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No. 1567 [cf. Nos. 1564-1566]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一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缘品第一
归命一切智。所有世俗胜义二谛。本无所行。若无所行。摄化有情事。即当舍离。菩萨为开示故。造此中论。然此不同一切外道所说缘生。佛说缘生法。为令觉悟多慢心者。生极净信。于诸论中。此论宗重。谓缘生义。即无灭等句。最胜缘生。显明开示。是故论初赞叹世尊。如本颂言。
不灭亦不生 不断亦不常等
释曰。灭者。无常性故名灭。发起名生。断生死故名断。择灭涅槃常时性故名常。如有人言。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常住。此缘生者。亦即是常。一者无差别义。如所说离此即是为缘生之法何所生邪。谓种种义。如其所说。从因所生。生已有果。来者向此名来。若无来义转时此即无去。无去义转时即无过去世所行。非今有灭。此即无灭。此法如是说。余生等亦然。若取着言诠即为戏论。如其言诠。于如是性。执有性者。彼皆息灭此即名为灭诸戏论离诸娆恼性分。别自性空已乃名寂静。今此如是无灭等十种句义。如前所说十种对治。此中皆止周尽是论皆说此义此如是义成。余一切论中皆同此缘法。今此义中。若此因若彼缘。如薪生火。而彼所取如是应知。常不断义。如前句所说发起之义。此所说成。若因中有故设因坏时后还不离果起无前后时性故。如澡沐已受食。此非缘生。若言无生。自语相违。不和合对治。此即世俗缘生。不和合故。若胜义谛所生。此中止遣。世俗谛识中体性不和合胜义谛体性。此中止遣。何等是世俗。何等是胜义。若胜上所说相续义性。以世俗谛伺察时。此不和合。以彼现证非涅槃所得。此所作性不异胜义谛故。亦不止遣。若智所成。即彼世俗谛。不异胜义谛。如瓶等色等。而此一类色受等法。决定境界智不许可。彼智无性故。譬如瓶等堕世俗有性。虽无所取非世俗无。此中所说。世俗所取之义。是自非他。如理应知。世俗者即是世俗所取故。如树林等非极微许。而有所取道理可得。若方分分别差别分别等性而彼决定世俗有性。此非道理。以物体遍计有树林等对碍。而识中有彼树林等为所表故。然识中物性非无道理。由是树于彼识而为所缘。如是能表识中得有所表。是故非物体树于识中有。此如是说故。余说亦然于能表所表中。遍计无体亦无所成。何法可成邪。谓如诸佛境界。色等决定。此何不成。如彼诸佛境界。此亦然有。非如识中遍计生等。此中止遣。识中物体若有性者。此非道理。若彼胜上如来之智。如所说义。故名胜义。余皆世俗。不实性故此说最上。谓佛所说善文善义是故颂言。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释曰。若文义二。无著智性。唯佛大师而善宣说。何所说邪。谓说无生性。今为证成无生性故。彼无灭等诸差别义。亦如是证成。如是建立无生法故。或有人言。所说生者。我知差别之性如是自生。为遮遣彼说。是故颂言。
诸法不自生
释曰。所言生者。本无今有之别名。自者。我性义。彼如是说。互相损恼。自语相违。不和合对治。或如瓶等。即不见有自生之法。如前瓶等。自体无性故。诸生法无性。生已复生。亦复无性。如是眼等决定和合。若尔即有对治过失。若有如是因。即有如是果。彼果体有生。以因果二法无别异性故。若言自生。此应思择。又复泥团离瓶。瓶离于因。此中色等当云何有。若离泥团。果因二种无别异性。若泥团离瓶。而此果体即不和合。泥团若坏。瓶有所得。即非果时有因性故。此僧佉人言。譬如色等非果因二法有别异性。色等自体亦如离瓶先无有性。若彼决定实无所成。所说无异如瓶所作。杖轮水等非此所阙。彼等无别异性因果二无性故。何名无别异。谓不见因自体能作。如是果有所作。亦复不得无异性故。若无所作。何名因果。决定自体无别异性。若因无作。彼无作时果不和合。有异人言。我知差别。诸法从他性生。为对遣彼说。是故颂言。
亦不从他生
释曰。他生者。别异义。如他性瓶等不生眼等。由如是故。自缘既不生。他性亦然。若止遣诸法自相。应知有过。此中或有彼不和合。如是所作非胜义谛中。他缘能生内六处等。以他性故。此如瓶等。此中他性瓶等如内六处缘胜义谛中生无性可得。世俗谛中亦然。生无性可得相违义性无因生性及共生等。若有所得皆他义故。如是所有中论成就。究竟义中离不和合对治等法。若复如是世俗谛中有所得者。决定如前对治相违。世俗缘生有所得故。此亦非所得如是有所成即和合无性成已见边二不和合。如是即于诸所成中有共过失。若别异所成。当知自有差别过失。此广文不书。恐繁且止。非中论所说。如前对治。何以故。后对治亦尔。无此中所成和合道理。有异人言。取彼实有泥团。随有杖等诸作用法共生瓶等。此异意乐。故颂止言。
共生亦无性
释曰。彼增上所作言非二法共生。若尔有言说对治过失。有异人言。如所意乐诸法如是无因而生。为遣彼义。是故颂言。
亦不无因生
释曰。如他所说。无因生性有所得者。即时处等彼相离性。决定有生可得。彼时处性能不相离。此若止遣对治过失。此中或有生性。诸论皆说。是有漏义。如是有性各各系属。诸性有生。此中皆止。若有所作。即与阿含相违。如佛所说。有四种缘能生诸法。而此四缘诸经论中皆如是说。何等为四。谓因缘。所缘缘。次第缘。增上缘。如是四缘无第五缘。诸异宗中有执我者。执极微者何所以邪。此中若有常因者。彼时处性即能相离。彼一切果乃有同生。现见时处等不相离性次第生法彼同作因。即不相离因性可得。此无过失。是故同作诸因。此中非因。彼说如是生无有性。若有因故决定有果。彼同作诸因决定因性。此本有故。若同作因此相离者。即如前说对治相违。以本和合故。而彼诸因如是建立差别因无性。然彼处等有相离性可同生者。此之分位如士夫等。由如是故非士夫等。因本无和合性。士夫等句义。亦如自体。亦非定有。士夫等本性和合所有因性。如种子等。以士夫等本来分位或离所作性。如种子等因有所得或无所得。此复云何。若本来分位离所作性。或有所得即是无常。若不离所作自相亦即无因。如前已说非诸士夫。如彼种子能生于果。若如是见。此非道理。彼遍计性故。是故前说无第五缘。亦非断灭。世间所有诸执无因恶因诤论乱意之者。为摄化彼故。如其分位于世俗谛开示宣说诸因缘等。此即非胜义谛。或有问言。自果于缘中为有邪。为无邪。物体第三分别无性。故颂答言。
如诸法自性 不在于缘中
释曰。譬如瓶衣。非即有故。亦非异故。如是眼等自性。若自缘若他缘若共有。而彼诸缘非即非异。若离自体即无有果。由自力能即有诸缘。此无异性应当思择。由如是故。因果二法无别异性。何所以邪。若离是因。果不能成。彼能作因。其义亦然。若定有异性而彼自果于诸缘中即无所生。是故颂言。
以无自性故 他性亦复无
释曰。若有此二。即互不相离。若见有他性。如此彼二非缘时中有果。非果时中有缘。若他性随生。即因果二法非俱时有。刹那性故。若生不生二所作性。二俱无性。若不坏因。未来有果。此智所安立。乃说他性然。若取着他性非胜义谛有。或有人言。诸经论中皆说他缘能生诸法。云何此说非他性生。若诸缘中他性不生。岂可无自性诸法于缘中住。若尔缘即是非缘。若自性无所有者。果从他缘生。即非道理。故颂答言。
亦非缘生果
释曰。然生法所作有果可成。为总止余义。是故颂言。
果不从缘有 有无果生止
若说生法时 无依无所生
释曰。前说果不生无所成者。以能生果者自亦无性。若能生所生及彼生法。定有别异生法可得者。即彼所作说为能生。此中别异生法即无所成。若果离于缘。即所生生法云何得成。他所系属故。或有人言。所作如是从缘所成。非物体自性成故。是故非眼等六处能成缘法有此意乐。故颂答言。
果不从缘生 此果缘中生
释曰。若彼决定别异生法为可有者。彼无生法中间所作。若生而彼眼等决定生法互相离性。或如是生亦何不成。如是说者。彼无自性法。此中有过失。此异宗说。是故有过。若从缘生果。彼果性无依。缘亦无常。相离性中果云何成。如有颂言。
果若别异解 无道理可依
若一法作成 果体不可立
如本颂言。
非无缘有果 无缘果亦无
如是世俗中 常性不可得
释曰。若或无缘。果即不成。若有果故。彼诸法体即有所得。彼等诸法亦非先有性故。是义当知从缘所生。若离缘生。虚无有果。譬如芽等。何能和合。若言从种生芽。即能生所生二和合故。亦非种子等缘一向能生。以余法成即能有果。由如是故。果非常有。或有人言。从缘有果。此即非常。亦非无常。如是性中能生得成。释者言。如汝所说。此有法故。即此所成。如是决定胜义谛中。非无缘有果。非无果有缘。俱不见故。眼等诸法此中亦然。于其缘性若止遣者。定知有过。是故当知。从缘有果。诸果体生。谓从因缘次第缘所缘缘增上缘生故。以诸缘分别果体差别如是得成。譬如已成熟果。而诸因体差别分别。是故能作所作此中分别。此如是说。决定有果。决定之言即印持义。此中有果其义显明。世俗谛中果法增胜。即有所得。然无分位可着。若果性有着。即他宗义。谓于缘中非实有果。若彼如是从缘生果。互相所摄有果随转。彼虽分位各别。然有果生此说缘生。是故此等诸缘生已亦各别故。诸未信许言即是不乐说义。若此果不生。即彼无有缘。何等为缘。谓随所意乐。是故若无有缘。能生于果。此无道理。若或无缘。又复何有缘性可生。◎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一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二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缘品第一之余
◎复次此中或有异意。谓以刹那如是缘性可成于果。虽非相续此无过失。是故颂言。
非有亦非无 缘义和合尔
