚罪种。亦各有异相。谓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也。

  佛言。若犯僧残罪乃至突吉罗。知覆藏。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后如法忏。故知前须委问。然后教悔。

  释 前于但对首纲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此立名。并摄下二种忏法也。

  ○明忏罪法

  若按舍堕具足八品。突吉罗二品。根本从生。如后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堕生。中二品覆着用不净衣生。后二品覆僧说戒默然生。并经初夜二夜。以去为率。

  △先忏从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应总请一忏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罗忏悔主为异。次正忏悔覆藏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故畜众多长衣。犯众多波逸提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并着用。犯舍衣突吉罗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经僧说戒默妄语。犯突吉罗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并据有言之)。并犯突吉罗罪。不忆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余治罪立誓并如上。

  △忏悔二根本小罪法

  善见云。犯舍堕衣。不舍而着随着。得突吉罗。律云。僧说戒时。乃至三问忆念罪。而不发露者。突吉罗。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着用不净衣。及经僧说戒默妄语。并犯突吉罗罪。各不忆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余词同上。此并据有犯者言之。上来从生。根本律合前后两忏。不出正文。今义准诸忏。理例可解。故立正仪想。无疑滥之也。

  释 此文决例法之疑也。谓上来以从生根本八品小罪。依律合会。宜当前后两忏。然虽不出正文。由犯则本始。忏则从先。今义准诸忏法。理顺无乖。例行可解。故立正仪想阅攻者。自无疑拟滥厕之。论所谓必彼俱无则理通决例者是也。

  ○忏根本罪法

  应对前忏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长衣不说净。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大德。有众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

  余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还衣诸法并准前条。其犯舍财。已用坏尽。必委种相。及九十事并同忏悔。

  释 其犯舍财等者。谓犯舍堕财。日久已经。着用坏尽。必随所犯。种相一一说露罪。与九十事并同。故须忏悔。前于舍心中。唯明衣已。舍罪忏悔。畜心不断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未明衣已坏尽罪。并畜心未舍。所以足成三义舍堕之法。靡不罄矣。

  ○忏后堕法

  大同三十中。唯无财舍为异。若忏前品从生八种。或有或无。如新衣过量。着用并犯。理须准忏。如妄语掘地无因而犯。亦不必并通。宜随犯多少。称实前忏。不得在根本。后以佛制在前。若忏根本别众得开。不得同三十。

  释 此中九十事若忏。前品从生八种小罪。须知有无不得妄指也。如新衣过量者。此句总标。内摄第六十得衣不染戒第八十五绵贮床褥戒第八十七坐具过量戒第八十八疮衣过量戒第八十九雨衣过量戒第九十佛衣等量戒。如是六事犯者并通着用。其第八十四作床过最戒第八十六骨牙针筒戒。但犯用而无著。余者八十二事如妄语掘地等。着用无因。不必并通。宜应随犯多少。称实发露。俱在前忏。若忏此根本堕罪所托界二。别众得开。不同三十。悔通僧别也。

  其请忏悔主文如上说。若心正忏悔本罪。文少有别应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语波逸提罪(余有随称)。不忆数(但犯单堕多不忆数。自有[者]。随有言之。实而非谬)。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

  余词如上。乃至诃责立誓亦尔。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

  谓在村巷中。从非亲尼。自手受食。或食尼指授食等。

  释 此戒相释义。如止持中明。共制有四。今但明初二。故以等字。摄其第三先作学家羯磨无病受食。第四在僧伽蓝内无病受食也。

  诸律令请一人为主。说罪名种。一说便止。其词曰。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罗提提舍尼罪。不忆数。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今向大德悔过。(僧祇云。前人应问言)汝见罪不。(答言)见。(应呵责言)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

  释 而云请一人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着用全无。余覆随有。准实先忏。

  非 一人非。谓请忏所向遮简等。

  二法非。谓白词增三错漏等。

  三事非。谓所犯疑似未决等。

  后四准常。

  ○忏突吉罗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律本具明故误二心。唱言两罪条别。诸师不披律部。但以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概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明义。止是别时偷兰及堕。有无多少。立法非一。理须显明。凡语难依。圣言易信。

  释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而云应忏突吉罗者。是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仪体。兼犯非威仪突吉罗。此谓同时从生。犯则别立罪名。忏则同时随灭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者。律本中一百众学法。具明故误二心。唱言求悔。两罪条别。而律学诸师自不披研律部。沿习除弃。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概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所明之义。止是初二篇从生偷兰中。须识别时独头。第三篇堕内知有舍无舍。三九多少犯异。所以立法非一。然此突吉罗。岂特本犯详分。故误并通。诸戒亦尔。理须显明。故下引律以证。凡语难依。圣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对一人说忏误。作者责心。忏此则与律扶同。何得故执。如律诃责揵。度及明了论萨婆多等。各有明据。非唯抑度。义须谨依。余有从生根本九品不同。并如上准酌例取。

  释 非唯抑度者。谓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显。义既准制如斯。须当谨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谓本误犯及余八品并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忏法涤之也。

  ○正明忏仪

  律并无文。准用前法。理通除灭。前明故作者。先请忏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愍故(三请)。

  ○舍罪法

  从生根本。名须两识。种相多少。并委审详。应对前人。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齐整着僧伽黎(余有准着)。犯一突吉罗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诃责立誓如前。

  非 一人非。谓边有余众等。

  二法非。谓言诃脱落等。

  三事非。谓所犯互错等。

  余非取合准常。

  ○误作忏法

  具修威仪。心生惭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误不齐整着僧伽黎。犯突吉罗罪。我今自责心悔过(一说)。

  非 人非。谓对人说悔等。

  法非。谓心念口默等。

  余非如前。

  ○余语法

  续 此准单白纲目。今依律续法。即九十事之第十二异语恼他戒也。律云。若比丘犯罪。诸比丘问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以余事报诸比丘。汝向谁语为说何事。为论何理。为语我语谁耶。是谁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见罪。云何言我有罪。佛言。自今已去。听僧白已当名作余语准常。问何索欲。答云。与余语羯磨。应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罪。诸比丘问言。汝今自知犯罪不。即以余事报诸比丘言。汝向谁说。为说何事。为论何理。为我说。为余人说。谁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见罪(此依犯缘所说。但以实说者牒言之)。若僧时到僧忍听当名(某甲)比丘作余语。白如是。

  律云。作是白已名余语。若僧未白。作如是说者。尽突吉罗。若白已如是语者。一切波逸提。

  非 人非。谓治者不现前等。

  事非。谓戏说不故等。

  余非准前。

  ○触恼法

  续 此准单白网目。今依律续法。缘由前作余语已。后故触恼众僧。唤来不来。不唤便来等。佛言。自今已去。听僧白已。名此比丘触恼。如常集问答云。与触恼羯磨。当作是白。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名作余语已。触恼众僧。唤来不来。不唤来便来。应起不起。不应起便起。应语不语。不应语便语(以实者牒入)。若僧时到僧忍听。制(某甲)比丘名作触恼。白如是。

  律云。若未白唤来不来等。尽突吉罗。若白竟作。如是一切尽波逸提。若上座唤来不来。突吉罗。

  简非准上。

  ○差说粗罪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制续法。律本提婆达多为利养破僧。故恶心害佛。复将教阿阇世害父。世尊告诸比丘可差。舍利弗告诸白衣大众。若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应白二羯磨差。差时索欲问缘。答云。差使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差舍利弗比丘。向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当知是提婆达多所作。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谁诸长老。忍僧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非佛法僧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事非佛法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说罪戒中。除僧羯磨是也。今无此事。为知开缘。故仍续附。

  ○护钵法

  释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乃三十事之第二十二戒。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今续此护钵法。先有与钵白二法。行钵单白法。法则依律列续。仪当准义加行。

  △初明与钵法

  释 此法摄二十七还衣中之一也。先应舍请忏罪呵责立誓。如是诸法并同前。其间异者不开舍与。众多人一人应舍与。此住处僧亦无即座展转。直付二种还法。若舍钵除罪已。上座应众中告言。明日集僧与钵。但本律义显文缺据。僧祇律云。令一人于僧中唱。诸大德(某)时分各持本所受持钵来。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诸比丘更受下钵持来。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已。次朝鸣槌。时诸比丘各将自受持钵囊盛。随挂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钵。若贵价好者应留置。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应白二羯磨与。

  释 由犯戒业心原是贪好。今制留好与下。正为尽洁此心也。僧时集已。应如常序腊而坐。上座索欲问缘。答云。与钵羯磨。复问众中谁能羯磨。有者答云。(某甲)堪能。长老既能。当如律作法。彼起礼上座毕。上座以先日所舍钵付之。彼接钵已。复本位而坐。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此比丘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僧今与此(某甲)比丘钵。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某甲)比丘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此(某甲)比丘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作此白二羯磨已不得。即与彼比丘钵。待行问僧周。然后方与。

  △次明行钵法

  佛言。彼比丘钵应作。白已问僧。

  释 羯磨者。于本座跏趺。手捧其钵。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以此钵次第问上座。白如是。

  释 此乃单白纲目中行钵法也。众僧听白竟。各以钵出囊。安于己座前。羯磨者起座捧钵。次第行问佛言。作此白已。当持与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钵与之。应取上座钵与次座。若与彼比丘。彼比丘应取不应护众僧故。不取(谓应取即取。不须回护众僧不取也)亦不应以此因缘。受持最下钵。若受突吉罗(此谓众僧不得以此行钵因缘故。受持最下钵。换此好钵。若故持下钵。换好钵者。犯此。如僧祗所制)。若第二上座取此钵。应取第二上座钵。与第三上座。若与彼此丘。彼比丘应受。不应护众僧。故不受不应。以此因缘。受最下钵。若受突吉罗。如是展转乃至下座若持彼比丘钵。还彼比丘。若持最下座钵与。

  △正明护钵法

  佛言。与时应作白二羯磨。与作如是白。

  释 行问众僧。钵法既周。若僧中受彼钵。展转取最下座钵与者。羯磨人捧所与之钵归座。坐定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以此最下钵。与(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以此最下钵。与(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比丘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若众僧不取彼钵。可将彼钵。仍复还之。其文改云。以此钵还与(某甲)比丘。余词无异。白已羯磨者。起座以钵与彼比丘。令彼捧钵。跪于上座前。上座依律为说护钵法。

  佛言。彼比丘守护此钵。不得着瓦石落处。不得着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着悬物下。不得着道中。不得着石上。不得着果树下。不得着不平地。不得一手捉两钵。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两钵开户。除用心。不得着户阈内户扉下。不得持钵着绳床木床下。除暂着。不得立荡钵。乃至足令破。不应故坏钵。不应故令失若坏。不应作非钵用。根本部云。若乞食时以有犯钵。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余囊。此比丘持有犯钵。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上一一教已。上座应与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亲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已礼僧足。众僧各以囊盛钵挂肩。如常威仪散去。

  非 法非。谓白秉乖制。护行不宣等。

  事非。谓集赴无钵等。

  余非准前。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由四可呵之第三戒发起。律云。时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得见谛。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诸比丘至家。种种供养。故令贫乏。愚俗讥嫌。佛言。听僧与此居士作学家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僧集索欲问缘。答云。与作学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僧今与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作是羯磨已。一切比丘不得至其家。

  释 凡笃信居士自然不惜所有。广行布施。设若往业临酬。顿遭贫乏。但可以僧规白众。诫敕莫往不得轻例。此法以秉羯磨。然此法为见谛。学家特制。用则反非。作法不成。今所续者。为释纲目所列。不漏法故。

  非 人非。谓俗非学家等。

  事非。谓学家未贫。讥嫌不兴等。

  余非准常。

  △解学家羯磨法

  佛言。若彼学家财物还多。从僧乞解羯磨者。听僧作白二羯磨解。众僧集已。作前方便。答云。解学家羯磨。差秉法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妇得信。为佛弟子好施。财物竭尽。僧先与作学家羯磨。今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学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妇得信。为佛弟子。好施财物竭尽。僧先与作学家羯磨。今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居士。解学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彼居士解学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解羯磨已。诸比丘仍受食食。无犯。

  释 此制解学家二法。乃不现前羯磨。为僧遮开利益。居家属公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二

  音义

  腋

  音亦。左右肘胁之间曰腋。

  叙

  徐上声。述陈也。

  赡

  音善。足也。

  拟

  音蚁。揣度也。

  尤

  音由。过也。

  厕

  差去声。杂也。

  扩

  音廓。张大也。谓扩而充之。

  率

  即律切。音说。尽也。终也。

  阈

  音域。门限也。门下横本。为内外之限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三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

  续 此法准白二纲目。今依第三分尼揵度续入。律制。比丘尼八敬法第一云。虽百岁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起迎逆礼拜。与敷净座请令坐。此法应尽形寿恭敬尊重。不可违也。

  佛言。若有比丘骂打比丘尼。若唾若华掷水洒。若说粗语。说诡语劝喻。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比丘尼僧为作不为礼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尼部界内集僧已。差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比丘作。不礼羯磨。如是白言。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骂打比丘尼。乃至诡语劝喻。若僧时到僧忍听。为(某甲)比丘。作不礼羯磨。白如是。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骂打比丘尼。乃至诡语劝喻。今僧为作不礼羯磨。谁诸大姊。忍僧为(某甲)比丘。作不礼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作不礼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并下解。俱是不现前法。其羯磨皆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比丘现前。尼集干遮等。

  二法非。不指人名。称为僧作等。

  余非准前。

  △解不礼法

  佛言。若此与法比丘。若随顺比丘尼僧不敢违逆。从比丘尼僧乞解羯磨者。比丘尼僧应为解。作白二羯磨。

  释 尼僧遵制。作羯磨已。若见彼比丘行。来时不起迎问讯礼拜。不请坐。及去送彼比丘。惭颜俯首。反逊尼众。是为不敢违逆佛制也。从尼僧乞解者。不同比丘僧中三乞。彼比丘应诣尼僧界内。鞠躬叉手语言。向因无智。故所触犯。自今更不再为愿。诸大姊与解羯磨说已。辞尼出界。尼众应集界内僧。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解不礼羯磨。作如是白。

  大姊僧听。此比丘(某甲)。比丘尼僧为作不礼羯磨。随顺比丘尼僧。不敢违逆。今从比丘尼僧乞解不礼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解不礼羯磨。白如是。

  大姊僧听。此比丘(某甲)。比丘尼僧为作不礼羯磨。随顺比丘尼僧。不敢违逆。从比丘尼僧乞解不礼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不礼羯磨。谁诸大姊。忍僧为(某甲)比丘。解不礼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解不礼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解已则尼僧仍遵八敬。如违罪治单堕。

  此中显非同上。

  ○谏破僧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僧残之第十戒续法。

  佛言。若比丘方便欲破和合僧。受破僧法。坚持不舍者。彼比丘(是清净如法比丘)当谏此比丘言。大德。莫方便欲破和合僧。莫受破僧法。坚持不舍。大德。当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大德。可舍此事。莫令僧作诃谏而犯重罪。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者。复令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异道沙门求(求谓求听其言也)。若余方比丘闻知其人。信用言者应求。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者。听僧当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

  毗尼母论云。谏者有五事。一知时。二利益于前人。三实心。四调和语。五不粗恶语。复有内立五种因缘故应谏。一利益。二安乐。三慈心。四悲心。五于犯罪中。欲使远离。是名谏法。

  释 谏者。直言以悟人也。凡有智多闻。堪能谏者。须心存利济。口应心言。以正直之语。令人自觉其非。此则自他有益。故引母论。具二五之德。应行谏也。彼云一知时者。谓观机可谏。事宜称时。正是护法救人之际。二利益于前人者。谓见一人作恶。如法谏舍。令多人警䇿。诚意精修。三实心者。谓非损他之名闻。令乏利养。实据三根。以体六和。四调和语者。谓善巧劝慰。令信从言。五不粗恶者。谓言若粗犷难亲。语合法律调摄。复有内立五缘。一利益者。令人悔过新善。奋志梵修。二安乐者。令人断结出缠。获证涅槃。三慈心者。令人浣染除垢。捐诸业苦。四悲心者。令人随顺众僧。免极治罚。五于犯罪中欲使远离者。令人深生惭愧。悔已永不更作也。凡白四中用谏舍法。唯此破僧不舍。制令未作。白前一二比丘。当屏处谏之。若不纳谏者。复令四众及外道等求之。若不纳言者。令彼知友比丘求之。若再三不舍者。僧当作诃谏白四。余则但先一二比丘谏而不从。僧应白四。所以谏中有异。切勿卒尔为之。如律僧中白四羯磨者。应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破僧作诃谏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欲方便破和合僧。坚持不舍。若僧时到僧忍听。与作诃谏舍此事故。(某甲)比丘汝莫破和合僧。坚持不舍。汝(某甲)比丘当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安乐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应谏彼言。

  大德。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汝今可舍此事。莫令僧为汝作羯磨。更犯重罪。

  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者。作初羯磨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欲受破和合僧法。坚持不舍。今僧与诃谏舍此事故。汝莫破和合僧。坚持不舍。汝(某甲)当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安乐住。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诃谏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应谏彼言。

  大德。我已白作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汝可舍此事。莫令僧更为汝作羯磨。而犯重罪。

  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者如上说。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应谏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余有一羯磨在。汝可舍此事。莫令僧更为汝作羯磨。而犯重罪。

  若能舍者善。若不舍者如上说。与作第三羯磨。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诃谏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谏舍。若初白未竟舍者。突吉罗。

  若白竟舍者。一轻偷兰遮。

  若作白一羯磨舍者。二轻偷兰遮。

  作白一羯磨舍者。三重偷兰遮。

  第三羯磨竟不舍。僧残。

  若一切未白不舍。一切突吉罗罪。

  释 此唯续羯磨法。今无是事。故不显非。下助破亦尔。

  ○谏助破僧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僧残第十一戒续法。

  佛言。若比丘作非法伴党。助破和合僧者。彼比丘当谏此比丘言。大德。汝莫作是语。此比丘是法语比丘是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而此比丘非法语比丘非律语比丘。汝等莫坏和合僧。当助和合僧。大德。与僧和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可舍比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听僧当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

  释 顺从有二。一法顺从。谓以法教授讽诵承受。二衣食顺从。谓给与四事也。应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助破僧。作诃谏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伴党比丘。顺从(某甲)作如是言。汝等诸比丘莫诃谏(某甲)。何以故。(某甲)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某甲)所说我等忍可。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伴党作诃谏舍此事故。汝等莫言(某甲)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某甲)所说我等忍可。然(某甲)非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汝莫欲坏和合僧。汝等当助和合僧。大德。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当谏彼言。

  大德。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汝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当作初羯磨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伴党比丘。顺从(某甲)作是语。汝等诸比丘莫诃谏(某甲)。(某甲)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某甲)。所说我等忍可。今僧为(某甲)伴党比丘作诃谏舍此事故。大德。莫作如是语。(某甲)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某甲)所说我等忍可。而(某甲)非法语比丘非律语比丘。汝等莫坏和合僧。汝等当助和合僧。大德。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水乳。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谁诸长老。忍僧诃谏(某甲)伴党比丘。令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应谏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汝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应更谏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余有一羯磨在。汝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与作第三羯磨结云。

  僧已忍诃谏(某甲)伴党比丘。令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谏舍不舍治罪同上。

  ○谏恶性法

  佛言。若比丘恶性。不受人语者。彼比丘当谏此比丘言。大德。莫自作不可共语。当作可共语。大德。如法谏诸比丘。诸比丘亦当如法谏。大德。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展转相教。展转相谏。展转忏悔。大德。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更犯重罪。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听诸比丘自今已去集僧与此比丘当作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应如是作。众僧集已。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恶性作诃谏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恶性不受人语。诸比丘以戒律如法教授。自作不可共语。语诸比丘言。大德。莫语我若好若恶。我亦不语诸大德若好若恶。大德且止。不须教我。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故。汝(某甲)莫自作不可共语。当作可共语(某甲)。汝应如法谏诸比丘。诸比丘亦当如法谏汝。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展转相教。展转相谏。展转忏悔。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应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竟。余有三羯磨在。大德。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作初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恶性不受人语。诸比丘以戒律如法教授。自作不可共语。语诸比丘言。大德。莫语我若好若恶。我亦不语诸大德若好若恶。诸大德且止。不须教我。今僧为(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故。汝(某甲)莫自作不可共语。当作可共语。汝当如法谏诸比丘。诸比丘亦当如法谏汝。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展转相教。展转相谏。展转忏悔。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应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大德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应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余有一羯磨在。大德可舍此事。勿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与作第三羯磨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中谏舍不舍治罪准上。

  若有余比丘。教莫舍偷兰遮。若比丘尼教亦尔。

  非 余非准常。

  唯异事非。谓戏说非真。治以实事等。

  ○谏恶邪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单堕之六十八续法。佛言。若比丘生如是恶见。我知世尊说法。其有犯淫欲。非障道法者。彼比丘当谏此比丘言。汝莫作是语。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行淫欲。是障道法。汝今可舍此事。莫为僧所呵更犯罪。若受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听诸比丘自今已去集僧。与彼比丘作呵责。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应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恶邪作诃谏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作如是语。我知佛所说法。行淫欲非障道法。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作呵谏舍此事故。(某甲)汝莫作是语。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若犯淫欲。即是障道法。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应谏彼云。

  大德。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大德。可舍此事。莫为众僧所呵责更犯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作初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作如是语。我知佛所说法。犯淫欲非障道法。僧今与作呵谏舍此事故。(某甲)莫作是语。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若犯淫欲。即是障道法。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作呵谏舍此事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应谏彼云。

  大德。我已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大德。当舍是事。莫为众僧所呵责更犯罪。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应再谏彼云。

  大德。我已白二羯磨竟。余有一羯磨在。大德。可舍是事。莫为众僧所呵责更犯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结云。

  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作呵谏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若白未竟舍者。突吉罗。

  若白竟舍者。一突吉罗。

  若作白一羯磨舍者。二突吉罗。

  作白二羯磨舍者。三突吉罗。

  第三羯磨竟不舍。波逸提。

  若未白前作是语。一切突吉罗。

  若众僧谏以不谏余比丘遮汝莫舍此事。一切突吉罗。尼及小三众遮莫舍。亦尔。

  释 此羯磨呵谏。为人从正为法。是属私也。于三破中。是破见故。

  显非同上恶性。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单堕之七十续。此二法先明谏舍。后明行摈。皆是破见乃不现前羯磨。律云。时有二沙弥。共行不净。自相谓言。我等从佛闻法。其有行淫欲。非障道法。诸比丘闻知嫌责云。汝等自相谓言。我从佛闻法。行淫欲。非障道法。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世尊。佛告诸比丘言。自今已去。听僧与如是沙弥作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恶邪沙弥作诃谏羯磨。将此沙弥。立于众僧前。眼见耳不闻处。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彼沙弥自相谓言。我从世尊闻法。行淫欲者非障道法。若僧时到僧忍听。可责彼沙弥。舍此事故。汝沙弥莫作是语。莫诽谤世尊。诽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沙弥。世尊无数方便。说行淫欲是障道法。白如是。

  大德僧听。彼沙弥自相谓言。我从世尊闻法。行淫欲者非障道法。僧今与彼沙弥作呵谏。令舍此事故。汝沙弥莫诽谤世尊。诽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谁诸长老。忍僧今呵责此沙弥。令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呵责此沙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法名谏。准律唯是秉白文中谏舍。非同谏比丘及尼一白三羯磨次第谏也。

  非 人非。谓不遣离闻。或着屏处等。

  法非。谓秉白停谏等。

  余非如前。

  佛言。此沙弥众僧呵责。而故不舍恶见。僧应与此沙弥作恶见。不舍灭摈白四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沙弥作恶见。不舍灭摈羯磨。将沙弥至众僧前。立着见不闻处已。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沙弥众僧呵责。故不舍恶见。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此沙弥作恶见不舍灭𢷤。自今已去。此沙弥不应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随逐余比丘。如诸沙弥得与比丘二宿三宿。汝今不得。汝出去灭去。不应住此。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沙弥众僧呵责。故不舍恶见。众僧今与此沙弥作恶见不舍灭摈羯磨。自今已去。此沙弥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应随逐余比丘。如诸沙弥得与比丘二宿三宿。汝今不得。汝出去灭去。不应住此。谁诸长老。忍僧为此沙弥作恶见不舍灭摈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此沙弥作恶见不舍灭𢷤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羯磨为人法属私显非。并皆同上。

  ○谏随举比丘尼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尼八弃之末戒续法。佛言。若比丘尼知比丘为僧所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顺。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而随顺。诸比丘尼如是谏已。犹故不舍。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

  释 随顺有二。一法随顺。谓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学问诵经。二衣食随顺。谓与饮食衣服。床度卧具。病瘦医药。此乃随顺第二也。尼界内应集僧已。差能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随举作诃谏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听。是(某甲)比丘尼。知(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顺。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而随从(某甲)比丘。诸比丘尼语言。(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随从。而故随从。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大妹。(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而不顺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随顺。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当复语云。

  妹当知。我白已。余有羯磨在。汝舍此事。莫为僧所举。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当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是(某甲)比丘尼。知(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随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而顺从(某甲)比丘。诸比丘尼语言。(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顺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随顺。而故随顺。僧今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某甲)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顺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随顺。谁诸大姊。忍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当语言。

  妹我已与汝作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汝可舍此事。莫为僧所举。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当复语言。

  妹知不。我已作白二羯磨竟。余有一羯磨在。汝舍此事。莫为僧所举。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诃谏。若作白未竟舍者。一突吉罗。

  若白竟舍者。一轻偷兰遮。

  若作白一羯磨舍者。二轻偷兰遮。

  若作白二羯磨竟舍者。三重偷兰遮。

  第三羯磨竟不舍。波罗夷。

  若未白前随顺所举比丘者。一切突吉罗。

  若作法时有比丘教莫舍。偷兰遮。若未作法前教莫舍。突吉罗。尼教亦尔。

  非 人非。谓比丘现前。尼集违制等。

  法非。谓先阙屏谏。作法不求等。

  余非准前。

  ○谏习近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尼僧残之十四续法。佛言。若比丘尼共相亲近住。共作恶行。恶声流布。余比丘尼如是谏时。而犹故不改悔。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尼诃谏舍此事。故白四羯磨。

  释 习近近住。身习近。谓共床坐。共器食。共出共入。口习近。谓染污心数数语。数数笑。数数调戏。身口习近准知。共行恶行者。谓自种华树。乃至以线贯华持与人。亦教他人。如是作尼部中。集僧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习近作诃谏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尼相亲近住。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展转共相覆罪。余比丘尼谏言。大妹。汝等莫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莫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者。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而彼犹故不改悔。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故。汝等莫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莫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亲近。不作恶行。恶声流布。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当语言。

  妹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宜舍此事。莫为僧所诃谏。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尼共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展转共相覆罪。余比丘尼语言。大姊。莫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展转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于佛法中。得增益安乐住。而彼犹故不改悔。今僧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故。汝等莫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莫展转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谁诸大姊。忍僧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当复语言。

  妹我已作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谏。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是中谏舍不舍。并教莫舍。治罪同上。随举唯结。治本罪有异。

  非 余非准常。

  唯异法非。谓屏众无谏。作白三唱不求等。

  ○谏劝习近住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尼僧残之十五续法。佛言。若比丘尼僧为作诃谏时。余比丘尼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别住。当共住。我亦见余比丘尼不别住。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别住。余比丘尼如是谏已。犹不改悔。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比丘尼僧与彼比丘尼等作诃谏白四羯磨。令舍此事。应如是作。尼部中集僧。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劝习近住诃谏羯磨。作白云。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僧。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而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别住。当共住。何以故。我亦见诸比丘尼共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别住。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汝莫作如是语言。莫别住。当共住。亦莫言我亦见诸比丘尼。共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别住。今正有此二比丘尼。共相亲近。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更无有余。若此比丘尼不相亲近。共作恶行。恶声流布者。于佛法有增益安乐住。白如是。