释曰。所言无者。如兔角等。缘亦何无。此中意者。如前说性。此不可说不可伺察。谓以彼因于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诸缘于何性而有所说。是中无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说。此即为有如是果缘。其义显明。如瓶灯等。此应思择。此中决定。若有所离。即无所有亦非无有缘不和合故。如所说果或果分位彼三种功用能所性极成。彼若缘异即无功用。所施作故。此说显明。彼有所生此无所离。此说义成。此中无有少法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增广体不生故。以无生法而可增故。若诸缘有体性。即不和合生。此中无功用体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谓于彼无功用不和合体性中亦有所成。如痴等体性。或量中减少。或生中减少。非坏因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决定离别异性。或彼境界智生。其理应思。若对治法起。即能遣除冥暗。若彼二种决定为有者。于境界智中即不成就。以世俗谛中。譬如灯等及瓶生因有所成故。是故应知。亦无所离。或有人言非有非非有。生时缘成故。谓以生时有作用性所发起故。此中虽有亦复不成决定生性。彼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颂言。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释曰。谓以生时种类所作或有或无。后亦如是。不离有性无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诸缘论中说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说相。此有说相即世俗谛。非胜义谛。能成彼果说名因缘。然彼亦无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有即无法可成。若尔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得和合。有若不成与成相违。无即决定。不成无。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无决定不成。于一法中相违自性。本不生故。二俱有过。以如是因成如是果。岂得和合。若或于彼心心所法而有取着。此即说为所缘缘法。如是决定彼不和合。若胜义谛中如是眼识等有法可说。彼法生时无言说性。是故此中非所缘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说彼即相违。无亦相违。若有所缘。应知皆是世俗谛故。非胜义谛。胜义谛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转时。即诸相随转。是即所缘。此说是为所缘缘法。是故颂言。
于此无缘法 云何有缘缘
释曰。若无缘之法生时。云何复有所缘法生。彼体无成故。又若等无间灭法。彼即容受所作为等无间缘。此中决定如是分别。是故颂言。
若法未生时 即不应有灭
灭法何能缘 故无次第缘
释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儿死若法已生诸法皆灭。是故无彼次第缘法而得和合。以生灭性不和合故。即灭即生。而彼灭缘当云何有。是故缘灭无说性可转如是则应生时为缘。若生时为缘者。生时已生又何用缘。生者起义。此不有故彼何有缘。若有所成。即是增上缘法。此若决定起伺察时。即无所有。故此诸法皆无自性。若起言说及伺察时。实无自性可得成就。是故颂言。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此有彼法起 如是无所有
释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缘。论中所说缘者说有彼果故。如佛所说诸缘法者。谓有士夫所作果增上果胜报果平等果。非无体性故。如兔角等。或说有果。若如实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果若有若无。缘中皆止遣。若如实观察不即缘有果。不离缘有果。是故颂言。
若谓缘无果 果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 非缘中而出
释曰。非缘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缘生。定知有过。复次颂言。
若果从缘生
释曰。有异意乐。若言有果从缘可生。亦何不从非缘所成。以相似无性故。若正缘有成。非缘亦应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过。复次颂言。
是缘无自性
释曰。意谓若无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别。此中谓显果非自成故。复次颂言。
从无自性生 何得从缘生
释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说颂言。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别异
成法若自无 别异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为止遣如是义故。或有人言。
果不从缘生 不从非缘生
以果无有故 缘非缘亦无
释曰。彼生不能无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缘成。缘法者是果之种类。果无自成无自种类。彼果决定从他性生而有所得。然为止其定生性故。无有缘成。亦无非缘成。无缘种类。无非缘种类。无非缘种类果可有果生无性。谓因等及缘有果圆成。彼缘所成此果无性。果无性故。缘与非缘复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说生若说缘若说果。应知唯是世俗分别。如是皆非胜义谛境。今此品中皆为证成如。是义故。
观去来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义。今当次第。胜义谛中诸有物体。如是总聚差别之义。而悉止遣。余有所观次应发起。如前品余所分别说。诸有物体皆悉无性。谓先止遣彼生义已。余诸句义亦然止遣。诸有所作虽复如是多种止已。然善巧智中有所生义还复发起。此无过失。有人言去。此中去者。去法胜义谛有彼果。此法有实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为止遣彼有能作所作及作法故。有此品起。此中应问。为已去名去。为未去名去。故颂答言。
已去无有去
释曰。已去名谢灭。若有去法可去。即彼去法为不极成。即不和合。自语相违。复次颂言。
未去亦无去
释曰。未去未生。若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说。自语相违。不和合对治。复有人言。此言去者。总摄作用。诸差别等如所意乐。去时有去。为对彼异意故。颂遣言。
离已去未去 去时亦无去
释曰。而彼去时。或有所去。即不离已去未去二种法中。何以故。于一法中互相违性彼不生故。此中若说诸法无性。是义成就。若以是法于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时去又何不成。是故亦无去时可去。复有人言。现见世间举足下足有行动相。此往彼方不离所观。有可去相。彼复谓言。世所作事。先由作者后有所作。作事方成。去相亦尔。复次颂言。
动处则有去 此中有去时
释曰。若复别异。此云何有。复次颂言。
非已去未去
释曰。彼异意者。谓以去时有行动相。乃说去时以成去义。复次颂言。
是故去时去
释曰。异意谓离已去未去去时有去。复次颂言。
云何于去时 而当有去法
以离于去法 去时不可得
释曰。于一去法中若有去时可和合者。即应二种去法有性。而此去法不可得故。如是决定法止遣相离者。此有过失。若此去法有去可和合者。即非去时。如是决定。若言去时去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时而有去邪。何所以邪。复次颂言。
若去时有去 则有二种去
一谓有去时 二谓去时去
释曰。若言去时得有去者。此义不然。离已去未去无去时和合可去。是故若见有是法。还成过失。如所说过失者。谓去时有去。若此二种决定有去理可成者。即彼去法应于去时去可得邪。若尔即有二法可得。一谓去法去。二谓去时去。若尔此说还成去法可去。若有二去法者。此无道理。何以故。若去法去时有所成者。彼何决定。或有所得。此复云何。若或无所有。彼决定说。云何有此去时可去。诸法亦然。皆如是止若法决定。应有如是去时可去。非已去未去无如是见。是故此中无二去法。若有即成别异过失。复次颂言。
若有二去法 即有二去者
释曰。此何所以。如颂言。
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释曰。若如此说已。余皆亦然。无二去者可见。亦非所乐。此复云何。此中如是无去者去时去法可去。若有去时可去者。非彼亦无去法可得。是故于其一去。者中无二去法。若有即成过失。或有人言。于一去法中去者相离。即无所得。若有所作即有去者。此中若有所依。即去时去法或有可说。是故无二去法和合。如是若于如前所说过失遣除。即无有少法可作。若有别异还成过失。复次颂言。
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释曰。去法若离。即俱时所起彼去作用即当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若无去者。彼去者性所作无性。此中去者若不相离。而彼去法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实伺察。云何可说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实有去者去法而可施作。又或去者若有别异。此复云何。复次颂言。
去者即不去
释曰。何所以邪。谓法自相止遣。复次颂言。
不去者不去
释曰。谓如前所有。相违法故。复次颂言。
离去不去者 无第三去者
释曰。以彼如是第三无性。是故此中无有去义。前言去者不去。如其所说。止法自相。为证成此义。复次颂言。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义
释曰。无有是义。此复云何。复次颂言。
若离于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释曰。以离去法。去者不和合。若有如是去法与彼去者。此中和合亦无别异去法可有。若或决定去有所作。即彼去法有去和合。复次颂言。
去法若欲去 非无去者去
释曰。若言如是异法有着。即离去法。去者可见。去法不离去者体故。彼皆无性。若复止遣法自相者。还成过失。若定有彼去法可成。如是即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为二。一者有动。二即去者有异法可去。如是去法即成差别此中无有去法可取道理。若尔即有别异去者别异去法。若无去者去法可立。此无过失。有人谓去有发起可说有去。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发起邪。或别异邪。如是分位有所著故。所以颂言。
已去中无发
释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谢故。此中何有去法发起。复次颂言。
未去中无发
释曰。未去者。彼去作用未有生故。若离已去。未去性亦无发起。复次颂言。
离已去未去 去时中无发