  作白已。如上当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僧与(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而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别住。当共住。我亦见诸比丘尼。共相亲近。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别住。僧今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汝等莫言。莫别住。当共住。莫言我亦见诸比丘尼。共相亲近。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别住。今正有此二比丘尼。共相亲近。作恶行。恶声流布。共相覆罪。更无有余。若此比丘尼不相亲近者。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谁诸大姊。忍僧为(某甲)比丘尼。作诃谏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复当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当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与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诃谏(某甲)比丘尼。令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于中秉白求听。并教莫舍。治罪同上。

  非相亦准上法。

  ○谏嗔舍三宝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尼僧残之十六续法。佛言。若比丘尼辄以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语。我舍佛法僧。不独有此沙门释子。亦更有余沙门。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余比丘尼如是谏时。犹故不舍。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比丘尼僧与彼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应如是作。尼部集僧已。差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瞋舍三宝。作诃责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辄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语。我舍佛舍法舍僧。不独有此沙门释子。亦更有余沙门婆罗门修梵行者。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诃责此(某甲)比丘尼舍此事。大妹。莫辄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语。我舍佛舍法舍僧。不独有此沙门释子。更有余沙门婆罗门修梵行者。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白如是。

  作白已当语言。

  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责。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当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辄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语。我舍佛舍法舍僧。不独有此沙门释子。更有余沙门婆罗门修梵行者。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今僧与彼(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大妹。莫辄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语。我舍佛舍法舍僧。不独有此沙门释子。更有余沙门婆罗门修梵行者。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谁诸大姊。忍僧为(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与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是中诃舍不舍。及教莫舍治罪。并明非相。俱同上法。

  ○谏发诤法

  续 此准白四网目。今依尼僧残之十七续法。佛言。若比丘尼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瞋恚。作是语。僧有爱恚怖痴。余比丘尼如是谏已。犹不改悔。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尼部中应集僧。差能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发诤作诃谏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瞋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大妹。汝莫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瞋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而僧不爱不恚。不怖不痴。妹。汝自有爱有恚。有怖有痴。白如是。

  作白已。当更语言。

  妹。我已白竟。余有羯磨在。汝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责。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当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瞋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今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妹。汝莫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瞋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而僧不爱不恚。不怖不痴。汝自有爱有恚。有怖有痴。谁诸大姊。忍僧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当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中舍不舍及教莫舍治罪等。并七非相。皆准上法。

  ○谏习近居士子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尼单堕九十九续法。佛言。若比丘尼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余比丘尼如是谏。而故不别住。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比丘尼僧与彼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白四羯磨。应如是作。尼界内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习近居士子。作诃谏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余比丘尼诃谏言。汝妹莫亲近居士居士儿。作不随顺行。汝妹可别住。汝若别住。于佛法有增益安乐住。彼比丘尼故不改。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彼(某甲)比丘尼作诃责。令舍此事。汝妹莫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汝妹可别住。若别住。于佛法有增益安乐住。白如是。

  作是白已当更语言。

  妹。我已作白竟。余有羯磨在。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责。而更犯罪。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听。此(某甲)比丘尼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余比丘尼谏言。妹。莫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汝妹今可别住。汝若别住。于佛法有增益安乐住。而彼故不改。今僧与彼(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故。汝妹莫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作不随顺行。汝妹可别住。汝若别住者。于佛法有增益安乐住。谁诸大姊。忍僧与彼(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初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当复如上语(云云)。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与彼(某甲)比丘尼。作诃责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是中舍不舍教莫舍皆准上。唯结本罪。异显非亦同上。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法 解覆钵法

  续 此三法并准白二纲目。今依杂揵度续入。法制有三。缘同一事。乃不现前羯磨也。律云。时有比丘瞋恚余清净比丘。教亲友知识。以无根不净法谤。于僧集时往说。佛令诸比丘诘彼说者。汝莫以无根不净法。谤清净比丘。得大重罪。彼答言。某比丘清净。无有不净行。此是某比丘教我耳。佛言。自今已去。与彼作覆钵。不与往返言语。作白二羯磨。白衣家有五法。应与作覆钵。谓不孝顺父。不孝顺母。不敬沙门。不敬婆罗门。不供事比丘。有五法不应与作覆钵(反上五是)。复有十法。众僧应与作覆钵。一骂谤比丘。二为比丘作损减。三作无利益。四方便令无住处。五斗乱比丘。六七八于比丘前说佛法僧恶。九以无根不净法谤比丘。十若犯比丘尼。如是十法。但若有一。僧应与作覆钵羯磨。应如是作。鸣槌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作覆钵羯磨。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居士(某甲)比丘清净。以无根波罗夷法谤。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此居士作覆钵。不相往来。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居士(某甲)比丘清净。而以无根波罗夷法谤。今僧为作覆钵不相往来。谁诸长老。忍僧为(某)居士。作覆钵不相往来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为(某)居士作覆钵。不相往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羯磨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白衣现前等。

  事非。谓俗谤非重等。

  余非如常。

  △差使告覆钵法

  佛言。与作覆钵已。听僧差使往白衣所语。如是言。僧为汝作覆钵不相往来白二羯磨。若比丘具八法者。应差往。能听。能说。自解。能令他解。能受教。能忆持。无谬失。别好恶义。白二羯磨差使。

  释 一能听者。谓僧命委任。闻持无漏。二能说者。谓对多智人。心无怯畏。三自解者。谓己心自解。不须请诲。四能令他解者。谓知他所怀。出言契意。五能受教者。谓受教益人。语不损减。六能忆持者。谓事义通谙。善持毗尼。七无谬失者。谓所说如实。言非错乱。八别好恶义者。谓问不倾动。开导令喜。然此差使者。不须众中普问。唯选具如是德人委之。秉法者羯磨差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差(某甲)比丘为僧使。往(某)居士所语言。今僧为汝作覆钵。不相往来。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某甲)比丘为僧使。往(某)居士所作如是言。僧今为汝作覆钵。不相往来。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为僧使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为僧使。往彼(某)居士所语言。僧为汝作覆钵不相往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据与作覆钵已。僧未散差法。若隔宿差者。仍复集僧。作前方便答云。作差使告覆钵羯磨。所以此法亦可属具。亦可属单也。

  佛言。受差比丘着衣持钵往彼时。彼居士见已。前迎请入自舍。应报言。我不入汝家受床坐饮食供养。若彼问者。答言。僧已为汝作覆钵不相往来故。彼若问以何事故。比丘即为说因缘。若彼闻知。极生忧恼痛悔。我当作何方便。解我覆钵。还相往来。比丘语言。应往忏悔。众僧可解。

  释 此羯磨差人为事作。是属公也。

  非 余非如上。

  唯异人非。谓乏德遴差。委事误任等。

  △解覆钵法

  佛言。若白衣随顺众僧。不敢违逆。后从僧乞解覆钵还相往来者。应为解白二羯磨。应如是作。界内集众。作前方便答云。与解覆钵羯磨。羯磨者白云。

  大德僧听。今僧为(某)居士。作覆钵。不相往来。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覆钵不相往来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居士。作解覆钵。还相往来。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为(某)居士。作覆钵。不相往来。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覆钵不相往来羯磨。今僧为(某)居士。解覆钵。还相往来。谁诸长老。忍僧为彼(某)居士。解覆钵还相往来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为彼(某)居士解覆钵还相住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谓知非痛责愚痴悔过。愿求植福。虽然律制令人倍增深信。在僧行洁。乃可行斯。

  非 人非。悔责不切。乞僧欠恭等。

  余非同上。

  ○呵责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揵度续入。佛言。若比丘喜斗诤。共相骂詈。口出刀剑。互求长短。若复有余比丘骂詈者。即复往彼劝言。汝等好自勉力。莫不如他。我等为汝作伴党。令僧中未有诤而有诤。已有诤而不灭。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作诃责白四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与彼作举。作举已为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众中差羯磨者。作白羯磨。

  释 三举之制。于白四羯磨中最严。今先引律明法。后皆准此不繁。僧祇云。成就五法得举人。净身业。净口业。正命。多闻阿毗昙。多闻毗尼。若身业不净举他者。前人应语。长老。自身业不净。何故举他。应自净身业。然后举他。乃至若少闻毗尼举他者。前人应语。长老何故少闻毗尼而举他罪。长老亦不知在何国聚落城邑。因何事制此戒。善哉长老。欲举他者。先当多闻毗尼。然后举他。

  又有五法。有骂而后举。谓先恶骂已。后以五众罪中。若举一一罪是(五众罪乃佛制比丘五篇众罪也)。有举而后骂。谓先五众罪中。若举一一罪已后恶骂是。有即举即骂。谓恶骂已。汝犯某罪是。有骂而不举。谓作种种恶骂而不举罪是。有举而不骂。谓五众罪中。若举一一不恶骂是。是中前四僧不应问。亦不应受。若举而不骂者应检校。若欲举他时。应先语。长老我欲举事听举不。前人言欲举者可尔。若不问听而举者。越毗尼罪。十诵律云。先不乞听。不得举他罪令忆念。若作者突吉罗。是罪人于僧中教住五法。一从座起。二偏袒着衣。三脱革屣。四右膝着地。五合掌在前。有举罪者。亦住此五法。

  乞听者。有五事乞听。应语彼言。我今语汝。我今示汝。我今举汝。我今令汝忆念。汝听我。有五事与听。应言语我。示我。举我。令我忆念。听汝。

  又现前有五种与。汝云何举我。见耶。闻耶。疑耶。身耶。口耶。如是现前语已。生怖畏。

  有五种事现前安慰。莫怖。莫惊。莫覆罪。莫走。莫群党。不犯言犯。犯言不犯。如是安慰时。彼作异种语者。应以五法检究。应苦切作苦切。应依止作依止。应驱出作驱出。应下意作下意。应觅罪作觅罪(五法检究。总摄七羯磨也。苦切中具四。谓诃责不见不忏不舍。下意谓遮不至白衣家。并依止驱出。是为七)。

  今准义加仪。先鸣槌集僧已。一如法举罪比丘。具仪出众。礼上座毕。合掌跪云。我(某甲)今于僧中举(某甲)比丘(此乃先作举也)。被举者闻知。亦即具仪出众。礼僧中上座已。合掌跪云。大德。汝云何举我。见耶。闻耶。疑耶。身犯耶。口犯耶。举者语言。大德。莫怖莫惊。我见大德于某处作某事。汝当忆念所作。直言莫覆藏(此谓作举已作忆念也。或闻或疑。皆据实说之)。令彼忆念伏首已。复语云。汝所犯者是某罪。汝应知悔(此谓作忆已与罪也)。上座常令举者犯者俱起而立。作前方便答云。与作诃责羯磨。差羯磨者。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随人二三牒者。但不得满僧数)喜共斗诤骂詈。口出刀剑。互求长短。彼自共斗诤已。若复有余比丘斗诤者。即复往彼劝言。汝等勉力莫不如他。汝等多闻智慧。财富亦胜。多有知识。我等当为汝作伴党。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若僧时到僧忍听。为(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后复更斗诤共相骂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喜共斗诤。共相骂詈。口出刀剑。互求长短。彼自共斗诤已。若复有余比丘斗诤者即复往彼劝言。汝等勉力莫不如他。汝等智慧多闻。财富亦胜。多有知识。我等当为汝作伴党。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僧为(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复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忍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作诃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为作诃责羯磨已。七五之事不应作。谓不应授人大戒。乃至不应共善比丘诤(此即前所夺三十五事也)。有三法作诃责羯磨。非法非毗尼。羯磨不成就。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

  复有三法作诃责羯磨。如法如毗尼。羯磨成就(即反上法是也)。

  有五法作诃责羯磨。非法非毗尼。羯磨不成就。不在现前。不自言为清净者。非法别众。

  复有五法作诃责羯磨。如法如毗尼。羯磨成就(即反上五法是也)。

  非 一人非。谓不和别众等。

  二法非。谓违制相似等(此人法二非。总摄首篇僧法中七羯磨不应作者)。三事非。谓所行非宜呵责等。

  余非准知。

  △解诃责法

  律云。若众僧在小食大食上。若说法。若布萨时。被诃责羯磨人。正衣服。脱革屣。在一面住。胡跪合掌。白言。大德。受我忏悔。自今已去自责心。止不复作。从僧乞解呵责羯磨。诸比丘白佛。佛言。若随顺众僧。无所违逆。求解诃责羯磨者。听僧与解。作白四羯磨。

  有七五法。不应为解诃责羯磨。从授人大戒。乃至共善比丘诤。有七五法。应解不授人大戒。乃至不共善比丘诤。

  应如是解彼。被羯磨比丘应至僧中。候鸣槌。集僧已。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僧与作诃责羯磨。我今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从僧乞解诃责羯磨。愿僧慈愍故。为我解诃责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解诃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从众僧乞解诃责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甲)比丘诃责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众僧乞解诃责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诃责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解(某甲)比丘诃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法解已。七五之事堪能。任作不禁。

  非 余非同上。

  唯异事非。谓乞情不恳。夺事有十等。

  ○摈出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诃责犍度续法。佛言。若比丘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为彼比丘作摈白四羯磨。应如是作。与作举乃至与罪。

  释 准律。行恶行者。谓自种华树。乃至持与人。亦教人作。村中有妇女。共同坐起。同器饮食。言语戏笑。歌舞倡妓等。污他家。有四事。一依家污家。从一家得物与一家。所得物处闻之不喜。所与物处思当报恩。若与我者我当报之。若不与我者我何故与。二依利养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钵中之余。或与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彼得者思报恩如上。三依亲友污家。若比丘若依王若大臣。或为一居士。不为一居士。所为者思当报恩。其为我者我当供养。不为我者我不供养。四依僧伽蓝污家。若比丘取僧伽蓝华果。与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即作是念。其有与我者我当供养。不与我者我不供养。是为四种污他家。行此法。须五人已上同往至彼住处。若彼聚落是可分别自然界。亦有余比丘住中。应先语期集。若无住者唯往之。僧同集已。先与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如前)。作前方便答云。与作摈羯磨。堪羯磨者作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于(某)聚落(或城邑。住随处牒入)。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为(某甲)比丘作摈羯磨。汝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可离此住处去。不须在此住处。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僧今为(某甲)比丘作摈羯磨。汝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离此住处去。不须在此住。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作摈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作摈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摈羯磨者。七五之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作此摈羯磨不成就。非法非毗尼。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成就。如法如毗尼皆同上。诃责无异。

  僧祇律云。与羯磨已。安着僧伽蓝边住。

  非 余非同上。

  异事非。谓言戏非实等。

  △谏摈谤法(此一法。原卷纲目列于助破之下。为顺僧残戒相故。今续法移于此者。为顺发起因缘故。其摈解合别列者。为顺揵度七种羯磨皆有解故)

  律云。诸比丘如上往彼作摈羯磨。时彼比丘在僧中作是言。众僧有爱恚怖痴。更有余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而独驱我。诸比丘如法羯磨竟。还至佛所礼足。将此因缘启白。佛以种种方便。遥诃责之。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作诃谏白四羯磨。余比丘应先谏彼比丘言。大德。污他家。行恶行。亦见亦闻。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更犯重罪。彼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

  鸣槌僧集已。作前方便答云。与作诃谏羯磨。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僧与作摈羯磨时。便作是言。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故。汝莫作是言。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而诸比丘不爱不恚。不怖不痴。汝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污他家。行恶行。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应更求言。

  大德。我已作白。余有三羯磨在。须舍此事。莫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舍者善。若不舍者。应作初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僧与作摈羯磨时。便言。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僧今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故。汝莫作是言。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而诸比丘不爱不恚。不怖不痴。汝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汝污他家。行恶行。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应更求言。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余有二羯磨在。大德。可舍此事。莫为僧所诃。更犯重罪。

  若随语者善。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如上应更求(云云)。

  若随语者善若不随语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结。云。

  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诃谏舍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是中谏舍不舍。及教莫舍。治罪如前。

  并显非相亦准前。

  △解摈法

  律云。彼摈比丘不唤自来至界内。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不唤来至界内。听在界外住。遣好伴来至僧中。白大德僧忏悔。自今已去自责心。更不复尔。彼比丘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摈羯磨。应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不应与解。从授人大戒。乃至共善比丘斗。如是七五法不作。应与解。彼被摈比丘应至僧中。候鸣槌集僧已。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白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僧与我作摈羯磨。我今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摈羯磨。愿僧慈愍故。为我解摈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解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与作摈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摈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比丘解摈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为作摈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摈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摈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摈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解摈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法解已。夺事仍听堪为。

  显非同上。

  ○依止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犍度续法。佛言。若比丘痴无所知。多犯众罪(谓犯后三篇威仪戒)。共诸白衣杂住而相亲附。不顺佛法。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为彼作依止白四羯磨。应集僧已。与作举乃至与罪(淮上法仪)。作前方便答云。与作依止羯磨。差堪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白衣杂住而相亲附。不顺佛法。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白衣杂住而相亲附。不顺佛法。僧今为(某甲)比丘。作依止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依止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依止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依止羯磨者。七五之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如法如毗尼成就。皆同上法。

  律云。有称方作依止羯磨。彼方破坏。人民反逆。有称国土。彼国破坏。人民散乱。有称住处。彼处人民破坏。有称人。彼人或三破。或三举。或二摈。不能增益沙门法。有称安居。彼被羯磨人。安居中得智慧。佛言。不应称如是等作依止羯磨。自今已去。听语言汝应受依止。

  僧祗律云。虽复百岁。应驱依止持戒。下至知二部律十岁比丘。晨起应问讯。与出大小行器唾器。举置常处。与齿木。与扫地迎食浣衣熏钵。一切尽供给。唯除礼拜按摩。若病时得令按摩。应教二部律。若不能者教一部。若复不能者。应广教五众戒(谓五篇戒)。应教善知阴界入十二因缘。应教善知罪相非罪相威仪非威仪。若学已。即名为舍(谓许离依止也)。

  根本一切有部云。以无所知愚痴依止比丘。应依止智慧年少比丘学律。一切尽应供给。唯除礼拜。名曰老小比丘。

  非 余非准前。

  唯异事非。谓事干初二等。

  △解依止法

  佛言。彼被羯磨者。亲厚多闻智慧比丘所。学法毗尼。得智慧。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从僧乞解依止羯磨。应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应与解应与解如前。彼被羯磨比丘至僧中。俟鸣槌和集已。具修威仪。胡跪合掌。白僧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僧与我作依止羯磨。我今随顺众僧。从僧乞解依止羯磨。愿僧慈愍故。为我解依止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解依止羯磨。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与作依止羯磨。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依止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为作依止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依止羯磨。僧今与(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法解已。夺事不禁。堪任随行。

  其间非相。准前解法。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十三

  音义

  恶性

  谓不忍不受人如法教诲。

  诡

  音癸。异也。诈也。

  俯

  即俯字。曲也。

  犷

  音矿。粗犷恚貌。言无亲也。

  倡伎

  倡者谓俳优杂戏也。伎者女乐也。

  詈

  音利。正斥曰骂。旁及曰詈。

  欤

  叹声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四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揵度续入。佛言。若居士有信乐作檀越。多有利益。供养众僧。比丘乃以下贱言骂他。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此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若白衣家有五法不应作此羯磨。不恭敬父母沙门婆罗门。所应持者而不坚持。有五法应作此羯磨(反上五法是)。比丘有十法应作此羯磨。恶说骂白衣家。方便令白衣家损减。作无利。作无住处。斗乱白衣。于白衣前谤佛谤法谤僧。在白衣前作下贱骂。如法许白衣而不实。如是十法。但有一法。恶说骂白衣家。应与作此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为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准上)。作前方便答云。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秉法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某)居士信乐檀越常好布施。供给众僧。而以下贱恶言骂詈之。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某)居士信乐檀越常好布施。供给众僧。而以下贱言骂詈之。僧今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已。有七五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如法如毗尼成就。皆同上。

  非 余非准前。

  唯异事非。谓俗不恭敬。失持僧言。误戏非真等。

  △差人忏白衣法

  续 此准白二羯磨纲目。今依呵责楗度续入。佛言。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听僧差使至居士家。为比丘忏悔居士。白二羯磨。有八法应差使。一多闻。二能善说。三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忆持。七无阙失。八解善恶言义。

  释 此法释德及列具单。并准前明。唯称量现前具德实者应差。作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差(某甲)比丘为使。为(某甲)比丘。忏悔(某)居士。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差(某甲)比丘为使。为(某甲)比丘。忏悔(某)居士。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为使。为(某甲)比丘。忏悔(某)居士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为使。为(某甲)比丘。忏悔(某)居士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僧差使竟。至居士家。如是与居士忏悔。僧已为(某甲)比丘作罚谪。彼若受忏者善。若不受。应安羯磨比丘。着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法忏悔(所犯者是恶说突吉罗罪)。复来语居士言。彼比丘先犯罪。今已忏除。若受忏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谓自言无知。以恶说相犯。愿求恕喜悦)。十诵律云。若是居士多知多识。有大力势。自能作恶事。恼乱众僧。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丘。汝当离是住处去。若是比丘强住者。众僧无罪。

  僧祇律云。此名发喜羯磨。羯磨已。应遣到所犯俗人家悔过。若俗人言。尊者故在精舍住耶。若故在彼住者。我常断彼食及衣钱财物。僧应语言。此非僧过。汝应更往向彼下意。令其欢喜。若彼欢喜者。即名为舍。

  非 一人非。乏德差使等。

  二法非。对俗忏悔等。

  三事非。已恕复求等。

  余非准知。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佛言。若彼被羯磨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从僧乞解羯磨。应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应与解应与解如上。彼被羯磨比丘应至僧中。待鸣槌集僧已。具修威仪。胡跪合掌。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僧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我今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众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愿僧慈愍故。为我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与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差秉法者。作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众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为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僧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法解已。堪能授人大戒等。皆听不禁。但须依制为善。

  其中显非。准前解法。

  ○不见举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揵度续法。佛言。若比丘犯罪。诸比丘语言。汝犯罪见不。答言不见。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此比丘作不见罪举白四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为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同上)。索欲问缘。答云与不见罪作举羯磨。善羯磨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见不。答言不见。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为(某甲)比丘作不见罪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见不。答言不见。今僧为作不见罪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作不见罪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作不见罪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此羯磨已。有七五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如法如毗尼成就。并如前法。十诵律云。僧欲作不不见摈时(本律云举。彼云摈也)。先应思惟五事。我等与是比丘作不见摈。不共布萨说戒自恣。不共作诸羯磨。不共中食。不共住止。不随上座礼迎送。以是因缘故。斗诤事起。相言相骂。僧破僧诤僧别异。思惟是已不应作。若思惟五事。不共布萨等。以是因缘故。不起斗诤等应作。犯罪比丘亦应思惟五事。若诸比丘与我作不见摈。不得共布萨等五。何以故。诸比丘乐持戒有惭愧。不能为我故随爱恚怖痴。思惟是法已。应受。

  僧祇律云。作举羯磨者。应随顺行五事等。应安着僧伽蓝外边门。向阿练若处。若来入塔院僧院中扫地者。比丘应逆扫其迹。若益洗脚处水大小行处水者应还潟去。若共行弟子依止弟子者。不得唤作和尚阿阇黎。弟子不应语言被举。余人应语。

  非 余非同前。

  唯异事非。谓戏非真众。为实作等。

  △解不见举法

  律云。彼不见举比丘。众僧若在大食小食上。若说法。若布萨时。在一面住。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白言。大德。受我忏悔。自责心意。从今已去不敢复作。从僧求解不见罪举羯磨。诸比丘白佛。佛言。若随顺众僧。无所违逆。求解不见罪举羯磨者。听僧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应与解不应与解同上。彼被羯磨比丘应至僧中。候鸣槌集僧已。正衣服。脱革屣。胡跪合掌。白如是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僧与作不见罪举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今从僧乞解不见罪举羯磨。愿僧慈愍故。为我解不见罪举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解不见罪举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僧与作不见罪举羯磨。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今从僧乞解不见罪举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为(某甲)比丘。解不见罪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为作不见罪举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不见罪举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不见罪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不见罪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解不见罪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制解已。夺事不禁。

  显非同前。

  ○不忏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揵度续法。佛言。若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忏悔。答言不忏悔。告诸比丘。自今已去。听僧与此比丘作不忏悔罪举白四羯磨。应如是作。集僧已与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同上)。作前方便答云。与不忏悔罪作举羯磨。差羯磨人。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忏悔。答言不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作不忏悔罪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忏悔。答言不忏悔。僧今与(某甲)比丘。作不忏悔罪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作不忏悔罪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作不忏悔罪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不忏悔罪举羯磨已。有七五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成就不成就并同前。

  显非亦尔。

  准十诵僧祇。思惟五法等。如不见举所明。

  △解不忏悔罪举法

  律云。彼被作不忏悔罪举羯磨人。若众僧在小食上乃至若布萨时。具修威义。胡跪合掌。白言。大德受我忏悔。自责心意。从今已去不敢复作。从僧求解不忏悔罪举羯磨。诸比丘白佛。佛言。若彼随顺众僧。无所违逆。求解羯磨者。听僧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应与解应与解如上。彼被羯磨比丘应至僧中。待众僧集已。具修威仪。右膝着地。合掌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僧与作不忏悔罪举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今从僧乞解不忏悔罪举羯磨。愿僧为我解不忏悔罪举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说)。

  僧中上座索欲问缘。答云。与解不忏悔罪举羯磨。差堪能羯磨者。作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为作不忏悔罪举羯磨。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不忏悔罪举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僧为(某甲)比丘解不忏悔罪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与作不忏悔罪举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不忏悔罪举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不忏悔罪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不忏悔罪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解不忏悔罪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法解已。若先所犯罪。是十三僧残中事者。推情难免。仍须如制忏悔。若余有犯。不须再除。即此解之。名曰清净。

  不禁七五事。并显非准上。

  ○不舍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四纲目。今依呵责揵度续入。佛言。若比丘生恶见。僧与作诃谏白四羯磨已(即前谏恶邪法是)。故不舍恶见者。听僧与此比丘作不舍恶见举白四羯磨。应集僧已。与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同前)。作前方便答云。与不舍恶见作举羯磨。差秉羯磨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恶见不舍。僧与作诃谏。故不舍恶见。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恶见不舍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恶见不舍。僧与作诃谏。故不舍恶见。僧今为(某甲)比丘。作不舍恶见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今与(某甲)比丘。作恶见不舍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不舍恶见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此羯磨已。有七五事不应作。有三法五法不应作羯磨应作羯磨。成就不成就。并同上法。

  十诵云。应以五法思惟等。如不见举中明。

  僧祇律云。恶邪比丘不应共语。不应共住。不应共法食。不共佛。不共法。不共僧。不共布萨。不共自恣。不共羯磨。得语外道欲坐便坐。不得语被举令坐。若病者不应看病。得语彼檀越若亲里。言被举人病。汝往看。若无常者不应与华香供养尸。不应为作饮食非时浆供养僧。不应分衣钵。不应与烧身取其所眠床以尸着上。衣钵系咽曳床而出。作是言。众僧事净。众僧事净。于恶邪比丘。不应起恶心。何以故。乃至燋炷不应起恶。应作是念。莫令后人习此邪恶。若放牧人取薪草人。持衣钵来施者得取。即彼为施主。

  △解不舍法

  律云。彼被举比丘如上。若众僧在小食上乃至若布萨时。求僧受忏。诸比丘白佛。佛言。若彼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乞解不舍恶见举羯磨。听僧与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应解应与解如上。被举比丘应至僧中。候集僧已。具修威仪。胡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僧与作恶见不舍举羯磨。今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恶见不舍举羯磨。愿僧为我解不舍恶见举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说)。

  众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解不舍恶见举羯磨。应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与作恶见不舍举羯磨。今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不舍恶见举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比丘解恶见不舍举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僧与作恶见不舍举羯磨。随顺众僧。不敢违逆。从僧乞解恶见不舍举羯磨。僧今为(某甲)比丘。解不舍恶见举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比丘。解不舍恶见举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为(某甲)比丘。解不舍恶见举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解已夺事不禁。并显非皆同上。