释曰。是故今时云何有。去而得发起。所以去法发起无性去者无性其义亦然。由是当知胜义谛中去者去法分别悉无。或有人言。此中应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时分位因性可成。彼说不然。若或先有去法发起。即有去时。后亦复有去者发起。此中无去法故。即无去作用。去时作用已谢灭故。如前所说。去法发起即无分位。亦无去时可有。若彼去时有所发者。又离去法去时不有。云何当有已去未去。彼皆无性。如是无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所发起。以彼去法发起无故。去中皆止诸有体性。去无性故。即不和合。此中决定说者。若无去故何有去法。以无去无去法故。亦无彼去作用发起。去云何有。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云何有分别
释曰。若不见有如是去法所发起故。余一切处其义亦然。已去未去去时分位。因性所成。一切皆无去法可得。以彼如是发无性故。若有如是去法。于胜义谛中如理思择。分位对治悉无所有。云何当有已去未去去时分位。◎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二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三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去来品第二之余
◎复次颂言。
去者即不住
释曰。于一同生法中。相违所作丛杂无性。
不去者不住
释曰。去法止息名之为住。今不去者。去法无性不应止息。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然亦住法无二和合。若有二和合。今应如实观。是故颂言。
离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释曰。去不去者。是二不住。此如是义即如前说。复次颂言。
去者若当住 云何有此义
以离于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释曰。总止住法。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止息诸分别
释曰。若彼去时不住可尔。彼已去者应可住邪。此亦不然。已去者无别去法。去法已坏。是故无住。此中无有已去者住。今此住法如是止已。余诸过失所说亦然。复次颂言。
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义说
释曰。此所说已。余法皆同。已去未去去时去法不生。已去未去去时去法初发。已去未去去时去法止息。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时住法不生。已住未住住时住法初发。已住未住住时住法止息。此中法自相等。若止遣者则生过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种。于胜义谛中欲求实性者。如理应知。一性异性诸有物体皆法性故。是中若有所生皆客尘事。世俗所行世俗所成。然无异性。是故去者去法二无异性。此应思择。此中应知。风界动转即有去者。身等动发往方处相。此乃名去。非去者去法二性别异。于自类中有异说者。皆止是义。◎
◎复次颂言。
去法即去者 是事则不然
此复云何。颂言。
若谓于去法 即为是去者
作者及作业 即一性可立
释曰。虽有作者作业二相。然彼作者作业互无异性。以彼作者作业自相息故。或可一性和合。即体用有相。世俗所成。世俗有性。以彼实无所成。于世俗所作决定可得。是故非无性非一性。此中若有所止。还成过失。生法显明。若止遣者。即无果体。亦无往去方处动发等相。
复次毗婆沙人。及吠夜迦啰拏人言。去者去法有别异故。彼谓去者。能去非物体。去物体由去者故说有所得。所作如是。能作亦然。
复次胜论者言。如是能于物中有性故有去者。用彼去法动发行往方处等相。此如是说。余皆亦然。
释者言。不然。去法若尔。作者功能于物体中为有差别邪。无差别邪。此复云何。若有差别者。诸异力能或复别有齐等力能。于一能作中若成体性。此即是为作者力能。非所作等功能。此若所作等力能。即非作者功能。是中云何如实决定。或言自相差别。此即还成不定。若或自相无差别者。即一切处应无差别性。今以物体如是增上所依。火不能作地等事业。亦非无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应。故知物体如是非作者功能。此说义成。由如是故。所有物体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是增上作用。是中作者即得和合。是故非彼功能差别。亦非自体差别所成。若或物体无有差别。即功能可成。如是亦然。诸力能者互无差别一无异性。故知物体若一性。是中亦无多法所成。若异性是中亦无多法所成。云何二种功能而可成邪。或离所得。即彼如是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缘法差别。作者物体缘差别有。此名胜上差别长养。是故非作者力能和合。若或分位差别。如是作者分别。是故此说名为作者。若因果转时。彼能作所作性分位差别。即不可得。彼非物体差别性故。若或施设彼有性等。此不和合。故名去者。复次颂言。
去法异去者 是事亦不然
释曰。若离去法而彼去者。即不决定。若离去法不决定时。无复别异去者可去。此所分别。若有去者去法二种可得。即去者去法有二可成。所以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如因果二不相离性。此说义成。若因果同生即无性可得。如种生芽。是故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若一性所成。若异性所成。然去者去法二俱无有。胜义谛中此说成就。云何无所有。此义文广。恐繁且止。此中遮遣非复引证。为遮遣故如是表示。此所说已。余处应知。此后复当止遣何义。若因去法即知去者。彼如是去。云何二种有其别异。若然云何和合。复次颂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释曰。不作是义。此中应问。无数义门从义界中出。皆转是义。今云何言不作是义。故颂答言。
先无有去法 故无去者去
释曰。为彼如是去者所作。何有少法而可去邪。由如是故。世间所见。何等法是先来已生有所去邪。何等法是后来生时有所去邪。复次颂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异去
于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
释曰。云何二去。一谓因去。知去者故。二谓若有去者复用去法。此中止遣。复次颂言。
若实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不实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此中云何。复次颂言。
去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
释曰。若或实有若不实有。此中去者去法不用三去。若实有者。即去者去法和合。若不实有者。即去者离去法。若亦有亦不有者。二俱无性。或可实有者。去者有故。不实有者。去者不有故。亦有亦不有者。二无去法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所以不作是义。若彼实有去者实有去法。即所作不有。能作不和合。以不实有故。即无所作不有者为去不生故。亦有亦不有者。亦无所作。彼无性故以不有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何以故。如是去者自无性故。若有不有悉无所作。彼皆无性。若说去法。此中皆是随顺所说。复次颂言。
是故去去者 所去处皆无
释曰。此说胜义谛中成就。如是别异说有能作所作作法。此中止遣。此中或说去之作用。如理应思。是故当知。此中所说作者作业作法。诸有分别皆无实体。为证成是义故此品生。
观六根品第三
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业作法诸所造作相违行相已。复次颂言。
见闻及嗅尝 触知等六根
此见等六根 说能取诸境
释曰。此论所说。如是见等六根行诸境界。谓眼见色乃至意知法。此有所说。当知皆是世俗道理。增上所作此无相违。若于胜义谛中。色等眼等所取能取性不可得。此复云何。复次颂言。
是眼即不能 自见于己体
释曰。若眼能见自性者。彼眼即应如是同前。自见己体。以诸法自性不能自见无异性故。如火热性。亦复不能自见己体。是中亦无能见自性。复次颂言。
若不能自见 云何能见他
释曰。无能见自性故。譬如耳等。亦无能见自性可得。彼眼若以能取自性于色境中有所见者。此说还成。眼为能见。譬如薪火变异。即说名烧。非火自体能烧。复次颂言。
火喻即不能 成于眼见法
释曰。何所以邪。若彼热性能然火者。彼不热之性何不能然。是故若无彼薪。此火不有。热性不应能自烧故。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前已答是事
释曰。如前已去未去去时不去中。已说是事。今此亦然。已烧未烧烧时无烧。已见未见见时无见。是故无已烧无未烧。不离所烧。无已见无未见。不离所见。如前所说。如其次第。随应止遣。复次颂言。
见若未见时 即不名为见
释曰。若或为常。如瓶衣等。复次颂言。
若言能所见 此云何和合
释曰。以不和合而彼见法亦复止遣。或可能见所见二法和合。彼即可说有能所见。然彼二法不和合故。何所以邪。于一见法中而彼所见不得和合。无别异故。若有能见即非无所见。若有所见。即能见应成。又若决定有彼见法。即彼能见亦复应成。能见若成。所见亦然。复次颂言。
能见亦不见 见法无性故
释曰。若或离眼别有见相。可说所见。或说能见。以无能见及所见故。复次颂言。
所见亦不见 见法离性故
释曰。此中若或诸缘止息。亦无能见所见可说。何以故。此所见中非能见故。若有造作彼即有见。说名所见。此中亦然。同上所说。于能见中无见可得。何以故。此中若有诸差别法体性可见。而悉止遣。若有如是能见所见见法发起即非无作者作业作法和合。见及见法亦有所起。此复云何。复次颂言。
离见不离见 见者不可得
释曰。以无见法发起和合。第二见法本无性故。亦无决定而可发起。以彼见法离所见性不和合故。或可所见能见二俱无故。复次颂言。
以无见者故 云何有所见
释曰。能所见性作用相违。若离和合性即无见者。若无见者即所见性。不得和合。此中能见所见决定无见。云何可说能所见邪。以见离性故。见无性故。或有人言。若谓诸行是空诸法无我。有此理故。如眼所见。即无别异能所见者。彼即无其实果可得。云何乃有识等四法而发起邪。故颂遣言。
见可见无故 识等四法无
释曰。如所说理。此能见所见皆不成就。彼果生起识触受爱。如是四法云何和合。若决定有识等四法。即有彼果取法可生。以实无故。次颂遣言。
四取等诸缘 云何当得有
释曰。谓以识等及取缘有生缘老死。此等诸法无所成故。无所有故。今此品初他所建立。闻等声等诸说皆止。此中见者悉无所作。是故颂言。
闻嗅味触知 如是等诸根
而悉同于上 眼见法中说