  ○忆念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灭诤揵度之二续入。佛言。若比丘不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诸比丘皆言犯重罪。数数问彼忆犯。难诘不止者。听僧为此比丘作忆念毗尼白四羯磨(云何忆念。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使诸比丘莫更问是)。应如是与。此比丘应往僧中。如上具仪合掌跪白。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不犯重罪。诸比丘言我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诸比丘问我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我不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答言我不忆犯如是重罪。诸长老不须数数难诘问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我今不忆念。从僧乞忆念毗尼。愿僧与我忆念毗尼。慈愍故(如是三乞)。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忆念毗尼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不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诸比丘皆言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诸比丘问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不。彼不忆犯重罪。即答言。我不犯重罪。诸长老不须难诘问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彼不忆念罪。今从僧乞忆念毗尼。若僧时到僧忍听。与彼忆念毗尼。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不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诸比丘皆言犯波罗夷僧残偷兰遮。即问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不。彼不忆犯重罪。即答言。我不忆犯重罪。诸长老不须数数难诘问我。而诸比丘故数数难诘不止。彼不忆罪。今从僧乞忆念毗尼。今僧与(某甲)比丘作忆念毗尼。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忆念毗尼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忆念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诵律云。忆念毗尼有三非法。有比丘犯无残罪。自言犯有残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灭摈。一有比丘狂痴还得心。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不痴毗尼。二有比丘有见闻疑罪。自言我有是罪。后言我无是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实觅毗尼(即罪处所。亦名觅罪相也)。有三如法。有比丘被无根谤。若人常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一有比丘犯罪已忏除。若人犹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二有比丘未犯是罪。将必当犯。若人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

  萨婆多论云。此法是守护毗尼。五众五篇尽与忆念。必要白四羯磨。小三众不现前。

  释 是中显非。准十诵三种。并首篇七非法羯磨。不应作。

  ○不痴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灭诤揵度之三续入。佛言。若比丘癫狂心乱。多犯众罪。后还得心时。诸比丘言。彼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数数问彼忆犯。难诘不止者。听僧与此比丘不痴毗尼白四羯磨(云何不痴。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应如是与。此比丘当诣僧中。如上具仪。合掌白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癫狂心乱时。多犯重罪。行来出入。不顺威仪。后还得心。诸比丘问我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不。我答言。先癫狂心乱时。多犯重罪。行来出入。不顺威仪。非我故作。是癫狂心故。诸长老不须数数难诘问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我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毗尼。愿僧与我不痴毗尼。慈愍故(如是三乞)。

  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不痴毗尼羯磨。应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癫狂心乱。多犯众罪。言无齐限。出入行来不顺威仪。后还得心。诸比丘语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不。即答言。我先癫狂时。多犯众罪。言无齐限。出入行来不顺威仪。此是癫狂。非是故作。诸长老莫数数难诘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此比丘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毗尼。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不痴毗尼。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癫狂心乱。多犯众罪。言无齐限。出入行来不顺威仪。后还得心。诸比丘语言。汝忆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不。即答言。我先癫狂心乱。多犯众罪。出入行来不顺威仪。此是我癫狂心乱非是故作。诸长老莫数数诘问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此比丘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毗尼。僧今与(某甲)比丘不痴毗尼。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不痴毗尼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不痴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诵云。不痴毗尼有四种非法。有比丘不痴狂。现痴狂相。问时答言我忆痴故作(一)。他人教使作(二)。忆梦中作(三)。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非法。

  有四种如法。有比丘实狂痴心颠倒。问时答言不忆念(一)。他不教我(二)。不忆梦中作(三)。不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如法。

  萨婆多云。此亦守护毗尼。五众尽与不痴毗尼。必要白四。小三众不现前。

  释 是中非相作法不成。准十诵。四种并首篇七种羯磨。

  ○罪处所法

  续 此准白四纲目。今依灭诤揵度之五续入。佛言。若比丘喜论议。共外道论。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于僧中问时。亦复如是言语相违。在僧中故作妄语。及外道讥嫌者。听僧与此比丘作罪处所白四羯磨(亦名觅罪相)。应如是与。集僧已为作举乃至与罪(法仪准前)。上座作前方便答云。与罪处所羯磨。差羯磨人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好论议。与外道论。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设于众僧中问。亦前后言语相违。众中故作妄语。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作罪处所羯磨。汝(某甲)无利不善得。汝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设众僧中问时亦复如是。在众中故作妄语。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好论议。与外道论。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在众僧中问时。亦复如是。在众中故作妄语。今僧与(某甲)比丘。作罪处所羯磨。汝(某甲)无利不善得。汝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在众中问时亦复如是。在众中故作妄语。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作罪处所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作罪处所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有三非法。与罪处所毗尼不应作。不作举。不作忆念。不作自言。有三如法应作(反上是)。复有三非法。无犯。犯不可忏罪。若犯罪已忏。有三如法(反上是)。僧祇云。与觅罪相羯磨已。此人尽形寿应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与人授具足戒。三不得与人依止。四不得受比丘按摩。五不得受比丘供给。六不得作比丘使。七不得次第差会。八不得为僧作说法人。

  萨婆多论云。此觅罪相。是折伏毗尼。一切五篇。一切五众。尽与实觅毗尼白四羯磨。小三众不现前。

  释 是中非相。准律三三并首篇七种羯磨不应作。

  九忏六聚法篇竟。

  ●杂法住持篇第十

  释 一切羯磨制旨。无越成善治罚。前列已详。后攻不滞。此于前篇未收者。复撮聚之。编次居十。审住持正法之要。非戒乏其本也。

  ○六念法

  律中并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而彼言略意广。又当世盛行。故须义加文云。

  △第一念日月数

  僧祇律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十五日。月大月小。悉应知之。

  五分律云。诸比丘应知半月数。知布萨日。悔过清净。

  律云。念知黑月白月两种数法。若入聚落。先须知之。

  此则具含道俗两法。应作念言。今朝黑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言之。若大言大也。其白月者。以纯大故。但言今朝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释 具含道俗两法者。道谓令出家僧徒。忆黑白布萨。忖己德行。每于晨朝。心念日数。知光阴已过则寿命随减。所修道业为勤怠不。所持戒品为净染不。若勤而清净。更当乐欲增修。若怠而犯染。必须惭愧忏削。日日如是念之。乃名如法沙门。不致坐待死魔。此法特为出家者制。按说戒揵度中。于布萨说戒日。时有长者。问比丘云。今是何日比丘答言不知。众僧皆生惭愧。佛言。自今已去当数日。数日复忘。故听作三十数法。以十五染黑十五染白。黑月以黑者数之。白月以白者数之。若王改日。随王者法。所以比丘凡入聚落。先须知之。有问便答。此法为护世讥兼制。故云具含道俗两法也。

  △第二念知食处

  僧祇律云。清旦当作施食念等。今以诸部会通。随实作念言。

  我常乞食。若言我常自食己食。若言我常食僧食。

  释 常乞食者。谓不受请食。不随僧供。为折我慢现谦。俾以修净行不择贫富。令居家而除饥馑。此行往圣通持。后贤当效。乃入正道之第五。四依法之次制。是抖擞行。常自食己食者。谓不纳转施。不分钵分。任缘资形。绝思美好。止贪无望。唯志真修。此是居家信归。恒送食供。常食僧食者。谓与众同居。利均共活。不须时至入里乞食。是依四方僧常住之处。

  若不常定者。应作念言。

  我无请处。今乞食。

  若食己食。若檀越及僧常食等。例知。

  释 以上三种心念食法。有比丘坚志所持。为一定之行。此下为随缘受食。故云若不常定也。例知者。若言今日无赴差请。不受长施。不食僧食。不往乞食。我今有檀越送供。而食己食。若言今日无人送食。不用常住僧食。亦不乞食。今僧应轮差。我赴请食。若言今日无差次食。不自乞食。无人送食。我今当同众僧。食常住食。

  若言今有请处。今依背缘。

  佛言。迦提月中。若施衣。若病等。并开背请。

  释 迦提月者。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梵语迦提。华言昂星。谓昂星直此月也。背者。即别众义。为诸比丘。九夏功满。三事自恣竟。诸居士来请与食。不敢别众。佛知开听作衣时。施衣时。有病时。途次行时。乘船行时。大会集时。沙门施食时。如是七缘不犯别众。然虽听开。亦是时食不得过午。除迦提月外。若别众食。则犯罪结单堕。若但二人三人受请乞食。皆无犯。非僧数故。

  若言我有请处。今舍与人。

  佛言。若一日受众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与人。应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一说)。

  释 此是但对首中舍请法。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二展转食戒所制。除此余皆是心念法。若彼此不明。则犯法非。

  僧祇云。

  我今得食。施与(某甲)比丘(乃至沙弥尼)。若言。

  (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与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系。我当食(三说)。

  释 檀越若有所系。是著相请。不得回施。若虽请而无所系者。为僧福田。意无分别。此则任施。须简三破。

  十诵律云。此念法唯五种人得作。谓阿兰若。独住。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释 此引十诵为证。僧祇之心念法也。兰若则幽栖无侣。独住则不共众居。远行则缘急卒往。长病则乏人瞻侍。饥时依亲里住者。犹同独处。故知有人须作对首转施。

  △第三念知受戒时夏数

  僧祇律云。日日自忆若干腊。诸部律论皆尔。应言。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若云若干影)受具戒。今无夏。后若有夏。随多少称。

  释 律制凡出家受具者。不论生年分尊卑。唯依夏腊。序长幼。于月日时影。并须记念。应知无夏无腊有腊无夏有夏有腊有夏无腊。无夏无腊者。谓于七月十五日已后受具。未至来年安居自恣。有腊无夏者。谓于四月十六日已前受具。即随众安居竟自恣。有夏有腊者。谓于七月十五日已后受具。至次年历安居自恣。若经一夏腊零。若干月日时影。乃至四五十夏亦如是。日日念知。若会聚行坐。礼敬腊次。一一无紊。有夏无腊者。谓未圆具沙弥虽制同僧安居。唯数夏数。无腊可序。仍以生年论长幼也。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

  僧祇律云。当忆受持三衣。及不受持作净施者。

  我今三衣钵具。并受持长财。并说净。

  后有不受持不说者。随有念持念说念多少等。

  释 若不忆念受持三衣钵者。或阙或离莫知。若不忆所得长财说净者。或净不净糅杂。如是日日忆念。则不干缺畜之过尔。

  △第五念念食同别

  僧祇律云。念别众食。又应念言。

  我不别众食。

  若准佛言。别众食有七缘开者应白入。若无别缘者应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别众缘(作此白已得食)。

  释 此复引出入制者。非心念法。亦非对首法。是白众之词也。七缘如上作衣时等。别众食者。若四人若过四人。五分云。界内别请四人已上。名别众食。若遘此开缘时。则四人过四人已上。并听受食。若己亦在此缘中有分者。如是白众求入。白已随上座次。得往受食。若此缘于己无分者。即白众求出云。我无别众食缘。白已。不随次受食。

  △第六念身强羸

  僧祇律云。念若病不病。应言。

  我今不病。堪行道。(若有病者。应言)我有病。念须疗治。

  释 修福业。须藉身力强健。修慧业。必依心境对观。福慧虽分身心。用时二皆兼济。身强若怠道业。何以克成。体羸若勤色力。难于进办。是故调御垂慈。而令比丘朝朝念身。当行则行。应疗则疗。托此幻躯。以立梵德也。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法

  释 此准但对首中。白入聚法。是九十事之第四十二。若比丘前食后食诣余家者犯。故听白已入。先引开缘。

  尔时罗阅城中。众僧大有请处。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请。佛言。听诸比丘相嘱授入城。应告同请比丘如是言也。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处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一说)。

  佛言。若嘱授已。欲至村而中道还。或诣不至所嘱家。或嘱至白衣家。乃更至库藏处尼寺中。若即白衣家还出。如是等皆失前嘱授。若欲往者。当更嘱授。除施衣时者。谓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余时中劝化作食。并施衣者。若迦提时通开。

  释 更至库藏处者。谓已至所嘱白衣家。而往彼边房贮积米谷处。则处与嘱不相应也。除一五凡余时中。劝化作食。并施衣者。皆遵嘱授。若迦提时者。由是安居欠未初到故。尔通开也。

  非 一人非。谓白向小俗。

  二法非。谓三说称僧。

  三事非。谓嘱诣两乖。

  余非准取。

  ○白非时入聚法

  释 此目法同上。是九十事之第八十三。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比丘者犯。

  佛言。若入聚落。当嘱同住比丘。而不出嘱法。前条亦尔。僧祇云。食虽早竟。若入即名非时。既无正文。应义设言。

  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十诵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尔。

  释 若比丘频入聚落。则有废真修。熏发旧习。复招世讥。损人净信。实逢有益因缘。白已而往。俾众知其去来方所。于己不违受持禁章。若非时市稀缁流。乃显法道清正。而僧宝之名。诚不虚矣。

  此中非相准上。

  ○作余食法

  释 此法是但对首。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五。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犯单堕。

  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种。一者不正食。谓食枝叶华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若粥出釜。持草画之无处。非食非请非足食。二者正食。谓饭麨干饭鱼肉等。是请是食是足。若于正食中。若食饱足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依僧祇。但前食堪足饱食。咽咽已舍威仪者。若更食。即名犯足。

  又依律本。诸比丘受不作余食法者(此是头陀行人)。见上座来告云。我受不作余食法。便不须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须作余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尔。故知尼亦有余食法。

  释 尼百七十八单堕之第百七十五。慢新比丘戒云。若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起迎送恭敬礼拜问讯请与座。不者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或一坐食。或不作余食法食。或病或足食。语言。大德。忍我有如是因缘不犯慢僧戒。故今引例。

  若犯足者(谓已舍威仪)。持食至未足者前(谓至未舍威仪者前)。白言。

  大德。我已足食。汝知是看是(彼取少食已还与彼。若不食者。亦得与言)。长老。我已食已。止汝贪心(彼便取食之)。

  律云。一足食。毗尼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也。

  释 此谓五足食中。以一足食依毗尼。作余食法已得食。通于一切足食者。同准此法。作已得食也。

  非 一人非。彼此俱舍威仪。

  二法非。不取食而默然。

  三事非。非食非请非足。

  余四非准知。

  ○呵责弟子法

  尔时诸弟子不顺弟子法。不承事和尚阿阇黎。无惭无愧。不受教授。作非威仪行。不恭敬难与语。与恶人为友。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佛言。和尚阿阇黎应作呵责。有三种。一者唤弟子现前。二者出过令伏。三量过设呵。