释曰。此中应知。如眼见说能闻所闻等。譬如能见所有闻等。如应广说。此中且止。已遣一切不和合对治故。此说成就。此中能见所见见法。诸有分别物体无性。今此品中悉为证成。如是义故。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三◎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四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五蕴品第四
次第此品今当止遣。彼十二处诸有所作。或有异宗现所安立。谓于胜义谛中实有内外十二处法。以蕴摄故。论者言然此非无所摄道理。但以世俗谛中有其所摄。非胜义谛。以彼诸蕴无实性故。
又有异宗。计所造色有性可得欲谓大种积集所成。
今对遣彼等。是故颂言。
若离于色因 色即不可得
释曰。色因者。谓地水火风。彼四大种。由其因故有色处等诸色可得。若离自性即不可得。是故世俗假施设有。若或别异物体有性。此不能说。何所以邪。复次颂言。
离色因有色 色则堕无因
无因无有义 何法无因立
释曰。若因色中物体有性。即当对说。果色物体而有所成。若无因有果。即无所成义。是故无有无因可见。是中亦无少法可说。复次颂言。
若复离于色 有其色因者
即是无果因 无果因何立
释曰。若果色中物体有性。即当对说因色物体而有所成。若有因有果彼所作性。如是乃说因法可转。此若如是离色因有色离色有色因者。即彼如是无坚湿暖动诸相离性。眼等青等云何可得。以色声等相离性故。同彼身中坚湿暖动诸有所得。今为对遣彼说。复次颂言。
若已有色者 色因无所起
若无有色者 亦不用色因
释曰。若言有色。分别色因。或谓无色。或亦有亦无。此如是说。俱非道理。是故应知。非有亦非无。缘义和合尔。
有异人言若尔无因当可得邪。
故颂遣言。
无因而有色 是事亦不然
释曰。极成法中无如是说。
胜论者言。我欲谓彼地等极微诸色是无因色。
论者言。彼无相似自类诸色无有体相。如是分别是果非果。俱非道理。譬如瓶等。地等所成。彼非无因。然极微因。无实因性。以无因故。如虚空等非一边故。此说非彼因性可得本性无体故。虽瓶等有因。而非意中谓彼一向有体可成。亦非同生性。以极微因而无果故。既非同生性。彼即非道理。又若分别虚空等。常非一切所向。以虚空等方分分别。若或别异有性可立者。故颂遣言。
是故于色中 离有无分别
释曰。如其分别于诸色中能造所造若果若因计有体者。皆是诤论。安立处所。于自所成中而有相违。如佛所言。色处者。谓四大所造。彼能造义。即因义成。应知所说非胜义谛。复次颂言。
果若似于因 此说即不然
释曰。彼诸大种坚湿暖动自性而不可见。非彼自性色有所得。是故非诸大种与果和合。
有异人言。若尔即果不似因邪。
为遮遣此义。故颂答言。
果若不似因 是事亦不然
释曰。若不相似性即无果可成。止其果性故。受等多义亦同此说。复次颂言。
所有受心想 诸行一切种
及余一切法 皆同色法说
释曰。彼受心想行皆同色法。止遣诸相。如所遮遣。是义应知。云何受心想行如彼色邪。谓离诸因即不可得。以眼色等因诸有分位彼彼无实因性所成。若或离彼无实因性。是中亦无少法可得。亦非离受等果见有眼色等因。以无果故因亦无体。若离自因有受等果而可成者。即离受等果。彼因亦有心。若离心因心可立者。是法无因。无有此义。何法无因而可立邪。若复离于心有其心因者。即是无果因。无果因何有此如是等。诸有所说。应知有为之法若离诸蕴而有性者。他所计执。譬如瓶等。若一性异性。皆止其义。余一切法亦如是说。复次颂言。
彼一切诸法 皆同色法说
若诤论安立 随所起即空
复次若有乐说空者。应以空义答。是故颂言。
一切不离空 一切得成就
又复显示彼一切法无自性义。是故颂言。
若见一物性 一切法亦然
若解一法空 一切皆空故
言说有所得 诸所作皆空
一切无所得 一切皆成就
释曰。虽胜义谛中彼一切法说无自性。然所作所得而亦不空。彼如前说。皆得成就。于一切法无所得义而有所成。此中品初说蕴摄等。应知如是诸蕴无性无有所成。
观六界品第五
复次异宗所计。谓胜义谛中有地水火风识等诸界所成士夫。譬如虚空。彼引证云。如佛所言。诸苾刍当知。士夫六界成身。譬如虚空。此说见边。
论者言。此说无相。谓世俗谛。如是诸相有所说者。非胜义谛。是故颂言。
空相未有时 先无彼虚空
释曰。无障碍相即虚空相。此说义成。若或先有虚空而可成者。如是亦然。有相可立说为先有。若有是相此中即无成就因义。然此如是相非无成就义。此中但为止遣诸法自相。是故颂言。
云何无相中 彼有相可得
释曰。如是分位无成就义。复次颂言。
无实相无体 云何相可转
释曰。次当止遣。云何无相中而有能相。所相可转云何二俱。说为有相。此复云何。故颂遣言。
于无相法中 相则无所相
释曰。于无相中无有物体。无分位可立。与相相违故。复次颂言。
离有相无相 无异处可转
释曰。此遍遮遣。是中亦复无所成义。复次颂言。
所相既无体 能相亦不立
释曰。所相不相离性故。复次颂言。
能相无有故 亦无有所相
释曰。能相不相离性故。若二俱决定。即成对治过失。亦非能所二相有异性可成。若此如是有过失生。所说亦然。云何二法能成于一。亦复云何一法成二。故颂遣言。
是故无能相 亦无有所相
释曰。若一若二有所成性。此中皆遣。故前颂言。能相无有故。亦无有所相。若所相可成。即能相无体。若所相能相二俱无体。别异亦无体。是故决定此皆无体。
有异人言。无障碍处是虚空相。如是能相。相彼所相。
论者言。当知此说即一分因。云何是彼无障碍处说为能相。此中如是亦无能相。此非道理。
异人言。若彼虚空能相所相非道理者。何故虚空与三摩钵底为所缘相。又复欲贪断处为境界故。如是岂非虚空有彼能所相邪。彼相有故。此亦何无。故颂遣言。
离所相能相 亦无有别相
释曰。如譬喻者言。有碍无体无物碍处是为虚空。此亦不然。若此无其有体。云何当有其无。亦非胜义谛中有质碍体。彼无性故。云何无体虚空。或计其有。如是对治有体此说总遣诸性。是故颂言。
若使无有有 云何当有无
释曰。胜义谛中如是所有。若性无性悉离有体。如佛所言。诸苾刍。我此声闻乃至若有知解若无知解。如是所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胜义谛者。此中颂言。
有无既已无 谁为知解者
释曰。无性可成。彼即离相。此复云何。有性无性止遣相违。即彼有性于一切处悉不可得。是故颂言。
非有体无体 无能相所相
释曰。如其所说同虚空法。此中地水火风识等五界所说。皆同彼虚空界。是等皆无所相能相。亦非有体亦非无体。皆如虚空遮遣一切所有言说。于诸句义中。若有诤论及邪见安立法中妄计路伽耶陀等。如是诸说皆非佛语。应当舍离。如其所说。此悉非有。谓以胜义谛中诸界处等自性不可说然此亦无无性可立但为止遣所作物性此中非彼无性可得。如是所说遍遣诸性。
如异部师所说颂言。
遣有言无性 亦不取无性
如说青非青 不欲成其白
此中应知。于二种见悉当遮遣。都无所得。诸界处等。若有所成。皆是世俗谛摄。彼彼所有别别自体。善不善法已生未生彼法常在。虽复勤作虚无果利。设使先有所生后即无性。若如是知。如是所成。此无过失。以是因故。性无性二有所诠表无所诠表互有相违。计有性可生。即非道理。是故亦非有性亦非无性。二法可成。何以故。从缘有故。先有性可生。所生即无性。性无所生故。有性非道理。如是无实所生。此说有者即是相违。若或一切有所生者。一切有生非一切故。若一切生有力能者。何名力能。因差别生。何能差别果有所生。彼等力能。此复云何。为有异耶。为无异耶。何以故。若有异者。即无分位可立能令果起。此即分别相违。若无异者。即彼如是一切皆有。是中一切生法可立。若离相者。即一切处应无差别。云何有性可生。彼决定因岂得和合。是故若一性若异性。此不可说。如是亦然。物体差别力能和合无能生因表了有性。若于无实自性法中。诸界处等如是决定。有所见者。此即相违。所有世出世间善不善法已生未生诸有所作。若欲不虚果利。应当断除世俗谛法。此所断者。谓即二种决定所见。此中颂言。
见有性无性 彼即少智慧
无真实微妙 圣慧眼开生
虽观于诸性 当寂止诸见
此即胜义谛 远离一切见
释曰。若于诸见能止息者。即当远离诸娆恼性。于一切法而得寂静。◎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四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复次有异宗言。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着染法故。行自损害行他损害行俱损害。如是乃至痴者著于痴法。其义亦然。
论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谓以无实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后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颂言。
若先有染者 后有其染法
云何离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应别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后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爱境即染法成。若无爱境云何有染。应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
故颂遣言。
有染者复染 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复次颂言。
若有若无染 染者亦复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后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证成此义。是故颂言。
染者先有染 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爱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异宗言。离彼染者别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论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后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以爱境后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以爱境居后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岂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
复次颂言。