  释 始方剃染。须恒侍师。请益出要。学修本业。若道种熏成。则习性不退。发心为僧。乃弗辜尔。倘背良师。狎近恶友。恣荡身心。润兴宿业。而乐往不当往处。辄看龟鳖。异交思化者。于生何益。没婴极苦。故佛慈怜。制斯三种呵法。令师范紏正有方。俾弟子行止无僻。一唤弟子现前者。恐遥呵惮避。徒费慈心。人不现前。孰听谴责。二出过令伏者。事无本据。言发成怨。示过无谬。闻令伏首。三量过设呵者。过有重轻。呵有宽严。若威仪误失。当劝诫而宥之。如事微过重。应严折以呵之。是为如法如律善教也。

  又自量喜怒。非分畅志。并反欺负。

  释 为师教诫弟子时。勿得心存逆爱见重过。而默然弃置。意或暴怒。无大愆而枉言苦呵。如是非分畅志者。于上自欺。模范不端。在下负辜。承事艰恒。应须自量喜怒。依律教呵。乃名良导也。

  呵词五种应言。

  我今呵责汝。汝去。(若言)汝莫入我房。(若言)汝莫为我作使(若言)。汝莫至我所。(若言)不与汝语。

  是为和尚呵责弟子法。

  释 此法五呵。初重后轻。一一降次摄之。初呵令去者。例折伏摈法。次呵莫入房者。虽恕同居。无容亲近。三呵莫为作使者。役劳不用。执事尽遮。四呵莫至前者。侍侧既革。承事绝分。五呵不语者。舍其训䇿。法益不施。如此苦切严呵。似大冶之镕精金。如巧匠以直曲木。佛慈师恩。诚难报答。

  阿阇黎呵责词亦同。唯改第四呵词言。

  汝莫依止我。

  弟子被呵责已。应日三时。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阇黎忏悔。当如是忏悔。偏袒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作是忏悔言。

  大德和尚。我(某甲)今忏悔。更不敢作(如是三说)。

  若听者善。不听当更日三时如上忏悔。犹不许者。当下意随顺。求方便脱其所犯。若下意随顺。而师不受其忏者。如法治。亦令余比丘。为将顺故。令共至和尚阿阇黎所调和。令早受忏悔。彼和尚若尽形寿呵责。竟安居呵责。又呵责病者。不出过。不现前。并名非法。反治其师。

  释 呵责之法犹如调象。若狂奔则加以钩挽。设驯伏以免其禁治。其弟子被呵随顺求悔亦复如是。讵忍永弃。不兴慈怜。按十诵云。共行弟子有五事。和尚不折伏得罪。谓无爱。无敬。无惭。无愧。乐不应行处。有五事应受共行弟子悔过。谓于和尚有爱。有敬。有惭。有愧。乐应行处。不受得罪。此与本律不受其忏者如法治同也。

  若弟子被治罚。未相忏悔。而受供给及以依止者。非法。须治其师。

  释 呵责不容亲近奉事。乃苦切折伏。而令愧求悔。若未随顺谢愆。仍受供给者。此则自语相违。既不令知非忏犯。抑且纵无忌更为。盖由循情侮法。故须反治其师。

  若弟子被轻呵责。而不为和尚阿阇黎及余比丘执事劳役者。佛言得罪。应如法治之也。

  释 凡乞济度。须观品器堪可琢磨。乃与出家。若依族姓以骄矜。或恃聪明而逆傲。但任重习。不受轻呵。侍违师尊之职。不勤供众之劳。罪与恶性同科。理应如法责治。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佛言。若弟子见和尚五种非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尚言。

  释 忏者。忏其不能久侍巾瓶而辞别。谢者。谢其初始剃度洪恩以难忘。应具修威仪。白和尚五种非法。作如是言。

  我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不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犯戒。和尚舍不教诃。

  若弟子犯过。和尚舍者。得今据合呵。而痴故不责不开。

  释 谓凡弟子犯过。和尚舍置而不教诃者。谓今五非后三为据。合当呵辞谢去。由和尚痴故。不责令悔。所以律制不开依止也。

  若有犯亦不知。(若言)若犯而忏者亦不知。

  僧祇云。应软语谏师。若不受者。和尚应舍远去。依止师者。持衣钵出界宿。明日当还更依止比丘。

  释 此谓居下谏上。不得仓卒发言失礼傏揬。须悦颜具仪。软语进谏。勿越弟子之节。若上纳言。仍复相依。若不受谏。如律远舍。应更请知法律德实者依止。

  十诵云。有四种和尚。若法食俱与名乐住。若与法不与食者。余处觅食。名为苦住。若与食不与法。忏谢而去。若不与法食。不问昼夜。即应舍去。由出家本意志存道业。俗坏围绕。翻结生死。故成实言。染着眷属。爱乐住处。故堕迦陵伽等饿鬼中生。余广如钞。

  释 若思钞义者。谓弃白披缁。真寂趣修。染缘顿绝。履贤圣迹。以至为期。度众生愿毕终未罄。庶罔极难报之恩。得以少酬。多生怨积之业。仗斯尽脱。虽出家本意志存如斯。然则力藉师德方生。功由法济乃克。从训依栖。必择莫易。若法食俱与者。名曰乐住。当竭心承事。尽寿依止。若与法无食者。以法资慧命。食养幻躯。勿惮乞食为苦。宜应久久亲侍。若有食无法者。则与发心志欲相背。当须具仪忏谢。别往更觅有法者师之。若法食皆无者。依居徒尔。似僧同俗。不论昼夜。速应舍去。岂坏眷属围绕之情篱。碎富贵萦缠之欲锁。而翻与无益绸缪业结生死。一息不返。万劫沉沦。再复为人办道。恐如芥子投针。故引成实论云。染着眷属住处。堕共命等饿鬼中生。以贪爱是生因缘故。按马鸣菩萨侍师颂云 彼师及弟子 当互审其器 若不先观察 同得越法罪 今拟钞意大略如斯。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十四

  音义

  除饥馑

  谓世人贫乏。未植福田。比丘梵行清白。戒体圆净。开大法施。利益有情。见闻生信。供兴四事。得种福良因。除当来贫乏苦。是故梵语比丘。此翻云除饥馑也。

  龟

  广肩无雄。以蛇为雄。

  鳖

  鹤影生鳖。思生鳖。伏于渊。而卵剖於陵。此思生也。

  谪

  音窄。责也。罚也。

  编

  音边。简次也。列也。

  审

  熟究也。

  羸

  音雷。病也。困也。

  咽

  音烟。咽也。吞也。

  狎

  音洽。亲近也。

  僻

  聘入声。邪僻也。

  谴

  牵去声。问也。责也。

  谬

  音谬。诈也。妄言也。差误也。

  畅志

  上音唱。悦也。凡琴曲和乐而作。命之曰畅忧愁。

  宥

  音又。宽也。

  枉

  汪上声。屈也。冤抑也。

  暴

  庖去声。卒起貌。

  挽

  音晚。引也。

  抑

  音益。反言之辞。

  忌

  音技。畏惮也。

  循

  音旬。顺也。

  琢

  音捉。治玉。

  骄矜

  上音娇。下音今。自有所负也。

  傲

  音敖。慢也。

  职

  音只。分也。

  诮

  樵去声。以辞相责也。

  傏揬

  上音唐。下音突。不谦恭也。

  遮

  冀也。幸也。

  绸缪

  上音俦。下音谬。缠绵也。
卍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五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杂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谏作犯法

  时有比丘。欲犯波罗夷乃至恶说。佛言。诸比丘应如法谏。作如是言。

  大德莫作。是不应尔。大德所作。非法非律非佛所教。

  若此比丘言。我今始知。是法是戒经半月说。戒经中来者。余比丘复应如是谏。

  长老。汝曾经二三说戒中坐。何况多。汝今无利不善得。何以故。汝说戒时。不用心念。不一心摄耳听法故。

  释 说戒之法。和合共集。各各默坐。当忆本所受持戒品轻重。故误有犯无犯谛听。诵声入耳。一一与己心忆对验。若有犯者应求忏悔。若无犯者愈加严持。设经二三布萨。同在说戒中坐。自不忆念所持。复不摄心谛听者。喻如覆盆不贮法水。无有持戒利益。不善得其安乐。其罪有归。故下引律明之。然此比丘自知所作是。谓他所谏非。故作犯根本。不从语。突吉罗。若自知所作非。谓他谏者是。故作犯根本。不从语。波逸提。比丘无知无解。随所犯罪。如法治。重增无知罪。波逸提。若为无知人谏。应反语言也。

  汝可问汝师和尚阿阇黎。更学问诵经。知谏法已。然后诃谏。

  萨婆多云。若前所谏者有六种人。一心有爱憎。二钝根无智。三若少闻见。四为利养名闻。五为现法乐。但欲自摄。六若新出家爱恋妻子。如是六人谏则有损。若发教谏。出言无补。应反语。但自观身善不善行。亦不观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则应展转相谏也。

  释 若现前谏人者。须律身清白。具德多闻。发语众钦。乃可遮作谏止。故引论明六种进谏。无补有损也。一心有爱憎者。谓内念先存不均。外岂令人从信。

  二钝根无智者。谓自且愚痴昧制。焉晓止作是非。

  三若少闻见者。谓制教未练精彻。事法多无本据。

  四为利养名闻者。谓借他炫己邀名。情实私谋檀供。

  五为现法乐但欲自摄者。谓现前初护法乐。自摄厌理他非。

  六若新出家爱恋妻子者。谓方预僧伦乏腊。怀抱结使缠绵。如是者应反语云。汝自观身口所为善与不善之行。亦不观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则应展转相谏。展转忏悔。于佛法中有增益。是名戒和同修也。

  ○谏止犯法

  时有比丘不学戒。不赞叹戒。佛言。余比丘应如法谏。彼作是言。

  大德。当学戒赞叹戒。不自破坏不犯罪。不为智者呵责。受福无量。长夜安乐。

  释 受福无量长夜安乐者。准智论云。持戒遍满无量。如不杀生戒。则施一切众生命。如众生无量无边。福德亦无量无边。以例余戒亦尔。此显持而谏犯。俾知罪福报等。

  若彼比丘言。长老何用此杂碎戒为。我今不学此戒。当难问余智慧持律比丘。

  释 杂碎戒者。除初二篇。余者谓之杂碎戒。

  余比丘复应重谏言。

  大德。欲灭法故作是语耶。大德既不学戒。不赞戒法故亦不自破坏多犯众罪。为智者呵责。长夜受苦。不得安乐。

  若彼谏比丘痴不解者。此所不受谏。比丘应报彼言。

  汝还问汝和尚(余文如上)。

  如法谏已。谏若为知学者。应当难问。

  释 谏若为知学者。谓谏时若为了达深义。习学知行者。应当难问智慧持律比丘。斯则无过矣。此与上二种谏。采九十事之第七十一反难持律戒。及七十二轻呵毗尼戒。立法以为式也。

  佛言。五种持律。若诵戒序乃至三十。是初持律。若诵戒序乃至九十事。是第二持律。若广诵戒毗尼。是第三持律。若广诵二部戒毗尼。是第四持律。若广诵毗尼。是第五持律。是中春冬依止四持律。若违突吉罗。夏安居应依第五。若违波逸提。

  释 持律是总。诵中有次。古今所以称律师而论大小者。盖准此五持之义。诵者背读也。须知制缘发起。随事护遮非。谓读文熟句。不味其义。犹虫嚼木而已。若诵戒序乃至三十者。此谓仅谙二篇。有余未精具戒全旨。是名初持律。

  若诵戒序乃至九十事者。此谓五篇后二。虽诵未彻。前三事义。已练了然。是第二持律。

  若广诵戒毗尼者。此谓善闲比丘戒相重轻遮听无疑。是名第三持律。

  若广诵二部戒毗尼者。此谓详究二部僧戒正兼。制意殊同。是名第四持律。按十诵律。佛言。比丘应诵比丘尼戒。莫令忘失。何以故。诸女人喜忘。智慧散乱。我涅槃后。诸比丘尼当从大僧问戒法故。

  若广诵毗尼者。此谓精彻四分律藏。揵度诸法皆通。尸握毗尼。纲维正法。名曰大律师。是第五持律。春冬依止四持律若违突吉罗夏安居应依第五若违波逸提者。此谓春冬无约期之制故尔。随处随人。暂开前四。但不得无依止人。夏际诸众依止安居。九旬进道。于戒法中。若有所疑。必当往问。若非广诵毗尼。胡能酬答令喜。由第五律师学德胜余。诲人益博。不依安居治罪故重。下复引律。证其德用也。

  佛言。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者善胜诸怨。三者于众决断无畏。四者有疑悔开解。五者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

  释 功德者。依戒自净曰功。以戒济人曰德。一戒品牢固者。此谓决信安住毗尼。性遮完洁。犹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系衣损命不犯。

  二善胜诸怨者。此谓持戒力用强胜。贪欲不兴。一切烦恼魔怨等莫能得便扰乱障修。

  三于众决断无畏者。此谓毗尼宗旨尽谙。梵德威严处众。能量七非。评断四诤无畏。

  四有疑悔开解者。此谓止作躬操如法。五众钦归。若有于犯生疑昧悔。咸能指示罪种名相。疑者俾决。应忏令悔。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者。此谓毗尼真净不息。在僧传持。正法久住。世间诚戒而为寿命。然斯五种。前二明功兼德。后三显德由功。皆依持律为本。本立而功德生。佛所以语诸比丘者。欲令坚持皎皎。以具如是功德也。

  佛言有四种断事人。若寡闻无惭无愧。若多闻无惭者。在僧中言说断事。僧应种种苦切呵责。令无惭者不复更作。若有惭者多闻。若有惭者寡闻。众中言说断事。僧应种种佐助开示。若随彼所说。赞言善哉。