有染复染者 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对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颂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复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当云何用
释曰。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异性合邪。
故颂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极成。此中应知。是提婆达多起染。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复次异性亦不可合。故颂遣言。
异性若有合 云何当可得
释曰。异法异性若有合者。彼即相违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后当止遣。
复次颂言。
若一性可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应知有过。
复次颂言。
异性若有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异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异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对待过失。异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异性亦应得合。此岂无过。
复次颂言。
若异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即无别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异性无有诠表。若计异性得有合者。
故颂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体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应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论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复次颂言。
异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复欲成其异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极成。一法异性合不可得。异性极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复次第异性可生。亦复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异性次第可起。或复同时。
今为证成此义。故颂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若生是有为 即应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生是无为 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复次颂言。
生等三法离 即无相业用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诠表。若法自体毕竟已灭。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灭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若言无常随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论颂言。
住何有灭相 无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后不复应有
若常有无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后即不有常
无常与住同 若有其体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颂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颂遣言。
不于一时中 生住灭和合
释曰。以互相违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复次第所作得成。
论者言。此复云何。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别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复云何次第可成。
复次颂言。
生住灭诸相 别有有为相
有即是无穷 无即非有为
释曰。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异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穷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复次犊子部师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穷耶。
彼宗颂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于本生
本生之所生 复生于生生
此颂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别。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如是乃生诸余法等。此即不堕无穷之过。
论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颂破言。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颂破言。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复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别故。
次颂破言。
若谓生生时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诠表。◎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二
◎又复有言。我宗有别道理。令彼生法离无穷过。故彼宗颂言。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他
彼生法亦然 自生复生他
论者言。作如此说。亦非道理。以无照故。若有暗冥即有所照。故颂破言。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即无照
释曰。今此观察若无有暗。是故灯不自照。亦不照他。
复次颂言。
无少处可照 是灯何能照
生亦无少分 生法可成就
又复有言。彼灯生时即可照邪。
论者言。若灯生时亦不能照。以先分位无暗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说。灯能自照。亦复照他。今此所说云何灯不到暗而能破暗。若不到者。故颂遣言。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彼灯初生时 不能及于暗
释曰。灯初生时。无有性故。若或俱时。又无分位。若灯不到暗能破暗者。
复次颂言。
灯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应破一切暗
释曰。同法若不到。差别因无体。譬如磁石。力能差别无决定因。此说亦非有其力能。先有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时无所诠表。力能无体故。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于自他 暗蔽定无疑
释曰。此非所乐自所作处有相违故。灯亦复然。此非所乐。灯以照明为所成性。若灯与暗相违。灯即可成自照照他。无复别异所作性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与明相违。暗即亦应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义。如瓶等色现可见故。
此中应问。所言生法自生。为未生生。为已生生。
故颂答言。
生法若未生 自体不能生
释曰。未生无体。故不能生。若其无者。如兔角等。因性不生故。
复次颂言。
生法若已生 生已复何生
释曰。若法已生还复生者。此义应知。如其作已。不复更作。是故生已何复有生。由此应知必无生法自生道理。若从他生。其义亦然。若生时生者。离已生未生。别无生时可得。
复次颂言。
非已生未生 生时亦不生
或有人言。彼生时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是中间无别有体。
论者言。若彼生法相离之性。或有少分而可生者。如是余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谛观非今所说。岂有生时而可得耶。以彼生时无分位故。又一切法自体无分位可成。如是应知。若无生时。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复次毗婆沙师言。有未来法体生向现在。故有生时可生。
论者言。云何生时先有法体生向现在。有何异法说生时耶。此中无有少法。云何有其生法自体。以彼生法先无所得自体无性故。云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复现转之法常不离自相。此说相违。若于过去未来转者。又非道理。若别异可生者。彼牛生时亦应有马。无此道理。若无少法以未来体生向现在。所说生时此即相违。由如是故。生时不生。已生法不生。若生已复生。彼即无体可生。以无自性故无。即如兔角无有生故。
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前品此已说
释曰。此诸所说前已广明。