  释 若有惭愧。则乐持戒体净德备。苟无惭愧。于戒有亏。名德靡立。是故临众断事。不论学识之多寡。但度惭愧之有无。若呵若赞。唯重戒德。以德伏人。无诤不灭。

  佛言有五种疾灭正法。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文句。复教他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

  释 毗尼藏教。句句佛语。准缘义含。外遮内护。其制事摄。或单兼双。若自不谛受纯熟章句。即以脱落之文而复教他者。文既不具。其义有阙。如是展转相授。致令正制全迷。举世沿非。法道衰没。是为第一疾灭正法。

  二为僧中胜人上座。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后生仿习。放舍戒行。

  释 胜人者。谓夏腊拔众。推为僧中上座。所云上座者。乃律学眼目。僧伦标幢。应如制躬操。止作并行。令依瞻履迹。从学钦规。若自不严持佛戒。但修非制不善业等。如谓不着衣钵以去执。任餐非时以资形。贪服蚕丝。攀缘名利。则后生仿习。戒行无拘。匝地邪风。鲜诸梵德。是为第二疾灭正法。

  三为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

  释 持法。谓智慧多闻。穷彻教海。持律。谓依制正修。通达毗尼。持摩夷。谓总持三学。主宰玄纲。斯三持人关系法道。理应广宣圣化。导众趣修。继持慧命。三乘接踵。由其乐寂幽栖。弘通念憩。己命既殒。令法绝授。是为第三疾灭正法。

  四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余善比丘便即舍置。

  释 其为比丘者。以信勤修。学忍进道。有过纳谏。知非是善。必从诲䇿。斯可有益身心。绍隆正法。若任情恣肆。不受善言。令众厌舍轨依。默摈无惭。广造诸恶。糅缁大坏僧伦。是为第四疾灭正法。

  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

  释 四姓六和。异形同志。除憎爱心。空人我相。以法为亲。彼此恭敬。四仪俱可瞻归。三业各无染犯。庶僧尊俗仰。律冰法炽。若互相骂詈。互觅长短。则清凉境内。反生热恼。而令世讥道丧。是为第五疾灭正法。

  佛言。若上座既不学戒。亦不赞叹戒。若有余比丘乐学戒叹戒者。亦复不能以时劝勉赞叹。我不赞叹如是上座。何以故。若我赞叹者。令诸比丘亲近习学其法。长夜受苦。我见如是上座过失。是故不赞叹戒。(若中座下座亦如上作句 次有上中下座。能赞[叹]如此上座。作句反上即是)。

  释 不赞叹戒者。谓不深赞戒法。是诸佛出世利生之首。贤圣修行证果之根源也。审制教中佛慈调众。见有过抑斥令改而勿习。见有益赞扬令效以相从。褒贬逆顺。无非利济。其为上座者。宜遵学赞。成己范人。

  佛言。毗尼有五答。一序答。二制答。三重制答。四修多罗答。五随顺修多罗答。

  释 答者机务应答也。一序答。谓有请问毗尼正义者。令知戒法大概。即以黑白半月布萨所诵戒序以酬之。

  二制答。谓有请问戒相通塞者。令晓事义殊途。即依律中僧尼同制别学轻重开遮条章以酬之。

  三重制答。谓有请问戒缘重沓者。令知佛智善识时机。即以有漏事创制已定无开。复有益缘。随听余时不禁。据实分析以酬之。

  四修多罗答。梵语修多罗。此翻云契经。乃圣教之都名也。谓有拟律请问者。令知律法。不可凡情揣度。即引经教为证。发明律中正义以酬之。

  五随顺修多罗答。谓有请问毗尼事义不载律典者。令知简别邪正。即采经中符律之语。随顺其意以答之。然此第五答若乖经律。即同魔说。亦名谤法。必有据者。方可言也。

  僧祇律言。欲得五事利。当应持律。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四僧尼犯罪恐怖者为作依怙。五欲游化诸方。而无有阂。是谓笃信持律者五利。

  释 一建立佛法者。谓念去圣时远。大法下衰。披缁鲜怀向道。作事多涉贪谋。人我山耸。欺妄匝地。悲魔属厕乱僧流。叹狮虫自坏内教。推源无戒致法非端。唯依毗尼。严持戒检。行白道馨。德丰名振。令不召趋归受化。俾反邪从正洗心。欲誓匡玄猷。兴扬正法者。是故当应持律。

  二令正法久住者。谓毗尼关系正法。如人命脉相持。脉绝命殒。戒弛法丧。欲冀佛法不潜坠者。是故当应持律。

  三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谓欲渊操禁旨。讨探制宗。施法善明三遮。应机克成二利。唯己与他。决疑令悔。而己无疑。乞教于人者。是故当应持律。

  四僧尼犯罪恐怖者为作依怙。此谓欲广研二部学处。善达六聚忏摩。僧尼若有干犯。本所受持诸禁。能与除忧却怖。安慰露悔者。是故当应持律。

  五欲游化诸方而无有阂者。谓若修身绝染护体净。全无瑕疵。招世讥呵。唯慈愍宣佛法要。不藉虚赞。不显异端。如鹤翔空。任往自在者。是故当应持律。然斯五种胜利。唯笃信坚志持律之人。乃可护之。

  十诵律。诸比丘废学毗尼。多便读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呵责已。赞叹毗尼。比丘就优波离学律。佛告诸比丘。有十种法住世。令正法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乃至不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者令后生不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可怖畏。诸比丘应如是知。

  释 世尊呵责读经论而赞叹毗尼者。为学不躐等。戒是入道初步。行远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岂容越之。若不始于毗尼严守发硎。则净不知增。犯不知悔。三业苟污。万行难成。纵读十二部教。勤勉修行。无戒为因。涅槃绝分。故令先学毗尼。尽蠲业染。坚固道基。然后学诸经论依理起解。依解修行。行解相应。如理而证。所以赞叹毗尼。诫勿废学。其旨渊矣。于十法中。一一俱显。废学原文。以乃至二字略而不足。今依彼律录足十法。列序释之。

  一有比丘无欲。

  释 所言无欲者。非是如制呵欲断欲之无。谓情怀放逸无志乐欲毗尼。似僧非僧。招俗讥嫌。故令正法疾灭。

  二钝根。

  释 谓有比丘禀性痴钝。而无记功。不堪读学。受持诸禁。自无净德。律呵哑羊。有废布萨羯磨。故令正法疾灭。

  三虽诵句义。不能正受。又不解了。

  释 谓有比丘虽非极愚。可诵章句。不能一心正受。思惟义旨。由不解了。是制成非。故令正法疾灭。

  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

  释 谓比丘授法与人。应内存敬法弘济之心。端身跏趺。肃容对卷。不抚案。不仰倚。不舒足相交。不露齿共唹。先当语云。所诵章句待我声止。汝方学诵不得同音。超越前后。令作礼长跪合掌。听受如是。循循善诱。彼此俱恭。以表尊法及人。若反此者。不能令受者有敬重心。失仪招慢。故令正法疾灭。

  五斗诤相言。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阿练若法。

  释 谓比丘不乐离喧静处。亦不爱庄严十二。与众同居。斗论频兴。法道辉掩。僧伦体辱。故令正法疾灭。

  六不随法教。随非法教。

  释 谓有比丘妄执邪思。莫择正法。不随如来教敕。自奉训他。反随非法非律。以为是法。由其前行后蹈。故令正法疾灭。

  七不随法忍。随不忍法。

  释 忍即智也。戒净心明。方能治伏业。非不逐二境。此谓善随法忍。若戒受废持。体智不现。凡所施为。皆被烦恼所使。遇顺则贪爱愈增。逢逆则瞋恚便举。此谓随不忍法。若有比丘不学毗尼。不随法忍。故令正法疾灭。

  八不敬上座无威仪。上座不以法教。

  释 谓比丘谦恭敬腊。戒法乃昌。设我慢轻长。律仪倾坠。既下不以礼亵之于上。上亦不以法教之于下。故令正法疾灭。

  九上座说法时。愁恼者令后生不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

  释 僧中上座职司法施。应诲人无倦。叠叠敷宣。欲法明晓。种种譬喻。若不能慈诲同伦。闻思修慧而反说法时。蔟眉疲困者致令后生疏畏。不学毗尼。放逸身心。无所禁止。既失善法。众过多干。故令正法疾灭。

  十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可怖畏。诸比丘应如是知。

  释 此谓俗典文词皆世间业。非解脱法。若比丘专攻讨论。以绮语庄饰文章。用偷心题写颂偈。毗尼弃学。交结白衣。形同方袍。情染浮俗。受具既非僧宝。佛法籍之谁弘。故令正法疾灭。佛复告云。甚可怖畏。诸比丘应如是知者。此虽彼时耳提面命。诫其现前大众。然意为悲愍。末运弟子凡纳戒为僧者。应知如上十法之过甚可怖畏。当奋发勤功制教。渐增三学。于佛法中。速求解脱。是其本也。此引律明灭法之害。如是下复引律明住法之利。殊胜利害。对待取舍须知。

  善见毗娑沙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种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二十人出罪。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释 一毗尼是汝大师者。谓有比丘依律修持。念念不忘受体。则戒身增长。五分渐具。如面承佛教。无异于此。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谓末运戒紊。僧不知持。故令法随人灭。若世有五比丘持律清净。善能如制羯磨布萨。不荒福田。有裨玄化。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者。谓毗尼颓坠。僧广鸡乌。皆由始受师法非制。故尔终身止作双迷。若末世比丘能奉律结界建坛受具。中边僧满定开。如法作办。成济五夏。依止万行有据。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谓有比丘故犯。次重法密行。严僧难遴请譬。若妙药虽疗沉疴。不过良医。莫能采用。僧残出罪亦尔。律制昭昭有法。鲜僧善秉。罪不能出。于末劫中。果有二十清净比丘。如法和合。羯磨出罪。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者。谓末世虽有比丘识相护体慎守无犯。志唯独善其身念。惧弘化之任。但名持律。不名律师。犹细木难撑大厦劣力。焉扶颓幢。若比丘受持清白。智愿坚深。能高树戒标。弘传正范。大炽法灯。授继衍辉。此则以律自师。以律师人。慧命藉之不息。故令佛法增益广大。更得住世五千年。

  萨婆多论云。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一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门。四是佛法璎珞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

  释 一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者。谓佛说无量三昧万善等法。皆依戒故而得究竟。犹若世间一切草木丛林等。皆依地故而得生长。舍戒则佛法无基离地。则万物靡托。故戒之功有胜余经。

  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者。谓七众所修。诸善三乘。随证道果。乃至趣生人天。克获妙药。佥以一戒而为元基。故戒之功强于余经。

  三趣涅槃之初门者。谓诸佛同证涅槃四德。转度众生。解脱二死。虽法导始终。教演权实。总依毗尼为入道之初门。功勋独重。戒法三学冠之于首。

  四是佛法璎珞能庄严佛法者。谓声闻人梵行皎洁。四智圆成。则有三明六通庄严无漏道果。菩萨人戒德清净。万行圆成。则以相好光明。庄严无上菩提。故云戒是佛法璎珞。无戒不能庄严。果德由功。如是余经所无。

  佛言。有四种广说。若比丘如是语诸长老。我于某村城。亲从佛闻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闻彼比丘所说。不应生嫌疑。亦不应呵。应审定文句已。应寻究修多罗毗尼检校法律。若听彼比丘所说。修多罗毗尼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应语彼比丘言。汝所说者非佛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佛语。何以故。我寻究修多罗毗尼法律。不与相应。违背于法。长老不复须诵习。亦莫教余比丘。今应舍弃。若闻彼比丘所说。寻究修多罗若毗尼法律。与共相应者。应语言。长老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何以故。我寻究修多罗毗尼法律。与共相应而不违背。长老应善持诵习。教余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广说(第二句从和合僧上座前闻。第三句从知法毗尼持摩夷三比丘前闻。第四句从一知法毗尼摩夷比丘所闻。作句违顺。受舍亦如是)。是谓四广说。是故诸比丘汝等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如是学佛说。如是诸比丘闻欢喜信乐受持。

  释 须知律是佛敕。大权影向。但知敬奉。余诸贤圣无敢措词。况乎凡僧而容增减。今引此四种广说者。令后学比丘听闻所说。善知检校。莫以先入之言。为是随堕相似法非。

  ○老病比丘畜杖络囊乞羯磨文

  释 此法特为老病者与之。而云老病简非四大突违及食过欠之症。谓生年耄耋。筋力俱衰。不无出入因缘。非藉杖佐。则不能举趾行履。若无络囊。则不能随持衣钵。故制从僧乞法。以预备之。彼乞法者。应至僧中具修威仪。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老病不能无杖络囊而行。今从僧乞畜杖络囊。愿听我比丘(某甲)畜杖络囊。慈愍故(如是三说)。

  ○僧与老病比丘畜杖络囊羯磨法

  释 彼三乞已。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与老病畜杖络囊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老病。不能无杖络囊而行。今从僧乞畜杖络囊。若僧时到僧忍听。比丘(某甲)畜杖络囊。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老病不能无杖络囊而行。今从僧乞畜杖络囊僧今听此比丘畜杖络囊。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畜杖络囊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丘(某甲)畜杖络囊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羯磨为人故作。是属私也。

  非余非准常。

  唯异人非。谓年未衰老。或老仍健等。

  ○十诵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释 此法为缘事日多非一人能办。故开虽开作法。不得僧为僧羯磨。但可为三或二人方成。准常集僧。差羯磨人。索欲问缘。答云。与受三十九夜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某甲]某甲)。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处安居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某甲)。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处安居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某甲)。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处安居自恣。谁诸长老。忍(某甲某甲)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处安居自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某甲某甲)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处安居自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独行无侣等。