复次五顶子人言。若法实无生性。云何因法而得显明。
论者言。彼等决定所说。此皆止遣。此中应知。不显明时因亦不离。亦复云何有其不离。此说显明。是故去未去去时。前品已广说。若或诸法有所离者。即成粗重前不实因。亦非如是先有所生。亦非离因别有法体。以有所离故。
有异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种子等和合因性物体功能及彼业用此无差别。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于一切时及一切处。皆有所生。
论者言。所言和合者。为一性耶。为异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复生时。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计执于一切处皆非道理。谓已生未生各无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无所诠表有性无体。是故汝所说种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无所有。已生未生各无性故。若有种子等和合。即所立相违。无未生性可诠表故。若其无者。如兔角等。是故无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当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离。此说为生时。故颂遣言。
若生时有生 彼生相已破
释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无亦有亦无。一切处离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从缘生时。云何所生无道理耶。如名瓶生。瓶从缘生。如是生时乃有所成。
论者言。若彼生时决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复生。彼瓶生时未有发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别有生时别有生法而当得耶。且无瓶生之时。生已还有衣相可得。诸有所作若离所依。亦非道理。故颂遣言。
云何生时生 而说为缘起
释曰。诸外道等。以巧辩才说缘生法。彼自相违。佛说缘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为破彼巧辩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于胜义谛中伺察无义。彼外道等诬谤因果起恶见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为令彼断不正见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胜义谛者。
复次颂言。
若法众缘生 彼自性寂灭
释曰。此义离自性故。如契经说。佛言。大慧。诸法自性本来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无自性。
复次颂言。
是故生时生 如是皆寂灭
释曰。此无不和合对治过失。况复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颂言。若法缘生自性寂灭。无复自性故。是故诸法。无实因缘发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从缘生。可名生时耶。
故颂遣言。
若法未生时 如瓶等何有
缘法假和合 生已复何生
释曰。云何有体可生而无生时道理。谓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无自性。此说义成。
复次颂言。
若生时有生 是即有所生
诸生性如幻 此生复谁生
释曰。若法已生复有别异生者。生即无穷。是故决定无生法可作。亦非别有本生能生于生。
复次颂言。
若生已复生 是生即无穷
释曰此无未生。亦无本生。能生道理。
复次颂言。
若无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释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谓此生而为有生。真实理中无生可有。非意驰流谓一切有。
复次颂言。
有法不应生 无亦非道理
有无俱不然 前品此已说
释曰。证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应问。灭时可有生法立耶。谓诸生相生已即坏。诸法坏性而同等故。
故颂答言。
若灭时有生 无体而可得
释曰。此中不应生灭同时。生时分位亦无有灭。
复次颂言。
若法不灭时 彼体不可得
释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说不成。
此中应问。为未住体住。为已住体住。为住时住耶。
故颂答言。
未住体不住 住不住相违
住住时不住 此复何有住
释曰。住者现在过去二法一处同时不生。是故无住。又离已住未住。住时无体。谓以胜义谛中无生法可得。从前广说。悉为证成无实生法。生法若无。云何有住。
复次颂言。
若灭时有住 彼无体可得
住灭二相违 住位中无灭
释曰。若说无灭时。彼体不可得。灭法随逐有为相故。若住时有灭。无此道理。此中所说。
复次颂言。
诸法于常时 皆有老死相
释曰。老者衰变前相。死者坏灭为义。谓以自体于一切时而常转易。若有生时。即无老死法成。后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无冷性。今所观察。
复次颂言。
而有何等法 离老死有住
此中应问。诸有住法。为自体住。为别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颂答言。
住不自相住 异住非道理
如生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复次如别颂言。
此住若未住 住体云何立
此住若已住 复何住可成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无穷
若或无住住 法皆如是住
论者言。一切生法皆随顺说。若有灭处。即无生住。二法以相离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灭法诸说皆然。
此中应问。所言灭者。为已灭灭耶。为灭时灭耶。
故颂答言。
已灭法不灭 未灭法灭空
释曰。云何是已灭法不灭。谓法灭已灭即无体。此中灭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灭时及未灭二俱有过。何以故。谓一切法。于胜义谛中止遣其生。
复次颂言。
彼灭时亦然 无生何有灭
释曰。生法既尔。何有住体。灭亦不可得。住灭二法。彼相违故。是故无住亦复无灭。彼无住者。住性离故。若除遣住法。灭法即成。是故无有诸物分位。如是亦无一切物体。◎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三
◎复次自部答异宗言。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显明
释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于此位灭。如前所说。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异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灭
释曰。如是决定住异位中若有所转如酪分位无别异灭。何以故。酪已成时。乳即不生。此中决定坏失次第。各别分位无异性故。若言物体不灭。此即相违。或计灭有所得。彼非道理。今当止遣。他法既无生住可止。自法亦无。今所说灭。以自法无故。复次颂言。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
即此一切法 灭亦不可得
释曰。此中云何。若一切处有灭法者。彼即无实。复次颂言。
若法是有者 灭即不可得
不可于一处 有有无二性
释曰。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无法即无果 灭亦不可得
如无第二头 不可言其断
或有人言。依止灭体。是中欲令灭有所得。故颂答言。
法不自体灭 他体亦不灭
如生不自生 他体亦不生
此灭若未灭 自体可能灭
此灭若已灭 灭已复何灭
是灭若有异 灭即是无穷
灭若无所灭 法皆如是灭
或造释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说。即有对待过失。谓以胜义谛中有有为法对待无为。今对彼说。是故颂言。
生住灭不成 即无有为法
有为法不成 何得有无为
释曰。对待所起。此说毕竟。譬如石女不生于子。世俗决定物体不成。
此中应问。若无有为之法及有为相。云何世尊说有三种有为法相。故颂答言。
如梦亦如幻 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 其相亦如是
释曰。诸法如梦幻及乾闼婆城。皆是分别智境界性。是故显示象马车步男子女人国城等相。彼体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发起。于胜义谛中所显无体自性空故。故佛欲令于诸行中舍离常见。令得调伏。乃作是说。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语有所得相违。是故颂言。
老亦不离老 老时无所有
此性老不成 异性亦如是
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
老老而无老 非自体他体
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
老若有别异 老即是无穷
解脱出离道 自具足亦然
若法离自相 果亦不可得
释曰。如说解脱。诸有善法此即说为缘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说彼以为缘因。若尔而彼识等亦可说为缘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别性彼无体故。差别识性亦非自体。有善法性以其自体诸善法性为缘因故。于解脱中无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脱者。如是决定舍离自体。何以故。以所立诸法入自体故。若不尔者。如前所说。云何不以不善解脱而成善法解脱所作。若如前说。善法解脱此亦不离有分别故。是故当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脱因。彼即不生。复次颂言。
已脱不可说 未脱不可说
脱未脱无说 脱时亦无说
此解脱若异 解脱即无穷
若无脱而脱 皆如是解脱
释曰。若如是知。彼出离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说。诸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
想同阳焰生 行如芭蕉相
识如彼幻法 显示所立法
如梦如影像 亦同于响应
复说。于诸行中一切法无我即无自性。当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别名。此中所说。彼真如法无有戏论。若说决定皆是虚诳妄取之法。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
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
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复次颂言。
作者若有实 亦不作实业
释曰。若如所说。何可信耶。故下颂言。
实所作无故 无所作差别
释曰。若复止息善不善业。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复有二。亦非于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有业无作者
释曰。若于作者作业中。执着所作生起。此即还成法自相相违。今当止遣。复次颂言。
无实所作故
释曰。以无所生作用差别故。若复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业亦有二。亦非离其所作有业。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
有作者无业
释曰。若所作业与作用法彼相离者。即能作所作二俱丛杂。此遣法自相。
复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业生起。应可说为实有作者。以作者生时业亦无异。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无别实有。此无过失。
论者言。何名无过。以作者作业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无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过如先说。若无所作。能作亦无。以离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业用。此如是故。余处亦然。随应遮遣。今此文广。恐繁且止。复有人言。作者所作之业不实可尔。而彼作者可应实有。今为对遣彼说。是故颂言。
作者亦无实
释曰。若计作者作业为实。今此言中亦当止遣。复次颂言。
若实有作者 亦实有作业
作者及作业 二俱堕无因
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于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应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堕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应思择。复次颂言。
若有果无因 因即非道理
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随摄。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摄于缘。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作作者无体 作用不和合
释曰。如断薪等。若无所断果体。彼能断者及断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断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无法非法 所作等无体
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颂言。
法非法无故 从生果亦无
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恶趣善趣及解脱道随应果等。复次颂言。
无果无解脱 亦无生天道
非唯生天道 解脱道亦无
释曰。若尔世间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堕于无果利中。世间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随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实。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实。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论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别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别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异于作者。作者不异于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别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实亦不实故。作业亦实亦不实故。下颂答彼增上言。
作者实不实 亦不作二业
有无互相违 一处即无二
释曰。于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决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违故亦非道理。复次颂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实非实
着即生过失 此因如先说
释曰。此中应知。若实不实皆对待所说。故下颂言。
所作实不实 亦实亦不实
作者及作业 此因如先说
作者诸所作 非实非不实
应知业亦然 此因如先说
实所作即无 不实又无因
有无互相违 一处何有二
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对待。如生法说。是故应知。非佛世尊于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堕诸无因过。
论者言。此实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复次颂言。
因作者有业 因业有作者
释曰。应知此中随转施设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证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颂言。
世俗遣异性 我见成就相
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违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谛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论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于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坏。即作者随转亦不相离。如是应知。能取所取互所摄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谛。今复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应离。
复次颂言。
若胜义谛中 有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 此亦应遮遣
作者作业等 此义如是故
余法自及他 相因义应观
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堕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况因果离于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违。譬如离于泥团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团。譬如瓶水。无彼别异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团分位即说有瓶。犹如别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违。若乐等法因有力能。即有乐等果法。乐等有故即乐等差别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违。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决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颠倒计执。或成决定。不共因中相违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应知非胜义谛。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㲲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异。如无经纬即㲲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
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