  法非。谓僧为僧等。

  事非。谓缘不久等。

  余四准三可知。

  ○十诵律受残夜法

  若比丘受七夜未尽。而还事未竟。佛言。听受残夜法。

  我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说)。

  释 此法仪同心念。无所对人故。若推情理。既作心念受已。临行须与知友者言之。一界共住。去来岂由自便。

  ○僧祇律二十七事讫羯磨文

  若为塔事为僧事。应作求听羯磨。

  释 僧祇律中。僧法羯磨有四种。一求听。二单白。三白二四白。四求听。是羯磨之名。其文共有三十余法。次第而来。此列于第二十七用。求听羯磨。受日出界。为塔僧事故。由路远缘长。期限不可预定。求僧宽限。事讫方归。故云事讫。羯磨如常。集僧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与事讫受日羯磨。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为塔事僧事出界行。还此处住。

  诸大德听。(某甲)比丘为塔事僧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去者。要有所得。如是讫夜还。

  释 准彼律中。如是去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若衣若钵若小钵若腰带等。及诸一切要使得一物。若不得者越毗尼罪。如是事讫应还。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后自恣应还。若不还者越毗尼罪。若道路恐怖贼难失命者。于彼自恣无罪。今文中双牒塔僧二种事缘。若作法时。随事据实而言。不必依文。

  此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显非同上。

  凡诸部律受日。又各不同。后来诸师用事者。各执一部。不用余部。此亦是一家。今详此诸部律文及以前互用皆得。所以然者。如其定知前事须一夜。即用十诵受一夜法。乃至七夜亦如是。或须三十九夜亦用十诵羯磨受日法。若须七日十五日一月日即用四分律文受日法。若不定如前事几日当了。即用僧祇律文受日法。后有人不解。即诵四分羯磨文为他受。僧祇事了。十诵三十九夜此皆非法不成。何以知。羯磨文中牒事。各各不同。故知不成也。今畏诸人谬用。总抄诸部律。正羯磨文。呈简诸贤。任见作法。随事所用也。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尔许比丘集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解。只改结字作解字唤。诸文如前小界自恣团座。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齐如是比丘坐处。僧于中结小界谁诸长老。忍齐如是比丘坐处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齐如是比丘坐处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下。

  原文止此。下皆续入。

  ○差人行筹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灭诤揵度。续入此法。由用多人语。现前毗尼灭言诤所制。自后凡遇布萨安居时。复制恒用。为知僧数。便报檀施也。应如常集僧已。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差行筹人羯磨。若无五德不应差。谓有爱恚怖痴。不知行不行。若反此应差堪羯磨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行舍罗。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某甲)比丘行舍罗。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行舍罗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行舍罗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众中若有已受差者。若欲行时不须再差。若未受差不得行筹。但听随之收筹也。

  此一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余非准常。

  唯异人非。谓乏德召差。无夏受使等。

  ○离衣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三十事之第二续法。律本云。时有比丘干𢈭病因缘。欲人间游行。有粪扫僧伽黎患重不堪持行。佛言。自今已去听僧与此比丘结不失衣白。

  羯磨。应如是与彼比丘。应至僧中具仪。礼上座足已。合掌胡跪。作如是说。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此粪扫僧伽黎重。有因缘欲人间行。不堪持行。我今从僧乞结不失衣法(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不失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有粪扫僧伽黎衣重有因缘事。欲人间行。不堪持行。从僧乞结不失衣法。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此比丘结不失衣法。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有粪扫僧伽黎衣患重。有因缘事。欲人间行。不堪持行。今从僧乞结不失衣法。今僧与(某甲)比丘。结不失衣法。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结不失衣法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结不失衣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如是与法已。随缘不持僧伽黎出入意有二开。一者他为已证故。次则自无有疑故。若病愈力健仍持勿离。

  此羯磨因病为人作结衣为事作。是属私也。

  非 人非。谓病不应法等。

  事非。谓衣非重衲等。

  余非准前。

  ○减六年卧具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三十事之十四续法。律制。比丘作新卧具。持至六年。若减六年不舍。故更作新者犯舍堕。时有比丘得干痟病。有粪扫卧具重。有小因缘。欲人间游行。不堪持行。佛言。自今已去。听僧与彼比丘作白二羯磨。此比丘当往僧中。如上具仪礼上座。胡跪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有小因缘。欲至人间游行。有粪扫卧具极重。不堪持行。我今从僧乞作新卧具羯磨(如是三说)。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减六年。作新卧具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欲人间游行。有粪扫卧具重。今从僧乞作新卧具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此比丘作新卧具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得干痟病。有粪扫卧具重。欲人间游行。今从僧乞更作新卧具羯磨。今僧与彼(某甲)比丘。更作新卧具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彼(某甲)比丘。更作新卧具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更作新卧具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是中七非并羯磨为人事属私。皆同上结离衣无异。

  ○作小房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十三事之第六续法。佛言。比丘若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当应量作。长佛十二磔手。广七磔手。当将比丘指授处所。无难处。无妨处。无难者。谓无虎狼诸恶兽。下至蚁子。比丘若不为此诸虫所恼。应修治平地。若有石树荆棘。当使人掘出。若有坑陷沟池。当使人填满。若畏水淹渍。当豫设堤防。若地为人所认。当共断无使他有语无妨者。谓通草车往来无碍。彼比丘看无难处。无妨处。已到僧中。具修威仪。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我今从众僧乞知无难无妨处(如是三说)。

  佛言。尔时众僧当观察。此比丘为可信不。若可信即当听使作。应与羯磨。若不可信。一切僧应到彼处看。若众僧不去。遣僧中可信者到彼看。若彼处有难有妨。不应与处分。若妨难互相有无。不应处分。若无妨难应处分。应如是与僧中差羯磨者。白二羯磨。

  释 准义先往看处已。明复还界内。应鸣槌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作房处分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今从众僧乞处分无妨无难处。若僧时到僧忍听。当与(某甲)比丘处分无妨无难处。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从僧乞处分无难无妨处。僧今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处分无妨无难处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佛言。彼作房应知初安。若石若土墼泥团乃至最后泥治也。

  此羯磨为事作。属私也。

  非 人非。谓乞者无信。僧不往观等。

  事非。谓处有妨难等。

  余非如常。

  ○作大房法

  释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十三事之第七续法。佛言。比丘欲作大房有主。为己作。当将余比丘。指授处所。无难无妨。

  释 此中事义并准上。唯异作大房而有施主也。彼比丘应到僧中具仪。如是言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欲作大房。有主为己。今从僧乞指授无难无妨处(如是三说)。

  释 彼既乞已。应观察可信。往看处所。还界集僧。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与作大房指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欲作大房。有主为己。今从僧乞指授无难无妨处。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比丘指授无难无妨处。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作大房有主为己。从僧乞指授无难无妨处。今僧与(某甲)比丘指授无难无妨处。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指授无难无妨处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指授无难无妨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彼作房者。应知初安石等并羯磨。为事属私。显非皆同上。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房舍揵度续入制法。本一而标二者。由羯磨文中双牒道俗故也。律云。尔时众僧房舍。故坏有异居士言。若与我者我当修理。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白二羯磨与之。

  释 异居士者。谓非原日起造之主。若与我者我当修理。谓十方僧寺各有檀护。若旧主有智。则闻修欣赞。若执相未融。则反生论诤。是故作法与之。随意增广重新。设不与者。亦不得恃势强为此。乃不现前法。准常集僧。差羯磨者。索欲问缘。答云。与故房修治羯磨。如是作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以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谁诸长老。忍僧持此房与(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经营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居士房修治(某甲)比丘经营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法持房与俗修治。而兼差比丘者。若无俗则布金之主谁为不。兼僧则修治之方莫测。然修梵刹。迥异世居。故差一如法比丘。以董其事。纵广曰经。回旋曰营也。

  此一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俗吝沽名。僧乏才德等。

  余非并同前。

  ○差比丘料理房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房舍揵度续入。律云。有一居士为僧作房。而无人住。彼作如是言。大富长者多饶财宝。为僧作房。沙门释子便在中住。我曹贫穷。谁当住此。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众僧应与一比丘白二羯磨。应集僧已。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差料理僧房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谁诸长老。忍僧以此(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以(某甲)房与(某甲)比丘料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檀越所造僧房。十方众僧听住。若私料理不无论诤。若置不修有退檀信。故制僧中羯磨与之。一令众和默忍以息诤。次使主知修缉而信增。遮护两备。制意如斯。

  此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余非准常。

  唯异人非。谓才短未谙。修治作事。多存私心等。

  ○差分卧具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十三事之第八续入。律本中因沓婆罗子尊者发起如是差法。佛言。自今已去。若比丘具不爱恚怖痴。知分未分。此五德者。听集僧白二羯磨。差之众中。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差分卧具羯磨。应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差(某甲)比丘分僧卧具。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某甲)比丘分僧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分僧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分僧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分僧卧具者。若阿练若共同阿练若。若乞食共同乞食。衲衣共同衲衣。不作余食法共同不作余食法。一处坐共同一处坐。一抟食共同一抟食。塳间坐共同冢间坐。露坐共同露坐。树下坐共同树下坐。随坐共同随坐。三衣同三衣。多闻同多闻。法师同法师。持律同持律。坐禅同坐禅。

  释 律中尊者发起羯磨。愿求分僧卧具。差次受请饭食。由纲目所列。但云差分卧具。故此羯磨文中略之。原卷白二末赘云。应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阇尼。差请敷具。分浴衣。分衣可取。与差比丘沙弥。使此据房舍。犍度后之佛语也。如是八种。若遇行用。准例此白二差法。由文通事类。唯牒改现行。

  此羯磨正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乏德等。

  法非。谓事错等。

  事非。谓不应等。

  余四准知。

  ○尼白入僧寺法

  续 此准但对首纲目。今依尼单堕之百四十四续入。佛言。若比丘尼知有比丘僧伽蓝不白而入者。波逸提。虽制令白。而阙白词。若准义加。凡比丘尼差使。往大僧处请教诫。并求自恣者。至寺门外。不得辄入。若无人出。尼当微作声。使内闻知。不应諵諵有失威仪。若有比丘在外者。一尼近前。恭谨作礼。一拜起立。合掌白云。

  大德。我比丘尼等今入僧寺。欲嘱教诫(或求自恣)。愿大德慈愍。为我通知(一说 彼比丘答言)。善可尔。

  侯彼进语。出召方入。若非时事。准缘白入。佛言。除礼拜佛塔及声闻塔。不白入僧寺者无犯。末世此法。久迷尼故。多慢僧也。

  续附

  审俗仰于僧钦归者。为崇道德。僧行摄化于俗者。须体制仪念。必毫无图利之心。所怀唯遂悲济之愿。说法药病相投受施。观心靡杂。境现不迁。缘凑知足。如是岂特宣演。尊师无言。亦可弘化。末世比丘教化作福。多乖制典。不护法道。故附圣言以自诫。亦愿同志者宜慎之。

  毗尼母云。若比丘为在家。作师教化作福者。有五事不得。一不应依此檀越舍止住。二不应系心贪其利养。三不应为檀越总说法。示教利喜。应别教转修余法。余法者布施持戒。受八斋法。如是一一说之。四不得与在家人戏乐。共相娱乐。五不得系心常欲相见。

  复有五事不得。一若檀越未亲旧处。不得强作旧意而往。二不得求其形势料理檀越家业。三不得私共檀越窃语。四不可语檀越良时吉日祠祀鬼神。五不得于亲旧檀越处过度所求。

  右道宣比丘以唐贞观中。游诸律肆(肆音肄习也)。博求异诀。但见诵文信语。部秩成宗。及至讨论赴要。曾未机正。乃顾命笔墨。依宗本撰次。虽不穷源究末。庶得决事行用。愿以尘露山海。照于万代。志之所及为远矣。

  释 此文乃原卷末所叙者。宣祖于唐武德三年受具。而云贞观中。谓国更二帝。时历八载。间游诸律。肆精习毗尼。文云博求异诀者。非奇异之术。谓异于沿传讹法而博求律制之正轨也。下二句明讨论无𠙥发起撰集之因意。谓毗尼一宗不类义学。若以非制为制。是制晦遗住持之本。宁弗丧欤。为欲挽救颓风。澄靖狂澜。不随时师。拟帙必核圣言宪章。岂无机正以诲将来。由是依宗本制。而撰简次。穷源究末。行用有归。会集大成。善达时宜。若非出窟师子。择乳鹅王。孰能宗树南山。律振西域。虽云愿微尘等于泰山。滴露同于沧海。以此作持。照明万代。然祖之志不特如斯而已。实愿尽未来际。正法恒存。利生靡间。故云志之所及为远矣。凡诸绍宗弘持者。咸入祖愿。共乘戒舟云尔。

  第十杂法住持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五(终)

  音义

  酬

  音俦。以言答也。

  尸

  主也。

  握

  持也。

  炫

  音眩。自媒也。

  邀

  音腰。招求也。

  犹持浮囊欲渡大海

  浮囊乃渡海之器也。昔有商人。持浮囊渡海。海中罗刹从乞浮囊。其人不与。乃乞一半。亦不听许。至乞一丝。亦不从愿。何以故。命在囊故。若破则海岸终不能到。以喻持戒之人。欲渡生死苦海。设遇爱染罗刹。假求一愿。亦终不从。何以故。命在戒故。若有破溺生死海。永无得出故。

  如草系衣损命不犯

  昔有贼劫物归。路遇一比丘。恐言其事欲杀之。贼中有知比丘者。以生草系比丘衣。比丘曲身就草。宁饥渴而死。不敢犯禁戒。而伤生草。

  憩

  音契。息也。

  殒

  音允。没也。

  褒

  保平声。扬美也。

  贬

  音匾。谪抑也。

  应

  音英。以言对问也。

  沓

  音蹋。重叠也。

  拟

  音蚁。揣度以待也。

  揣

  度量也。

  猷

  音由。道也。

  阂

  与碍同隔阂也。

  发硎

  下音形。发硎谓精割微细之极也。

  唹

  音于。笑也。

  循循

  音旬。次序也。论语云。夫子循循然善诱人。

  蔟

  音促。攒聚也。

  疲

  音皮。劳力倦也。

  困

  倦剧力乏也。

  耄

  音帽。惛忘也。八九十日耄。

  耋

  田入声。年八十皮肤变黑如铁。又年之至也。

  諵

  音男。諵諵多言也。

  诀

  音决。方术要法也。

  秩

  与帙同音。侄书卷编次也。

  机

  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