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
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薪火品第十之余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
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余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
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余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
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
观生死品第十一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长远。众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乃作是言。汝诸苾刍。应如是学。以此证知。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如佛所说。皆是方便世俗施设。非胜义谛。亦非不有生死而说。长时有法可尽。彼生死者众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尽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 生死无先际
释曰。此义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无际。无际即无始。今此义者。无最上无先际。故言无际。又非有彼先际。故名无际。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 无先亦无后
释曰。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如兔角等。应如是见。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说。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 中复云何有
释曰。生死无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 先后共次第
释曰。此中应问。如所表示。无先后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尽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释曰。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应不离老而有死邪。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
释曰。若或异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马。异体应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体者。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 先有老死者
彼所有老死 无生即无因
释曰。无因即无所依。无依即无生。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 亦无有先后
老死亦复然 亦应与生共
释曰。此义云何。若言生时有其死者。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又复无因二俱不生。彼无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 先后共次第
云何戏论言 有生老死合
释曰。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
所受及受者 真实义如是
释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后有其因。果即无因。此即因有相违。若先有因后无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无体故。能相所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非但说生死 先际不可得
诸法亦复然 先际不可得
观苦品第十二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诸蕴苦所成性。如佛所言。略说五取蕴。由苦所得故。
论者言。此等所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何以故。此苦果故。此苦果者多种分别。
复次颂言。
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
释曰。有一类人。欲令此苦各别系属。故下颂言。
彼等于诸果 所作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苦若自作者 即不从缘成
释曰。若自作者。而彼诸法皆自体所成。非同生性故。若离自体即无对待因性。亦非同生可有。故下颂言。
以有此蕴故 有未来五蕴
释曰。缘所成故。此中若法缘所成性。即无自作。此遣法自相。又复亦非他作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此五蕴 与未来蕴异
于此彼蕴中 应有他作苦
释曰。今此五蕴与未来五蕴诸有所作。非此二法互有他性。何以故。灭与未生二无性故。此中亦非苦能作苦。自作他作。云何可成。
复次颂言。
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
云何自作中 离人而有苦
释曰。若复离蕴无所施设。彼复云何有苦可作。
复次颂言。
若苦他人成 授与此人者
他亦名自作 离苦何有苦
释曰。此非离苦而复有苦。苦无异故。
复次颂言。
若他人作苦 离他何有苦
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于此
复次颂言。
自作若不成 复何有他作
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释曰。或有人言。若人自作苦。即非他所成。应有他作邪。对此异意。故下颂言。
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
是故所作中 离苦人无体
释曰。今此如是。非有所作。亦非有苦。若以彼苦自作苦者。即自所作。道理相违。是故此说以无有人何有他作。彼无性故。若复他无自体。是中云何他能作苦。若人自体不生。即无所有。他体不生。即无他作。是故无有他能作苦。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亦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
今无自他共 无因亦非理
如有颂言。
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无因
此若有自因 何有无因作
释曰。胜义谛中苦无体故。
复次颂言。
非但说于苦 四种俱不有
释曰。此复云何。色等亦然。故下颂言。
外诸法皆同 四种俱不有
释曰。色非自体作故。彼能作所作。若有若无。皆非所作。若有能作。即所作无体。无即非能作。云何无中计有我作。此即著于能作。亦非他法。成已复成色法作用。是中亦非他性可成。今此所说。若从缘生。彼即无有异法可得。亦非自他缘法不生。又一切法非无因故。由是胜义谛中。色等诸法体不可得。
观行品第十三
前品所说破色等蕴。此即亦有对治相违。何以故。如佛所言。诸苾刍。汝等应当如实了知。色是无常。乃至识法亦是无常。以此文证。有色等蕴。
论者言。此世俗谛增上所说。非胜义谛。故有颂言。
若彼虚妄法 是世俗有为
无妄涅槃法 即是胜义谛
释曰。此虚妄者。是邪智境界。愚人不实。于虚诳法无分位中。计色有性。
复次颂言。
彼虚妄法者 诸行妄取故
释曰。此即无所得相违。故下颂言。
即彼虚妄法 是中何所取
释曰。无所有故。譬如兔角。虚妄之法而不和合。是故虚妄法者。虽有所说皆是虚妄。故佛世尊广为开示。普尽一切若根若随烦恼所知二障等法。皆悉是空。使令除断即彼空性离二边故。此中所说诸虚妄法。决定皆是世俗谛有。若虚妄法。于胜义谛中。如乾闼婆城。又或虚妄法者。虽复所说是中亦非妄法可有。故佛世尊诸有所说。悉无相违。若言诸法不有。即是证成自性空义。遣妄执故。
复次颂言。
诸法无自性 见有异性故
释曰。若见有法变异之性。彼即无我。无我即无常。无常即不有。如是所说。是为虚妄。此法如是。故下颂言。
无性法亦无 一切法空故
释曰。虽说诸法皆空。即彼诸法犹如空花。亦非有彼无自性法。又或无所成故。
复次颂言。
若法无自性 法云何有异
释曰。若法有异。自性亦异。若彼诸法无自性者。即不和合。是故若见诸法各各自性有别异者。云何不说此为虚妄。故下颂言。
若法有自性 亦复何有异
释曰。若其无者。即无法可有异性和合。计有性者。即堕过失。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诸法即异 无异法可有
现住法若异 后变异不成
释曰。若后异者。譬如老作老相。此即自比量相违。
或有人言。若不离自体有法可异者。乳应即成酪。若尔即有因一向过失。
复次颂言。
若法即有异 乳应即成酪
释曰。亦非离彼滋味气势报体等法。乳即成酪。以缘性故。又复亦非异乳有酪。此即于第二时有一向过失。故下颂言。
若或异于乳 云何得成酪
释曰。亦非异乳有酪可得。此即不堕一向过失。是故无有异法可见。有即虚妄。何以故。自性空故。胜义谛中。亦无少分不空之法对待空法而有所成。
复次颂言。
若有不空法 即应有空法
无少不空法 何得有其空
释曰。因不成故。此中非有空法可说。今此如是证成。世尊所说空义。如其所说。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遣有故说空 令出离诸见
若或见有空 诸佛所不化
释曰。此即遣诸空执。诸佛世尊所说无疑。何况有异。若欲有其空者。此乃于法自性有所取着。此中亦非有性可取。应当舍离。若或于空有所取者。此即边执。彼有执者无异方便。应知此等佛所不化。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